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主权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与分析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西方政治制度 学习整理(1)

西方政治制度导言一、基本概念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应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通常把国家的性质称为国体。
政体: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具体包括设置哪些国家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如何组织、如何产生、权力如何划分、如何相互配合和牵制等。
政体体现一个国家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利分配的关系。
政府制度:主要指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以及它在整个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国家结构:指的是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其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
国家结构决定了调整和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权力划分的基本原则。
制度安排上则具体表现为如何规范和维护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全国政府与成员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国家结构指的也就是一个国家的纵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
政体与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直接体现国家的统治者如何进行统治)。
一个国家的政府制度与政体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实行什么样的政体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制度。
政治体制:指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运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序和具体环节等。
其目的是区别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政治领域的改革只表述为政治体制改革,通过改革这个制度的具体形式、具体环节和运作方式来完善政治制度。
就是强调要坚持根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指一个国家整个政治统治形式,包含国体、政体、国家结构、政府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所有内容。
而且涉及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之外的一切政治单位或政治角色(公民和选民、政党和利益集团、新闻和大众传媒的,等等)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等。
政体是政治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
二、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首先,有助于区分中国政治制度和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其次,是我们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再次,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的内政外交及其走向,分析内外政策的形成根源和制定过程。
英国的政治组织形式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政治制度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以两党制、常任文官制以及地方自治为主要特点。
英国宪法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
从法律上看,英王独揽国家大权,但法律规定的“国王不能犯错误”原则,使英王须根据他的大臣的建议执行职务。
因此,英王并无实权,王权多属礼仪性的。
但是,英王作为国家统一和团结的象征,仍是英国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英国采用议会内阁制。
根据“议会主权”原则,由下院、国王和上院组成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
国王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并由他组阁行使行政权,对议会负连带责任。
虽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机关分别设置,但是,英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并不分立。
因为,内阁作为下院多数党的代表,可以有效地控制立法。
英国政府不设专管司法行政的部门,而由首相提名并经英王任命的大法官以及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主管司法行政。
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院长、上院议长、内阁阁员,也是执政党的成员,负有司法、立法、行政的职责。
法官均实行任命制。
上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是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
英国司法机关不具有违宪审查和解释权,但法院的重要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英国的政权组织关系十分复杂,但在三个权力机关错综结合的权力关系中,内阁居于核心地位。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内阁权力扩大,“议会主权”日渐让位于“内阁主权”(英国首相、英国内阁、英国议会、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篇: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存在着自身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也不例外。
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最能反映英国的宪政制度特点的基本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产生议会主权原则是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有议会之母之称,创建于13世纪,迄今有700多年的历史。
最早的议会只是国王的附庸品,直到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的经费,才召集各阶层人士参加会议,这也成为了一种惯例。
17世纪以前,英国没有议会主权的概念,议会立法在当时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中,并不占据突出地位。
君主的敕令、法庭也认可习惯法及自然规则超越议会立法,在议会立法与上述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议会立法往往被宣告无效。
1688年的革命,使得议会在国王的斗争中取胜,法庭也与其站到了一起,进而确定了议会的主权地位。
1689年《权利法案》其中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废除法律,无权征税,无权在平时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并规定维护议员及议会的选举权利、议会议事自由及免责原则等。
议会政治上的主权地位由此确立。
1688年后,普通法的法官便转而服从于议会至上的权利。
因此,议会是至上的立法渊源和法律意志必须被遵守的说法就成为了英国宪法的法律基石。
经典论述对于英国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性说法很多,最常被引用的名言莫过于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
这句话很形象的道出了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特点。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对议会主权特征做了最精准的描述,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利,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
由此可见,戴雪认为只有议会立法在效力上是最高的,无任何力量可以与之相抗争。
新发展随着垄断经济带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无论戴雪的学说本身,还是英国议会的权限,都经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
英国议会制度的变迁_从_议会主权_到_行政集权_

象征性的, 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 国王批准法律, 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 国王只是履行 一下手续; 国王解散议会, 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 能采取行动。
英 国 议 会 居 于 优 越 于 其 他 机 关 的“ 至 上 ”地 位 , 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英国议会立法的职 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立法、监 控财政、监督政府。
英国宪法的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

英国宪法的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作者:丁奕萍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1期关键词:议会至上;法治原则;欧洲共同体一、议会至上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拥有三个重要的特点。
它的第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英国的立法机关有权修改任何法律,而且修改这些法律的方式和程序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的区别;第二个重要的特点是:英国宪法与其他法律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没有任何地位上的区别;第三个重要的特点是:英国任何机构,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其他机构都没有权力废除议会制定的法案,也没有权利对该法案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宣布该法案无效。
根据议会至上原则以上的三个重要特点,我们可以看出英国议会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无上的权力,只要它愿意,它就可以随时修改宪法,也可以溯及既往的进行立法,更可以确认违法行为是合法化的行为,它甚至可以解散英联邦或者改变英国政体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由此可见,议会至上原则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所以说是至高无上的。
但是戴雪在阐述议会至上原则时又认为其实议会实际上受到了来自于两个方面的限制的。
一个方面是来自外部的制约,是指来自于民众的制约,因为英国是代议制民主,这一政体就决定了议会不可能完全脱离选民的意愿,一旦他们的行为背离了选民的初衷,就会减损议会的权威;第二个方面的制约是来自于内部的,也就是说议会组成人员每个人都会有最起码的内心理性和道德底线,这就决定了他们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都会受到自己良知的约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理性。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一般也是具有三层含义的。
第一层含义是指:政府是没有专断的权力的,也就是说在英国每一个人,只要没有经过法院依据普通法进行审判,判决其违反法律之外,不允许受被施以任何惩罚。
这也就是说法律具有绝对权威,不允许在法律之外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第二层含义是指;每一个英国人都必须遵守英国法院的普通法律,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受同一法律的管束;第三层含义是说:宪法的一般规则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英国责任内制的确立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确立1、“议会至上”和“虚君制”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又称“责任政府制”或“代议政府制”,处于资产阶级内阁制的较高发展。
它主要是指国家垂下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换言之,“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内阁制奠定的基石,是与“虚君制”并存的。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1.内阁制的萌芽第一代立宪君主威廉三世性情刚愎,富于政治和军事才能,起初总想在没有内阁顾问的情况下亲自决断大事。
可是当他于1690年夏季率军征伐爱尔兰,又因玛丽女王性格荏弱而难以独掌王权时,便建立了一个9人内阁,襄助女王处理国务。
……威廉三世在即位后的头几年尽力维持一个兼容两党的混合内阁,企图用扶弱抑强的手段来加强自己的势力。
……1694年,威廉三世任命辉格党人组成第一个一党内阁时,议会中的多数派是托利党人及其支持者。
直到次年大选时,辉格党人才成为议会中席位较多的党派。
这就不难看出,辉格党人在1695年的胜利不是他们组阁的原因,而是结果。
这种先组织内阁,后得到选民认可的史实,说明当时有内阁而无责任内阁制。
而且,不仅1694年内阁是如此组成的。
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③时期,没有一届内阁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通过阅读这条材料,我们可以知道:①1690年,当威廉三世忙于爱尔兰时,他不得不设立内阁,以协助性格荏弱的玛丽女王处理国务。
②设立兼容两党的混合内阁,起初是威廉加强王权的重要手段。
③1694年,当他任命辉格党人组成第一个一党内阁时,辉格党人并不是议会中的多数派。
④1695年,辉格党人的胜利是他们先组织内阁,后得到选民认可的结果。
⑤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时期,内阁都不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从这条材料中,我们还可以得知:①从专制国王或立宪君主的角度看,加强王权都是他们最迫切的主观愿望。
②在君主立宪制度下,议会与国王和政府大臣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就为内阁制萌芽奠定了政治基础。
③在第一代立宪君主时期,萌芽中的英国内阁制并不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知识清单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知识清单一、君主立宪制的起源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那个时期,英国的政治权力分散在国王、贵族和教会之间。
随着时间的推移,贵族们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力,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约束机制。
13 世纪初,约翰王在位时随意征税,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
贵族们联合起来,迫使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为后来君主立宪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君主立宪制的形成过程1、资产阶级革命17 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场革命的根源是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封建专制统治之间的矛盾。
革命期间,国王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英国经历了短暂的共和时期。
但随后,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又引起了人们的不满。
2、光荣革命1688 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
这次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政变,迎立了荷兰执政威廉和他的妻子玛丽为英国国王和王后。
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为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3、《权利法案》的颁布1689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
该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明确的制约,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不得随意废除法律、不得停止法律的执行等。
从此,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开始确立起来。
三、君主立宪制的特点1、国王统而不治在君主立宪制下,国王虽然是国家元首,但只是象征性的存在,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国王在名义上仍然是国家的最高领袖,但实际权力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
2、议会主权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决定财政预算等重要权力。
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上议院由贵族组成,权力相对较小;下议院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掌握着实际的权力。
3、责任内阁制内阁由首相组建,内阁成员通常是议会中的多数党成员。
内阁对议会负责,如果内阁失去了议会的信任,就必须辞职或者重新进行选举。
首相是内阁的首脑,掌握着行政大权。
四、君主立宪制的运行机制1、议会的运作议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通过各种法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主要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二者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从形式上看,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是属于是一种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
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利益,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体是人民。
西方议会制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关系的场所。
议员由竞选产生,竞选则以金钱为后盾。
议员不对选民负责,不受选民监督,选民无权撤换议员,议员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
议会制度下,其组成人员被称之为议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其组成人员称为人民代表。
从人员的资格来看,议员的基本资格是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居住条件和排除条件。
有资格成为候选人的人是非常普遍的,但是,能实际成为候选人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要最后当选更是难上加难。
中国人民代表资格则没有如此多的限制,凡年满18 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从构成来看,西方国家议员的人数较少,是职业的、专门的职务。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较多,除人大常委会成员是专职以外,其余代表多是兼职。
从产生来看,议会制下,上议院议员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由间接选举产生;三是由任命产生;四是由世袭产生。
下议院议员一般都按普遍、平等、直接原则,在议会选区竞选产生。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产生,其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任期也不同。
第二,经济基础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议会制则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工具。
第三,组织和活动原则不同。
议会作为立法机构有多种组成形式。
一般而言,议会由议长、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构成,名称不尽相同。
从目前情况来看,内阁制国家下议院的地位和权力高于上议院,在总统制国家是同等的。
专题二民主制度的原则

本质在于分割君权,限制君权,成为分权制衡的宝贵思想源泉
卢梭: (人民主权论) 卢梭是第一个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原则的人, 人民主权论直接来源于他的代表作《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论直接来源于他的代表作《社会契约论》 1、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权利凌驾于其上) 2、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以有支配主权的所有者) 3、主权是不可分割的(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 4、主权是不能代表的(意志不能有中间的东西) 带有浪漫政治主义,抽象、难以把握和实践
代议制的意义
1、人民主权(权力的终极来源在于人民) 2、少数服从多数 3、在国民监督和批评下会议和政务公开 ①执政党 发表各自的政见,取信于民 ②反对党
代议制的缺陷
1、集体平庸 选举出来的议会和政府知识水平低下 2、阶级立法 议会有受到利益集团控制的危险,不一定能代表社 会普遍的利益 3、是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最好的政治外壳” 、是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最好的政治外壳” (代议制这种政府形式可以更有效地用来过滤、限 制和规范人民参与政治的范围和内容,从而使他们 通过控制代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控制国家权力)
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依据:人民主权 人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国家 和法是人的需要的产物,人的本性自然构成了国 家和法的本质,因而国家存在的全部理论就在于 保护个人的天赋人权。 ①减少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和个人自由的干预
即国家是守夜人,(消极自由) 守夜人,(消极自由)
②二战后,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加大,于是人民要求国家和政府通过干预
霍布斯: (君主主权论) ①主权者不受契约约束,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 ②国家主权就是君主主权 ③政治领域——专横 经济领域——自治 反映了封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抗与妥协
西方政治制度答案版

简答题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课程的特点;1.政治性。
要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利益观点来分析西方政治制度。
2.系统性。
从动态来说,它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现状;静态上,它研究政治制度的全部,既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制度,又包括宪法、政党、选举制度;就某一具体制度来看,既研究其具体的产生、发展,又研究其各方面的具体规定3.广泛性。
研究的范围涉及整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又突出西方几个主要国家。
在课程结构上,既安排了对西方各国政治制度的共性的概括,又安排重点国家特性的研究。
4.知识性。
这门课的理论寓于广泛的具体制度、具体知识中。
学习这门课程时,要认真了解与掌握西方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并运用正确的观点进行分析。
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研究对象、基本特点、发展阶段、产生的条件;研究对象:研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为实现其阶级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和管理方法。
其中包括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机关的体制和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系列具体制度。
基本特点:1、“主权在民”原则.主权即国家主权,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
“主权在民”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是针对“主权在君”提出的,从实质上看,两者争锋的焦点问题是有谁掌握主权。
2、代议民主制.根据“主权在民”原则,公民通过选出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是以议会为核心的政治制度。
3、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分权制衡原则.孟德斯鸠创立了完整的分权制衡理论,他指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行政机关和法院行使。
4、法治原则.最早由洛克论述,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必须限制政府权力,必须保障公民权利和坚持司法独立。
5、人权原则.人权的内容从原来的基本权利概念扩展到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其中包括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6、普选制原则普选制的确立保证了公民普遍选举权的行使,普选权指每个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人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确立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确立1、“议会至上”和“虚君制”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又称“责任政府制”或“代议政府制”,处于资产阶级内阁制的较高发展。
它主要是指国家垂下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换言之,“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内阁制奠定的基石,是与“虚君制”并存的。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1.内阁制的萌芽第一代立宪君主威廉三世性情刚愎,富于政治和军事才能,起初总想在没有内阁顾问的情况下亲自决断大事。
可是当他于1690年夏季率军征伐爱尔兰,又因玛丽女王性格荏弱而难以独掌王权时,便建立了一个9人内阁,襄助女王处理国务。
……威廉三世在即位后的头几年尽力维持一个兼容两党的混合内阁,企图用扶弱抑强的手段来加强自己的势力。
……1694年,威廉三世任命辉格党人组成第一个一党内阁时,议会中的多数派是托利党人及其支持者。
直到次年大选时,辉格党人才成为议会中席位较多的党派。
这就不难看出,辉格党人在1695年的胜利不是他们组阁的原因,而是结果。
这种先组织内阁,后得到选民认可的史实,说明当时有内阁而无责任内阁制。
而且,不仅1694年内阁是如此组成的。
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③时期,没有一届内阁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通过阅读这条材料,我们可以知道:①1690年,当威廉三世忙于爱尔兰时,他不得不设立内阁,以协助性格荏弱的玛丽女王处理国务。
②设立兼容两党的混合内阁,起初是威廉加强王权的重要手段。
③1694年,当他任命辉格党人组成第一个一党内阁时,辉格党人并不是议会中的多数派。
④1695年,辉格党人的胜利是他们先组织内阁,后得到选民认可的结果。
⑤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时期,内阁都不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从这条材料中,我们还可以得知:①从专制国王或立宪君主的角度看,加强王权都是他们最迫切的主观愿望。
②在君主立宪制度下,议会与国王和政府大臣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就为内阁制萌芽奠定了政治基础。
③在第一代立宪君主时期,萌芽中的英国内阁制并不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议会主权原则

浅析议会主权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政制度的基石。
其核心内容是指议会在立法方面具有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没有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能对其立法权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
议会主权原则确立于17世纪末,即在1688年光荣革命结束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削弱王权。
它的形成和确立有坚实而深厚的理论基础,许多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都对这一原则的确立作出了杰出的理论贡献,其中洛克是较早较系统阐述这一原则的。
洛克在1690年发表了《政府论下篇》,集中阐释了自然法论、天赋人权说和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的合理性,为英国1688年的革命作理论上的辩解。
他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在这种状态下,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天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但是因为自然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便,必然发生一些人侵犯另一些人天赋权利的情况。
为了使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得到保护,人们于是签订契约,组织政府,这种政府的最好形式是议会制。
因为议会是人民的代表的集会场所或曰组织形态,人民的意志是主权的体现,那么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人民全体利益,表达社会公共意志,就自然是人民的最高意志——主权的体现者,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载体,也就是说议会主权是源于人民主权。
另外,人民并不能也没有必要直接行使其主权。
因此由议会来掌握主权是最合情合理的一种权力体制安排,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组织形式。
立法权是国家各种权力中的最高权力,因为它是“人民委托的权力”,必须要由议会来掌握。
同时他也意识到议会主权所体现的主权在民随时有受到专制主权威胁的可能,所以他认为议会的立法权应高于君主掌握的执行权,只有在这种权力关系和权力体制下,议会主权所体现的主权在民才有切实的保障。
由此,洛克就比较完整地阐述了议会主权原则:一方面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中处于最高地位,行政和司法等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的权力适从立法权中得到人民代表公共意志的授权而派生的,因此执行权必须对立法权负责。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议会君主制

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
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政治特点: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力(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首脑,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仍存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权力运行: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
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
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
发展历史: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力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
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
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典型国家:英国: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
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
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
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
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英国的议会制度与君主立宪

英国的议会制度与君主立宪英国的议会制度和君主立宪是英国政治体系的两个核心组成部分。
议会制度是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机构在政府决策中具有重要的角色和权力。
而君主立宪则是指国家元首担任象征性角色,而实际的政治权力由议会和政府掌握。
议会制度在英国历史上具有悠久的传统。
早在13世纪,英国就有了具有代表性的议会。
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下议院由普通公民选举产生。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和审查预算。
议会的权力在历史上逐渐增加,成为英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君主立宪制度的核心是君主的地位和职责。
英国君主是国家的元首,但并不具有实际的政治权力。
君主的主要职责是象征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以及代表国家参与外交活动。
君主的权力主要体现在签署法律和政府决策的批准上。
君主的地位是通过继承而来的,一般不受选举的限制。
议会制度和君主立宪制度相互制约和平衡。
议会作为代表人民意愿的机构,具有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的权力。
政府必须在议会的监督下行使权力,并接受议会的审查。
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扮演着象征性的角色,但在实际政治决策中没有直接的权力。
君主必须依靠议会和政府的支持来行使职责。
议会制度和君主立宪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英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而是依靠习惯法和法律来规范政治体系。
议会制度和君主立宪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都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
宪法和法律保障了议会的权力和地位,同时也规定了君主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英国的议会制度和君主立宪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
其中最重要的是1649年的英国内战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
英国内战结束了君主专制的统治,确立了议会的主权地位。
光荣革命则进一步限制了君主的权力,加强了议会的地位。
这些改革为英国的议会制度和君主立宪制度奠定了基础,也为英国的政治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英国的议会制度和君主立宪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影响。
许多国家在建立政治体制时都参考了英国的经验和制度。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一)议会主权原则1.议会有权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2.法院必须适应议会通过的法律3.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宣告法律无效(二)法治原则1.任何人均不应由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到处罚2.公民触犯法律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才能予以处罚3.国家和个人是平等的,官吏履行职责的行为和私人行为均应受普通法院的管辖,适用同一的法律原则(三)不成文宪法原则(四)单一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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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英国宪法基本原则包括:
(一)限制王权原则。
(二)议会主权原则。
(三)人权原则。
(四)法治原则。
在英国,王权受到了限制,权力归议会,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议会的立法权没有限制,议会可以就任何事情制定法律,也可以修改和制定任何已制定的法律,而且不需要特别的程序。
议会通过的法律是最高法律,其他机构制定的法律从属于议会的立法。
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执行,其他机关无权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必须取得议会的多数才能成立,并且要对议会负责。
总之,在法律上最高决定权在议会。
这也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的重要成果。
当然,随着政党制度的形成,议会又被政党所控制。
[1]
英国宪法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最高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法律。
美国学者阿瑟·库恩从比较的角度考察英美宪法后曾指出:“对英国的宪法,我们可以勉强地称它如同一种宪法。
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国会的主权。
”“议会主权”首先体现在立法方面,国会拥有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
其次,国会还拥有对政府行政与财政的监督权、弹幼权和理论上的最高司法权。
在“光荣革命”以后,英国议会权力得到空前加强,19世纪中叶,这种权力达到顶峰,议会的政治影响进人“黄金时代”。
在这个国会权力光芒万丈的时代“国会可以做的事情,凡非自然法则上不可能的,均包括在内,甚至有些人毫不犹豫地用近于夸张的词句称之为…国会的万能‟甚至说“除了将男变女及将女变男以外,无论什么事情,国会都可以做”。
但是19世纪末期以后,英国政党制度已经确立,议会多数党按照惯例成为当然首相,议会作用开始逐步下降。
在英国这种变化表现为:一方面,以内阁为首的行政权力迅速膨胀,严重威胁到议会权力,加之议会中的党争因素,议会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职能逐渐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随着“委托立法”的盛行,行政机关对议会权力在立法方面也进行冲击。
据统计,1922年至1931年政府通过的法律每年多达400件,而1920年至1937年国会通过的法律平均每年不足70件,同期行政部门发布的命令、法规多达1400件以上。
委托立法侵犯下议院立法权的做法一度引发英国法律界的批评。
可以认为,伴随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有利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这势必侵夺议会的权力,这在现代已经成为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