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挪用资金罪会怎么处罚
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克礼,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富平县人,私营企业主,系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三水欣华投资有限公司、吉星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乐昌市花园街xxxx;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07年6月1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9月24日由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08年4月2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 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王克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峻,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冬前,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湘潭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昌山中路xxxxxx。
2002年12月至2007年1月17日任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工作。
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07年6月1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9月24日由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08年4月2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
2008年9月17日,被告人肖冬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建华,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09]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慧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楚贤、人民陪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审员何俭松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冬青担任法庭记录。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安部关于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安部关于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挪用单位资金的立案标准有:1.挪用一万元到三万元以上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2.挪用一万元到三万元以上去赚钱的;3.挪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进行违法活动的。
一、公安部关于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注意,在这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别人使用,但未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而且挪用数额较大,时间上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也能定挪用资金罪。
所谓“营利活动”,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
一、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和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而是企图归己不还。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
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李薇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薇案件是指2019年发生在我国的一起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的案件。
李薇,女,原某公司财务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还因为李薇曾是一名优秀的企业管理人员。
二、案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进行侦查。
(2)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但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七)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标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立案追诉标准【刑法法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的,金额大,不超过三个月,或者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金额大,为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如果单位使用的资金数额很大,或者金额很大,则退还金额超过三年。
十年监禁。
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法第一款所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或者委托人的资金,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一、旧的追诉标准:(1)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的规定(公法[2001]11)最高国家公安部关于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挪用资金(“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多万元,拖欠三个多月的;2、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多元至三万元以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3、挪用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的非法活动。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管辖公安机关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010年)第85条[挪用资金(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贷款的,应当立案起诉:(一)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拖欠三个月以上的;(二)挪用单位资金10,000至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三)挪用单位资金数额五千元至二万元的违法行为。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其中的数额、情节,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而结合《刑法》中的规定,一般犯此罪的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是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进行处罚。
当然要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同时不退还的话,则可以对罪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384条)(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立案标准挪用资金是指将本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挪作他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标准。
挪用资金的数额标准是指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对立案的影响。
一般来说,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数额较小,影响较小的挪用资金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二、行为标准。
挪用资金的行为标准是指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及非法占有或者非法牟利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仍然需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法律制裁。
三、社会影响标准。
挪用资金的社会影响标准是指挪用资金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
如果挪用资金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影响较小,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数额大小、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的标准。
在处理挪用资金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予以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依法公正处理挪用资金案件,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挪用资金行为的预防和监管,减少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之,挪用资金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挪用资金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依法公正处理挪用资金案件,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
挪⽤资⾦罪刑事判决书挪⽤资⾦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要怎么样才会触犯挪⽤资⾦罪的法律底线呢,挪⽤资⾦罪⼀般发⽣的地⽅就是公司,有的⼈为了⾃⼰的利益擅⾃挪⽤公司的资⾦,那么挪⽤资⾦罪的⽴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挪⽤资⾦罪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眉⼭市东坡区⼈民检察院。
被告⼈刘某某。
眉⼭市东坡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某犯挪⽤资⾦罪,于2015年3⽉31⽇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持公诉,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8⽇起,被告⼈刘某某应聘到眉⼭市**农资公司当业务员,负责送化肥并收货款。
⾃2013年3⽉⾄2014年5⽉,被告⼈刘某某陆续挪⽤邹某某、吴某某等客户交纳的货款⽤于⽇常开⽀。
公司发现后,被告⼈刘某某通过⼯资抵扣、现⾦还款等⽅式还款40904元。
截⽌案发前,刘某某尚⽋公司66550元。
被告⼈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
上述事实,被告⼈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送货存根单,辨认笔录,业务员聘⽤合同,眉⼭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帐⽬明细,还款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梁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邹某某的证⾔,到案经过,被告⼈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挪⽤公司资⾦归个⼈使⽤,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其⾏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资⾦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被告⼈刘某某系初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有坦⽩情节,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第⼀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犯挪⽤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
挪用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基础,对于维护公司信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挪用注册资本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明确禁止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挪用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引言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基础,它反映了公司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应当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不得挪作他用。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挪用注册资本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分析挪用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挪用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1. 违反《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挪用注册资本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公司改正挪用注册资本的行为。
(2)罚款:监管部门可以对挪用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罚款。
(3)撤销注册资本: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撤销公司的注册资本。
2. 损害公司权益挪用注册资本会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同时,挪用行为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公司信誉。
3. 损害债权人利益挪用注册资本会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得到足额赔偿。
4. 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挪用注册资本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措施1. 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防止挪用行为的发生。
2. 加强财务监管公司应加强财务监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3.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债权人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
4. 加强员工教育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挪用行为的发生。
5. 强化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挪用注册资本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结论挪用注册资本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明确禁止的,其法律后果严重。
资金挪用依据的会计法
资金挪用依据的会计法资金挪用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处理资金时,将他人的资金用于非法目的或非授权用途的行为。
在会计法中,对于资金挪用的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
本文将从会计法的角度出发,对资金挪用的依据进行探讨。
一、会计法对资金挪用的规定会计法是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法律,对于会计活动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管理。
在会计法中,对于资金挪用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资金挪用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资金挪用是指会计主体将应当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非法使用于其他用途,或者非法占有、挪用他人资金的行为。
2.资金挪用的种类会计法对于资金挪用的种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资金挪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挪用资金,即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二是占有、挪用他人资金。
3.资金挪用的责任追究会计法对于资金挪用的责任追究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资金,并按照规定报告、公示。
对于违反规定的资金挪用行为,会计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会计法对资金挪用的依据,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的财务主管小李,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他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投资,获取了相应的收益,但未向公司报告或公示相关情况。
这种行为属于资金挪用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小李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制度的要求,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可以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小李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小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资金挪用数额较大,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小李的行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将面临刑事追究的后果。
三、预防资金挪用的措施为了避免资金挪用的发生,企业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2017挪用资金量刑标准
2017挪用资金量刑标准在2017年,我国司法界对于挪用资金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挪用资金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2017年挪用资金量刑标准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清晰的了解。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单位资金、货物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而在2017年的修订中,对于挪用资金数额的界定更加明确,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提高到了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情形,这也意味着对于挪用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其次,2017年的量刑标准在考虑挪用资金数额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对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在刑法修订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刑期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于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情节严重的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调整不仅体现了对于挪用资金行为的严惩态度,也更好地体现了对于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最后,2017年的刑法修订还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数罪并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对于挪用资金罪与受贿、行贿、贪污等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同时涉嫌多种犯罪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总的来说,2017年的挪用资金量刑标准的修订,更加准确地把握了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更好地体现了对于挪用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于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这一修订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录【相关规范】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2.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3.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4.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5.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8.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9.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3.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正文【相关规范】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19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的处罚经济法教学案例
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的处罚【案例介绍】赵某现年38岁,是射阳某公司的供销员。
1998年初,赵某受单位指派,前往吉林省通化市追要货款。
当在通化市粮管所要款时,粮管所告知赵某,通化市饲料公司欠他们5万余元款子,可由赵某直接要回抵算欠射阳方的面粉款。
赵某找通化市饲料公司时,饲料公司答应5万多元可以还给赵某,但提出用玉米抵算。
赵某把玉米在东北和南方的差价盘算了一下,觉得有利可图,当即返回射阳县,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射阳县第一饲料厂签订了600吨玉米的购销合同。
此后不久,赵某在东北追款时,又把辽宁省海城某批发部还给该公司的14万元货款,划出6万元汇给通化饲料公司,连同所欠5万余元欠款,共购得900多吨玉米运抵射阳,履行与射阳县第一饲料厂的购销合同。
赵某的心思是,以本厂名义购得的600吨玉米的差价归企业所有,多购销300吨玉米的差价归自己。
但是,赵某“瞒天过海”的把戏并没有如愿演下去,第一饲料厂负责人更换,货款收不回,赵某无法向厂里交帐,只得交待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1998年下半年,赵某又故伎重演,在吉林省通化市将收得的巨额货款擅自汇入私人开设的帐户上,挪用近20万元购买当地玉米,南销盐城等地。
这次买卖成功了,赵某获取利润5500元。
1999年,赵某因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所在公司的经理陆某,也一直在琢磨怎样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点好处。
1998年初,该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一批项目要下马。
令人惊讶的是公司以低价将设备和技术卖给了新美公司,不久新美又将这些设备和技术转让给其它公司,从中获得了巨额收益。
新美公司因此送给陆某30万元人民币以及金首饰若干件,共计人民币37万元。
一年后,陆某又将公司200万元公款借给朋友炒股票,原来说定借期一个月,但朋友的股票被套牢了,迟迟无法归还。
这受贿和挪用公款两项罪把陆某送进了监狱。
陆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几种观点】1、陆某是违法行为,赵某不是违法行为,因为《公司法》只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挪用公司资金要受处罚,没有规定职工这样做也要受处罚。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挪用资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危害。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标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挪用资金的定义挪用资金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或财物,不用于其原定的用途,或者用于自己谋取私利。
挪用资金通常是以欺骗、隐匿等手段进行的,其目的是获取个人或团体利益,而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挪用资金的立案条件要定罪立案对挪用资金进行审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方面: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以故意为目的的,即犯罪分子明知使用的资金是他人的,并且有将资金用于个人谋取私利的故意。
2.客观方面:资金的挪用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而不是抽象的意图。
实际使用他人资金,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途径的行为构成犯罪。
3.侵害客体:必须明确挪用资金的客体是他人或单位的财产,必须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4.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刑法》中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在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挪用资金案件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更为严格。
2.挪用目的:犯罪分子挪用资金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为了违法获利、敛财等目的,其定罪的可能性更大。
3.社会影响:挪用资金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影响范围广、损失严重的案件更容易被定罪。
4.行为方式:挪用资金的行为方式包括手段、程序等,是否采用了欺骗、偷窃等非法手段也会影响定罪标准。
5.其他因素: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自首、悔罪等表现,是否有立功表现等,这些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
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司法实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会根据证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罪,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2022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2022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根据犯罪情节所确定
的惩罚程度和相应的罚金数额。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有三个层次,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可能会处以罚金。
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量刑标准依据以下因素来确定:
1. 涉案金额大小。
挪用公款罪是以涉案金额为标准来确定罪名与量刑的,涉案金额越大,处罚也相应越严厉。
2. 犯罪方式和手段。
例如,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或伪造文件、凭证等方式进行挪用,这些都可能增加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导致刑罚加重。
3. 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例如,犯罪人员是否是国家机关或金融机构等有权机构的工作人员,犯罪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都将纳入量刑考虑范围。
根据以上因素,可大致分为以下几档量刑:
1. 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下的一般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 涉案金额在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的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涉案金额在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以上的情形,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量刑标准仅为参考,并非法定量刑,实际情况还需具体评估,因此具体判决还需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和其所构成的犯罪的实质性特征。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挪用资金犯罪及立案追诉标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行为人挪用资金系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即行为人先基于职务职责占有、控制或者支配着本单位的合法财物,随后行为人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如果不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使用了单位资金,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这里所说的资金,包括单位管理控制的以货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所有财产,如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虽然所有权最终不归属于单位,但因委托关系由单位合法占有或持有的资金,例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归还的意愿和动机,此为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根本界限。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所侵犯的仅是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虽然非法取得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非法占有,而是准备后续归还。
职务侵占罪则是将单位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意思。
实务中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最后不退还资金时,对其应定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考虑行为人是因挪用资金后想还而还不上,还是挪用资金后转变了态度,企图非法占有该资金。
前一种情况仍构成挪用资金罪,后一种情况则存在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
第四,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何谓“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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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资金罪会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时候,也是要求具体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才行,另外法律中也规定只有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话,则成立的应该是挪用公款罪。
那现实中如果涉嫌挪用资金罪会怎么处罚?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二、哪些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二)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涉嫌挪用资金罪会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尚不能确定就一定会构成此罪,此时还需要看收集到的证据,同时经过了法院的审判之后,才能确定是否与罪。
一般成立挪用资金罪的,如果可以积极退还的话,那么此时也是会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
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