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一《外国教育史》(修订本)配套复习资料【复习笔记+典型题】-第二编 近代时期的教育【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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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自治市的参议会组成“地方教育委员会”负责地方教育的经费与行政领导。这样,就确定 了由国家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同时并存的教育领导体制。
(二)英国初等教育的发展 20 世纪以前英国的初等教育基本上是指劳动人民子女所受的教育。17~18 世纪的英国 教育发展十分缓慢,国家采取放任政策、教会渗透学校、慈善教育盛行是这一时期英国教育 的主要特点。从 18 世纪后期起,英国初等教育开始发展起来,形式多种多样。到 19 世纪 上半期,终于实现了国家开办初等学校,初步形成英国的资产阶级国民教育体制。 1.星期日学校的广泛开设 1781 年,热心于贫民儿童教育的传教士罗伯特·雷克斯,仿照学校方式首创了一种在星 期日传授宗教知识的班级,主要招收贫儿,尤其是童工,在每个星期日来班参加宗教仪式, 学习宗教条文,兼带学些粗浅的读写知识。 这种学校,在星期日把贫穷阶层的儿童聚拢起来,既可防范、减少社会秩序的混乱,又 可用宗教宣传来麻醉儿童的精神。因此,星期日学校很快便到处设立。19 世纪后期,随着 正规初等学校的大量开办,星期日学校才日益减少,并只限于实施宗教教育了。 2.私立初等学校的出现 18 世纪前后英国社会生产的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变化,要求扩充初等教育,社会上出现 了一种私人经营的、私塾性质的初等学校。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私立初等学校有两种: (1)妇女学校 这是一种由年老的妇女在自己家里开办的学校,所收学生中女生比例较大。除教初级读 写知识外,也教缝纫。有的妇女学校还兼有托儿所的性质,招收 5 岁以下的幼儿。 (2)普通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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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学校由私人开办,男生比例较大,教授读写算及文法等知识,也教女孩子缝纫。有 的还教历史、地理知识。
3.慈善教育的进一步扩充 19 世纪初,英国开展了把泛爱主义与原有慈善教育相结合的教育运动,形成慈善教育 的进一步扩充。这一时期因此被称为“慈善事业时期”。在这一时期,英国有以下两种具有 重要意义的慈善学校的设立: (1)“导生制学校” 公元 1798 年,英国非国教派的传教士兰卡斯特在伦敦创办一所学校,收教贫苦儿童。 因经费少,不能多聘教师,于是实行一种“导生制”教学,即由教师先对学生中年龄大、成 绩好的学生施教,然后由他们转教其他学生,代替教师的职责。其教学内容主要是阅读、教 义问答、书写和计算等初步知识。与此同时,国教派教士贝尔也以类似办法组织了贫儿学校。 教育史上称这种制度为“贝尔-兰卡斯特制”。利用此法,一个教师甚至能负责上千名儿童 的读写算教学,很适合当时对贫儿及童工广施初等教育的要求。 (2)“幼儿学校” “幼儿学校”基本上是由工业资本家之中的慈善人士开办的,不受教会控制。第一所幼 儿学校是由欧文创办的。他主张从儿童幼年就应为他们创造合于理性发展的环境。从 1800 年起,他在自己所经营的新拉纳克纺织厂内为工人子女设立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等机构在内 的“幼儿学校”,规定凡工人子女满两岁的都可入学,由专门教师养护,并进行教育。还规 定,在工人区中,10 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当童工,并从 6 岁起进入“幼儿学校”学习文化知 识。 4.英国工厂法中关于初等教育的规定 1833 年,英国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工厂法,规定 9~13 岁的童工每天劳动 8 小时或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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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近代时期的教育
第 4 章 17 世纪至 19 世纪末英、法、德、俄、美、日等国教育制度的发展
4.1 复习笔记
一、英国教育制度的发展 (一)英国教育领导体制的发展 封建时代的英国教育是属于贵族及僧侣的一种特权,全部教育的领导与管理主要由罗马 教廷属下的英国天主教教会所控制,国家不管教育。 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国家仍然不问教育。直到 19 世纪初英国才开始施行国家直接管 理教育的措施。 1833 年,当时的财政部长阿尔索普提出教育补助金法案,由国会通过。这是英国教育 从只作为宗教教派活动或民间活动向教育国家化发展的转折点,也是英国建立国民教育制度 和国家直接把握教育领导权的开端。 1839 年,英国政府首次设置了“枢密院教育委员会”,直接掌管、监督补助金的分配。 并规定凡接受补助金的学校,必须接受国家委任的视学官的监察。以后,英国政府通过拨付 补助金额的不断增加来扩大对学校教育的控制权。 1856 年,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改组为“教育局”,成为政府领导全国初等教育的机构。 1899 年,废教育局,而建立由议会直属的“教育署”,把对初等和中等教育的领导权 集中起来,从此初步完成英国教育领导体制的国家化。 1902 年,颁布了巴尔福教育法,又规定了地方教育领导权的问题,即由郡的参议会或
5.1870 年“初等教育来自百度文库”的颁布 1870 年由国会正式颁布了“初等教育法”,也称福斯特法案。这是英国国民教育制度 正式形成的标志。 (1)“初等教育法”的内容 ①国家继续拨款补助教育,并在缺少学校的地区设置公立学校。 ②全国划分学区,由经过选举产生的“学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学区的教育工作。 ③各学区有权实施 5 至 12 岁儿童的强迫教育。 ④承认以前各派教会所兴办或管理的学校为国家教育机关。 ⑤学校里的普通教学与宗教分离。 (2)评价 1870 年“初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国民教育制度的正式形成,从此,英国出 现了公、私立学校并存的局面。以后,英国又相继通过有关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的法规,推 动了义务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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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9 小时,并同时规定在工厂内劳动的男女儿童,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 2 小时受义务 教育,学习初步的读写算和宗教知识,也要接受培养勤奋习惯的道德教育。政府责成英国“贫 民法律委员会”来监管童工教育。1844 年工厂法作了补充规定,童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 1846 年的工厂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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