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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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大律师网

原告王三与姜君世、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产业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法官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06年7月19日转为适用一般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法官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陈法官、郭法官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依法追加丁某、周进江、林森、林淼、林效先、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刘俊辉、姜杰为本案一起原告,依法追加姜莘、关啾、关湫为本案。原告王三及其托付署理人肖军,原告周进选、林森、林淼、林效先经本院依法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被告均表明不能供给第三人姜莘、关啾、关湫的下落,本院依法向姜莘、关啾、关湫公告送达了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三诉称:坐落北京市某区的房子归于祖遗产,姜锦已、姜锦瑞均系合法承继人。政府于1984年发还私房时,遗产悉数由姜锦瑞代位挂号处理,原告方并未抛弃,遗产一向处于一中状况。我近来刚刚得知被告获得了上述房子的所有权,故请求承认我对坐落北京市某区房产享有二分之一比例的所有权。周进江、周进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父子、父女联络,故他们不该分得遗产。刘俊辉自称于1980年与姜洵林,此刻姜洵林得房子归于,故刘俊辉及姜杰没有承继权。

原告丁某诉称,我不愿意再参与处理诉争房产事宜,我赞同将我应当分到的遗产比例悉数赠与我的儿子王三。

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诉称:坐落北京市某区的房子是姜锦己及姜锦瑞爸爸妈妈的遗产,二人均对上述房子享有承继权。姜锦瑞获得该的做法归于署理挂号的做法,遗产一向处于由承继人的状况。姜锦己与武迁于1955年成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后代,姜锦己于1986年逝世,咱们依法享有承继姜锦己遗产的权力。咱们一向不了解北京房产的状况,也并没有超越诉讼时效,故现请求咱们关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

原告刘俊辉、姜杰诉称:刘俊辉于1980年与姜洵林成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杰,姜洵林于1988年逝世,咱们依法享有承继姜洵林遗产的权力。先请求承认咱们关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

原告周进选、周进江、林效先、林森、林淼未到庭参与庭审。

被告姜君世辩称:原告王三所述事实,我赞同由原告王三对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二分之一比例的所有权。

被告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辩称:姜锦己是姜墨江与其榜首个老婆所生孩子的孩子,其榜首个老婆逝世后,姜墨江于1917年与姜柳氏成婚,生有姜锦瑞、姜莘、姜专璀三个后代。姜锦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北京,一向未归,未对老一辈尽到。且姜锦己于姜柳氏没有血缘联络,也没有构成联络,按照的规则其无权承继姜柳氏的遗产。原告关于房子的权属挂号有贰言,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该该选用民事诉讼的办法。姜柳氏于1951年获得诉争房子的产权,姜锦瑞于1983年获得诉争房子的产权,原告应当知道房子产权的状况,其诉讼现已超越诉讼时效。综上,不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姜莘、关湫、关啾未到庭参与庭审。

经审理查明:姜锦己系姜墨江的长子,于1915年出世。姜锦己与席惠清(音)成婚后生有一子姜洵林。席惠清逝世后,姜锦己与周美锦成婚,婚后生有3个后代:周金秀、周进江、周

进选,周美锦于2003年逝世。武迁及其后代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称,武迁与姜锦己于1955年摆布成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后代,并供给了其住所地居委会及派出所的证实,证实武迁与姜锦己系,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武迁与姜锦己的后代,姜锦己于1986年死忘。姜洵林与丁某成婚后生有一子王三。庭审中,原告王三称,姜洵林与丁某1970年摆布。1979年姜洵林与刘俊辉成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杰,姜洵林于1988年5月逝世。周金秀于1988年逝世,周金秀与其老公林效先生有两个后代:林森、林淼。1917年,姜墨江与金同是成婚,婚后生有姜锦瑞、姜莘、姜专璀三个后代,姜墨江于1944年逝世。姜锦瑞于2003年12月逝世,其有4个后代,分别为:姜航澂于2004年5月9日逝世,姜航澂与其老婆吴蕙心生有一女姜维。庭审中,原、被告两边均提出姜专璀与其老公已逝世,姜专璀有两个后代关湫、关啾,但均表明不能供给姜莘与关湫、关啾的地址等状况。

北京市东城区事务所档案记载,1951年8月,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姜洵林向有关部门出具了一份赞同书,内容为滋有内三区汪家胡同一号后门姜墨江名下房地产一所,姜墨江已于1944年4月逝世,后代姜莘等4人赞同产权由母亲姜柳氏一人承继挂号。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在该赞同书上签名,姜洵林代姜锦己在赞同书上签名。1951年9月,姜墨江名下的房产挂号到姜柳氏名下。姜柳氏于1971年2月逝世。1983年6月,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在北京市某城区公证处处理了公证书,内容为:查被承继人姜柳氏于1971年2月在北京逝世,逝世后在北京市原第三区横街汪家胡同1号后门遗有房产一所,共8间。死者生前无遗言。其爸爸妈妈及老公均于解放前逝世。依据我国法律规则,死者姜柳氏的遗产,应有其后代一起承继。现其长女姜专璀、次女姜莘均声明抛弃承继权,故上述应由其子姜锦瑞承继。1983年9月,坐落北京市东城区横街5号的8间房子由姜锦瑞承继,挂号到姜锦瑞名下,并处理了产权挂号手续。2003年2月,姜锦瑞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处理了(2003)京东证内字第735号公证书,将其名下的房子赠与姜航澂、姜君世、姜谧、姜林清,并处理了产权挂号手续。姜航澂逝世后,其老婆吴蕙心,女儿姜维承继了姜航澂名下的房子,并处理了产权挂号手续。

庭审中,被告供给了姜莘、姜专璀、姜锦瑞于1983年6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处理(88)京东证北字191号公证的卷宗资料,其中有姜莘及姜专璀的书面声明,内容为:我决议不承继先母姜柳氏所留传的房产。关于我应承继的部分,全数归我弟姜锦瑞承继,由他全权处理。原告王三供给了周进选及丁某所书写的书面定见,二人均在书面定见中表明其应当承继的比例赠与给原告王三。

被告提出姜墨江与姜柳氏成婚时姜锦己没有成年,在家中日子,但由一个保姆担任照料,其于姜柳氏未构成抚育联络,且姜锦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北京,在家中再无任何联络,未对家庭尽义务,以为原告方没有承继姜柳氏遗产的权力。一起提出,姜洵林关于房子产权的改变状况一向都了解,原告的申述现已超越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原告王三提出姜洵林一向照料姜柳氏的日子,其一向不了解北京房产的产权状况,在2006年4月才知道房子产权改变的状况,之前挂号在姜锦瑞名下归于署理挂号的做法,其诉讼并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原告刘俊辉、姜杰表明赞同王三的定见,亦表明一向不知道该房子产权改变的状况。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表明一向不知道北京房产的状况,之前挂号在姜锦瑞名下归于署理挂号的做法,其诉讼并没有超越诉讼时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的公证书,公证处的卷宗资料内容,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的档案资料,姜锦己单位的证实,姜锦瑞单位的证实,姜锦瑞的档案资料,姜洵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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