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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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邓某的住所?
• 邓某,男,原户籍所在地是武汉市某区,
1985年4月,邓某将户籍从武汉市迁出,5 月去广州经商,但户籍并没有迁入广州市, 6月与宋某结婚,宋的户籍所在地是广州市 某区,后来两人生下一男孩。1986年3月, 邓某抛下宋某和孩子,离开广州,去向不 明。1986年12月,宋某得知邓某居住在珠 海市某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与邓某离婚,并向邓某所要孩子的抚养费。
四、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的权利能力 L1: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瑞士民法典》 L2: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经出生;《法国民法 典》 L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溯及地取得权利 能力)。例如,胎儿有预留份额(继承法第28 条 )(我国) L4: 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在继承和侵权方面
专题:
法律对胎儿的保护
五、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
(一)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二)生理死亡的标准 传统:脉搏停止跳动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 吸停止说、脑死亡说
我国: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以及瞳孔放大为 生理死亡时间
当代一些国家:脑死亡 (三)宣告死亡
课后论文: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一)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 后果的能力。 • (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
(一)原则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二)例外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6
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3、4 (适应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 神健康状况)P59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2款:不满十周岁 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动。
五、监护的终止百度文库
•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 •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 一、住所的概念 •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 • •
心地。 (一)住所与居所(民通15条、民意见9条) 居所是自然人居住的处所,通常指自然人为特定 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也可以是自然人经常居住 的处所。 (二)住所与户籍(民通15条) 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 族、结婚、离婚、住址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 法律文件。
案例
• 张小成(未成年)的父母离异,后来其母杀死其父.
法院判处其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小成后随其伯父张强民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 母均已死亡. 张小成在监狱中服刑的母亲肖欣迟和她的妹妹肖 欣兰签定监护抚养协议,委托其对张小成行使监护 权. 事实上张小成一直随其伯父生活,其伯父坚持其监 护权,其所在村委会也同意由其伯父行使监护权. 为此,张强民和肖欣兰为争夺监护权发生争议.
1、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2、但纯获利益的除外;
现行民法上的能力
现行民法上的能力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
案例分析
1、精神病人甲在精神病医院逃出来将路人打伤,谁 对损害承担责任?(民通意见160条) 2、幼儿甲在幼儿园用铅笔将幼儿乙扎伤,当时幼儿 教师正在电话与朋友聊天,谁对幼儿乙的损害承 担责任? 3、甲15岁,为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结果 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 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4、甲乙离婚,法院判决13岁儿子由乙(母亲)抚养, 一日,儿子将他人打伤,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以他自己的 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 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为失踪人清偿债务,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 的财产中支付。 (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者,法院将财产代 管人列为被告。 (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要求偿还债 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住地为视为住所。 • 3、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 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 籍所在地为住所。
• 四、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 1、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
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与迁徙自由紧 密相连。 • 2、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 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 • 3、拟制住所:是指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把居 所视为住所。
第五节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概念与目的: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目的有二: • 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的稳定。
• (二)条件及程序
• •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 后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自 然人的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 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被宣告失踪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其债权人和债务人。
担任监护人的一定顺序
1、未成年人(通则16):
父母(当然监护人)——祖(外)父母(1)——兄姐 (2)——其他亲属、朋友愿意,经有关部门同意(3) 2、精神病人(通则17A): 配偶(1)——父母(2)——成年子女(3)——其他近 亲属(4)——其它亲属、朋友愿意,经有关部门同意(5) (注: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1)——祖(外)父母、 兄弟姐妹(2)。继承法10A)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下 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 的失踪宣告,代管人应将所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 归还本人,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期间的财务账目。
• 二、宣告死亡
• (一)概念、意义 •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
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 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其为法院以判 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 • 意义: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四、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 被告张院英是原告谢增海的儿媳妇,2002年11月
被告的丈夫(原告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 被告因为害怕不敢单独居住,原告就和老伴一起 搬到被告家居住,并照顾孙子谢思宇。在此期间, 被告及孙子谢思宇的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原告承 担。2006年初,被告到弋阳县服装厂打工,谢思 宇随原告生活,开始被告还会每月回家看看儿子, 后来看望的次数逐渐减少。从2007年开始被告基 本没有回家看过儿子,并且还将手机号码换掉, 使原告根本无法和被告取得联系,几年来被告从 未给儿子交过学费,都是由原告支付,并且谢思 宇平时吃饭、穿衣、看病等所有的费用都是由原 告承担,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 求变更监护权。
• 2、代管人在代管权限范围内的活动:
(1)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 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履行 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或其他义务等。 (2)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得财产,应为失踪 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
• 3、财产代管人的代管原则: •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 •
• 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 • • •
(一)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 (二)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 (四)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 法
• 三、确定住所的标准 • 《民通》第15条: • 1、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 2、经常居住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
第三节 监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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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掌握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 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一、监护的概念与意义 二、监护的类型 (一)法定监护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 对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二)指定监护 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 的指定而产生。 (三)委托监护 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 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侵害胎儿的诉讼
1、现代社会意外事故等原因(输血、误服药
物、放射物污染、环境污染、车祸、不洁性行 为)
2、医学进步,有助确定生前侵害事由与损 害的因果关系 3、命中注定的观念向寻求法律救济的观念 转变
多数的判决结论、立法及理由
1、德、美、英等的判决趋势,体现了保护胎儿的权 利能力 2、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Congenital Disabilities (civil liability) Bill)——出 生前侵害民事责任立法(英) 3、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法; (2)认为胎儿为有权利能力,侵权行为构成对(胎 儿)人的侵害。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55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 “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 不包括本数。
三、监护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1、父母为当然的监护人(通则16A-1P) 2、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的监护人(通 则16A-2P) 3、没有上述监护人时的监护人(单位、居 (村)委会、民政部门) (通则16A-3P)
(二)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
(通则17A-1P) 1、法定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2、其他亲属、朋友 3、有关单位: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四章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通则9A)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二)出生时间的认定与证明 (1)与母体分离、独立呼吸(通说) (2)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通则解 释1a)
• •
• 3、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
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 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的,应 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 (三)财产代管人 • 宣告失踪的一个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 •
定财产代管人。 1、代管人的确定:
(1)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担任。无上列人选,或上列人选无能力代 管或关于担任代管人发生争议的,应由法院指定代 管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 监护人即为其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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