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荐人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第九节股权激励第十节破产第十一节其他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特别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恢复上市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十五章申请复核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十八章释义第十九章附则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1章总则.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2018556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12000520016200222004122006520089201272014102018420186201811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关于上海、的批复1998年3月16日证监交字【1998】7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收悉。
经研究,统一公布实施。
内容来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申请和审核第一节上市推荐人第五条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7.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8.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2.基金的发行情况;3.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4.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5.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6.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的上市规则,包括上市条件、申请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
一、上市条件在深交所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成立超过3年,盈利状况良好,连续两年净利润均为正;2.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3.公司股本不少于3000万股,其中流通股应不少于1000万股;4.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在信用“黑名单”中;5.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程序公司申请在深交所上市一般需要经历以下步骤:1.选择保荐代表人:公司需要选择一家有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代表人;2.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公司需要向深交所提交详细的上市申请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等;3.审核与反馈:深交所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要求,公司需要及时响应;4.发行与上市:审核通过后,公司可以开始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三、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后,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具体要求如下:1.定期报告:公司需在每年4月、8月和12月披露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重大事项等;2.临时报告:公司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东变动、重大投资、合作协议签署等;3.公司治理报告:公司需披露公司治理状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情况、任职资格和薪酬情况等;4.公司公告:公司需依法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并在深交所指定的平台上公示,以便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四、违规处罚和退市制度深交所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公开谴责、警示函、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等。
具体实施细则可参考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和《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
总结起来,深交所上市规则包括上市条件、申请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违规处罚和退市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4.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组成部分,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基金。
境外基金申请上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主管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第二章上市申请和审查第四条基金申请在本所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金募集总额不得少于五千万元;2.基金有期限不得少于三年;3.经理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的机构;4.经理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5.经理人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学识水平,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6.基金的信托人(托管人)应当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且其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7.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和信托契约的要求。
第五条基金申请上市应当由上市推荐人推荐。
上市推荐人应当向本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推荐报告。
该报告的撰写提纲由本所规定。
第六条基金经理人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在上市推荐人的协助下按本所的要求提交全部上市申请文件。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二十日内由上市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基金经理人提交上市文件后,如有修改,应征得本所的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5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1年修订稿)“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原第十章”)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
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以下简称“第十章修订稿”)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请遵照执行,原第十章同时废止。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有关问题特通知如下:一、公司董事会预计2001年度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1、公司宽限期结束;2、公司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3、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比照第十章修订稿第10.2.3、10.2.4条的规定执行。
深交所上市条件和流程
深交所上市条件和流程深交所,全名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的上市条件和流程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上市条件:1.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深交所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以上。
2. 公司规模要求:在申请上市之前,企业的净利润、总资产以及股东人数等方面应达到一定规模。
3. 发行股份的要求:企业在上市前需要向公众发行股份,一般要求公众发行股份比例不低于25%。
4. 盈利能力要求:企业近三年应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应不低于5000万元。
二、上市流程:1. 筹备上市:企业在决定上市之后,需要组织筹备工作。
这包括进行财务审计、编制招股说明书、确定承销商等。
2. 提交申请:企业在完成筹备工作后,需要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报告。
3. 审核和反馈:深交所会对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会提出反馈意见。
企业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补充材料或进行调整。
4. 发行股票:企业在完成审核后,根据承销商的建议确定发行价格和股票数量,并进行发行。
5. 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企业的股票将正式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
通过深交所上市,企业可以提高知名度,提升市场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上市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和风险,企业需要承担披露信息的责任,同时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总之,深交所的上市条件和流程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企业在决定上市之前,要了解并满足相应的条件,按照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确保顺利上市。
同时,也要认识到上市所带来的责任和风险,做好相关准备和规划,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交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地从事基金业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第四条:深交所将建立健全跨市场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交易所的合作,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审批与监管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申请上市的基金应当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深交所提供相关经营信息和业务报告,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深交所将对上市的基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对其进行跟踪审核和评估。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基金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基金,深交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提示。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净值、基金分红、基金投资组合、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等。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按照规定的披露频率和格式,向公众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职责及责任人。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当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充分了解基金的特点、风险和收益预期。
第四章原则与义务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秉持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基金投资行为的公平性,严禁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1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两大证券交易市场,它们分别制定了一系列上市规则,为企业上市提供了国家监管规范,也立法确保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正式开放中老年企业上市,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符合注册资本要求、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其他外部融资的要求。
此外,发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存在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公司必须发行不少于1000万股,且保证发行全部股票的质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1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拓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不断完善上市规则。
至今,深圳证交所已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准入条件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实施细则》等多项规章制度,为企业上市提供了规范的法律基础。
2注册资本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准入条件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有明确规定:新增上市公司应当拥有成立96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在股权架构深化改革■时期,为使改革的政策能够落地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注册资本要求由960万元降低至480万元,但该方案只对“三项重点任务轮候一企业”的受益者有效,其他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申报,视为特殊情况的申报。
3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准入条件实施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或经销商持股应大于50%;归属母公司股东或经销商持股不能低于10%,这意味着,上市公司根据这一规定,有更多的股权有效参与公司管理,提高了企业深化改革■步伐。
4外部融资情况外部融资涉及上市公司的股票、资金及其他权利物质的发行与募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有明确的融资渠道,且发行价格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文件,其中包括详细的发行申请和申请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5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 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 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
14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
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 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25
第六章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3
第一章 总 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上市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其后续管理事项,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一、上市公司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法人信用及财务状况:公司的会计报表、监管和第三方交易数据必须反映公司的良好财务状况,并配合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应包括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2、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稳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应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实际控制人应为定期任职,有资格和能力在把控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方面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企业道德和行业经验。
3、具有可公开流通的条件:上市股票的中期持股比例不低于10%,目标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25%,申报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30%,在深交所和竞争对手披露后,从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
4、符合市场基本需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形态、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实力以及治理结构应符合市场基本需求;5、具有良好的股东架构:企业应有健全的股东架构,目标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200家,申报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500家,其中流通股东不少于30家。
二、上市公司审核流程1、申报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报申请书,并向深交所提交上市材料;2、深交所收到上市申请后,通过严格的审查、考察和核查,对申报公司的经营能力、财务实力、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定位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进行检查;3、深交所对申报企业进行反馈评估,然后将建议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4、中国证监会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深交所反馈信息,审查和评估客观情况,作出最终审核决定;5、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深交所正式办理公司上市手续。
三、上市公司管理工作1、完善披露制度、严格执行披露责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坚持定期披露要求,如实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2、建立内控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监管,建立企业内控制度,定期向投资者及运作方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并公示;3、实施股权结构管理,加强股东人大管理:企业要实施划分股权结构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股东大会管理,在股东大会有效性的基础上,保证其提案审议过程合法有效和准确;4、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上市公司要积极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对外环境变化及时高效作出应对,稳定监管环境;5、注重投资者教育、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上市公司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选择权和了解权,全面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深证上[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深证上〔2000〕42号)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市场字〔2000〕6号批准,自200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证上〔2024〕2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减持细则》拟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5点前反馈,电子邮箱:**************。
附件: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2-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修订说明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3-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4-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4-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4-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5-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5-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管理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代办委托协议。
第七条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协议。
第八条《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办理。
第九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一)上市初费:3万元人民币;
(二)上市月费:5000元人民币;自上市当月开始计算,按年预缴。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基金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第十四条本所对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先审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停牌与复牌
第十六条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者预告的,该基金自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时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该基金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布持有人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如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第十七条基金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该基金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第十八条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申请暂停接受上市开放式基金赎回申报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该基金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如申请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申报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该基金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第十九条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可对其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者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三)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首先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四)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引起较大波动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五)在交易时间内因出现异常情况、临时停市而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申报的,本所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同时实施停牌,至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时复牌;
(六)在交易时间内因出现异常情况而暂停接受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赎回申报的,本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同时实施停牌,至恢复接受赎回申报时复牌;
(七)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基金停牌与复牌。
第五章暂停与终止上市
第二十一条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暂停上市:
(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前条所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可恢复该基金上市。
第二十三条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建议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