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请休假和值班补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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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请(休)假和值班补休假规定

一、请(休)假手续及准假权限

(一)全院干部职工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包括出国出境、开会、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及群团活动、出差等)和因私事离岗(包括休病假、事假、工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出国出境等)均应办理书面请(休)假制度。

(二)党政主要领导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院领导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提交书面请(休)假审批表,报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厅人事处备案。所有院领导请(休)假或临时离开本院均应告知院办公室。

(三)全院中层干部及护士长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临床医技各科室主任(含主持工作或负责人)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向医务科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并告知所在总支书记;科室副主任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向科室主任、医务科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

2、机关后勤职能科室科长(含主持工作或负责人)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科室副科长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向科室科长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

3、各总支书记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

4、护士长(含副护士长及护理组负责人)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向护理部报告,经分管护理院长审核同意,报院人事科备案,并告知科护士长。

5、以上所有人员请(休)假天数在三天及以上的必须经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超过七天(不含国家法定假)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6、院临床科室正副主任、机关后勤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出差或休假,确因工作需要须同时离开单位的,要明确临时负责人。

7、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一年内违反两次及以上的,除按旷工处理外,根据干部管理条例,进行诫勉谈话。

(四)各科室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向科室主任请假。请(休)假应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同意,请(休)假天数为1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审批,3天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事假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超过7天的事假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职工休假流程:个人填写请假单(由院人事科统一制定)——科室负责人意见——主管部门意见——院领导意见——报人事科备案——销假

(五)办理请(休)假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的,提交请(休)假审批表,并附有关公务活动的材料,如会议通知、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

2、出国(境)探亲访友及从事其他私人活动,提交请(休)假审批表、出国批件;

3、休病假、事假、工龄假、探亲假、产假、丧假等,提交请(休)假审批表,并出示有关材料,如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六)严格执行事前请(休)假报告制度。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三天向院人事科提交请(休)假审批表。确因工作或事情紧急,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前请示有关领导,并说明理由,回单位后补办请(休)假手续。

(七)全院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人民医院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执行。在国(境)外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值班补休假

1、临床一线、二线医生平时值晚班,夜班前休息半天,下晚班后休假半天,三线医生的晚班必须是起床参与抢救病人方可补休半天,以上值班无特殊情况不得积假。

2、临床医生节假日值班,按天数补休。

3、工休假和补休原则在本年度内休完,跨年度无效。

4、护理人员的值班补休按护理部规定执行。

5、院长总值班及行政后勤人员总值班原则上安排半天补休;

6、医技科室值班及节假日值班休假,参照临床医生值班规定执行。

7、各科室对工作人员休假不得擅自增加天数,不可相互借假,否则追究科主任(负责人)及护士长的责任,并对增加的补休假按旷工论处。

8、科室之间人员调配,其进入新岗位后原补休假无效。

9、调入人员进院后,其在原单位当年内的有关假期一律无效,调入当年不享受工休假、探亲假。

10、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职工补休假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并做好假期的登记和管理。

三、各类法定假期

1、工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工龄者每年可享受5天假期,满10年不满20年工龄者每年可享受10天假期,20年工龄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5天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期间发放标准工资,待遇不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探父母假: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且父母不在南昌市辖区内,参加工作满1年且未婚者每年可享受20天假期,已婚者每四年可享受20天假期。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探偶假: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且配偶在南昌市辖区外,每年可享受30天假期。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往返路费可以报销。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探亲假及路程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

4、婚假:正常婚假3天,晚婚假共18天。

5、产假:正常分娩产假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晚育可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男方护理假10天。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3)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4)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5)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以上计划生育假不属于计划内的,按病事假处理。

晚婚、晚育休假期间工资及绩效发放按正常进行。

6、哺乳假:女职工在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止,每天有1小时(通常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内一般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和值夜班。

7、丧假:(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院长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待遇不变,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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