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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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英国宪法基本原则包括:
(一)限制王权原则。
(二)议会主权原则。
(三)人权原则。
(四)法治原则。
在英国,王权受到了限制,权力归议会,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议会的立法权没有限制,议会可以就任何事情制定法律,也可以修改和制定任何已制定的法律,而且不需要特别的程序。议会通过的法律是最高法律,其他机构制定的法律从属于议会的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执行,其他机关无权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必须取得议会的多数才能成立,并且要对议会负责。总之,在法律上最高决定权在议会。这也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的重要成果。当然,随着政党制度的形成,议会又被政党所控制。[1]
英国宪法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最高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法律。美国学者阿瑟·库恩从比较的角度考察英美宪法后曾指出:“对英国的宪法,我们可以勉强地称它如同一种宪法。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国会的主权。”“议会主权”首先体现在立法方面,国会拥有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其次,国会还拥有对政府行政与财政的监督权、弹幼权和理论上的最高司法权。
在“光荣革命”以后,英国议会权力得到空前加强,19世纪中叶,这种权力达到顶峰,议会的政治影响进人“黄金时代”。在这个国会权力光芒万丈的时代“国会可以做的事情,凡非自然法则上不可能的,均包括在内,甚至有些人毫不犹豫地用近于夸张的词句称之为…国会的万能‟甚至说“除了将男变女及将女变男以外,无论什么事情,国会都可以做”。
但是19世纪末期以后,英国政党制度已经确立,议会多数党按照惯例成为当然首相,议会作用开始逐步下降。在英国这种变化表现为:一方面,以内阁为首的行政权力迅速膨胀,严重威胁到议会权力,加之议会中的党争因素,议会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职能逐渐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随着“委托立法”的盛行,行政机关对议会权力在立法方面也进行冲击。据统计,1922年至1931年政府通过的法律每年多达400件,而1920年至1937年国会通过的法律平均每年不足70件,同期行政部门发布的命令、法规多达1400件以上。委托立法侵犯下议院立法权的做法一度引发英国法律界的批评。
可以认为,伴随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有利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这势必侵夺议会的权力,这在现代已经成为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