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函字[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编制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根据几个月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该导则附录A《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注解内容调整如下:
⒈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⒉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
⒊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5项(含5项)以内不合格,并且不超过实有非
否决项总数的20%。
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有1项决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超过5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未超过5项不合格、但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安监总局25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4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5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6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 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4-09-08【生效时间】2004-09-08【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转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事宜1、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见附件一)的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书中必须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2、安全评价机构应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我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见附件二)逐项进行评价,并作出具备发证条件或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明确结论。
3、在《导则》下发前,已经进行的安全评价,应按照《导则》和《评价表》的要求进行修改。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及《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及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专项安全评价资质要求如下: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质。
取得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或国家安监局授权我局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
但在评价中,必须有6名以上具有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人员参与评价报告的编制,其中至少有2名评价人员具有化工类高级技术职称、2名评价人员具有化工类中级技术职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25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31•【文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8•【文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00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2•【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01•【文号】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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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公布日期:2004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8日】【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行业类型:危险化学品】【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七)危险因素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八)有害因素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九)危险程度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十)有害程度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十一)评价单元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而将被评价对象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进行安全评价,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四、安全评价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五)安全生产条件五、安全评价工作程序(一)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二)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三)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四)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五)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六)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六、安全评价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参见附件1)(二)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八、安全评价方法(一)评价方法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⒉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二)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⒈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⒉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⒊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九、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⒈分析危险、有害因素⒉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二)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单位外部周边情况和所在地自然条件⒈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单位周边社区的影响⒉分析生产单位周边社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⒊分析自然条件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三)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⒈管理层⑪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⑬分析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及其持续改进情况⑭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⑮分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⑯分析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⑰分析安全生产投入情况⑱分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⑲分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⑳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调查处理情况⒉生产层⑪外部条件①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②分析生产装置、设施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生产单位周边社区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⑫内部安全生产条件①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②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③分析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④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⑤分析设备、设施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配套措施;⑥分析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情况;⑦分析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及其变更原料、辅助材料的情况;⑧分析作业场所及其变更情况和法定监测、监控情况;⑨分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变更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⑩分析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⑴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⑵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四)固有危险程度⒈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生产装置、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⒉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危险目标和重大危险源(五)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十、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一)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二)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依据的具体条款(三)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的风险程度(按高、中、低分类)和紧迫程度(四)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最坏、一般)十一、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一)对第十部分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二)对第十部分第(三)条,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三)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及其建议十二、安全评价结论(一)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二)针对安全评价结果,作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三)作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十三、安全评价报告(一)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⒈编制说明⒉被评价单位概况⑪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⑫被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⒊安全评价的范围⒋安全评价程序⒌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⒎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后果⒐对策措施与建议⒑安全评价结论(二)安全评价报告附件⒈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过程⒉定性、定量分析过程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的预测过程⒋平面布置图、流程简图、防爆区域划分图以及安全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⒌安全评价方法的确定说明和安全评价方法简介⒍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⒎法定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三)安全评价报告格式⒈布局⑪封面(参见式样1)⑫封二(参见式样2)⑬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参见式样3)⑭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⑮编制说明⑯目次⑰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⑱正文(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⑲附件⒉字号、字体⑪正文标题①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②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⑫正文内容①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⒊纸张、排版⑪纸张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⑫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⑬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⒋印刷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⒌封页用评价单位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附件1安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一、被评价单位概况(一)基本情况(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二、被评价单位外部资料(一)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二)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示意图(三)周边的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单位分布情况(四)被评价单位周边24小时人口居住和活动分布情况三、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一)岗位设置及责任制文件(二)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企业操作规程(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文件(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⒌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八)事故管理情况⒈3年内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⒉对发生事故接受教训情况四、从业人员资料(一)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五、设备、设施资料(一)生产系统⒈主要设备、设施清单⒉设备、设施运行记录⒊设备、设施变更情况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二)辅助系统⒈储存设施⑪储存设施清单⑫储存设施运行记录⑬储存设施变更情况⑭储存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⒉公用工程(水、电、气、风等)⑪公用工程清单⑫公用工程运行记录⑬公用工程变更情况⑭公用工程维护、保养、检修记录⒊通讯、报警装置、设施⑪通讯、报警装置、设施清单⑫通讯、报警装置、设施运行记录⑬通讯、报警装置、设施变更情况⑭通讯、报警装置、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三)消防系统⒈消防设施清单⒉消防设施配置图⒊消防设施运行记录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六、工艺技术资料(一)平面布置图(二)工艺流程图(三)工艺规程(四)1年内的生产运行记录(五)工艺变更情况七、物料资料(一)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二)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数量(三)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废物的分布情况(四)生产原料、辅助材料的变更情况八、厂房等建筑工程资料(一)厂房等建筑工程清单(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九、作业场所资料(一)作业场所清单(二)作业场所的检验检测报告(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清单(四)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五)有害因素检验检测资料(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十、安全设施管理资料(一)安全设施清单(二)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三)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十一、重大危险源管理资料(一)重大危险源清单;(二)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情况十二、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资料(一)器材、设备配备清单;(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记录(三)医疗救护情况附件2安全检查表提示一、安全检查项目的设定(一)除安全生产管理和外部条件外,对每一个评价单元的从业人员、设备和设施、工艺方法、物料和材料、作业场所等5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检查项目(二)其他安全生产事项二、填写内容(一)主要按照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的要求,检查、判断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款(三)分析实际情况三、安全检查表(一)每一个评价单元编制一个安全检查表(二)参考格式(见下表)被评价单位名称安全评价报告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被评价单位经办人:被评价单位联系电话:(被评价单位公章)年月日式样1安全评价报告封面式样被评价单位名称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审核定稿人:评价负责人:(安全评价机构公章)年月日式样2安全评价报告封二式样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参与安全评价的专家名单式样3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