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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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落实股份公司“三控制一规范”工作要求,加强公司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构设置,科学、合理使用人员,进一步提高组织机构的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公司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名称变更,以及职能与编制、职数的确定与调整等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机构编制管理

本规定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公司机关部门、公司所属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额的管理。

3.2 定员

本规定所称定员是指根据公司生产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的技术、组织条件下,规定公司机关部门、公司所属单位应配备的各类人员的数量标准。

4 职责

4.1 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

4.1.1 编委会是公司机构编制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4.1.2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公

司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及执行工作;

4.1.3 负责确定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责;

4.1.4 负责审定公司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各类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4.1.5 负责制定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名称变更和上述机构人员编制,新增公司所属单位机构设立,公司所属单位机构规格的建议方案,报股份公司审批;

4.1.6 负责审定公司所属各单位机构的撤销、合并;

4.1.7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公司机构调整方案并实施。

4.2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会办公室)

4.2.1 编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4.2.2 负责起草公司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

4.2.3 负责编委会会议议题、纪要、文件、呈批件的起草、报审工作;

4.2.4 负责按照编委会决定,承办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名称变更和上述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新增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机构设立,公司所属各单位机构规格确定等管理工作;

4.2.5 负责科级机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职能与编制、职数的确定与调整、机构名称变更的报审或审批工作;

4.2.6 承办上级交办的涉及机构编制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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