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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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会[2002]1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2002]146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财会字[1995]18号)和上海市有关实施细则,本市对会计电算化知识的培训采用定点培训的方式,对培训点的确定实行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几年来,定点培训对规范本市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转变财政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将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点的审批定点改为备案制,原由市财政局审定的培训点相应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点的基本条件:
1.设备条件: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必须配备30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