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直系亲属办理报销手续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包括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以下简称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指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当日起,即可享受无偿献血报销政策。
第二章报销凭证第四条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2.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3.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二)无偿献血者亲属报销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2.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3.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4.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持有《无偿献血证》,但血站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的,由献血者献血的血站审核并出具证明,审核通过的给予报销。
第三章报销标准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及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含本数)以上不满9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三)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包括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以下简称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指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当日起,即可享受无偿献血报销政策。
第二章报销凭证第四条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2.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3.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二)无偿献血者亲属报销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2.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3.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4.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持有《无偿献血证》,但血站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的,由献血者献血的血站审核并出具证明,审核通过的给予报销。
第三章报销标准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及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含本数)以上不满9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三)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用血费用报销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方便、快捷、顺畅,促进无偿献血服务工作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销标准第三章报销流程第四章报销相关规定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无偿献血者受益人”)。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
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献血者的父母、子女)临床用血费用报销适用本办法,外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根据《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享受免费用血。
第四条机采成分血献血者每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成分血折算为800毫升全血,其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免费用血。
第五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仅为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不含医疗机构的血型鉴定与配血费、储血费。
第六条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 应持以下材料办理报销手续: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用血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以及《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申请单》(见附件)等材料。
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还应当持有用血者身份证和能证明与献血者关系的户籍本、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即用血者或献血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与献血者关系的证明。
第七条计算累计献血量时限以医疗机构发票写明的医疗用血日期为准,在此之前结余的献血量方可用于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不累计入其无偿献血总量,但献血者可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第八条临床用血折算献血量时,每使用一个单位的手工分离成分血折算全血200毫升,每使用一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折算全血800毫升。
第九条设立无偿献血保偿金。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提供给医疗机构的所得,由采血机构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悬液提取10元,每1个治疗量机采成份血提取30元归入无偿献血保偿金。
第十条无偿献血保偿金用于支付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和无偿献血的表彰、奖励等费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冀卫办医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冀卫办医函〔2019〕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院,省血液中心:为做好我省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报销工作,根据《河北省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冀卫规〔2016〕4号)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18号)有关要求,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8〕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中《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41号)已废止,我省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139号)要求执行。
二、《通知》中《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返还)比照标准》《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标准对应表》按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附件:1.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比照标准2.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标准对应表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1月21日。
《南宁市献血条例》及无偿献血知识考试试题
《南宁市献血条例》及无偿献血知识考试试题一、单选题1、新修订的《南宁市献血条例》将每年1月—3月定为,7月—9月定为。
()A.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季,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季(正确答案)B .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月,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月C.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季,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月D.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月,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季2、新修订的《南宁市献血条例》将每年月定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季”、月定为“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季”。
()A.1—3月,7—9月(正确答案)B.2—4月,6—8月C.3—5月,8—10月D.4—6月,10—12月3、新修订的《南宁市献血条例》明确每年()月设为全市无偿献血宣传月。
A.7月B.6月(正确答案)C.3月D.12月4、()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A.新闻媒体B 大中专院校C.教育部门(正确答案)D.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5、()应当将学生献血或者参加献血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德育学分考核加分A.新闻媒体B 大中专院校(正确答案)C.教育部门D.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6、()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A.新闻媒体(正确答案)B 大中专院校C.教育部门D.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7、()应当储备急救用血,保障急救用血需求。
A.医疗机构(正确答案)B 南宁中心血站C.市人民政府D.国家机关8、本市建立献血(),对献血者予以关爱,对因无过错用血受感染人员予以救助,所需经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支出。
A.救助机制B 关爱机制C.慈善机制D.关爱和救助机制(正确答案)9、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临床用血的,除医疗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
这里“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A.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B.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C.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正确答案)D.七大姑八大姨都可以10、符合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条件是()A.在本市无偿献血累计达到4000毫升以上的B 在本市稀有血型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0毫升以上的C.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累计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D.全部都是(正确答案)11、荣获无偿献血荣誉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除了()A.进入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门票B.在开展临床输血的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交诊查费C.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D.享受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一次(正确答案)12、新修订的《南宁市献血条例》明确献血年龄是?()A.16-55周岁B.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doc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一、报销流程:①、员工整理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单据准备报销②、员工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理赔事项③、员工到独山子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④、员工到公司财务资产部报销⑤、员工到配偶工作单位财务报销注意:本单位或配偶单位报销的顺序可调,其他顺序不可调。
二|、报销注意事项:1、本次供养亲属医药费报销仍执行独山子**公司Q/SY DS G 341—2019 《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2、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理赔需查看发票原件,员工在准备报销票据时要根据以上报销步骤将票据复印件准备齐全。
3、社区门诊、医院急诊费用的发票、住院发票和门诊大病发票必须先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然后将《报销证》、《分割单》、《支付凭证》(不需复印发票、处方等相关资料,下同)、医院普通门诊费用相关票据、超出居保报销封顶线后的社区门诊及医院急诊、住院费用相关票据等资料交所在单位汇总后,由公司财务资产部按规定统一报销。
3、独山子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需以下单据:⑴、参保人员本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复印件;⑵、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⑶、职工本人工资卡号;⑷、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相关门诊病历及处方单;⑸、住院费用发票及住院明细清单、出(入)院证;⑹、转院、转诊须附《克拉玛依参保人员外转就医审批表》。
注:每月1-20日在区社保报销住院费用。
21-25日在区社保、金山路街道办、西宁路街道办报销门诊费。
4、公司财务资产部报销医疗费需以下单据: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过报销比例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证》复印件;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分割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报销凭证》;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签字的《费用报销审批单》;⑷、医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相关病历及处方单的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配偶单位财务结算专用章);⑸、住院费用发票及住院明细清单、出(入)院证的复印件(需加盖配偶单位财务结算专用章);⑹、转院、转诊须附《克拉玛依参保人员外转就医审批表》复印件⑺、除转院外的异地发生医药费须附单位出示的证明。
福建省献血工作办公室无偿献血报销实施细则
福建省献血工作办公室无偿献血报销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用血报销程序,根据《献血法》、《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6】服6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范围适用于在福建省内献血(在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除外)的献血者和献血者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用血报销手续的办理。
2.职责2.1献血服务部门负责报销的受理、报销凭据的初审、报销材料的整理。
2.2财务部门负责报销材料、报销金额会计审核和结算。
2.3献血服务科主管、献血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审批。
3.报销凭据3.1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需提供以下凭据:献血证、有效身份证件、出院小结、收费票据(就诊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和用血费用清单。
3.2献血者直系亲属及配偶用血报销需提供以下凭据:除3.1规定的凭据外,还需用血者有效身份证件、用血者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薄或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系证明)。
3.3献血者和受血者以外人员代理报销的,代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4关于报销凭据的相关说明3.4.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出生证等;3.4.2无出院小结的,可用疾病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或病历等疾病证明相关材料代替;3.4.3发票未体现输血费用的,可由就诊医院在发票上注明输血费金额并加盖公章,或由就诊医院出具证明(内容包括受血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输血日期、输注血液的品种和血量、输血费金额、医院盖章)代替;3.4.4因办理医保报销手续,报销凭据被有关单位收存无法出示原件的,可由收存单位出具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视同原件”,加盖收存单位公章来代替;3.4.5用血费用清单不齐全,但是费用清单体现的输血量大于所能报销的血量的,不影响报销手续的办理。
用血费用清单不齐全,且费用清单体现的输血量小于所能报销的血量,导致无法核算报销金额的,以及无用血费用清单的且无法收集齐全的,可由医院出具证明(内容包括受血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输血日期、输注血液的品种和血量、输血费金额、医院盖章)。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18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18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献血法》有关规定,简化血费报销程序,方便无偿献血相关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我委于去年12月在石家庄进行了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用血报销机制,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在全省分阶段实施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以下简称血费出院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开展范围在河北省采供血及临床输血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联网医院(以下简称联网医院),开展血费出院即报工作。
在我省献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即无偿献血相关人在联网医院临床用血后可在出院时即时报销规定的费用。
省直管县(市)、各县(市)未联网医院的血费报销工作暂由同一区域内承担供血点职能的联网医院负责。
各市区未联网医院的血费报销工作暂由血站承担。
二、工作职责联网医院负责血费出院即报相关材料的初审、信息上传和血费减免工作(包括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报销)。
省血液中心和各市中心血站负责献血者信息的复核工作,同时承担医院办理报销后余留情形的血费报销工作。
三、工作开展步骤1.2014年5月1日-6月30日,在石家庄市安装血费出院即报系统软件并实施。
2.2014年7月1日-9月30日,在唐山、邢台市安装血费出院即报系统软件并实施。
报销血费须携带以下手续
友情提示:报销血费须携带以下手续1、《无偿献血证》;2、用血收据或含有血费项目的出院结算单;3、住院病历首页和输血记录的复印件;4、献血者的身份证;5、如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还须携带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双方户口或派出所证明。
返还用血互助金须携带以下手续(输全血患者收取用血互助金,成分血不收取)1、(1)《无偿献血证》;(2)用血互助金收据;(3)献血者身份证;2、如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还须携带献血者和用血者双方户口;3、有下列证明之一的也可办理返还用血互助金手续;(1)患者单位本年度《完成献血任务证》及患者的工作证。
(2)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3)血液病;(4)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4、不具备上述返还条件的应在用血6个月内,有直系亲属或配偶携带户口、身份证、互助金收据到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后凭上述手续可返还用血互助金。
注:以上手续带齐全后到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用血审批室,根据《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批报销血费或返还用血互助金。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咨询电话:82400120 82436844地址:哈尔滨道外区卫星路28号《黑龙江省献血条例》(摘录)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检测、分离、储存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自初次献血30日起,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一)5年内,可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量;(二)5年后,可享用献血量等量的血量;(三)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600毫升以上的,10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四)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800毫升以上的,15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五)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用血时,先交付用血费用,凭《无偿献血证》、用血结算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原采供血机构报销。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2-06-29为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报销对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二、报销时限、地点和方式献血者须在医疗用血之日起一年内,可自愿选择到区县献血办、驻京部队献血办或相关军队采供血机构、或用血的医疗机构,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报销手续:(一)现场办理报销程序1.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报销人持报销凭证到医疗机构指定部门申请报销。
医疗机构使用《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报销人身份、献血时间、既往献血量、可报销金额、可报销年限等献血情况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分别在《无偿献血证》和《信息系统》中记录本次免费用血信息,并按照核实的报销比例及金额予以报销。
医疗机构定期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县献血办提交相关材料,由区县献血办复核,复核合格的,区县献血办及时转账给医疗机构。
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医疗机构与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军队采供血机构进行信息验证审核,并由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医疗机构报销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和转账。
2.献血办直接报销。
报销人持相关报销凭证就近至区县献血办公室申请办理。
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报销到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3.采供血机构直接报销。
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报销人也可以持相关报销凭证到献血的军队采供血机构申请办理。
(二)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报销程序:报销人将报销凭证邮寄至市献血办公室(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邮寄至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免费将报销资料邮寄至献血者个人;报效金额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卡号或邮寄至指定的地址。
三、报销费用比例根据《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血费报销标准如下:(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四)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如何办理用血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享有的临床医疗用血权利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以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5、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保险待遇的免费用血者,只能享受自付款部分比率进行用血报销。原因是无偿献血免费用血,不作为其他补助的费用,享受其他渠道的报销,不会再重复性的报销;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保险待遇的,用血费用属自费的,则可以办理全免交手续。
6、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无偿献血证》到广州血液中心三楼报销,其他机构发出的《献血证》由发证部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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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您本人未参加过无偿献血,但您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个人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请注意:您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之间的献血量是不能累加的),则请出示您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您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及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您和您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2、如收据原件已被社保或保险公司收取的(有输血项目),由原报销单位出具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说明是否已报销血费和报销比例,以及收取方盖单位(财务)章。
有献血证的直系亲属用血报销流程
有献血证的直系亲属用血报销流程
无偿献血者可以享受免费用血的待遇,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五年之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之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在医院用血是按照程序交钱。
用血报销有两种渠道报销,一是出院结算直接在医院一并医药费及用血报销,二是到当地血站结算。
这两种用血报销手续基本是一样的,(1)献血证。
(2)双方身份证。
(3)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统一填写“XX省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亲属关系承诺书”即可)。
(4)所在医院的用血证明(用血时间、用血量、用血品种、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
(5)用血的发票单据。
目前为了方便病人,用血报销基本都在医院窗口结算时一并报销,凭医院出院所提供的资料再提供献血证及双方身份证即可。
外地就医用血要回到献血地报销,具体情况直接咨询当地血站,报销手续与上述基本一样。
一、住院结算发票:
二、带上双方身份证:
三、献血证原件:
四、医院住院结算材料明细中的用血情况:
五、带上献血者本人银行卡:
六、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单,该单有血站或医院结算时帮你填写:
七、写一个格式化承诺书
希望以上报销流程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2022年09月20日写。
东莞市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规定
东莞市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东莞市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规定:1、凡在东莞市中心血站及其捐血车、捐血点无偿献血者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免费用血权利。
2、无偿献血200毫升以上(含200毫升)、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可报销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3、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含600毫升)、经检验合格的、自献血之日起一个月后,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报销前项规定的费用。
4、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报销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5、根据卫医政发[2009]128号文《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量按1次200毫升计算,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6、用血费报销金额按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物价局粤卫[2006]160号《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第一条(一)、(二)款的定价给予报销;而血液特殊处理费如:滤除白细胞、血液照射、病毒灭活及急诊送血费不属报销范围。
7、根据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凡参加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的血费报销,应在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结算手续后,持相关凭证给予个人支付部分血费的报销(不作重复报销)。
8、无偿献血者逝世后,在办理完最后一次用血报销后收回无偿献血证存档。
9、用血报销须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隐瞒而骗取血费报销,经查实后要追缴所报血费款并取消其此后用血报销资格,同时通报社会保险及相关部门。
10、东莞市无偿献血用血报销程序10.1凡用血报销申请须交验以下资料:10.1.1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原件,留存复印件;10.1.2献血者、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10.1.3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或结婚证原件,留存复印件);10.1.4医院用血证明(含临床诊断、血型、用血品种、用血量),须加盖医院印章;10.1.5必须出具用血交款的原始收据(有财政局或税务局监制印章的票据),如涉及在其他费用需要报销者,请将输血费和其他费用分别开取收据,收据复印件不能用于报销;有参与社会保障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报销时必须提交有关证明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10.1.6医院用血交叉配血单复印件或血液电脑出库单,东莞市以外用血者还须提供该医院检验科(血库)联系电话;10.1.7医院住院电脑清单;10.1.8献血者银行账户复印件;10.2备齐以上资料后到东莞市中心血站业务股填写《东莞市中心血站捐血者与亲属用血报销申请表》,交献血服务科查询、业务股核对,经血站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进行银行转账;如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请邮寄快递所需资料到东莞市中心血站业务股;10.3报销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大宁宁江路19号3楼东莞市中心血站业务股。
献血者亲属用血报销流程
献血者亲属用血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1. 准备相关材料在开始报销流程前,献血者的亲属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献血证:献血者本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前往献血点领取献血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南府办[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3〕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9日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南宁市献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以下简称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受益人,是指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同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参加互助献血的公民,享受无偿献血待遇。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报销费用为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不包括医疗机构进行的血型鉴定费、输血前检验费、配血费及储血费等费用。
第四条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无偿献血在先,费用报销在后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全血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全血收费标准计算。
机采成分血献血者每捐献一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折算800毫升全血。
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可以享受的临床用血报销量按《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操作规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规范。
用血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发票日期为准。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首次献血时,应当将受益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填写在无偿献血证书的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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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直系亲属办理报销手续请到韶关市芙蓉东路158号韶关市中心血站(联系电话:8520120,8532711)。
具体明细如下:
1、献血者本人用血:5年内按3倍献血量,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退回用血互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献血证;②用血人、办理人身份证;③住院疾病诊断书;④用血互助金收据;⑤住院发票(参加医保的需带总结算表和用血住院一日清单)。
2、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用血:献血者献血满600ml后一个月起,3年内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用献血量的2倍血量,3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退还互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献血证;②献血人、用血人、办理人身份证;③住院疾病诊断书;④用血互助金收据;⑤住院发票(参加医保的需带总结算表和用血一日清单);⑥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证明(户口本、单位证明、居委证明、结婚证件之一)。
3、单位完成献血计划: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其职工次年临床用血时可退还相应的用血互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②用血者本人和办理人身份证;③住院疾病诊断书;④用血互助金收据;
⑤单位证明;⑥住院发票(参加医保的需带总结算表和用血住院一日清单);⑦用血者在职合同书或聘书(退休者带退休证)原件。
4、社会指定互助献血:经韶关市中心血站检验合格,按互助者所献血量(用血后两个月内献血)1:1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需提供以下材料:①互助者献血证;②互助者、用血人、办理人身份证;③住院疾病诊断书;④用血互助金收据;⑤住院发票(参加医保的需带总结算表和用血一日清单)。
材料提供齐全后,市献血办主管领导审核。
注:1、根据韶血办[2004]10号《关于下发〈韶关市临床用血成本费及互助金减免须知〉释义》第四条第八项之第一款的规定,需长期输血(6个月以上)的或需要通过输血来维持生命的病人根据病情酌情减免临床用血互助金。
2、献血者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子女及配偶。
3、临床用血血液成本费及退还用血互助金报销需在出院后6个月内办理。
如有不明之处请登陆韶关市中心血站网站/查看《韶关市区减免临床用血血液成本费及退还互助金指南》!
祝你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