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2022新规商品房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2022新规商品房2022保障性商品房是面向在某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下面是给大家带来的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2022新规商品房,欢迎大家阅读转发!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2022新规商品房为解决本市无住房家庭的安居需求,进一步加大我市引才留才力度,与原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相比,此次修订在保障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纳入保障范围。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申请人单身需年满30周岁。
4.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
5.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
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由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所谓房产转让行为,包括以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3.作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5.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6.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厦门租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房屋租赁双方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房屋租赁,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房屋出租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安全标准;(三)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支付租金的能力;(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政策。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签订。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用途等;(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交付时间和方式;(五)房屋维修责任;(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三)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厦府[2006]379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3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府〔2017〕37号文件)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厦府〔2016〕294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充通知如下:一、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条件要求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
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二)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厦府办[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8〕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为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财政、民政、市政、物价、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审计、监察、广电、供电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和承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户应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补助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公房管理中心在市国土房产局的领导下开展以下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二)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核拨委托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三)培训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从业人员;(四)审核物业服务费补助,负责办理房型调整和退出管理工作;(五)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等工作;(六)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用房的公开招租和委托管理工作;(八)负责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发布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九)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十)政府委托的其它管理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法律问题探讨——兼析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
由政 府 筹 划 提
迫 使 各 国政 府不 得 不 对 住房市 场
,
十
届 全 国人 大
,
一
起 社会保 障作用
进行 干 预
纷 纷 开 始进 行住 房 保 障方 面
。
报 告 时说
要 抓 紧 建 立 住 房 保 障体 系
,
《 门市 社 会 保 障 性 住 房 管 理 厦
“
的 立 法 并 采 取 相 应 保 障措 施
于 完善住房保 障体 系 有 重 要 意 义
无疑对
本 人 和 家 属 的健 康 及 福 利 所 需 的 生 活 水 准
,
房
”
确 立 为 《人 居 议 程 》 的核 心 目 标
。
包 括食物
”
、
衣着
.
住房 和 必 要 的社
开 始 为 实 现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享 有 充 分 的住
会服务
二
。
房权 利 而 努 力
、
《 宅 保 障条 例 》 正 式 列 入 年 住
,
面积
、
租 金 标准 和销售 价格
,
个 环 境 良好
适 宜于人
国务 院 立 法 计 划
各 地 的条例 草 案 相 继 问
向本市 住房 困难 家庭 方式提 供 的 房
。 ,
以 出租 或 者 出售
具 有 保 障 性 质 的政 策 性 住
、
社 会保 障性住 房 包 括廉 租 住房
19 8 1 年4
要 坚 定 不 移地推进住房 改革和 建设
“
让
条例 》 第三 条规定 会 保 障性住房 定户型
、
:
本 条 例 所 称 的社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厦房住保〔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2〕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现予以印发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申请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一)按批次轮候配售1.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市骨干人才申请家庭,人才名单已经市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部门提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函》(厦人社函〔2022〕13号)。
2.厦人社函〔2022〕13号中意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311户骨干人才名单已于2022年2月16日至2月22日在市住房局官网进行公示,并按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完成意向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7]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批社会保障性住房交表截止时间为2007年2月28日上午10时,2月28日晚市政府将采用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首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户轮候顺序,下一步将通过评分确定首批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户的轮候顺序。
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从2007年3月开始组织对首批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工作和社区公示,各社区居委会在保证表格申请及录入工作按时完成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三、请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抓紧通知已领取表格但未交表的住户尽快准备相关材料,争取在2007年2月17日前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
对2007年2月28日上午10时前提交的申请,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力量在2月28日下午4时前完成表格审查、录入工作,并对已录入的申请户基本情况(申请表号、姓名、身份证号等)进行重新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考虑到此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下一步还要开展入户调查、社区公示等工作,为保证申请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抓紧落实工作经费和设备,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辖区内有一定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责任心强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等工作。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厦房房政〔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
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
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庄稼汉2016年11月28日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安全责任确定、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二)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三)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四)组织、协调涉及房屋安全的突发重大事故应急抢险;(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管理机构协助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房屋安全的相应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排查;(二)危险房屋的登记、建档以及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的设置;(三)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四)房屋安全执法监察工作;(五)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已经202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围绕局2022年工作总体部署,现提出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意见。
一、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一)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列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重点课程,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牵头处室:机关党委,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二)抓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宣传工作,综合运用传统方式和新型融媒手段广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厦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来源:/nzcfg/bzxzfgl/gfxwj/201010/t20101015_10027001.htm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2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配租第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作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七条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新建保障性商品房的用地按现行土地政策供应。
通过商品住宅项目配建方式筹集房源的,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面积、房型面积、建设标准和交付时间以及土地供应方式,商品住宅开发单位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就配建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移交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
第八条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
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以适当上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请第九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二)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三)符合条件的本市高层次人才。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摘要〗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厦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通知书
厦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通知书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支付违约金,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但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
回购价格=原购房价减原购房价乘年折旧率乘房屋交付年限。
年折旧率按百分之1.43执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收回房屋年月以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上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书限定交房时间为准)。
购房家庭退房并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支付回购款项。
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以选择按以下办理:(1)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乘不动产登记面积一原购房价)乘百分之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2)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同意回购的,回购价格=上市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一(上市交易指导价乘不动产登记面积减原购房价)x百分之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的通知根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厦房住保〔2021〕30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持续遏制违规使用行为,现将《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 年6月19日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厦房住保〔2021〕3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各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持续遏制违规使用行为,经研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决定近期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专项查处行动依托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在厦门市公租房点题整治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厦门市公租房点题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局牵头成立,市住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人员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名单详见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厦房住保〔2021〕30号)。
二、查处原则(一)宣传教育,倡导共管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媒体作用,发动社会舆论,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为查处工作创造有利舆论环境,让违规使用住户自行整改并遵守管理规定,引导群众建立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的“共建共管共享”理念。
(二)依法履职,兼顾和谐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等,依法开展入户巡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采取行之有效的督促措施,尽量减少抵触情绪。
(三)强化总结,形成机制的原则要充分总结本次专项查处的工作经验,研究创新小区使用管理机制,明确和固化市、区两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各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稳控状态。
三、查处范围和内容(一)查处范围及内容我市已交付使用的各保障性住房小区发现的涉嫌违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作为经营性用房,以及将保障性租赁房长期无故空置超过六个月等违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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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十、将第二十条调整为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删除第二项。
将第三项调整为第二项,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后报送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第四项调整为第三项,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安、民政、国土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向社会公布。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优先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一)孤寡老人;(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四)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表述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自住)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分配程序、具体实施的时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十五、将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租金”。
十六、删除第二十六条。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或者按照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承租家庭,可以申请特殊租金补助。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租赁补贴经费,纳入相关支付单位的部门预算。
”十九、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二十、将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支出。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房型的,住户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表述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并将有关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回收”修改为“收回”,删除“或者回购”。
二十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二十五、将第四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将“回收”修改为“收回”,删除“或者回购”。
二十六、将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二十七、将第四十四条调整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
”二十八、将第四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以及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十九、将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租赁补贴。
”将第二款修改为:“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