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更重要——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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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真相是指一件事情的原委,隐私则是隐蔽的,不公开的私事。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我们往往发现现实中媒体告知公众真相常会与尊重当事人隐私隐私相冲突,我方认为此时应优先尊重当事人隐私,即尊重当事人隐私更为重要,理由如下:
首先,大部分新闻报道中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尊重当事人隐私往往可以达到两全,即保证可达到新闻报道目的的同时尊重了当事人的隐私。倘若以告知受众者真相为主,则实际上是在传达一种讯息叫做:探寻并告知真相一定程度上可以凌驾于对当事人隐私的尊重之上。由此将很容易导致其一,新闻媒体为追求更详尽的事实不断挖掘披露个人隐私自以为在追求真相,殊不知可能已演变为在满足大众的窥私欲;其二,这种状况之下,隐私权在这个社会上已几近失去容身之所,当事人受尽隐私被曝光的折磨却无从为自己伸张正义,人格尊严已失去其基本保障。而尊重当事人隐私更重要则是优先保护其隐私,在此基础上,我们发现很多新闻报道只需报道出事件原委同样可以达到其所应起到的反映社会现实的职能,从而达到两全功效。
其次,另一些情况下,尤其是当个人隐私包含了不合法的事情之时,无论在探求真相的过程中还是告知真相之时均仍应优先尊重当事人隐私。因为任何可能不合法的事情在没有公权力介入之前,媒体不能以猜测怀疑为由侵入他人私生活调查所谓的真相,更不能随意将当事人隐私公之于众。否则,媒体运用私权利随便以怀疑为由便可侵害他人权利,个人的人格权又如何在这个社会上立足。而我方认为个人隐私若可能包含违法之事则应优先交由公权力处置,即由公共部门介入调查。因人是社会的一员,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同时相当于已经签订了相关契约,遵守社会规则,故而由政府部门以合法程序查明相关真相不属于不尊重当事人隐私,即尊重当事人隐私此时仍应被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
最后,我方承认尊重当事人隐私为先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真相不能被公众知道,但这是值得的,因为一部分真相无关乎事件本质,报道了也只是公众的消费品,无重要意义。而另一些真相可能涉及公众利益,不及时报道可能一定程度上损失社会利益,但由此带来的却是对社会所有好人的隐私权的尊重,捍卫了社会保护好人的最基本的防御体系。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受众者真相更为重要。
打假澄清的真相
隐私和隐私权的法律
新例子
需要找类比本职与侵权的东西
质询:
不冲突的状况不讨论
公权力机关的结论
或者经过本人同意不叫不尊重(他们都是隐私,但不是不尊重)
把违法行为展示成需要讨论的有意义的
把讨论范围圈死成冲突的一切情形(告诉我具体冲突的讨论与不讨论)
真相的定义
隐私是否切割公众人物或公共利益
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是否是尊重?
目前的体系:还原真相不需要涉及隐私,若需要的话后果很严重;隐私涉及违法情况时可以经过公权力再报道;必要的损失可以接受
质询打定义标准
新闻报道真相是为了实现社会价值
部分不损害新闻本质价值的隐私可以不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