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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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相信很多考生都想知道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如何区分,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的内容,供大家复习参考。

【问题】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

【回复】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私立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通过公力救济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称为自助权或自卫权。

但这种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也就是指请求权人来不及请求官方机构援助,而且如果不即时处理则其请求权无法行使或行使确有困难时,可以出于自助或自卫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也可以这样理解,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只有在公力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私力救济,也就是说,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补充。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能够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实行保护。

2.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实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实行中的。

正在实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有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有。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理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摘要】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两种方式,私力救济强调个人力量去维护权利,公力救济则是靠国家法律力量来保障。

本文通过探讨私力救济的基本概念、公力救济的发展历程和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分析了公力救济的优势和私力救济的局限性。

文章强调了权利救济的重要性,指出未来研究应更关注法律体系的完善,以提高公力救济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结指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应相辅相成,共同构建权利救济体系,以实现更好地保障民众的权利和公平。

【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现代性话语、优势、局限性、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结论总结、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发展历程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人们日益重视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的建立,其中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个体通过自身力量或资源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公力救济则是通过国家机构或法律程序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权利救济机制逐渐呈现出现代性话语,体现在对权利保护的"法治化"倾向和对公正、效率的追求。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人们对权利救济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

在这一背景下,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私力救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带来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弱势群体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公力救济则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的优势,但也可能存在效率低下和滥用权力的风险。

研究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发展历程、现代性话语以及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对于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当前社会变革和法律挑战,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倡导。

1.2 研究意义权利救济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权利救济的本质和发展趋势。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

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济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

冯晓光: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自力救济纳入公力救济监管之下的程序性规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在民法典制定中参考。

(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佳选择。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摘要】本文探讨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变过程,并探讨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首先介绍了私力救济的概念和特点,指出其主要依赖于个体的力量来维护权利。

然后分析了公力救济的概念和实践,强调了政府和法律制度在权利救济中的重要作用。

接着探讨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包括对个体权利和社会正义的探讨,以及对法治和人权的关注。

讨论了权利救济的意义和挑战,强调了在现代社会中保障权利救济的重要性,并指出了面临的挑战和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这些分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权利救济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现代性话语,意义,挑战1. 引言1.1 引言权利救济是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救济措施,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已经成为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在过去,私力救济是指个人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律师提起诉讼、通过民间组织发声等方式。

而公力救济则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介入,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已经形成一种互补关系,共同构成了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力救济能够更加灵活、快速地解决一些个体矛盾,而公力救济则可以更好地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平等。

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意味着在维护公民权益的更加注重法治、公平和效率,追求更加符合社会现代化要求的救济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概念、特点,分析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探讨其意义和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权利救济的研究,希望进一步推动我国权利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2. 正文2.1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私力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无法提供有效保护时,通过自身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方式具有强调个人责任和自主性的特点,但也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公正。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摘要:本文挑战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关系的流行观念,提出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交错互动,并从其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对公力救济、司法以及法治诸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关键字: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交错互动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1]泾渭分明,但实际上两者并非截然对立,其划分在相当程度上只是认识中建构起来的“理想类型”,两者关系密切,交错互动。

在承认区别的前提下,其关联可概括为:第一,私力救济是最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公力救济产生于私力救济的夹缝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演变是一个漫长而交错的过程。

两者长期并存,既对立冲突,也交错互补。

第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私力救济在法律的阴影下,在法律和公力救济中也有私力救济的影子,私力救济中有“公力”因素,公力救济中有“私力”因素,其间存在一种融合两者特征的社会型救济,如调解和仲裁。

第三,两者相互转化,一方面是私力救济的法律化,许多私力救济逐渐被纳入法律框架,另一方面是公力救济的私人化,本由国家垄断的司法存在私人化现象。

本文从复杂性范式的方法论入手,试图揭示两者之间复杂的交错互动过程。

一、私力救济中“公力”因素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为,但它决非纯粹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

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法律背景知识而实行私力救济。

人们寻求私力救济时还会诉诸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规范。

我调查的收债人陈鸿强在收债时除凭借实力和虚张声势外,还运用正统性资源。

2]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如通过诉诸有关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尽管不知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如此规定,但肯定有这样的规定)而强化自身力量,最终实现权利救济之目的。

可见,法律不仅抑制私力救济,也被作为一种知识运用于私力救济中。

这种私人对公权力的运用可视为国家权力的延伸。

有人在评论苏力对法律规避的分析3]时,自然联想到福柯的权力观,一种将知识、弥散的权力和权力的使用技术和策略杂揉在一起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这种弥散的微观权力并不是要解构国家的权力存在,毋宁是使我们认识到国家行使权力的策略与技术,以及在知识与权力的相互勾结与合谋中,国家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角色。

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摘要]随着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担保交易不再单单倚重不动产,动产担保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动产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密切相关。

权利实现成本的高低决定着动产担保在市场交易中的实际效用,而动产担保物权实现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实现权利付出成本的多寡。

公力救济途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准确的成本预期然过程冗长、成本较高;而私力救济具有快捷、便利之特性但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故只有对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途径进行合理配置,方能达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动产担保交易效率之目标。

[关键词]动产担保;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交易成本担保是随信用的出现而产生的。

信用的发生使交易活动产生了新的风险,担保的运用便是为了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同样要服务于这种目的。

因此,保障交易安全是担保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

担保物权之基本功能是保障信用,其所提供的信用具有客观和确定的优点,能够满足债权人对债权安全的需要,从而实现债务人的融资担保目的。

担保物权的存在使债权风险降低,在债权发生之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权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的不仅仅是基于债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其可以径直行使担保物权,以特定担保物的价值使债权得以清偿。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至关重要。

为此,债权人所要评估的风险和考量的因素不仅仅是担保物的价值是否与债权相当,其更为关注的是,担保物权实现的可能性、实现的成本及周期等因素,当债务人违约时,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担保物权是否能按照其预期实现,从而保证其债权安全。

由于动产种类的不断翻新和价值增长,现代担保交易已经从单纯倚重不动产转向不动产和动产并重。

在经济发达国家,动产已经成为担保交易的主要客体,动产担保成为担保制度规范的重心。

担保物权客体范围的扩大要求在权利实现方式上相应地有所创新。

快捷、高效、低廉的实行制度是实现动产担保物权的关键。

2017司考民法关于民事权利的救济的内容

2017司考民法关于民事权利的救济的内容

2017司考民法关于民事权利的救济的内容
2017司考民法关于民事权利的救济的内容,很多人都想知道,我们编辑经过多方搜寻,现将2017司考民法关于民事权利的救济的内容发给大家。

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2、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扞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力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A.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B.侵害行为应当哪个是违法行为;
C.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D.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A.须有紧迫危险;
B.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
C.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
D.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

(1、2两点跟刑法上的规定没有区别)
(3)自助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A.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
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B.构成要件:
a、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b、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
c、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d、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首先,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被崇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次,私力救济是有条件受限制的,操作难(指不违法)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救济方式。

因此,反方观点受局限,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私力救济。

如果要辩,只能突出公力救济不能及或不适宜这个重点,从这个角度强调私力救济的重要性。

但不管怎么说,总觉得要落入公力救济是大前提的圈套。

公力救济就是采用诉讼方式,你可以从私力救济现实中不能来辩解公力救济的有效性其一,公力救济能提升私权争议的排解效率。

公力救济能整合全社会的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以有组织的国家力量保障私权争议的快速解决"私力救济凭借的是个体或者某些社会组织的有限力量解决争议,尤其是在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私力救济模式几乎无能为力。

其二,公力救济能塑造稳定协调的宏观社会秩序。

公力救济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空间,在救济过程中颁定并推行统一适用的裁判标准,保证私权争议获得一致的裁决,从而在宏观上塑造出协调有序的社会秩序。

私力救济更强调救济主体属己的裁判标准,由于私力救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私权争议评断标准的多元化,并最终导致私权争议处理结果的多元分歧,个案的微观无序必将瓦解宏观秩序的稳定,并反过来加剧私权空间的无序状态,尤其是在盛行后现代主义的今天,民间价值认同标准的多元化日益导致社会结构的稳定性指数不断下跌,缺乏公力救济的规范和统一,私权争议的处理必将颠覆性地发展到弱肉强食的地步。

其三,私力救济存在较大的负社会效应性。

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私力救济通常反映出优良的正社会效应,因为它更能消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在和谐温馨的气氛中促使纷争的非对抗性消解,这同样也是仲裁相对于公力救济的比较优势,据说保持良好的庭审气氛是国际商事仲裁最重要的、不属规则的规制"但是在非合意的私力救济以及某些合意的私力救济中,则可能产生较大的负社会效应。

其一,私权公力救济难以有效兼顾效率的需求。

世间万物似乎是两个极端的综合,私权公力救济固然具有上文所述之提升效率的优点,但在同样的问题上,私权公力救济或许在更大程度上也丧失了争议解决的效率维度。

救济权的界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从权利与权力的视角

救济权的界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从权利与权力的视角

权 利 ;然 后 ,对 救 济 之 “ 力” 进 行 辨 析 ,认 为 公 力救 济 和 私 力救 济 的 区别 在 于所 依 托 的 权 利 与 权 力 的 差 异 , 因此 ,救 济 权 是 从 最 初 的 一 种 私 人 的权 利 在 国 家 出现 后 演 化 为 一 种 国 家权 力 与 私 人 权 利 的 并存 体 。 因 此 ,现 代 社 会 的 救 济权 ,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权 利 体 系 下 . 如 何 实 现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和 现 实 权 利 最 大 限度 的统 一 , 终 是 一 个 法 始 令 人 困 惑 的难 题 个 非 常 有 意 义 的 方 法 常 常 被 应 用 . 一 那 就 是 权 利 推 定 。 陆 法 系 国家 在 确 认 权 利 的 过 程 中 . 大 总是存 在某些 应该 被法律 确认但 却被 法律 “ 列 的权 漏 利 ” 而 这 些 权 利 又 是 现 实 生 活 中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
是 先 于法 律存 在 的 . 此 . 利 可 以分 为法 定 权利 、 因 权 现 实 权 利 和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只 是 权 利 的 一 部 分 . 以 法 所 “ 授 权 即 自 由 ” 则 上 是 一 种 狭 隘 的 实 证 主 义 法 律 原 法 原 则 . 它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2 ) [(2救 6 p9
可 能 与 法 定 权 利 体 系 完 全 一 致 .二 者 之 间 始 终 存 在 着

定 距 离 现 实 权 利 与 法 定 权 利 之 间 的 差 距 越 小 . 明 说
法 治 的程 度 越 高 , 之 , 明 法 治 内部 存 在 弊 端 。 ]3 ) 反 说 [(3 2p7

21世纪理念下的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21世纪理念下的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在漫长 等待 的十三年 中, 没有一个人 向其道歉 。王某遂 拿 起“ 武器” 私力救 济 , 用残忍 的手段杀 害了其女的两个女 同 学, 并进而想杀 了那一位女老师 。于是此 时公 安机关开始 介入 , 最终 界定 王某是 杀人 凶手 。公 力救 济此 时才 出现 , 无疑 , 我们感到这是一个莫大 的悲 哀。公力救济 如若早介 入, 肯定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 。普通老百姓渴 盼的就是公 力救济 , 心的就是无人 给 主持公 道 , 担 告状无 门。有 关机 关不给百姓主持公道 , 姓 自己去解 决 , 始 的复仇 就此 百 原
讲 师。
引论 : 一个案例说开去 从 人类 的理论会 达到尽可能地完善 , 在现实生活 中人 但


族的人 , 乙氏族会找机会报 复之 , 应该说这是合 乎情理 , 无 可厚非的。1 _ 私力救济 , 当事人认定 权利遭受侵害 , J 指 在没 有第 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 的情形下 , 不通过 国家 机 关和法定程序 , 而依靠 自身或私人 力量 , 实现权 利 , 决 解 纠纷 , 包括强制和交涉 。也 即权 利遭 受侵 害 时 , 利人 直 权
王培信 贾学福 ,
( . 东经济 学 院 外 语 学院 , 东 济 南 2 0 1 ; . 东经济 学 院 法学 系, 东 济 南 20 1) 1山 山 5 04 2 山 山 50 4
[ 摘 要] 公力救济 和私力救济 已经不是学界争议 的问题 , 在法治 的社会里我们更倾 向于公力救济 , 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私力救 济。
是 受 害 人 最 理 想 的选 择 。 有 这 么 一 个 案 例 : 某 的 女 儿 因 面 貌 有 点 丑 , 同 学 王 其
接依靠 自己的力 量或者借助于非 国家 的力量排 除侵 害 , 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在现代社会,公务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其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此时,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就显得尤为关键。

公务员的权利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权利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造成公务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模糊性。

当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某些具体情况缺乏明确规定时,就容易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争议和侵权行为。

其次,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部分上级领导可能会超越权限,对公务员进行不合理的指挥和管理,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再者,工作环境中的人际关系复杂,可能存在嫉妒、排挤等不良现象,也会给公务员的权利带来威胁。

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寻求救济。

常见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申诉、控告和复核。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则是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指控。

复核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申诉制度作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一定的优势。

它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相对简便、快捷的途径来表达诉求。

通过申诉,公务员能够在原工作单位内部解决问题,减少了不必要的外部干预,有助于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然而,申诉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申诉的处理过程可能会受到单位内部关系的影响,导致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客观。

此外,申诉的受理范围相对较窄,对于一些复杂的权益侵害问题可能无法有效解决。

控告制度则赋予了公务员更有力的维权手段。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

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济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

冯晓光: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自力救济纳入公力救济监管之下的程序性规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在民法典制定中参考。

(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佳选择。

浅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浅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浅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面对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从远古时代的以私力救济为主到现在以私力救济为主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很多奇妙的力量。

下面,将从复仇,救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以及产生、变化的原因、和相应的后果加以讨论。

正文:随着人类的产生,当劳动改变着人类,让人渐渐地拥有着语言和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思想的时候,复仇的文化就出现在最原始的人的头脑中。

在现在的生活中,虽然经历了几千年的时光蹉跎,有些还是流传至今。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有仇不报非君子”、“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如今比较流行的一段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礼让三分;人再犯我,我还一针;人还犯我,斩草除根。

”这些俗语和成语中,都包含了古老的复仇文化。

为什么复仇会产生?原因就在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其中,利益包括很多方面。

远古时代,主要是物质利益,食物,领地,物品,女人···,后来,人的感情越来越丰富的时候,就可以扩大到感情受到伤害了。

别人有意无意间,伤害的人的感情的时候,就会引起当事人的愤怒和憎恨。

俗话说,理解什么是爱的时候,就明白要去保护,也就明白了要承担恨的代价。

毁坏人的所爱的时候,就会引起当事人因恨而来的复仇。

这就是私力救济的雏形。

当然,复仇和私力救济也是相区分的。

复仇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私力救济的一部分内容。

而非全部。

只是想阐述私力救济的渊源以及私力救济的由来已久的地位。

(1)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

现代,对于刑罚效力的来源,古典学派就把人的善良感情受损,公序良俗受到挑战作为理由。

救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已经收到伤害和侵犯的正当合法利益加以挽回损失;二是对犯罪人和侵害者进行处罚;当然,两者的共同前提就是当事人既得的合法利益受损。

在救济这个术语还没有出现以前,和之相近的就是复仇。

以往,每个国家,都会有相关的司法和行政进行对犯罪进行打击的手段。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 析我 国公 务 员权 利救 济制 度
陈 崛起
( 华 南师 范大 学政 治与行 政 学院 广 东 ・ 广州 5 1 0 6 3 1 )
摘 要 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正逐步推进 , 其 中一系列行 政救 济法相继 出台, 标志着 “ 有权利就有救济 , 有损害就有赔
偿” 的法治原则 的落实。 然而 ,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公务员是强势群体 , 应该对他们的权力进行 监督和 限制 , 救济制度 当 然就不会落实到他们 的身上 了。 但在现实生活 中, 公务 员权利受损 的事件却时常发生, 公务 员同样面临着权利受损并
2 . 1 特 别 权 力 关 系理论
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中国几 乎被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 政主 体的行为 以不损害他人 的利益为前提,需要维护公务员
济制度之外 ,公务员唯一 的权利来自济方式是在行 政机 关内部 的权利 ,同时强化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当公务员权利受到
申请 行 政 复核 或 提 起 申诉 。之 所 以把 行 政 复 议和 行 政 诉 讼 排 侵害 时有权依法请求补偿、 救济 。因此 , 公务员权利救济是现 斥在 公务 员权 利 救 济 制 度 之 外 , 部 分 学 者认 为 , 其 源 自特 别 权 代 法 治 的题 中之 义 ,法 治 理 论 也 是 公 务 员权 利救 济 的 重要 支 力关 系理 论 。
也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 申诉。而且 《 公务员法》 还 人与雇佣人之 间都是一种契约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劳 级机 关申诉 , 对 省级 以下 机 关 作 出 的 申诉 处 理 决 定不 服 的 , 可 以向 作 工 失 去 独 立 自主 性 ,被 纳 入 到 雇 主 的 劳 动与 生产 组 织 或 被 纳 规 定 : 入到雇主 的私人生活领域 , 劳工负有 忠诚于雇主 的义务 , 而雇 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 出再 申诉 。由此确立了我 国公务 主有照顾和保护劳工的义务 。 然而公务员身份与行 政机关之 间构成的公务员法律关系 员申诉 的二级 申诉制, 使得我 国公务员的 申诉制度不断完善 。 但根据我 国《 公务 员法》 的规定 , 复核、 申诉是 向原处理机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

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

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

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第二,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自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被公民广泛应用着。

第三,通过自力救济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

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

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

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

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_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_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法 商 研 究2004年第1期(总第99期)法学论坛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贺 海 仁(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102)摘要: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两种基本历史形态,两者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只有把它们放置到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中才能体察。

当判断权、要求权和执行权被归于国家,而且判断权还被赋予给同样作为第三者的专家系统时,就出现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问题。

现代性的权利救济没有使权利救济的历史结构发生转型,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公力救济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权利救济 公力救济 历史结构 现代性一、引言:方法与问题对权利救济研究多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试图对诉讼、调解、仲裁等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给予结构上的整合。

当这种模式与权利保护的概念相联系时,就提升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品质。

在现代社会,功能主义的权利救济观和权利保护观有融合的趋势,其体系的安排以司法救济为中心。

但如果以历史逻辑的方法研究权利救济历史的成长过程,就会发现权利救济内在的发展规律,因而可以弥补功能主义只注重形式的缺陷。

在提出这一立论之前,有必要作出限制。

这里所说的历史观,首先是一种历史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认为权利救济是一个历史的连续发展的过程,在权利救济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因此,权利救济发展的过程无疑是一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

其次,从这一立场出发,本文不打算从历史学或考古学的角度证成权利救济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显现,而毋宁把权利救济的历史当作一个逻辑整体来分析、描述,这样,不但可以抽出所谓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可能找出重要的事件,作为历史的里程碑!。

∀权利救济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如果认为权利及有关权利的理论是现代性问题,那么权利或权利救济理论不能离开主体性原则而独立存在。

事实上,权利救济的概念如同自由的概念一样,是体现或表达现代性问题的最有力范畴。

在黑格尔看来,人的主体性根基于人在精神上的自由性,即精神之所以是自由而且能够自由,是因为精神依靠它自身而存在,而不会如同物质一样依附他物而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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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力救济
由徐昕《论私力救济》引发的思考题目定的有些无厘头,一是为了与徐昕老师的“为什么私力救济”相区分,二“为什么公力救济”也是本文要思考的主要内容。

副标题却也有意为之,评《论私力救济》正如魏老师所言,多少有些冒险。

当然更主要的原因是,作者并不想作纯粹的学术探讨,只作启发性的讨论。

问题的引出
大家为文,总能想别人所不能想。

私力救济的文章并不少,以作者之浅薄也多少有所耳闻,但能把私力救济论述的如此系统,运用方法如此之多,引人思考如此之胜,徐昕老师《论私力救济》当是成功的。

作者文薄才浅,论述多少有些束手束脚,评价徐昕老师大作之言当是不足为外人道的。

徐昕老师以华南民间收债的个案出发,对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并进一步揭示出私力救济蕴含着的内在经济逻辑。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公力救济”?本文不想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去探讨法律以及公力救济的产生,但是公力救济的产生必然有其内在逻辑。

这种逻辑在私力救济面前有那么不堪一击吗?私力救济的内在经济逻辑能使私力救济完全替代公力救济而存在吗?面对私力救济的竞争,公力救济又如何实现其自身的突破?
为什么私力救济?——山寨现象引发的思考在探讨私力救济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山寨现象”。

山寨并没有很明晰的定义,当然本文也并不试图界定山寨。

时下流行的“山寨”源于广东话,先是广东某些地方的IT行业,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进行整合创新。

由于这种手机不是经过官方批准生产的,没有行业执照,躲避政府管理,故被称为山寨手机。

现在我们再修改一个简单的认识,私力救济是私人为权利受侵害人提供的一种产品。

在追债这个案例中,这种产品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追债人为被侵害人提供追债服务。

服务费用是这种产品的价格。

这种认识也完全适用于公力救济。

现在我们可以类比私力救济之于公力救济,正如山寨之于品牌。

私力救济不为法律所承认,规避政府监管,在阴影下生存,这与山寨相符。

而公力救济为法律所
强力保障,能够充分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正如品牌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售后服务优良,“买的放心,用的省心”。

类比之后我们发现,私力救济的普遍存在就可以很好的解释了。

正如山寨手机在市场上大行其道一样,私力救济正在抢夺公力救济的市场。

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在权利救济服务市场上的替代品,二者之间存在互补关系。

私力救济由于不需要付出审判成本、执行方式灵活多变,而且不需要维持程序公正,而且最终提供的服务质量一样(我们现在的讨论也建立在结果一样的基础上),所以必然会受到市场追捧。

在徐昕老师的案例当中,我们可以很容易的验证以上结论,民间收债正在接受市场需求而不断发展壮大。

劣币驱逐良币?——公力救济的反思
经济学上有一个很著名的定律:劣币驱逐良币。

该定律是这样一种历史现象的归纳:在铸币时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铸币一一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些足值货币一一良币收藏起来。

最后,良币将被驱逐;乘车时规矩排队的人常被不守秩序的人捷足先登,最后遵守秩序的人越来越少;在官场上,众人皆贪的时候,独善其身者常常被视为异己分子,无处容身,被迫同流合污,否则被排挤出局最后清廉者越来越少,越来越无法生存;而对山寨手机同样适用此定律,当山寨手机越来越受消费者欢迎,正规品牌手机必须降价来挽回市场,因此他们对研发的投入越来越少,手机技术的更新也就停滞不前。

正如前文中讲到的那样私力救济在救济服务领域扮演着山寨的角色,那么,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是否也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关系呢?私力救济是否作为“劣币”在市场上冲击公力救济?
现今我国立法对私力救济持禁止态度。

尽管私力救济能够成为公力救济的替代,但其本身受到合法性的质疑。

而且私力救济存在的本身也构成了对社会正常秩序的扰乱。

私力救济尽管不一定违法,但是它的存在本身确实构成了对社会正常法律秩序的冲击。

徐昕老师在《国家的态度: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表达与实践》中认为国家对私力救济持暧昧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大部分的民间收债行走在法律的边缘,仅靠法律很难予以制裁,而且被追债人受传统文化影响自知理亏,提起诉讼的动机也并不强烈,在不告不理的情况下,司法很难介入。

尽管如是,我们仍然不能否认私力救济作为市场“劣币“的存在。

但是公力救济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其很难成为人们得以信赖的服务产品,界定为“良币”多少牵强。

如徐昕老师在《论私力救济》中提到的那样,公力救济首
先面对的就是时效性的问题,即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恢复;其次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还面临着不确定性带来的司法风险;再者执行难正成为公力救济的障碍。

而且当事人选择公力救济还面临着成本畸高,成本收益严重不对等的经济迷局。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私力救济的大肆扩张正是由于公力救济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的。

但是不可否认,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之间确实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当然,因为徐昕老师的《论私力救济》并没有讨论社会型救济问题,这也可能为我们的讨论造成困难。

因为社会型救济同样作为公力救济的替代品在社会上存在着,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社会型救济。

其实,徐昕老师在文章中有意淡化了一个概念,那就是暴力。

私力救济手段之一就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徐昕老师在《论私力救济》中讲到“私力救济的威慑会激励相互间的合作行为,导致债务人更多地选择合作”。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公力救济本身也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

为什么公力救济的暴力的效率远远低于私力救济的暴力手段?因为国家暴力的垄断使得市场配置资源没有效率?这也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为什么公力救济?——法律效率演化假说
回到我们在文章已开始提出的问题,为什么公力救济?要追问“为什么公力救济”,首先恐怕要探讨“为什么会有法律”,以及“法律是否重要”。

尽管徐昕老师在《法律是否重要?——来自华南的一个民间收债案例》有所涉及,但是鉴于本文并不想上升到法哲学的角度,对其做一般性的探讨。

但是有些问题可以探讨,首先我们假设没有创制法,只存在习惯法,那么习惯法的演进是否会有效率?习惯法和创制法相比谁又更有效率?我们恐怕可以得出结论,法律本身无疑是重要的
我们再回到文章开始做的类比,山寨现象的存在挤压了品牌市场,减少了品牌的创新激励,从而可能导致技术的停滞。

那么私力救济又会给公力救济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公力救济本身能否促进法律的效率演化?私力救济是否阻断了这种演化?波斯纳首先提出了普通法具有自我效率提升功能的假说,他认为普通法具有内在的经济逻辑,能够自动清除掉体系内不正确的法律规则,从而是普通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完美的法律体系。

而这种效率演化是通过“选择性诉讼”来实现的,这说明公力救济本身有其内在的逻辑。

那么,成文法中是否存在这种自我效率提升呢?笔者认为是存在的。

当然这种存在并不是成文法的自我实现,而是
通过法律制定者这双“有形的手”来完成的。

尽管可能存在市场和政府之间谁更有效率的质疑,以及效率提升存在着时间迟滞的疑问,但是作为理性主体的法律制定者有动机对通过“选择性诉讼”反映出的不经济做出修订,实现法律效率演化。

规范私力救济的疑问及结论
徐昕老师在《论私力救济》的最后提出了私力救济的现代构建——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

只是提出几点疑问,首先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之后,私力救济的威慑力还能促使债务人进行合作吗?私力救济威慑力的来源在于其为法律之外的救济手段,当私力救济被法律所规范后,这种威慑力还存在吗?其次在于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自身的困难。

国家暧昧态度的本身在于私力救济的非违法性和执行不能,法律如果能够规范私力救济就不会容许游走在法律之外私力救济的存在。

综上所述,私力救济有其存在的市场原因,公力救济必须走出其自身困境以实现突破,规范私力救济有待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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