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新亮点
《民法典》新亮点(一)总则编八大亮点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
聚焦JUJIAO《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楚法《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相比,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飽意志。
关于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都体现了这种精神。
从遗嘱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的这些规定,可以说是尊重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来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一个决定权。
《民法典》的实施,对财富传承带来重大影响,每一位高净值人士都应该高度关注。
财富越多,要有越多的智慧来传承和守护财富。
通过提前规划,避免潜在风险。
不要让财富成为亲人间的枷锁,而要让财富使家庭更和谐。
一、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的继承规则《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以上可见,《民法典》与《继承法》相比,后者吸收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从而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事件中的死亡的继承规则。
二、新添宽宥制度《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F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18隹在戈冶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要点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 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 《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有16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 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 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第四章新设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继承编的修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现行《继承法》采取 列举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继承编采用概括的方 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 承的除外。
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游戏装备、虚拟 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 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 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新增)
《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求是学刊作者简介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求是学刊》副主编。
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
摘要《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既有立法理念更新、制度规范完善的优势,也有立法思路积习、立法欠缺依然的遗憾。
为完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应注重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前者在于弥补立法盲点——增加遗嘱执行人及遗产清单制度,强化配套措施——规定遗产的临时保管、遗产管理人的辞任与解任、共同遗产管理人及禁止遗产分割的保全请求权;后者在于秉持立法传统——完善遗产范围及法定继承顺序,澄清立法歧义——规定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及继承扶养协议。
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权益保障与秩序稳定的实现、继承观念与继承文化的引领,应成为《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价值追求。
正文部分《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令人瞩目与期待。
瞩目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科学性与严谨性的统一、规范性与适用性的融贯,以回应民众的继承诉求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期待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以实现继承规范的伦理性与法理性的价值融通与人文观照,进而引导和规范民众的继承观念与继承行为、引领和塑造社会的继承风气与继承文化,为创建公平、和谐、关爱、民主的继承秩序发挥制度保障与路径支持的功能。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一、既有立法评价为编纂高质量的《民法典·继承编》,自《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于2018 年 9 月 5 日向社会公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即通过调研征询立法建议;法学界也通过多种渠道研讨继承立法的制度走向与规范完善,发出了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的呼吁。
2019 年 7 月 5 日,全国人大发布《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
2022凉山州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2022凉山州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民法典继承编解读2022年凉山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将涉及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以下是该课程的一些问题和答案:1.本讲强调,最新版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重要贡献是维护了继承秩序,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增加了遗产管理制度。
2.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其中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是其中之一。
3.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如果到期没有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4.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
5.酌分遗产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包括子女。
6.继承编新增了关于遗嘱信托的内容,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7.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
8.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最后的遗嘱为准。
9.遗产管理制度包含了5条法律条文。
10.中国采取的是直接继承制。
1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我的答案:A,B,C,D,E√答对根据本讲,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突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继承秩序、保护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利益、平衡国家利益、平衡传统与现代化等理念。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在遗产继承人员增加、遗产范围扩大、转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该编主要章节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产的处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标准等。
在遗嘱处分制度方面,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形式、遗嘱内容、遗嘱效力、遗嘱变更和撤回等方面。
遗嘱的选择性内容包括指明遗产由谁来接受、指定遗嘱执行人、设立遗嘱信托、添加附加义务、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等。
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包括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医院所立的遗嘱也无效。
民法典10个亮点解读
民法典10个亮点解读亮点一:家庭财产的管理制度创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中国家庭的财产管理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
新的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归属原则,不仅保护了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为夫妻之间财产管理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框架。
亮点二: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不仅明确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还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继承权的保护。
此外,新法典还引入了无子女的父母继承问题,为此类家庭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亮点三:个人信息保护得到强化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地位,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是对现代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的重要保障,将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知识产权纳入了法典的保护范围。
这为知识创造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亮点五:破产债务人的善意行为保护新的法典明确规定了破产债务人的善意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的善意举措将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翻身机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亮点六: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的民法典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供应商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
这将有效降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风险,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
亮点七:监护权制度的改革《民法典》对监护权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规定了监护权的行使原则和程序。
新的法典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了对监护人权益的保护和监管。
亮点八:合同法制度的完善新的法典对合同法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改革,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将提升合同法的执行效力,促进经济合同的有序进行。
亮点九: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改革《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标准,并加强了侵权赔偿的救济措施。
《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一)亮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以下称新继承法解释)于近日公布,与此同时,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旧继承法解释)随之废止。
经笔者对新旧继承法解释条文逐条对比,发现新继承法解释条文全部出自于旧继承法解释,只是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没有新增条款。
但就修改的部分条文来看,比旧继承法司法解释更加完善、严谨,“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修改完善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明确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继承开始时间。
新继承法解释第一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该条款是从旧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修改而来,将旧继承法解释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即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而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实际上这是在继承开始时间的判定情形上增加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的情形。
二、新增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补充除外情形及丧失遗赠权情形。
新继承法解释第五条是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该条款是从旧继承法司法解释第9条修改而来。
与旧继承法解释相较,新继承法解释新增内容来源于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上述民法典继承篇内容,在新继承法解释中一是新增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二是新增了“宽宥制度”对丧失继承权进行了补充规定,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三是对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做出了补充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间接继承 积极财产 清偿债务后转移遗产所有权 限定继承
归扣制度• 1.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或应继承份预付,在遗产分割时应计入遗产, 作为应继份的基数,并从其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
•2. 归扣制度的起源 •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 家产中取得其份额”——《汉谟拉比法典》
1 直接继承: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直接转归于继承人的制度 2 间接基础: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法定清 算机关
清算,然后将剩余的净财产分配给继承人
直接继承
遗产范围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
遗产权属
继承开始后遗产所有权转移
债务清偿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无限继承
继承编编纂的指导思想:适应新时代发展,保护私主体权益
•一、《继承法》的历史背景和局限 •(一)时代背景 •1.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提出计划经济是公 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2.八二宪法恢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尚 不健全,民众私有财 产有限,继承法律关系简单 •(二)特定历史环境在《继承法》中的典型体现 •1.遗产范围上的限制:生产资料例外属于遗产、 •2.遗产保管和分割规定相对简单,没有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清 单、遗产清算等制度 设计 •3.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立法目的,较少兼顾非亲属的第 三人(债权人)利益
•(三)特留份制度 • 1、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
• “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为立遗嘱权的原则,尤其如果这种人性违反了家庭的实体性的法。 ”
——黑格尔
《民法典·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
«民法典 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张平华∗∗作者简介: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中国家事法改革研究 (项目编号:16J J D 820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民法典 继承编»存在继承法向财产法回归㊁维持人身关系的特质两方面的创新.前者表现为概括规定遗产范围㊁完善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后者则有克服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足,完善继承权丧失㊁遗产管理人㊁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等.从正式法律渊源㊁非正式法律渊源两方面全面梳理既有继承法,是当前的紧要任务.关键词:«民法典 继承编»;创新;法律整理㊀㊀«民法典 继承编»出台后,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其有哪些创新㊁法典生效后我们又该如何对待旧法.不同的规范领域具有不同的变动性.其中,合同编创新力度最大,吸收了10部司法解释的71个条文㊁新增65条,在报批义务㊁电子合同㊁预约㊁格式条款㊁情势变更㊁悬赏广告㊁保理合同㊁物业服务合同㊁准合同等领域创新明显,具有强烈的时代感.人身法则偏向于谨慎保守,具有滞后性.«继承法»颁布运行了35年,已为民众和法官广泛接受,形成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立法过程中学界呼吁强烈的 扩充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较大更改,而对社会秩序冲击力度不大的遗产管理制度则成为继承编的最大亮点.«民法典 继承编»继受了«继承法»的主体内容,新增6条,增删调整部分内容,其创新可归纳为:继承法向财产法回归㊁维持人身关系之特质两方面.为正确适用法律,目前十分紧要的任务是从正式渊源㊁非正式渊源两个方面全面梳理既有继承法制.一㊁继承法向财产法回归继承,包括法定继承㊁遗嘱继承㊁遗赠㊁遗嘱信托㊁遗赠扶养协议等广泛的类型,而不同类型之法律性质差异明显,其中,法定继承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遗嘱行为㊁遗嘱信1托是单方行为,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民法典»之所以将这些丰富的类型归为一编,而不强求权利属性之统一㊁法律的有机整体性,是采用 生活事实类似原则,以全面重新安排原属于死者之权利义务的结果. 2 然而, 生活事实类似原则 并不排斥 法律效果类似原则,继承编的主体内容为法定继承,虽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结果却在引起遗产权利变动.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也都是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继承编总体属于财产法或者身份财产法.«民法典»的出台明显推进了继承法向财产法的回归.(一)非继承编上的继承制度继承在整个民事关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继承编外其他各编也规定了继承制度.1 总则编建立了继承法的前提.其直接规定了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制度,确立了继承开始的原因;建立了撤销死亡宣告后的继承复原制度;宣示了自然人享有继承权;3 承认在遗产继承中,胎儿应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4 依据遗嘱可指定监护人;建立了民事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的一般制度,民事法律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㊁撤销或撤回等基本概念都构成了继承法的重要前提.值得探讨的地方有:一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是否当然包含遗嘱能力?继承编对此未做区分,然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认为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并不一致,进而降低遗嘱能力年龄界限.为充分保障遗嘱自由,我国未来应借鉴比较法惯例,承认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有遗嘱能力;当然,考虑到遗嘱是单方行为,且不适用代理,欠缺遗嘱能力的遗嘱无效而非效力待定.二是,遗嘱意思表示和总则编的关系.继承编规定受欺诈㊁胁迫的遗嘱无效,有违 坚持欺诈胁迫的遗嘱可撤销 的比较法惯例,也和总则编的规定不同.在民法总则上,欺诈㊁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情节具有不同的效果:侵害国家利益㊁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否则,可撤销.按照这一法理,欺诈㊁胁迫订立遗嘱,情节严重㊁损及他人利益或公序良俗,应当无效;但轻微情节的,应该属于可撤销的遗嘱.撤销权归遗嘱人所有,但遗嘱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不大,因为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随时可以撤回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死亡,则该撤销权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欺诈㊁胁迫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相对应的,遗嘱也当然无效.5 此外,继承编没有规定基于重大误解㊁显失公平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如果直接适用总则编也属于可撤销的遗嘱.关于遗嘱解释,继承编未作规定,自然也应当适用总则编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三是,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否具有独立地位?«继承法»第8条以规定诉讼时效的方式确认了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典继承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1 2 3 4 5 «信托法»第8条规定: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㊁遗嘱或者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根据上条规定,遗嘱信托不属于信托合同,而是单方行为.物权编㊁合同编等采用了法律效果类似原则 ,权利的单一性明确,法律条文有机性强.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民法典»第124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16条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继承能力:涉及遗产继承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条呼应了第16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参见郭明瑞㊁张平华:«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编删除了此条,导致下列缺陷:(1)忽略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独立性㊁包括性.继承权是继承人对于遗产个别的物权㊁债权㊁知识产权等权利义务的集合,而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消极权能,着眼于整个继承权利益的恢复,覆盖了所有的请求权又不同于个别化的物权㊁债权㊁知识产权请求权,得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占有一切之物,包括得为回复之请求.6 在人格权㊁物权各编都专设救济性的请求权,但继承编却没有承认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独立地位,将导致民法典请求权体系的残缺.(2)不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将不利于降低证明责任,因为该请求权为总括性行使请求权,无需当事人证明对于遗产各个之物有何种权利.(3)继承回复请求权以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确认请求权为前提,删除继承回复请求权将使其诉讼时效当然适用总则编,而其中的确认请求权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2 物权编上的遗产物权变动.物权编规定,继承开始可直接导致遗产的物权变动,但未进行公示不得做进一步处分,这体现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独到之处.7 物权编对遗赠的法律效果采取 债权说 而不是物权说,删除了«物权法»上关于遗赠也当然引起物权变动的规定,合乎基本的继承法理.此外,当事人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8 遗产继承后的物权公示也须适用物权编的规定.3 合同编上债权债务地位的继承.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可发生债的关系之概括承受.而如何实现这种承受,因债权债务性质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中值得探讨的有:其一,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㊁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935条)9 依据上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并不当然终止,可以由其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承受债权债务关系.其不足有二:一是逻辑不通,既然委托人已经死亡,何出 损害委托人利益 ?如果承认发生继承,应该是损害委托人的继承人的利益.二是立法者更重视的是委托人的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现实接管委托事务㊁开展遗产管理,因此所用的术语是 承受 而不是继承. 承受 可以以继承为前提,却又不限于继承.按照这一理解,本条的 继承人 可予以删除.类似的,被代理人死亡的,因代理关系的一方主体消灭,代理关系也就终止.但是,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可以由他人承受的,如果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第174条),此举相当于授权给代理人, 有利于维护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 . 10 问题是,既然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被代理,说明其不具备人身专属性,依托民事法律行为㊁代理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完全可以被继承,在此前提下,被继承人基于继承遗产即可承受代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而无须承认.其二,保证债务是否具有可继承性?11 保证人基于对特定债权人㊁债务人的信赖而订立保证合同,依信赖而产生的保证是否具备人身性?对此,学者有三种观点:肯定说㊁否定说与折衷说.其中折衷说认为:如果债务到期,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3 «民法典 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6 7 8 9 10 11 参见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民法典»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32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以上三条组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物权发生变动,但再处分时需要进行登记.此外,人格权编规定人体器官捐赠可以采取遗嘱形式(第1006条).婚姻家庭编规定通过遗嘱可以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第1063条).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括号内的条文序号皆指«民法典»中的条款.郭明瑞:«民法总则通义»,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24页.参见陈棋炎㊁黄宗乐㊁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119页.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保证人即死亡的,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没有定论,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也可以不用来承担保证责任.12 我们赞成折衷说,并认为须区分一般保证㊁连带保证㊁最高额保证而异其可继承性.一般保证具备可继承性,连带保证㊁最高额保证则不具备可继承性.违反保证债务后产生保证责任的,如该保证责任是金钱赔偿责任,当然具有可继承性.如果该责任是履行责任的,须依据履行责任的人身专属性确定其可继承性.其三,标的物提存后,存在债务人是否应通知债权人的继承人的问题按照合同编的规定,此时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㊁监护人㊁财产代管人(第572条).然而,提存债权既为遗产,按照当然继承原则,此时原债权人的继承人已经是现债权人而不再是债权人的继承人.如果提存债权不具备可继承性,债权将因债权人死亡而消灭.可见,无论如何,法律无须专门规定 债权人的继承人 为通知对象.4 婚姻家庭编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直接决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承认夫妻之间㊁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规定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可以是夫妻个人财产.5 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侵权人除赔偿一般人身损害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181条).上列一般人身损害表现为医药费㊁护理费㊁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具有可继承性;司法实践中按照死者未来20年的可得收入损失计算死亡赔偿金,该赔偿金为金钱损失,也具有可继承性,实务上正是因此而在近亲属之间分配死亡赔偿金.唯须探讨的是,死者自身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否继承(二)继承编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继承编不再沿袭«继承法»具体列举遗产范围,而采取概括式规定,原则承认 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 ,避免了挂一漏万,有利于全面保障继承自由,«民法典»上的财产法律体系也更为完整.问题是,概括方式无法仅靠肯定的表达获得清晰的界定,所谓 个人合法财产 并无清楚明确的界限.这就离不开排除式界定,即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其中 依照法律规定 不得继承的,有居住权㊁人格权等.而何为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通说认为属于被继承人专属权利或义务,其具体范围则并不明确.实务中特别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其一,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新生的财产(例如,社保基金账户)如何继承?除非存在特殊规定,否则,依附于特定身份的财产利益也具有可继承性.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㊁股权㊁合伙权益等的继承问题,仍须在确保财产传承的基础上,协调成员变更,维持组织稳定的问题.其二,所谓 个人合法财产 中是否包括债务?尽管«民法典»未予以明确,但按照概括继承原则,债务也应当属于遗产而被整体继受,由此应进一步明确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根据.13 其三,继承编明确了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之遗产应用于公益目的,这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但如何建立合理的程序保证国家取得遗产?如何监督该财产用于公益,仍待细化.4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12 13 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参见«日本民法典»第896条㊁«瑞士民法典»第560条㊁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 第1148条.(三)完善遗嘱制度遗嘱是典型的单方行为,完善遗嘱制度势必丰富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为此,继承编做到了:1 法律术语更为专业.继承编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更换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将 欺骗 换为 欺诈 ;将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改为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表述更为专业,与总则编更为一致.2 遗嘱形式更加广泛.将录音遗嘱扩及录音录像遗嘱.增设打印遗嘱.而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存在包含从电磁介质向纸质转化的进程,14 具有伪造变造的风险,为此,继承编特规定 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㊁月㊁日.问题是,当今时代越来越多曾经用笔和纸记录的事情被电脑㊁手机等新型载体所替代和使用.以电子邮件㊁短信等方式传递的各类民事活动也正在被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可.民法典合同编也正式规定了数据电文合同.继承编没有承认数据遗嘱,可谓落后于时代.为防止彻底否定数据遗嘱效力,背离当事人意思自治,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突破遗嘱形式要求,通过遗嘱解释接受相关意思表示的效力.3 否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比较法上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能进行实质审查.而我国的公证遗嘱必须同时满足实质条件㊁形式要件㊁程序条件.15 根据«继承法»第20条之规定:自书㊁代书㊁录音㊁口头遗嘱,不得撤销㊁变更公证遗嘱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绝对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16 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性是合理的,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公证文书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公证遗嘱具有推定遗嘱真实性的功能.但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应当是程序法上的优先而非实体法上优先.否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将肯定遗嘱人得以任何一种法定遗嘱方式撤销其先前所立的遗嘱,以确保遗嘱人最终真实意思之实现.17 4 遗嘱自由更为充分.吸收«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转继承,承认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承认遗嘱处分对转继承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18 其变化有:一是将撤回的适用范围扩及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撤回的方式或空间更为广泛;二是明确法律效果上是撤回而不是撤销,符合其实遗嘱尚未生效的现实.此外,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所谓依法主要指遗嘱信托要同时符合继承编和«信托法»的规定.目前,这两部法律上的遗嘱信托制度都比较抽象㊁不够具体,未来亟待进一步明确的是:信托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是什么关系?遗嘱信托何时生效,如何进行遗嘱信托登记如何确立信托受托人的职责㊁辞任㊁报酬?195 «民法典 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14 15 16 1718 19 关于打印遗嘱比较法上有肯定㊁否认立场,理论上对其本质又有自书遗嘱㊁代书遗嘱㊁折中诸说.参见郭明瑞:«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载杨立新等主编:«继承法的现代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99页.«遗嘱公证细则»第3条㊁第17条㊁第22条.王敬坤诉王敬一所有权确认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15510号民事判决书.参见陈法:«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 以法律的价值理论与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继承法意见»第39条.«信托法»第10条㊁第13条.5 完善遗嘱见证人制度.继承编要求打印遗嘱㊁录音录像遗嘱㊁代书遗嘱㊁口头遗嘱等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专条规定了见证人能力,依此进一步严格遗嘱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意思真实.见证能力不同于行为能力,不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见证能力, 继承人㊁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也不具有见证能力.问题是,何谓与继承人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说认为包括一切和继承人㊁受遗赠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0 然而,我国百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遗嘱形式要件知之甚少,时常让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之亲友作为遗嘱见证人.据统计,实务中遗嘱被宣告无效者占60%以上,究其原因多为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格,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为其重要原因.21 对于见证人不适格的遗嘱的效力,实务中掌握的宽严尺度并不一致. 22 有法院认为,遗嘱有效与否的最为核心的要件是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不适格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我们基本赞成上述实务见解,见证人不适格并不导致遗嘱无效既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遗嘱无效的事由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㊁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其中也并未强调不符合见证人条件要求的遗嘱也无效.基于此,承认见证人缺格的遗嘱为可撤销遗嘱更为合适.23 (四)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继承编规定自然人可与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可签订扶养协议组织的范围从 集体所有制组织 扩大为所有继承人之外的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利用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养老送终问题.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编仅于 遗产的处理 设有一条规定,存在诸多解释适用问题.从法理上看,遗赠扶养协议是典型的财产合同而不是身份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编㊁总则编.拉伦茨指出,总则关于法律行为和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继承法,继承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总则中大部分都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的规范.这些规范的本质很难明确把握,它们本身还不足以成为调整某一过程或生活事实的完整手段.为达成这一目的,我们还必须适用各分则中的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目光因此也应不断地在法典的各编之间游弋.2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适用,值得注意的有:一是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行为.为保证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属于加重的要式行为,应严格适用形式要件.25 比较而言,遗赠扶养协议虽为要式行为却不要求当事人签名㊁盖章㊁填写日期,更不必采用公证形式.二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如未特约,遗赠标的物的风险分配在扶养人仅负行为义务时,风险归遗赠人负担;在扶养人负结果义务时,尽管标的物在遗赠人死亡前归遗赠人占有,但是,由于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应包括对标的物的管理义务,按照谁管理谁承担风险的法则,应由扶养人承担风险.三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债权须优先于一般债权,包括公法上的债权,例如税收债权.四是由于 遗赠义务 是于6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20 21 22 23 24 25 «继承法意见»第36条:继承人㊁受遗赠人的债权人㊁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参见王林清㊁杨心忠㊁赵蕾:«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37页.参见李某甲等诉李某丁遗嘱继承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 5 .参见[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参见[日]我妻荣:«新法律学辞典»,董藩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8页;同前注24 ,第559页.。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一、民法典继承编概述《民法典》继承编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公民因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
继承编共分为4章,包含一系列关于继承权、继承人顺序、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对继承编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条款。
二、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1.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公民因死亡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有权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
2.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继承人的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继承人按照顺序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分配遗产。
3.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设立的遗嘱,对遗产的处分方式进行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人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以便于实践操作。
4.遗产的处理和分配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个月内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分配前,清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分配遗产。
三、民法典继承编的实用案例解析案例:张先生生前未设立遗嘱,其配偶李女士和两个子女小明、小丽为其继承人。
张先生死亡后,李女士和小明、小丽共同办理了继承手续。
此时,张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请问,如何分配遗产?解析: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李女士和小明、小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因此,遗产应当平均分配,即房产和汽车各占1/3的份额。
四、民法典继承编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民法典继承编对于规范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同时,继承编还提醒人们在生前合理安排财产分配,避免因遗产纠纷而导致家庭矛盾。
五、结论:民法典继承编的重要性民法典继承编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民财产继承行为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民法典《继承编》“九大”亮点及解读
《继承编》“九大”亮点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
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林福明为大家带来《民法典》的《继承编》九大亮点解读。
亮点解读一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
而《民法典》的《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改变了现行《继承法》采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民法典》的《继承编》同时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列举式的弊端在于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优势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随着网络的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无法穷尽现有的,且无法穷尽将来的,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都是财产,故本条的修改具有弹性和延展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该修改简洁明了,且以不变应万变,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避免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法律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的弊端。
亮点解读二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分别为:情况1:隐匿遗嘱现有《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继承编在该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二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亮点解读及财富风险保护与传承3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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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亮点解读及财 富风险保护与传承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民法典》继承编重点解读大全
《民法典》继承编重点解读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在之后的三十多年是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倍速增长、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及家庭结构的复杂化,继承法已脱节于时代发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此次,《民法典》对《继承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增加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民法典》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沿用《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基于法律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位的限制,被继承人遗产可能在既无遗嘱也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婚姻观及生育观的变化,家庭成员关系与结构也在发生变化。
为最大化的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并倡导、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民法典》在保留原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规则下,增加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以增加代位继承人的方式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郑洋律师解读民法典——继承编中新继承制度不可不知的八个亮点
郑洋律师解读民法典| 继承编中新继承制度不可不知的八个亮点导语大家好,我是泰和泰深圳办公室的郑洋律师,今天,由我来跟大家介绍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内容。
为什么我说继承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了解的制度呢?自从法律承认财产私有化,公民的私有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处分,无论是生前还是死后,那么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新继承制度。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规范继承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现在的新名称叫做“民法典--继承编”,除了延续之前《继承法》的大部分内容之外,也有很多新增和改动的亮点内容,今天,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认为需要关注的以下八个亮点内容。
PART 01原《继承法》的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七类财产类型。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1985年的《继承法》所列举的财产类别,已经远不能囊括现在社会中的财产类型。
而《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之外,个人的合法财产均可以继承。
这里我们可以解析两点内容:第一,法条由“列举式”改为“概括式”,遗产认定的范围随之扩大。
最典型的是虚拟财产存在继承的可能性,例如“游戏交易平台的账号”,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财产是一种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比较容易篡改的,需要务必谨慎留存资料加以证明财产的归属性。
第二,跟大家解释一下不得继承的财产都有什么,例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但是不能作为遗产当然的继承取得,需要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
另外呢,有一些性质与人身不可分割的特殊财产,例如抚恤金、残疾补助金、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这些专属于自然人个人的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PART 02原《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继承人有四种行为之一发生,就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关于继承编的亮点
民法典关于继承编的亮点《民法典继承编的亮点》咱老百姓啊,这一辈子辛辛苦苦打拼,积累下的财富总是希望能按照自己的心意传承下去。
这时候啊,民法典里的继承编就像是一盏明灯,给咱提供了很多暖心又合理的规则呢。
以前啊,在继承这事儿上有时候挺麻烦的。
就好比一群鸟儿争一个窝,争来争去乱了套。
可现在不一样啦,民法典继承编有好多亮点,就像给这事儿开了很多条明路。
在遗嘱这方面啊,那变化可大了。
以前立遗嘱的形式比较单一,就像只能走一条窄窄的胡同。
现在呢,遗嘱形式多种多样。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都被承认啦。
这就好比以前只能坐一种交通工具去一个地方,现在给了你好多选择,可以坐汽车、火车甚至飞机。
打印遗嘱就像是坐汽车,方便快捷,只要符合规定,打印出来,签上名,注明年、月、日,这就有效啦。
录像遗嘱呢,就像是坐火车,还能留下影像记录,遗嘱人亲自说出来自己的想法,旁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把这个过程录下来,这遗嘱就稳稳当当的。
这多人性化啊,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意愿。
还有啊,以前要是想改遗嘱,那得小心翼翼的,程序挺复杂。
现在呢,就像换件衣服那么灵活。
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更改遗嘱内容,只要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就行。
这就像我们平时生活里,今天想穿红衣服,明天想换蓝衣服,遗嘱也能随着自己想法变。
在继承人这一块也有新的亮点呢。
咱们都知道啊,家庭关系有时候很复杂,就像一团乱麻。
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就像是一把梳子,把这团乱麻慢慢梳理开。
要是继承人有一些不当行为,比如说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本来是丧失继承权的。
但是啊,如果继承人后来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那他又能重新获得继承权。
这就像一个孩子犯了错,家长本来很生气,但是孩子认错态度好,家长又原谅他了一样。
这既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又体现了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
另外呢,遗产的范围也扩大了。
以前啊,就像只看到了眼前的一小片天地,现在呢,把眼光放得更长远更广阔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继承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继承编解析继承什么时候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的范围是什么遗产的范围继承的方式有哪些遗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分割继承方式(遗产分割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哪些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什么我继承我父(母)的遗产还需要我父(母)的兄弟姐妹配合《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同为儿媳妇,就因为我丈夫先于我公公(婆婆)去世,我嫂子的丈夫晚于我公公(婆婆)去世,我嫂子对于我公公(婆婆)的遗产就有继承权,我就没有《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代位继承VS转继承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办理继承公证的资料根据中国公证协会颁发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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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1.制定以遗嘱执行人优先的遗产管理人确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目前《民法典》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当然包括继承人。
同时《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4]等,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把握。
2.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状态下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在一般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上述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本条未做进一步规定。
故意在实务中比较容易认定,例如遗产管理人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故意不通知债权人等。
关于重大过失,应参照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认定,在实务中需要个案衡量和判断。
4.遗产管理人可依法依约获得报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为遗嘱执行人时,若遗嘱中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报酬,则根据遗嘱内容向遗产管理人支付报酬。
若遗嘱中未明确报酬,继承人可约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为推选或继承人共同担任时,继承人可约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的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
(二)明确并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1.明确可与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个人范围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并未明确此处扶养人的范围。
实务中对于公民是否可以与其法定继承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存在不同认识,例如被继承人可否与已经形成收养关系的继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就有不同的观点。
对于已经立了遗嘱之后,又与遗嘱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认定,也存在不同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对个人范围进行了明确,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由于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两类,且“遗嘱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因此,我们理解,扶养人限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视同子女)以外的自然人。
2.删除组织范围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限定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其法律性质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不再限定组织范围,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因此,自然人不仅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还可与其他类型的组织签订,例如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关于对于其他组织是否有特定的资质要求,我们认为后续的单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可能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三)完善债务清偿、缴纳税款规则1.增加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税款的具体规则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并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然而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形下,《继承法若干意见》仅规制了债务清偿规则,却未规制税款缴纳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在吸纳《继承法若干意见》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增添了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形下的税款缴纳规则,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2.删除清偿债务的前提限制《继承法若干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清偿债务规则具有前提限制,其前提为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将该前提限制予以删除,即,在遗产被分割前、遗产被分割时及遗产被分割后,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均适用本清偿规则。
(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1.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将打印遗嘱规定为法定的遗嘱形式,确认其效力。
同时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为(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将录像遗嘱规定为法定的遗嘱形式,确认其效力,同时规定其形式要件与录音遗嘱相同,即(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1.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删除了此规定,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撤销、变更。
2.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法若干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若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公立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没有吸收公证遗嘱优先性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统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对现有继承制度的“7大”改变《民法典》继承编对现有《继承法》的改变具体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
过去主要采取列举式,这次采取概括式。
列举式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是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继承编草案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是在扩大法定继承人方面有一定进展。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是在遗嘱形式方面有很大变化。
对于打印遗嘱,认为是有效的遗嘱方式。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是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最后以哪个遗嘱为准?原来继承法虽然也有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
会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是在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过去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很好地规定,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
这次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