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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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1.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加强采购业务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有序地推进比质比价采购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比质比价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比质比价采购是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实行优质优量,优价优量的采购方式。
1.3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比质比价采购范围、评选方法及工作流程等。
1.4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1.5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用原材料,配套外协件比质比价采购。
2. 比质比价采购的范围
2.1 本公司产品配套原材料和外协件原则上都属于比质比价采购管理的范围;
2.2 顾客指定的定点产品暂不参加比质比价采购。
3. 职责分工
3.1 本公司供应处负责比质比价采购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技术中心、质管处、调度处、仓储处、财务处等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派员参加。
3.2 本公司比质比价小组负责对比质比价采购的工作过程及最终执行情况的监督。
4. 比质比价采购工作流程
4.1 比质比价采购采取联合会审方式进行。由供应处针对要进行比质比价的产品,向符合参选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比质比价采购参选通知,各参选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或派人参选。邀请公司有关部门和比质比价小组参加。
4.2 比质比价采购活动参选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湖北车桥有限公司合格供方名册》目录中的供应商;
(2)公司合格供方以外的,经公司有关部门评审、鉴定确认能够生产优质优价的配套原材料的供应商。
4.3 参加比质比价的供应商必须履行比质比价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本公司供应处应全面掌握有能力参选供应商的情况,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参选供应商方进行调查评审。
5. 比质比价采购评定规则
5.1 比质比价采购实施形式
5.1.1 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方式: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对其供应产商从技术开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交付保证能力、服务质量、价格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组合式的比质比价,确定供货量所占比例的采购方式。本公司A 类物资及其他关键件、技术含量高的配套件主要采取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方式;
5.1.2 比价定量采购方式:对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通过比价确定供货份额,实行价优按量的采购方式。对满足质量要求其它类物资、标准件或一般性配套件,可由供应处确定按比价定量采购方式执行。
5.2 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根据各供应商所报价格的高低,确定其供货量所占比例。价格的高低设有P1、P2、P3、…、PN 共N 个报价,P1<P2<P3…<PN:
a.、P1 报价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供货比例仅在P1 报价供应商中分配,所占比例平均;
b、P1 报价有一家,P2 报价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供货比例仅在P1、P2 报价供应商中分
配,P1 供应商占60%,P2 供应商平均分享所余40%份额;
c.、P1 报价有一家,P2 报价有一家,则供货比例仅在P1、P2 报价供应商中分配,P1 供应商占70%,P2 供应商占30%。
d、仅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报价时,若P1=P2,则两个供应商的供货比例各为50%;若P1〈P2,则以P1 价格为合同价,在征得报价为P2 的供应商同意以P1 价格为合同价的基础上,供货份额分配为P1 供应商60%,P2 供应商40%,若报价为P2 的供应商不同意以P1 价为合同价,则P1 供应商获100%的供货份额,P2 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
5.3 综合能力的评分规则:
5.3.1 综合能力是指供应商的技术开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实物质量、交付质量四项综合能力评分的总和。综合能力得分为50分制,其中技术开发能力 5 分、质量保证能力20 分、实物质量10分、交付质量15 分。(评分细则请参见附件一、二、三、四)
5.3.2 供应处会同技术中心负责完成各参选供应商的技术能力的打分、会同质管处负责完成各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实物质量打分;会同仓储处、生产调度处负责完成对供应商的交付能力打分。
5.3.3 在进行评定时,供应商综合能力得分的高低是对其产品进行比质确定供货比例的依据。
6. 比质比价采购的评选原则
6.1 进行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的产品,每种产品仅选取前两名供应商,保留第三名的备选资格,当中选供应商因故终止合同时,按供货比例逐级递补原则由备选供应商参与供货。淘汰第三名以后的供应商。
6.2按比价定量方式采购的产品,对其供应商可不进行综合能力评定。确定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最高限价以现行合同价为准。参选供应商所报价格超过最高限价或不报价的,则按弃权处理。对供应商质量体系认证的评价截止时间为每一合同周期前两个月。新增加合格供应商的产品,如原产品系独家供货,可在论证合格后按本办法直接参与比质比价;非独家供货的产品如未赶上本期比质比价评审的,只能在下一合同周期中考虑,但当原供应商因故终止合同时,经认证可按逐级递补的原则参与供货。
6.3 比质比价采购评审会确定的供货比例,是合同的依据,即如果合同签在前,比质比价在后,仍以比质比价采购评选会议确定的供货比例为准。比质比价采购评选会议确定的合同供货所占比例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7.中选供应商供货比例与产品价格的确定原则
7.1 比价定量方式采购供货比例的分配原则:
7.1.1 以比价定量方式采购的产品,按前述 5.2“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确定中选供应商5.2“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 并分配供货比例。
7.2 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供货比例的分配原则:
7.2.1 进行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的产品,对所有参选供应商按第一条件:综合能力得分由高到低,及第二条件:产品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确定前两名供应商中选(当排序并列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时,参考资金承受能力因素选取前两名),第三名备选。
7.2.2 中选供应商的供货比例由价格因素部分和综合能力因素部分组成。其中价格因素与综合能力因素各占50%,分配标准如下表所示:价格排序厂家数2 2 得分排序厂家数2 2 70%*50% 50%*50% 30%*50% 50%*50% A1〉A2 A1=A2 70%*50% 50%*50% A1 30%*50% 50%*50% A2 P1<P2 P1=P2 备注按综合能力因素确定的供货比例(A%)P1 P2 备注按价格因素确定的供货比例(P%)将上述两部分所占比例相加,即得出供应商总的供货比例。计算公式为:某供应商产品的供货比例=A%+P% 7.3 比质比价采购的供货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