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咸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咸政规〔2018〕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重要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金融部门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绿色崛起”的决策部署上来,聚焦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引导资金回归实体经济本源,着力加强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开放金融建设,不断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激发实体经济创新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构建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加快建设贺胜金融小镇和“金融港”,大力引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入驻,建设以大型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为中心,大量中小金融、类金融机构为支撑,业态配比最优,活力充分彰显的现代金融核心区。
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在咸宁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区域性总部、业务管理总部等总部性机构。
支持法律、会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引导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贯彻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全市经济增长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信贷投向和目标,综合运用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保持流动性水平合理适度,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0〕2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结构化、精准化运用金融政策工具,提高金融支持政策传导效率,促进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稳定重点行业资金链,保障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根据《湖北省“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政策联动机制和政银企对接机制,市级层面重点对20家以上龙头企业、200家以上核心企业以及数千家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支持援企、稳岗、扩就业等工作,县级层面同步比照实施,推动金融政策与财税、产业等政策更紧密配合,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融资需求精准高效对接,扩大企业融资覆盖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持相关企业资金链稳定。
二、明确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商贸零售、住房租赁、旅游文化娱乐、农业等行业,有一定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专精特新”企业和龙头企业,以及对就业吸纳带动能力强的民营和小微企业。
对疫情前生产经营异常、面临被市场淘汰危机,存在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企业,不纳入支持范围。
为高效利用行政和金融资源,对支持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分别为优先保障类、重点保障类和普惠保障类,分别适用不同的信息管理、支持措施和政银企对接方式。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咸政办函〔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市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现就做好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政府举债融资清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建由财政、发改、银监、融资平台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
对照上级文件规定,对2014年10月以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排查,重点对政府融资平台的举债融资项目进行逐笔清理,对政府文件、部门出具函件、项目建设协议、融资借款合同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不得出现遗漏,发现违规举债行为的,应及时查明原因。
二、限期整改政府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对涉嫌违规融资担保的行为,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并做好社会资本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政策宣传、沟通协商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涉及政府及其部门违规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的,要通过公开发函撤销以前的承诺函;涉及签订协议主体错位的,要协商更换,重签协议;涉及协议和合同条款违规的,要协商删除或修改相关条款,重新修订;涉及超范围政府购买服务、违规融资租赁的,要协商改变融资方式或解除合同。
各地要建立清理整改工作台账,加强督促督办,确保6月底前整改到位。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日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与义务第三章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第六章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出资人履职尽责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以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对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方式,其中对咸宁金融投资集团采取直接管理方式,委托咸宁高新投资集团管理咸宁香城产业基金,委托咸宁城市发展集团管理咸宁农村商业银行和咸安长江村镇银行的市级国有金融股权资本。
市财政局根据股权结构变化和管理需要可适时调整管理方式。
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1]42号【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3【实施日期】2011.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指导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2011 年是“ 十二五” 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的第一年,而稳健货币政策的核心是调整信贷结构,为更好引导金融机构适应稳健货币政策的形势,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 县域” 配置,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鄂南经济强市建设。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咸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县域经济是壮大区域经济实力,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和支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和解决“ 三农” 问题的重要切入点,也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利润增长点,县域经济活则全市经济金融活,县域经济强则全市经济金融强。
近年来,我市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基础和优势,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县域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要求的差距仍然很大,对县域经济信贷投入仍然不足,依然是金融服务中的薄弱环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与推动。
因此,全市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认识,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己任,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顺应发展规律,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努力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增加县域信贷总量,扩大信贷覆盖面,不断做大做强我市金融业,实现我市经济金融双赢发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金融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19〕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金融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金融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稳金融”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金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千百金惠”工程。
围绕到2022年推动金融机构为全市2000户小微企业新增普惠口径贷款不低于100亿元的工作目标,在全市推进实施“千百金惠”工程,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民营和小微企业,确保达到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占比不低于上一年度、有贷款余额户数高于上一年度同期的工作要求。
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不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获得感。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咸宁市中支、咸宁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二、推动“六个一批融资”。
新增一批首次融资。
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营销活动,增强与小微企业信用联系,发展单户贷款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100户;推广一批质押融资。
开展股权、收益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出口退税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等权利质押融资,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通过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帮助上下游小微企业融资;依托一批产品融资。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0日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探索财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努力打造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的咸宁样板。
二、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撬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增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可持续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和产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激发内生动力。
三、具体目标(一)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方面。
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27.05亿元,同比增速18.5%;贷款户数同比增加6300户;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度下降1个百分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咸政办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1日咸宁市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为发展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鄂发〔201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75号)以及《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咸发〔2018〕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重要意义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及“三农”金融服务不充分,严重制约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制约农业发展、产业兴旺、农民增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咸宁市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咸宁市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咸宁市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金融支持咸宁市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金融业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全市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实体经济是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
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
实体经济始终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各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始终作为全市金融工作的首要任务,重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合理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加快信贷结构调整。
一是合理把握贷款总量和进度。
全市金融机构要全面、正确、积极地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意图,合理控制信贷总量。
结合全市经济增长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信贷规划,确保货币信贷增长与地区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要适度把握信贷投放节奏,根据经济发展需求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安排贷款投放进度,确保全年贷款均衡投放;要加强信贷管理,正确处理好信贷投放与促进经济发展、控制信贷风险的关系,切实防范信贷资金向大户、个别行业产业过度集中的风险;要以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为契机,改变单纯依赖信贷资产扩张的经营模式,加快发展中间业务,全面提高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咸政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严格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防控债务风险,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发集团、咸宁高新投集团、市交投集团等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市级政府所属各类投资主体和代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政府所属的各类投融资平台、投资主体和代建单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对外投资合作的项目:(一)政府预算安排的回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投资项目;(二)政府授予的土地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三)利用政府性资产、资本和资信等资源进行的融资、合作、代建方式取得的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四)政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各类贷款及其他融资工具取得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属于投融资平台和子公司的日常运转类和自主经营类的资金和项目,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计划控制。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计划管理机制,编制专项预算,纳入政府预算体系。
(二)程序规范。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管理制度,实行市政府投资管理委员会“一支笔”审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关于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关于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1•【字号】咸政办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关于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关于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日关于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人行咸宁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5号),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建设,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建设,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县域金融工程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核心是金融资源与县域产业资源的融合。
作为县域金融工程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各级金融部门要全面提高认识,深入推动县域金融工程建设,围绕县域产业升级、城乡统筹发展、“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措施,切实落实县域经济发展专项金融扶持资金,在通山率先试点的基础上,将支持措施和扶持政策延伸到所有县域,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全面增强县域金融服务功能,助推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构建多元化县域金融组织体系,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效能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继续支持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优先到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充分发挥邮储银行网点覆盖面广和资源丰富的优势,向县及县以下地区下沉信贷业务、丰富信贷产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步伐,增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力;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县域金融市场发挥激活作用、桥梁作用,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咸宁高新区科经局,各金融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方位抓好政策宣传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对近期国家、省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进行了汇编,形成了政策指南。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要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将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各项金融优惠政策推送给企业,并开通咨询电话,做好政策解读。
各金融机构持续收集企业融资需求,并根据企业规模、资金需求规模、担保及抵押物等情况,对融资需求进行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做精做细对接服务。
二、多渠道组织银企对接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金融早春行”、“百行进万企”等已有渠道开展对接活动。
要实时关注各类企业信贷申请动态,及时对接并进行审批,明确专人负责指导答疑,提高对接成功率。
市金融局摸取各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编制融资需求清单,分门别类提供给各金融机构开展对接。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下沉,创新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三、常态化开展专项督导对各项金融政策落实情况,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建立联席会商机制,每周召开会议研判实时动态,并对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金融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定期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重点就专项再贷款、名单内企业融资降成本、金融创新产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内容进行专项督导。
在市金融局设立督导热线:8217661(金融局指导管理科),接受企业投诉和信息反馈,做好记录台账,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对政策执行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及时督促整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行金融支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行金融支农“信贷+保险”信用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09]102号【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2【实施日期】2009.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行金融支农“信贷+保险”信用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09]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行金融支农“ 信贷+保障” 信用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关于推行金融支农“ 信贷+保险” 信用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切实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着力推广“ 信贷+保险” 支农模式,进一步增强金融支农功能,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 [2008]295 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咸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信贷+保险”金融支农模式的重要意义推进“ 信贷+保险”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扶农、重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缓解农村信贷资金投入不足、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支持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保险公司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城乡金融协调发展为主线,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积极推进“ 信贷+保险” 支农模式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 信贷+保险” 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加大信贷支农力度,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 三农” 金融服务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4【实施日期】2011.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6月10日,咸宁市普降大到暴雨,其中:通城县、崇阳县、赤壁市降了特大暴雨,通城县神农坪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创历史极值,辖内大部分地区受灾严重,已紧急启动了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为全力做好支持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确保我市灾后重建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金融支持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关系到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
各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金融支持灾后重建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当前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把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受灾情况,了解防汛救灾恢复生产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方案,研究可行的措施,进行全面的部署,充分发挥金融支持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的特殊职能作用,全力以赴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的金融服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防汛救灾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咸政办函[2016]39号【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3【实施日期】2016.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关于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今年入梅以来,我市出现大面积持续暴雨,全市各地普遍受灾,损失惨重。
至7月11日,此次暴雨灾害致使全市6个县(市、区)74个乡(镇)118.2万人受灾,因灾转移人口10.8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128.9万亩,66家工矿企业受灾被迫停产,全市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2.5亿元。
为全力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确保我市灾后重建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动作为,切实增强金融支持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强化担当,高度重视当前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防汛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员。
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受灾情况,了解防汛救灾恢复生产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研究可行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充分发挥金融支持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迅速行动,全面推进金融支持防汛救灾恢复生产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迅速成立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督办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一线,现场督办,落实责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幕阜山咸宁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幕阜山咸宁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3]88号【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1【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幕阜山咸宁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咸政办发〔2013〕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湖北幕阜山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1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幕阜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加快推进咸宁幕阜山片区区域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幕阜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咸宁幕阜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意见》和《规划》是首个从省级层面全面系统支持咸宁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为咸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支撑和保障。
各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意见》和《规划》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
要抢抓国家新一轮扶贫开发的政策机遇,认真做好支持咸宁幕阜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开发的各项工作,改变片区重点县落后面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
二、优化信贷投向结构,进一步加大对片区信贷投放力度(一)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均衡增长。
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调整信贷资源配置,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将向上争取信贷资源与对内挖掘潜力、扩大增量与调整存量、稳固表内与依规发展表外结合起来,切实增加对咸宁幕阜山片区的资金投入,确保融资总量稳步增长,信贷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县域银行机构贷存比每年提高3-5个百分点(或保持在55%以上)。
加强信贷载体培植,推进“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程”实施,力争新增培植中小企业信贷客户比上年增长2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3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为深入实施“金融领先”战略,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三抓一优”和绿色崛起,增加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考核范围包括市级金融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时间一年以上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考核,对金融管理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从规模、占比、位次、提升、创新、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一)金融管理机构评分标准(附表1);(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分标准(附表2);(三)保险业金融机构评分标准(附表3);(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评分标准(附表4)。
三、考核结果运用(一)金融管理机构。
对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金融管理机构,授予“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给予单位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依据考核结果奖励前六名,授予“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并在政府性资金存放、财政专户开户等财政资源分配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地方财政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银监分局关于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银监分局关于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银监分局关于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银监分局《关于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意见(咸宁银监分局)按照湖北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个全覆盖”工程安排部署,为全面推进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三个全覆盖”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打造全省农村金融支农服务标杆为总目标,通过“以存量强服务,以增量引机制”,大力推进“三个全覆盖”工程,进一步提高支农服务覆盖面,创新支农服务方式,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我市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政府主导、银监主推、机构主抓,力争到2013年底,初步建立普惠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金融服务成本,满足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一)农村商业银行两年内县市一级全覆盖。
2012-2013年,完成除通山县(已组建)以外剩余5家农信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
其中 2012年崇阳县、咸安区农信联社完成筹建和开业;赤壁市农信联社获银监会筹建批复;嘉鱼县、通城县农信联社申报筹建或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2013年赤壁市、嘉鱼县、通城县农信联社完成组建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金融信息港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金融信息港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咸政办函〔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金融信息港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为进一步加快金融信息港建设步伐,打造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咸宁金融信息港建设协调指挥部。
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政委:曾国平市委常委、咸宁高新区工委书记指挥长:镇方松市政府副市长副指挥长:鲁恩旺市政府副秘书长执行指挥长:叶金才咸宁高新投资集团董事长成员:何永志市发改委党委委员胡贵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综改办主任石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叶艺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李承斌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卢四保市地税局副局长黄勇市工商局副局长袁亚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傅宏市档案局副局长章化市文新广局副局长佘中宏咸宁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陈钟鸣咸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干部甘剑咸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干部胡良燕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杨剑市城乡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干部潘传盛咸宁高新区招商局干部张建奇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总经理助理、投资开发部部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叶金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1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咸政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咸宁辖内金融市场良性发展,我市作为湖北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3 个试点地区之一,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咸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漆炜副市长副组长:姚红星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宋剑锋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行长成员:田期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自强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沈卜桂市工商局局长徐剑峰市物价局局长潘盛礼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皇震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李焕成工行咸宁分行行长詹国林农行咸宁分行行长杨华林中行咸宁分行行长殷健建行咸宁分行行长彭修国农发行咸宁分行行长王良敏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分行行长陈万开省农信社咸宁办事处主任胡志成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行长罗朝军黄石银行咸宁分行行长王靖民生银行咸宁支行行长佘朝臣咸宁市保险业协会秘书长张本胜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总经理罗卫平人寿保险咸宁分公司总经理徐顺新长江证券咸宁营业部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皇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万龙同志、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张晓峰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规划,做好申诉、投诉、调解、宣传教育等工作;对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系新闻媒体,收集、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宣传资料;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宜;其他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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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咸宁市加快实现绿色崛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咸政办函[2015]36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咸宁市加快实现绿色崛
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咸宁市加快实现绿色崛起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关于金融支持咸宁市加快实现绿色崛起的指导意见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增强战略定力抢抓发展机遇在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中加快实现绿色崛起的决定》(咸发〔2014〕17号)精神,实施金融领先发展战略,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推动咸宁加快实现绿色崛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动作为,着力增强金融支持绿色崛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强化绿色崛起的金融担当。
绿色崛起是省级战略咸宁实施的首要使命,是抢抓全国、全省重大战略机遇的重要抓手,是实现科学发展一步到位的现实路径。
全市金融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把金融支持绿色崛起作为重点工作来筹划和推进,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来开发和挖掘,注重运用绿色金融思维,加快发展绿色信贷,积极构建绿色通道,着力打造绿色金融品牌,助推咸宁实现绿色崛起。
(二)明确金融支持绿色崛起的发展目标。
以建设“碳金融”为核心的绿色金融中心、以幕阜山片区为典型的扶贫金融中心、生态农业金融中心、科技金融中心、电子商贸物流金融中心和跨区经济发展金融中心等六大金融中心建设为总体目标,大力完善绿色信贷投放机制,大力开发一大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信贷产品,促进绿色信贷占比不断上升,通过绿色金融激活绿色产业,全力打造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绿色新产业,培育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绿色新产业集群。
二、精准发力,着力推动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及重点领域的高度融合
(一)大力支持以绿色产业为支撑的工业崛起。
全市金融部门要对照《咸宁市推动绿色崛起行动计划》(咸办发〔2015〕1号)所确定的绿色项目清单和企业目录库,进行重
点扶持及跟踪服务,实施“一对一”主办行制度和新兴产业金融扶持工程。
积极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支持咸宁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咸嘉临港新城、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建设。
加大对智能机电、互联网+、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绿色食品饮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