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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探讨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探讨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探讨作者:汪莎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自1986年,陕西省发生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引发了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讨论,到今天,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的立法却仍处于空白状态。

立法的缺失使得很多饱受病痛折磨渴望尊严赴死的人在痛苦中离开人世,又使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安乐死进行违法犯罪却能从轻处罚。

从各国安乐死制度与中国国情来看,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有可能也有必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必要性可能性作者简介:汪莎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84-03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基本概念“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出自希腊文,词源为“eu”(英文为good)与“thanatos”(英文为death),原意是指“快乐地死”或“尊严地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较为全面:“对于现在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患者真诚委托的前提下减少患者的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该定义需具备以下几点:1.病患已处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状态;2.病患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出于自愿要求实行安乐死;3.医生人为地采取措施使病患提前并无痛苦地离世。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安乐死案例各不相同,安乐死也可以此分为不同几类:1.以安乐死实施对象本人是否自愿的分类。

安乐死可被分为患者本人自愿进行的安乐死和非自愿的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患者必须能够清晰地表达自身接受安乐死程序的意愿,并且这种意愿是完全出于患者自愿。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意指对无法表达自身意愿的人,如婴儿或植物人等缺失意思表示能力的人,以仁慈地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安乐死方式。

笔者认为,“非自愿”不等于“不自愿”,“不自愿”的情况下,患者自身是能够明确表达自身不接受安乐死的意愿,而“非自愿”则是患者无法表达自身意愿,无从得知患者是否愿意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论建议一、理论核心建议将“人的权利生来平等,安乐死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作为正方立论的基础,也是打破反方观点的基本锐器。

这实际上是一个判断标准的争论,即站在哪个角度上来判断的问题。

建议正方紧紧抓住一点,就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安乐死对象的自主选择,因为这属于他自己的人权,而人权平等,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

所有反对安乐死的基本理由,无非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通过延续患者的生命,来体现旁观者的爱心。

这一出发点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以旁观者的选择来代替安乐死对象自己的选择,从而侵害了、抹杀了、否定了安乐死对象的独立人权。

二、基本观点1.概念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减少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自愿选择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定义的关键点在于:①生命无可挽救;②患者自愿选择;③立法规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是反驳反方绝大多数观点的锐器。

2..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

死亡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活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死亡也应该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面对生与死的选择,就好像选择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和成长道路一样,只有他自己才有权作出自由独立的决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

我们不能剥夺一个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哪怕他患有先天性的残疾;我们不能剥夺一个公民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怕他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囚犯。

同样,我们也不能剥夺安乐死对象选择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

这是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权的最后体现,是生命中自由选择的最后辉煌。

尊重这种个人选择的权利,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docx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docx

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 2841 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安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的探究摘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法律、宗教、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世界各国的学者一直争论论不休,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乐死在解决病人痛苦、减轻家庭负担等方面确确实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及安乐死的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初步探究,旨在找出安乐死面临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使中国公民过上有尊严、有生活质量的人生。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一、安乐死的定义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很多,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意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的死去的行为。

还有学者主张,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且无法医治,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时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前死亡的行为。

熊新文先生认为,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濒临死亡的人或无法医治的绝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受疾病折磨而极度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及有关部门认可,采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无痛苦的,安逸地快速死亡,这个过程称为安乐死。

完成全国首个《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祝世纳教授等则认为安乐死定义是“安乐死既安乐的死亡“。

他所揭示的安乐死的内涵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减轻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呈安乐状态。

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生”,而是“痛苦的死”。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能发现这些安乐死定义的共同点,即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痛苦无法忍受,基于其本意,有尊严的死去。

因此,这里基于这些共同点给出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安乐死( Euthanasia) 一语源自于希腊语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摘要:安乐死,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它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学、社会学,更涉及医学、法学。

因此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备受学者、立法专家关注。

在世界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的不断影响下,我国安乐死问题也面临是否能够合法化的困境。

关键字:安乐死合法化违法阻却合法化的完善导论:“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

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见此情景,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字。

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

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

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①作为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最终确定医生实施的安乐死的行为不够成发犯罪。

由此变引发了国内学者的激烈的讨论,本文也将就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基本常识。

(一)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首先要弄清安乐死概念。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愿意为“无痛苦的死去”。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指在不可就要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

”而在我国《法律辞海》中,安乐死又称“安死术”。

指目前医学上确认为无挽救希望的不治之症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病人真诚的要求“安乐地死去”时医生处于道义,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单从概念分析,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较为严格。

其次,安乐死从行为上被分为积极地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两种。

积极的安乐死又称为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消极的安乐死又称被动的安乐死,指对处于抢救中病人不给予或撤销救助治疗措施,使其自然死亡。

在理论界大都对于消极的安乐死予以认可,认为其不够成犯罪。

再者,安乐死合法化的命题来源已久,古斯巴达便有涉及安乐死的理念,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也赞成吧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方法。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摘要】安乐死是一种备受争议的话题,就其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展开分析。

文章首先介绍了安乐死的背景和概念,以及当前立法的需求。

接着对国际和我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法律风险和伦理道德角度探讨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讨论了立法的难点和未来的发展展望。

通过对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话题在我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国际现状、我国现状、法律风险、伦理道德、立法建议、合法化必要性、立法难点、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逐渐兴起,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允许终末期疾病患者通过自愿选择结束他们的生命。

这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的探讨和争论。

在国际上,安乐死合法化的趋势逐渐明朗化,一些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安乐死的立法和实施机制。

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仍然是一个敏感而具有争议性的议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安乐死的立法,但随着社会对生命尊严和个体权利的重视,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逐渐兴起。

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对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展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1.2 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遭受严重疾病或痛苦折磨的情况下,由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生协商决定,通过医疗手段或药物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通常分为被动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两种形式。

被动安乐死指的是停止治疗或终止生命维持措施,让患者自然死亡;而积极安乐死则是通过医生给予药物或其他方法,直接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对患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并保护其尊严;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和道德滑坡,损害医学伦理和社会价值观。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安乐死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得到明确的立法规定,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与否也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议题。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浅谈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在当今社会一直是社会上比较热议的话题,国外一些国家正准备将其列入立法议程,个别甚至已将其合法化。

对此笔者通过借鉴他国先进立法,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意义极其合理性,希望能对我国立法工作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人道主义;合法化一、安乐死的定义及分析“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有“幸福”的死亡之意。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去;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在现代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水平上,确认病人已经危在旦夕,正遭受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在病人的主动申请以及其亲友的同意下,经医生允许,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由此,笔者认为,安乐死的真正含义在于“安乐”。

其实质是授人以安乐,而不是给人予死亡。

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般绚烂死如秋叶般静美”,这是一种追求尊严而在宁静中离去的愿望。

身患不治之症是不幸的,然后在生命的最后尽头仍然备受病痛的折磨直至死亡更是不幸中的悲惨。

二、有关安乐死立法的产生及发展早在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

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和医疗水平的发展,世界各地的死亡率有所降低,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患者活在病痛中,在死亡与生存之间徘徊。

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让患者及其亲属经受着极大的折磨。

终于,荷兰在2001年4月10日在两院的支持下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率先完成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历史进程。

有了这一先例,瑞士、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民间的群众组织也是层出不穷,在民众以及国际例行的双重压力下,均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从世界各国有关安乐死的承认与立法中,我们是否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大潮中人们的需要呢?因此,安乐死立法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三、我国有关安乐死纠纷的司法处理夏索文,女,55岁,由于身患肝脑综合症、肝腹水等病症于1986年6月23日就医于陕西省汉中市医院,一星期后,出现进食困难、失眠、疼痛等严重症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或者说“安乐死”,是指出于尊重个体自主意志和人权,减轻人类痛苦,以及达到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对于希望结束生命,且临近死亡的病患,给予足够的药物使其安详离去的一种医学行为。

一直以来,安乐死备受争议,国家对于其合法化的态度也一直不明确。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以及目前存在的困境和挑战。

首先,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必须看到病患们的痛苦和尊严。

许多病患需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而很多的病情也没有治愈的希望,他们可能会选择自杀,但大部分人都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

这时,提供针对患者的安乐死方案,能够保障病患的尊严,给予他们一种相对平和的离开方式。

另外,病患及其家庭因未来临终所带来的未知和无法承受的痛苦,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相比之下,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和家庭的心理负担并降低一部分开支,从而能够更好的陪伴病患享受最后的日子。

其次,存在的困境和挑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安乐死合法化涉及到生命和死亡的底线,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是取舍难题。

我们必须对医患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避免医生因价值观不同而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也会影响到患者对医疗人员工作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是规范困境。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安乐死存在合法化可能导致一些人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满。

再次,安乐死之间的利益关系怎么均衡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安乐死个案需医疗系统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梳理利益分配关系之前,还没有普遍推广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在保障病患自主权,减轻病患及其家庭所承受的痛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面对和分析这一复杂的问题,全面权衡利弊,在国内外各方的积极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终使其合法化。

【最新2018】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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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一、安乐死的概念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

安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

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 一)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

本文通过从生命权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

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 第二,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 下) 》一书中洛克谈到: 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

生命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 我认为任何人也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以上提到的面临无法治愈的绝症且身心遭遇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这时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其实施安乐死减少患者的痛苦结束其生命是否意味着侵犯了他的生命权? 我认为这种情形不但没有侵犯生命权,而是尊重生命权的体现,尊重他人的生存方式。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再探讨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再探讨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再探讨
安乐死合法化不是一个新鲜话题,自1986年王明成案开始,社会各界对于该问题的讨论便不绝于耳。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正在改变的社会观念,使得我依然认为对于该问题的再次研究有着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对该问题还是回避的态度。

学生以为如何规范安乐死是我们法律人应该考虑的问题,而不是一刀切的禁制安乐死。

论文主要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方法,内容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二章引入了四起脑死亡案件,并对于这些安乐死案例进行交叉对比,确认所讨论的安乐死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章论述反对其合法化的观点。

第四章说明其合法化的前提准备,论文中介绍了对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本文在首先确定讨论对象的前提下,核心内容在于阐述现实困境,包括医学伦理、传统观念、现存法律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并且从实证和逻辑的角度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合理探讨,从而排除人们对于安乐死合法化之后的担忧。

最后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渐进式路径,具体包括第一步将现实存在的定罪处罚过渡为特别减轻模式;第二步发展到非刑法化、非犯罪化的处理模式;最后将其实现合法化。

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

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

文法学院课外学习论文论文题目: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相关课程:刑法学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专业班级:一班二○一七年四月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文法学院2015级法学一班2015921013摘要:生与死是人类永恒不变的主题。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中,人们对死亡的观念一直在与时俱进着,从最初的恐惧到消极平静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的规范死亡。

现代社会中,在赋予人生的幸福与温馨的同时,又给予人死的残酷与挑战——直面死亡。

“安乐死”正是顺应时代这一尖锐的挑战而出现的一个困扰人类的难题,本文将从安乐死在中国应该合法化展开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非犯罪性合法化引言:在史前时代,据考古史料的历史文献记载,广义的安乐死早已存在。

原始游牧部落为了征战而长途奔袭时,往往把老弱病残扔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紧急征战中或生活紧迫时将他们杀死,防止拖后腿。

不仅在中华文明的远古史前文明,在印度恒河流域,同样存在此种情况,遗弃老人、病人是他们一种普遍的风俗。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尽管稍有禁止,但当时的哲学家、政治家亚里士多德等认为这种做法合理,可以保持人民的健康和战斗力,减轻社会负担①。

由此可见,对此种介于积极主动与消极被动之间的死亡,从古开始都有争论。

从远古至今,源远流长。

正文:在现当代,“安乐死”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及人类对死亡之看法的演变而成的一个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及宗教等领域的社会问题,以下将从安乐死发展及其介绍、在我国的现状及合法化原因和措施来展开论述。

一、安乐死的现当代发展历程及症状(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其中“eu”为“good”之意,“thanasia”即“death”,合起来为“a good death”,中文意思便是“好死”,可翻译为“安乐死”,原意为“快乐的死亡”或者“尊严的死亡”,我国在80年代以后,研究①转自欧阳涛“安乐死与立法”,载《政治论坛》1996年第6期。

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

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

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死亡问题的思考也越发深入。

其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就是安乐死,即为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病而无法忍受痛苦的患者提供一个合法的自愿结束生命的选择。

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近年来愈演愈烈,既有支持者认为其能够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同时也有反对者担心其可能滑向滥用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形成自己的观点。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背景与定义安乐死,又称为安详的死亡、尊严死亡,指的是在医生的监督下,通过给予安眠药等方式缓解不可治愈疾病患者的痛苦,并在其明确表达自愿的前提下,帮助其结束生命的过程。

目前全球有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合法化安乐死,例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的某些地区等。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的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

二、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论点1.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尊重个体的自主决策是一种尊严和尊重。

安乐死合法化为那些病情绝望、痛苦难忍的患者提供了合法的选择,使其在有尊严的环境中结束生命,免去不必要的煎熬。

2. 缓解病人和家属的痛苦: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为病人和他们的家人提供一种心理上的安慰。

当医学手段已经无法缓解病人的痛苦时,安全、合法地结束生命成为了病人和家属们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

3. 避免非人道的延续生命: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病情已经无法挽回的患者而言,持续的治疗和延续生命可能只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安乐死合法化将为这些患者提供一种合法的选择,适度地结束他们的痛苦。

三、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论点1. 道德和伦理难题: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广泛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一些人担心,合法化安乐死会导致他人对于生命的价值产生质疑,甚至可能滑向滥用,使得安乐死成为了不负责任的选择。

2. 医生角色的困境: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生面临巨大的道德压力和职业困境。

医生被训练成为拯救生命的人,要求他们在决定一个人生死的问题上进行权衡和抉择,可能对其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是指在病人因患有不可逆的、绝望的、无法缓解的疾病或疼痛时,接受医生合法的、有自愿的药物注射或其他治疗手段,以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一做法在欧美国家逐渐合法化并广泛接受,但在我国却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本文将探析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实现人道关怀。

对于那些患有不可逆病症、疼痛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往往希望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余生。

安乐死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较为人道的选择,使病人能够在不必要的痛苦中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予他们尊严和尊重。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障病人的自主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病人因为医疗技术的限制或者家属的意愿而无法选择自己的生死,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待遇。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护病人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医疗的安排。

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泥沼。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着滥用的风险。

一些没有得到严格审查的患者可能会利用安乐死程序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这种行为在道德和社会伦理上都是不可接受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疗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医生可能会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试探,将安乐死作为病人的主要治疗选择,而不是尽力缓解病人的痛苦和延长生命。

在探讨完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后,我认为我国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还不具备合法化安乐死的条件。

我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很多患有绝症的病人和家属因为医疗费用和技术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这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迫在眉睫。

我国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缺乏对生命尊重和关怀的意识,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道德混乱和社会问题。

我认为目前我国不宜合法化安乐死。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对患有绝症的病人的医疗关怀和疼痛缓解,让他们在人道的环境下度过余生。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是指在患有不可逆转疾病、身体状况不堪的情况下,由患者自己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方式。

在很多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安乐死依然处于非法状态。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各种可能性和影响。

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对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明令禁止非法协助自杀。

这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医生都不能为自杀提供帮助。

与此中国的法律也对安乐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禁止。

这说明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安乐死是非法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自由和尊严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我国应该合法化安乐死,以让病人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要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必须首先了解安乐死的实践。

在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多数是欧洲国家和美国的一些州。

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规定了安乐死的程序和条件。

在这些国家,患者必须通过一系列程序和审批才有资格进行安乐死。

医生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审批才能为患者提供安乐死服务。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安乐死程序的合法和安全。

在我国,如果要合法化安乐死,就需要建立相关的立法体系和程序,以确保安乐死的合法、安全和可控。

让我们来看一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的情况。

一些人担心,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情况,例如家庭成员和医生利用安乐死为自己谋取私利或滥用安乐死,这可能对患者的利益和权益造成伤害。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疗体系和医生的道德观产生影响。

医生一直以来都在倡导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一旦其他目的的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道德和宗教上的争议。

在我国,宗教对生死问题有着特别的看法,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宗教界的反对和争议。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利与弊。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给那些不堪忍受病痛的病人提供一种自主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二、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

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题:在中国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正方:在中国安乐死该合法化辩论资料(仅供参考)(一)安乐死定义: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二)分类:一般分为两大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三)实施条件: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四)法律现状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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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
一、安乐死的概念
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


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

《中国大百科全
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
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
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

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
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
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
( 一)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
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

本文通过从生命权
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

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
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 第二,
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 下) 》一书中洛克谈到: 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

生命
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
人的生命权。

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 我认为任何人也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
以上提到的面临无法治愈的绝症且身心遭遇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这
时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其实施安乐死减少患者的痛苦结束其生命是否意
味着侵犯了他的生命权? 我认为这种情形不但没有侵犯生命权,而是尊重生命
权的体现,尊重他人的生存方式。

因而,人类既然有了选择生存方式的权利,
那么对于死亡方式的选择人类依然拥有这种权利。

( 二)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做到合法化,首先得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必须先论证安
乐死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二便是安乐死行为的实施必须由立法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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