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12章-保险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
(3)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致损:最先发生并导致一连串事 故的原因为近因
① ②
前因为承保风险 前因为除外风险
(4)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各原因之间在发生时间上 存在先后顺序,但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若数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均 为近因

如果新出现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 此之前发生的原因就被新的原因取代,可以不予以考虑
18
【案例4】
一批咖啡投保我国保险条款海运货物一切险,但未保
战争险,运送该批咖啡的船舶突然意外触礁,船长
下令抢救,结果有1000袋咖啡被救上岸,却被敌方
所捕获。其余咖啡则因来不及抢救,和船舶一起沉
没。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19
4.补偿原则
4.1含义: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
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 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损失补偿获得额外利益。
27
本案中,粮油公司起诉保险公司时,其针对承 运人的诉讼时效远未届满,有足够的时间可 供保险公司调查和理赔。但保险公司没有及 时作出赔偿,以取得代位追偿权自行向承运 人索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 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粮油公司相应损 失和相关利息费用。
28
案例分析
海运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既可基于提单等运输法律 关系向承运人索赔,也可依保险合同径直向保险人索赔。 按照《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 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具体体现为 (1)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提赔,给保险人保留必要的调查、 理赔时间,使得保险人在取得代位追偿权后能在向第三人追 偿的诉讼时效内进行追偿; (2)被保险人不能及时向保险人提赔,必须在向第三人索赔 的时效届满前,先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起诉或采取依法可中断 时效的其他措施,使得日后保险人能在时效期内代位追偿。 若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提赔,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而保险 人应赔偿却拖延不理赔,以致其代位追偿超过诉讼时效,由 29 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过错方保险人承担。
4.2保险补偿的限额
(1)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20
4.3损失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当损失不超过保险金额时, 按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则按保 险金额赔偿。 (3)限额赔偿方式:保险人在保险财产损失超过一 定限额时才负赔偿责任或只对不超过一定限额的损 失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赔偿方式,又称“限额责任 赔偿方式”。
第12章 保险基本原则
1
【案例1】
2000年9月27日,B公司代理武汉某通信公司与阿尔卡特网 络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 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渥太华为贸易条件。 合同签订后, B公司与运输公司联系,协商运输事宜, 运输公司委托海外运输商S公司负责海外运输。 2000年11月15日, 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 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为B公司;保 险货物为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贸易条件为EX-Work; 自Ottawa,Canada运输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种为一 切险;保险金额为978774美元;保险费为3915美元;备 注栏载明:(公路运输)Kanata(阿尔卡特公司工厂所 在地)-渥太华机场;空运:渥太华机场-北京机场- 天河机场(货物离开机场及武汉市内通知保险公司)。
也不退还保费。
10
2.最大诚信原则 2.1含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 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约定义务,恪守承诺, 互不欺骗,互不隐瞒。
11
2.2主要内容 2.2.1告知
(1)含义

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使其 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以决定是否投保。 投保人:投保时应将其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 事实全部告诉保险人,而且必须真实。
司对张某的家属给付保险金10万,对赵某的家属给 付保险金5万。
15
3.近因原则
3.1含义 近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
wenku.baidu.com
最主要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当导致损失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赔。
16
3.2应用
3.2.1单一原因致损 3.2.2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原则上都是近因 (1)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 时,对所有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均需赔偿 (2)各个原因所致损失无法划分时
25
因协商未果,粮油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印 度船务公司的起诉的申请。1998年7月3日,广州海事法院裁 定准许粮油公司撤回对印度船务公司的起诉,并返还了担 保。
粮油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粮油公 司所投保的货物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和承保责任范围内发 生货损,保险公司应予保险赔偿。
2
11月15日, B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2 417元,并收到保险公司的收据。渥太华时间2000 年11月15日19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08时, 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S公司仓库被盗。2000年12月7 日, B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年12月 21日, B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B 公司不具有可保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 B公 司遂向法院起诉。
4
1.可保利益原则 1.1含义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5
1.2构成要件
1.2.1财产保险中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
(3)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2人身保险中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利害关系 (2)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但截至破产之日,B公司也未预付。在审理买卖双方 往来的函电时,还发现: A公司向B公司催讨的货款 中不但包括已向中国信保申报的40万美元,还包括 双方以往交易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20万美元。 但A公司在5月向中国信保申请B公司信用限额时, 不但对以往交易过程中B公司的拖欠行为只字未提, 且明知B公司此次交易中未支付预付款,也未在申请 限额时说明,存在故意隐瞒不良交易记录和知险后 出运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中国信保对其未来收汇风 险的评估和判断。 最终,中国信保以A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重大 瑕疵为由,拒绝对A公司的出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
4.4派生原则 4.4.1代位求偿原则 (1)含义: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
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
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
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22
(2)主要内容

产生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害是保险事故所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保险人必须先履行赔偿义务
询问告知制度
无限告知制度
12

(2)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投保人:
故意隐瞒事实
捏造事实,故意对事实做出虚假陈述 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告知或作出错误陈述

13
2.2.2保证 (1)含义: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 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某项条件以 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等作出承诺。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4
【案例3】
赵某与张某同为A公司的员工,公司为每个员工都投保 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10万元。2000年11月5 日,他们乘坐公司的班车发生车祸,张某由于坐在 驾驶副座,当场死亡。赵某被撞断胳膊,送往医院
抢救,在急救中心因心肌梗塞死亡。事后,保险公
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可保利益的认定。本案中B 公司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其是否对买卖合同项下货物承 担风险,而对货物承担的风险及其起始时间又取决于买卖合 同约定的贸易条件。 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是FOB加拿大渥太华,意为货物 在渥太华装船或装机后,货物的风险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 货物的风险则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B公司购买的货物 在海外运输公司S公司仓库被盗时,B公司不具有可保利益。 同时,法院还认定,保险合同载明的工厂交货对确定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没有法律意义,B公司以保险 合同为依据,主张以工厂交货并移转风险的观点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与B公司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不具有可保利益而无效。B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亦应退还保险费。
24
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第四舱内豆粕发红变质。粮油公 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次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经 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鉴定上述货物发红 变质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1998年1月6日,粮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 请,请求扣押“仁达思”轮,责令承运人印度船务公司提供 1776920美元的担保。同日, 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了粮油 公司的申请,扣押了“仁达思”轮,随后承运人提供了担 保,1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解除了船舶扣押。粮油公司于1998 年1月24日向广州海事法院对印度船务公司提起诉讼。 发现货物出险后,粮油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对残损货物的处理 和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其后双方又对赔付额和赔付条件进 行了协商。


产生时间: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后
代位求偿的范围: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 限 免受代位求偿的第三者
23

【案例5】 1997年10月27日,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公司签订 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 方选择)散装黄豆粕10%,约定贸易条件为中国蛇口 CFR FO。 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 货物运输保险单,投保了“一切险”。1997年12月2 日,该保险单项下豆粕在印度孟买港开始装上“仁 达思”轮,12月15日装船完毕。承运人印度船务公 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同年12月30日,“仁达思”轮 抵赤湾港,次日开始卸货。 卸货当天,粮油公司以传真通知保险公司,货物已运 抵赤湾港卸货,请速派员到港口勘查。
6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很多贸易条件是由买方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但买方在办理保 险时,货物往往尚未开始运输,更谈不上风 险的转移,这时,是否都可以如同案例1一样, 以投保人不具有可保利益而认定保险合同无 效呢?
7
1.3保险利益的时效
1.3.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一般:合同订立至保险事故发生 特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时可以不具有
1.3.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合同订立时
8
【案例2】
2009年2月,A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 “中国信保”)签订综合保险保单。同年5月A公司 就与美国B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向中国信保申请买 方信用限额60天50万美元。 6月,A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期发货40万美元, 但美国B公司提货后于7月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在 获悉买方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天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可 能损失,同时提出索赔申请。 中国信保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A公司与美国B公司 签订贸易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3月,合同约定的实际 支付方式是20%预付款加80%60天,美国B公司承 9 诺于4月底之前预付20%。
保险公司辩称:粮油公司撤销对承运人的起诉,构成放弃向
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且在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届满前,其仍未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而使针对承运人的请求 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粮油公司承担。 请求法院驳回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26
法院判决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粮油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于1997年12月25 日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 同依法成立。 粮油公司撤回对承运人的起诉,不构成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的权利。向承运人索赔,不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前提 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选择向承运人索赔,也 可依据保险合同径直向保险人索赔,只要在向承运人索赔的 诉讼时效届满之前,给保险人保留必要的调查、理赔时间即 可。若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其应及时赔付,以取得向承运 人索赔的代位追偿权,自行向有责任的第三方索赔,维护自 己的权益。若保险人拖延不赔,而使得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 时效届满,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