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
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
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
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
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个及以上合约因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
达到上期能源处理标准的,按照发生一
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变更,以交易所和公司通知为准。
并不对此表单独出具变更公告。
(2018年12月版)
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
、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_(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 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 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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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经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第47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1.《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郑商发〔2010〕181号);2.《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1〕79号);3.《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郑商发〔2012〕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132号);4.《关于停止适用<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个别条款具体规定的通知》(郑商发〔2015〕157号);5.《关于<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6〕109号);6.《关于期权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函〔2017〕60号)。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2018年8月24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有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货物异常管理制度
货物异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货物异常管理,提高货物异常的处理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货物异常管理的规范和处理流程,适用于货物异常的报告、处置和记录等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2. 仓储部门:负责货物的存放和保管,对货物异常进行初步检查和记录。
3. 物流部门:负责货物的运输和配送,对货物损坏和延误进行跟踪和处理。
4. 客服部门:负责接收客户的投诉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货物异常的分类货物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货物破损: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破损情况。
2. 货物丢失: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
3. 货物延误:货物的送达时间延误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4. 货物错发:货物发错或发漏。
五、货物异常的处理流程1. 客户投诉:客户发现货物异常后,需立即向销售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销售部门报备:销售部门接到客户投诉后,需及时将投诉情况通报给仓储部门、物流部门和客服部门。
3. 仓储部门初步处理:仓储部门接到报备后,需对货物进行初步检查,并记录下货物的异常情况和相关信息。
4. 物流部门跟踪:物流部门接到报备后,需根据客户投诉的情况进行货物的跟踪和处理,及时向客户提供处理进展情况。
5. 客服部门协调:客服部门接到客户投诉后,需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
6. 形成报告:对货物异常进行记录和分析,形成货物异常报告,并上报给上级领导审核。
7. 改进建议:对货物异常的处理过程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货物异常处理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货物异常管理中存在的错发、延误、丢失等情况,需追究责任,并根据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降级处理、赔偿责任等。
2. 对于货物异常管理中存在的疏忽情况,需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进行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其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
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异常情况监控管理办法
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异常情况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的正常运行,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对异常情况的监控进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为异常、系统故障、网络故障、交易平台异常等。
第三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异常情况监控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所有参与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的交易主体、监管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异常情况监控体系第五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自行建立异常情况监控体系,核心内容包括:异常情况的界定、监控手段与控制方法、应急措施和后续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配备专门的异常情况监控人员,并设立监控中心,负责异常情况的实时监控、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交易主体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数据,不得刻意虚构交易或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处罚。
第八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建立并完善监管机制,对交易行为异常的交易主体进行监管,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限制或处罚。
第九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监督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互相通报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章异常情况的监测与处理第十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采取有效的监测手段,对交易行为、系统运行、网络状况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进行数据分析。
第十一条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建立异常情况处理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并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主体和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及时、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对于交易行为异常的交易主体,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限制或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对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立即暂停交易,及时修复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在异常情况处理过程中,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应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中断交易或限制交易。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备注:
上海交易所: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大连交易所:1、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2、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中金所:1、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2、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精)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还应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频繁报撤单行为;(四)大额报撤单行为;(五)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期货公司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2018年9月14日制(仅供参考,以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最新通知为准,此表内容变更不出据变更通知)说明:1、异常交易行为还包括,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次,期货公司及时将交易所的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第二次,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次,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4、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适用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郑商所)、套利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市价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止损(盈)指令(适用大商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5、根据中金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注1:郑商所: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且撤销定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修改说明:根据郑商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修改,《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具体详见交易所网站相关通知。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三)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其相应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九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一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二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公司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
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诚信、合法、有效开展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的认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销售业务中的以下行为为异常交易行为: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二、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三、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四、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五、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六、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七、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监控由账户管理部门、营销发行管理部门、产品存管部门负责实施,关注异常或可疑账户活动,重点监测认定为高风险的账户,并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定期监控和检查,法律合规部门负责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监控及报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对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公司账户管理部门、营销发行管理部门、产品存管部门负责将监控公司销售业务中的异常或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如发现本制度所述的异常或可疑交易情况时,应及时将异常或可疑交易报告公司法律合规部门。
法律合规部门需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对所提交的异常或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以电子方式报送监管部门。
第五条公司负责监控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的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1/ 2法监察监督,客观公正,对于违法违规造成的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六条任何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对违规员工及其直接上级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10000元的处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酌情对违规员工及其直接上级给予增加罚款金额、降薪、降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第四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七条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八条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二)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四)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等情形。
第九条无法连续交易是指:(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二)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三)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四)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
第十条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上证指数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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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对《XX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5.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6.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相同。
(二)处理程序
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非期货公司会员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非期货公司会员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对该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3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本款(二)1条进行处理。
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本款(二)2条进行处理。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标准适用《关于<XX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通知》。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系列上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持仓超限行为。
同一期货合约衍生出的所有期权合约为一个期权合约系列。
(二)处理程序
1.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超限的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