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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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科技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3)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3)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三十五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入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基金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四)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五)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辨,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辨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辨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没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

3. 基本原则3.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公平争取项目。

3.2 诚信原则所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贿赂等不诚信行为。

3.3 健康安全原则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符合相关的健康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4 经济适用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经济适用的方案和材料,实现最佳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

4. 招标投标程序4.1 发布招标公告建设单位应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条件、投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4.2 获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向建设单位申请获取投标文件,并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的论证和准备。

4.3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并按照要求支付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4.4 开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能力、价格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4.5 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

5. 资格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关经验和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6.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和竞争的重要工具,其编制应符合一定的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方式投标文件的保密要求和处理方式7.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规范交通运输部采购活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各单位在进行采购活动中的招投标工作。

二、组织管理1. 交通运输部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2. 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统一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标人员培训、指导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等。

3. 招投标管理机构设立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重大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三、招标文件的制定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招标文件,并公告招标信息。

2.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项目需求,具有明确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和经济要求。

3.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1. 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格证明,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2. 对于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五、投标保证金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竞争、不撤回投标文件并接受结果的保证方式。

2.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潜在合同价值的5%,并且应当通过合法的财务渠道支付。

六、开标评标1. 招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2. 开标评标过程应当完整记录并进行归档,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透明。

七、中标结果确认及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应当由招标委员会确认并公示,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合法。

2. 招标委员会应当及时与中标人商定合同内容,并签订合同。

八、违约处理1. 对于违约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维护招标工作的权益和公平性。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引言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投标活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展开,介绍其内容和重要性。

二、制度内容1. 招标范围和对象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规定了招标的范围和对象。

招标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运输服务、设备采购等多个方面,招标对象则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

2. 招标程序招标程序是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了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和中标公示等环节。

这些环节在招标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3. 投标文件内容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规定了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内容,例如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这些内容的规范化,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提高投标文件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4. 中标条件及合同签订在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中,对中标条件和合同签订也有明确规定。

这有助于确保中标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同时规范中标合同的签订流程,有效降低合同风险。

5.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防范招标中的不正当行为和违规操作。

制度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三、制度重要性1. 保障公平竞争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效保障了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

通过规章制度的约束,监督管理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干预和操纵招标结果的现象。

2.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规范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招标过程中,所有投标者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由此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将更加高效。

3. 降低投资风险透明、公平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

合格的中标者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中标,这意味着其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和能力,投资方因此可以降低合作风险。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发文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法规类别:服务类-->>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0-12-28生效日期:2000-12-28失效日期: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的精神,加强对我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现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简介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权益,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路建设、铁路建设、航空运输工程等各类交通运输工程项目。

3. 主要内容3.1 招标投标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应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文件获取等相关信息。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递交。

评标与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应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3.2 招标投标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进行,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保证各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对某一投标人进行不公平待遇。

公正原则:评标过程应公正,评审结果应客观、合理。

3.3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标方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投标文件的评审要求投标文件评审应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3.5 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招标方与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履约管理,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按时按质完成。

4.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进行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相关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结论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的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交科教发[2004]548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9.29【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教发〔2004〕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为加强我部科技项目的管理,规范部科技项目管理程序和文档格式,使科技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部对2001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1]62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系指列入交通部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面向社会、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与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科技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五条部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规划。

科技项目的提出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评审、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一)在每年6月30日之前,申报单位按规定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二)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对科技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评审,确定科技项目及主要研究内容等。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前言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的主管部门,具有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运营管理职责。

为了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的招投标工作能够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一系列招投标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各方利益,推动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工作必须依法公开,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杜绝任何不当利益输送。

2. 平等竞争原则:招标工作要确保所有投标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不公平的待遇,保证招标行为公平公正。

3. 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标的各方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不得做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

4. 真实透明原则: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必须真实透明,所有的评标过程和结果都要有据可查,依据可述。

三、招标流程1. 招标立项:交通运输部在确定项目开展招标前,首先需要进行项目立项工作。

包括项目必要性的论证、招标条件的确定、编制招标文件等。

2. 招标公告: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条件和要求。

3. 投标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布后,投标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开审查结果。

4. 投标文件评审:交通运输部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技术方案、报价及其他相关条件进行评定,形成评审意见。

5. 中标公告及合同签订:评审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交通运输部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6. 履约验收: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服务或货物交付后,由交通运输部进行履约验收,确认工程、服务或货物的合格性。

四、招标管理要点1. 健全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必须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说明、技术规范、招标要求、投标程序、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为推动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输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一套招投标管理制度,以规范和优化招投标过程,保障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蓬勃发展,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输服务的投资规模逐年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成本、保障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规范的程序和规则,推动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输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内容1. 招标范围: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交通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运输服务等项目的招标工作。

2. 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分为立项阶段、招标准备、招标公告、投标准备、投标评审、中标公示、签订合同等环节。

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投标评审的公正性是整个招标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障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

3. 招标标准:交通运输部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招标标准,包括技术、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投标人资格条件、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具体内容。

招标标准的设定旨在提高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输服务的质量,保障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4. 中标后管理:招标流程结束后,中标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诺,完成工程建设和服务提供。

交通运输部还会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实现。

5. 监督管理:为保障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项目的顺利实施,交通运输部建立了招标监督机制,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评审等环节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和纠正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确保招标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制度的意义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运输部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诚实守信,保护各方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机构作为专责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

三、招标范围1. 建设工程领域:指各类公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

2. 采购货物领域:指各类交通运输装备、设备及材料等。

3. 提供服务领域:指各类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包括运输、物流、维修及管理服务等。

四、招标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2. 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

3. 有良好信誉和履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五、招标程序1. 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基本信息、资格条件、文件获取及投标截止时间。

2. 供应商报名资格预审:审核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发放招标文件: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4. 投标递交: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5. 开标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

6. 中标公示: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六、招标监督1. 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监督,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和严肃性。

2. 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及中标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审。

3. 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诚信材料核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4. 定期组织开展对投标单位履约能力的评定及信用情况的监控。

七、违规处理1. 对提交虚假文件、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行为,依法处理,并列入信用不良供应商名单。

2. 对严重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资格和处以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 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目的在于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工程质量和建设效率,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应按本办法招标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需求的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招标工作授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技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可邀请招标:(一)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科技项目招标具体事宜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类别和名称;(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填报投标报名单(附件1),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名单。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1.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经公示无问题的中标侯选人,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切实发挥评标专家在打击围标串标活动中的作用。

5. 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和社会监督手段遏制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如发布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通过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

6. 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处罚条款。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提高了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

交通部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19•【文号】交科教发[2001]191号•【施行日期】200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科教发〔2001〕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推动西部交通科技工作,规范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现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西部交通建设中的作用,交通部设立专项资金作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用于安排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提高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整体水平、运输效率和队伍素质,实现西部地区交通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是部科技年度执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特点和需求,重点开展有关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管理、运输管理与装备、环境治理与对策、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三条为加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其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领导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正文:----------------------------------------------------------------------------------------------------------------------------------------------------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根据《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重大科技发展项目逐步实行招标制和其他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科技发展计划中的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发项目。

第二条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部科学技术局归口,有关业务局协助。

招标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发标第三条试行招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在编制交通科技发展长远计划或年度计划时确定。

第四条据据项目性质,招标通知可以利用报纸公布,也可向具有承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应载明下述内容:(一)项目名称(二)对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要求(三)对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四)完成期限(五)对投标单位的要求或限定(六)报名及递交投标申请书截止日期(招标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投标第五条投标单位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先填报投标报名单。

名单格式见附件二。

第六条报名投标单位应进行资料查寻、社会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编报《投标申请书》一式二份。

其中,投标总金额及偿还总金额以密封方式同时寄送。

(《投标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第七条对于新产品开发项目,原则上接受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投标,也可由生产企业与科研、设计单位或高等院校联合投标。

联合投票时应明确第一单位。

对于这一类项目,投标经费实行有偿使用,在项目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3年),由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还一定份额。

视项目性质不同,偿还总额限定为投标总额的50-100%。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很多时,可在申请单位中初选若干个单位为认可的投标单位。

[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强化实施主体的信用意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研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信用是指机构或人员实施项目的职业信用,是对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国家及部关联管理制度的行为表现的壹种评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建立信用管理平台,采集信用信息,实施信用评价。

第四条项目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国家及部对项目管理的关联规定、项目任务书(合同)、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财务审计结果等。

第五条项目信用管理的范围是承担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第壹承担单位和项目第壹负责人(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项目信用信息是项目信用管理的基础。

项目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记录、关联举报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七条需采集的项目信用信息主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于项目管理全过程予以采集。

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验收(鉴定、评审)等过程记录,财务审计结果及关联举报。

第八条部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信用信息的管理者,信用信息分权限使用。

第九条项目信用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条项目信用评价应尊重科技活动规律,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公正评价。

第十壹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要从任务书(合同)履行、执行情况方案、重大事项报批、科研道德行为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单项项目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信用评价计算方法如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值为累积5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C=C130%+C230%+C320%+C410%+C510%(1)C i=(2)S=(3)式中:C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C i为临近评价年第i年年度信用评价得分(i值取1~5),未产生信用记录的年度,其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为100分;S为单项项目信用评价得分;m为评价年年度完成的项目总数;信用评价指标K j得分和权重见附件1。

【免费下载】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免费下载】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交科技发〔2013〕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制订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加强科技成果公开、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有关工作要求。

现将4个管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8月5日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应按本办法招标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需求的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招标工作授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技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可邀请招标: (一)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强化实施主体的信用意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研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信用是指机构或人员实施项目的职业信用,是对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国家及部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的一种评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信用评价指标与标准,建立信用管理平台,采集信用信息,实施信用评价。

第四条项目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国家及部对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任务书(合同)、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财务审计结果等。

第五条项目信用管理的范围是承担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第一负责人(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项目信用信息是项目信用管理的基础。

项目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记录、相关举报信息与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七条需采集的项目信用信息主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予以采集。

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验收(鉴定、评审)等过程记录,财务审计结果及相关举报。

第八条部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信用信息的管理者,信用信息分权限使用。

第九条项目信用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条项目信用评价应尊重科技活动规律,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公正评价。

第十一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要从任务书(合同)履行、执行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批、科研道德行为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单项项目信用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信用评价计算方法如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值为累积5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C=C 1⨯30%+C 2⨯30%+C 3⨯20%+C 4⨯10%+C 5⨯10% (1) C i =m S mj j ∑=1 (2)S =权重)得分(信用评价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得分⨯⨯∑=j 61K j (3)式中:C 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C i 为临近评价年第i 年年度信用评价得分(i 值取1~5), 未产生信用记录的年度,其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为100分;S 为单项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m 为评价年年度完成的项目总数; 信用评价指标K j 得分和权重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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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
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3〕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制订了《交通运输
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加强科技成果公开、项目负责
人监督管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有关工作要求。

现将4个管理文件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3年8月5日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应按本办法招标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需求的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招标工作授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技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可邀请招标:
(一)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科技项目招标具体事宜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类别和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填报投标报名单(附件1),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名单。

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五)相关的资质证明。

第十一条在招标中,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废标后,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直至投标人达到3家及以上;需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应获得财政部批准。

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附件2)。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究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并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再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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