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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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海江、浙江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叶海江、浙江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叶海江、浙江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海江;浙江省司法厅【当事人】叶海江浙江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叶海江【当事人-公司】浙江省司法厅【代理律师/律所】朱峰、龚甜甜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峰、龚甜甜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峰、龚甜甜陈洵熙【代理律所】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叶海江【被告】浙江省司法厅【本院观点】关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有否超过追诉时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中明确,同意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该规章的上述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体现的立法精神,应予适用,上诉人叶海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借提供法律服务之机,诈骗委托人财物,属于违法执业行为,该行为构成故意犯罪,亦有浙江省平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无误。

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有否超过追诉时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中明确,同意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案例一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吴某、金某、姚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号【入选理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尤其是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难度较高,原告所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等构成要件,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其中,审查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破解技术秘密可保护性难题的关键。

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如果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从其他公开渠道均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直接获取,则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规范对员工的保密、竞业管理,防范泄密风险。

本案于2021年入选“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类产品图纸。

中金公司采取制定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

被告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为中金公司前员工,曾任生产负责人、技术员等职务。

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元公司)系赵某、金某从中金公司离职后投资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研发。

吴某、姚某从中金公司处离职后相继加入南元公司工作。

中金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南元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系列产品与中金公司生产销售的CDL32系列产品基本相同,遂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公安局侦查徐永选涉嫌经济犯罪与杭州市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公安局侦查徐永选涉嫌经济犯罪与杭州市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公安局侦查徐永选涉嫌经济犯罪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其他经济案件审理
【发文字号】法经[1997]404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7.09.17
【实施日期】1997.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公安局侦查徐永选涉嫌经济犯罪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7年9月17日法经[1997]404号)
公安部五局:
公安部五局公刑[1997]0427号函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6)浙经终字第411号报告均收悉。

本庭审查了有关证据,经研究认为:
1995年9月7日,杭州鹏程制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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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2.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2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各位代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人大、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指导下,在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以践行“三项承诺”为抓手,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有效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强化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大局市中级法院积极参与“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建设,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8846件,同比上升3.1%;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79663件,同比上升3.5%。

全市法院受理、审结案件数量位居全省法院首位,其中民事和执行案件列全省第一,刑事和行政案件列全省第三。

全市法院在收案数持续上升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上升、未结案数下降的良好局面。

(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审判从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同时注重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力维护杭州良好的治安形势。

市中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件,判处被告人773名,同比分别上升5.1%和15.2%;审结二审刑事案件518件,同比上升4.6%。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如审结杭州市环保系统腐败串案,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作者:市委组织部
来源:《杭州》 2015年第17期
徐小林同志任杭州市民政局党委委员、书记,局长,免去其中共杭州市委副秘书长,中共
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委员,中共杭州市法学会党组书记职务;
杨志刚同志任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杜前同志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免去其杭州市滨江区
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梁以东同志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免去其建德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邵胜同志任杭州市民政局巡视员,免去其杭州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委员,局长职务;
池海江同志任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免去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毛志军同志任建德市人民法院代院长:免去孔国平同志的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职务;
免去姚雅仙同志的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职务;
免去杨广发同志的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巡视员职务;
免去诸葛锦花同志的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巡视员职务;
免去陈孝灿同志的中共杭州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局副局级纪检员职务;
免去李暨杭同志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局级检察员职务;
免去孙永岐同志的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职务;
免去董正泉、胡瑞平同志的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常委、委员,副区长职务(省下派挂职干部);
免去周连昆同志的临安市副市长职务(省下派挂职干部)。

(以上任免信息如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

黄国锋二审判决书

黄国锋二审判决书

黄国锋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宇龙刘斌廖珍珠【审理法官】吴宇龙刘斌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国锋;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刘仁娣【当事人】黄国锋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刘仁娣【当事人-个人】黄国锋刘仁娣【当事人-公司】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国锋;刘仁娣【被告】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8年11月16日,富阳公安分局作出杭富公(城西)不罚决字[2018]1008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月21日,富阳公安分局作出《撤销公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撤销杭富公(城西)不罚决字[2018]1008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3月25日,富阳公安分局作出杭富公(城西)不罚决字[2019]50012号、500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月27日,富阳公安分局就两份不予处罚决定留置送达黄国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杭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140418)

杭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140418)

杭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2014-04-18郑祥律师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金担保:没有具体的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风险程度决定)信用担保:1、不接受担保公司性质的公司担保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5、保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律师费除外。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二、上城区人民法院现金担保:10万以下,全额;10万以上,20%。

信用担保:1、杭州地区(大杭州范围)无关联企业,股东与原告不重复。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保全金额,加盖国或地税章。

如不能提供的,看提供净资产现状审计报告。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均需提供权属信息。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7、担保书内容,需写明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有金额限制。

8、不需要另外增加现金担保。

三、下城区人民法院现金担保:20%信用担保: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国或地税章。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东名册。

5、股东会决议6、承诺书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四、西湖区人民法院现金担保:20%;民间借贷案件30%-50%。

信用担保:不接受五、拱墅区人民法院现金担保:20%信用担保: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六、江干区人民法院现金担保:50%信用担保: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杭州市各级法院电话

杭州市各级法院电话

杭州市各级法院电话第一篇:杭州市各级法院电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之江路768号(钱塘江北岸,钱江三桥、四桥之间)邮编:310024 公交路线:404路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车法院办公室87393323刑一庭内勤87393080刑二庭内勤87393126刑三庭内勤87393116民一庭内勤87393173民二庭内勤87393237民三庭内勤87393204行政庭内勤87393224执行局内勤87393261立案庭内勤87393195审监庭内勤87393313举报87393306值班87393000立案大厅87393493,87393494,87393496,87393497,87393495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紫花支路6号(复兴大桥西桥边、钱塘雅苑东边、钱塘江北面)公交路线:20路、K198路、K273路、510路、39路、62路、K404路、308路、87路、K196路、K522路坐到复兴路北口站点下。

办公室86752988,86752990民一庭86752873,86752876,86752865民二庭86752878,86752877,86752861民三庭86752980,86752866,86752982,86752981刑庭86752872,86752871,86752863审监庭86752983,86752985档案室86752826立案大厅86752857,86752858,86752859,86752830,86752829执行局86752818,86752833,86752851,86752850,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址址:杭州市香积寺东路109号(东新园小区南门向东50米)邮编:310004 公交线路:72路 607路 608路 826路 219路(夜间)东新园南大门站下办公室87222289刑庭88166739行政庭88166771审监庭88166813民一庭88166788民二庭88166812民三庭88166789立案庭88166720执行局88166769法警大队88166808值班88166711举报投诉87222470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9号邮编:310012公交路线:74路、86路、199路、820路、25路、63路、66路、42路、186路、815路、841路坐到文二西路东口站下立案咨询88497846监督88497898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立案时间:8:30-17:30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地址:台州路1号总机88291118公交路线:70路、23路坐到拱宸桥办公室88259967传真88259484民一庭88259785民二庭88259791民三庭88259790刑庭88259788审监庭88259795,88259879立案庭88259796执行局88278350档案室88259789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邮编:310020值班:86577965传真 86577998办公室86577976,86577975 民一庭86577959,86577958,86577957,86577956民二庭86577928,86577929,86577930刑庭86577937,86577938,86577939,86577950,立案庭86577963,86577966,86577965,86577962执行局86577967,86577968,86577925,86577960,86577969,86577992 审监庭86577982,86577983档案室86752826九堡法庭86902460览桥法庭85141442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地址:滨江区丹枫路86537930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77号立案大厅82665113刑庭内勤8266002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地址:余杭区世纪大道西158号立案86245423问案件承办法官89171060余杭法庭88670085塘栖法庭86372265瓶窑法庭88541248良渚法庭88771621第二篇:南京市各级法院立案庭电话南京市各级法院立案庭电话1、南京中院:************;2、鼓楼法院:************;3、玄武法院:************;4、白下法院:************;5、建邺法院:************;6、下关法院:************;7、秦淮法院:************;8、雨花台法院:************;9、浦口法院:************;10、六合法院:************、57126965;11、栖霞法院:************;12、江宁法院:************;13、溧水法院:************;14、高淳法院:************。

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

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

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杭公法[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杭公法[2018]1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现对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罪名适用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可以从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的差额大小、借款人实际控制资金的时间长短、资金的走向、违约情形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判断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按照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合同文书,制造资金流水痕迹,制造违约理由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

从近期我市侦办的“套路贷”案件来看,以“车贷”、“房贷”、“校园裸贷”较为突出,现就这三类“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定罪作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一)“车贷”类“套路贷”案件。

“车贷”类“套路贷”案件是指行为人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人为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的案件。

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8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伟权【当事人-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五伟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王圆、胡美玉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五伟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王圆、胡美玉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五伟王圆、胡美玉【代理律所】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大搜车公司主张其对登记在陈伟权名下、车架号为LDC97344XG2571572的标致车辆享有抵押权,缺乏事实依据,且已生效的(2018)浙0110民初18767号案件中,因大搜车公司未举证证明《车辆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与杭汽服公司就陈伟权在浙江网商银行的涉案贷款应承担的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之间的关联性,该案判决亦未采信大搜车公司提出的有权对车辆行使抵押权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签订地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搜车公司主张其对登记在陈伟权名下、车架号为LDC97344XG2571572的标致车辆享有抵押权,缺乏事实依据,且已生效的(2018)浙0110民初18767号案件中,因大搜车公司未举证证明《车辆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与杭汽服公司就陈伟权在浙江网商银行的涉案贷款应承担的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之间的关联性,该案判决亦未采信大搜车公司提出的有权对车辆行使抵押权的主张。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21年8月5日,杭州中院召开“民呼我为·强制威慑与善意文明并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1.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3.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吴某、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4.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5.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6.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7.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8.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9.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10.故意藏匿女儿,导致涉抚养权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一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要点提示被执行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并将相关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决傅某及其妻子黄某共同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年4月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傅某刻意向法院隐瞒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

2018年2月,法院发现该账户后将其冻结。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一、全国优秀法官检察官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洪江
黄洪江,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湖南省政府聘请的司法专家,湖南省长沙市高级审判庭审判员。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责任的考量,独立思考,细心谨慎,熟悉法律规定,积极参与法庭审理,精准敏锐,在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保障审判权威性和正义性做出了突出贡献。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庞荣媛
庞荣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浙江省安全和司法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浙江省杭州市高级审判庭检察官。

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卓越的职业精神,投入的态度,立足于法律,立志准确、细致、全面地审核案件,积极参与多起重大案件的审理,为把握刑事立案时机,提升审查审判能力,深入贯彻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能力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国家优秀审判员检察官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彭涛
彭涛,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国家司法部聘请的法律顾问,山东省青岛市高级审判庭审判员。

他在任职期间,以踏实肯干的精神,把握案件审理的正确方向并提出实际措施,积极参与多起重大案件的审理,热心参与公益性活动,为促进公正司法、树立高标
准司法形象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黄庆伟
黄庆伟,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国家司法部聘请的法律顾问,广东省深圳市高级检察官。

他在任职期间,以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把握案件审理的正确方向并提出实际措施,积极参与多起重大案件的审理,推动社会公正与和谐,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实施行政诉讼案件“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选择异地管辖为补充”的管辖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行政案件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选择异地交叉管辖为补充。

二、下列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属地管辖,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二)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引发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行政协议、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等行政案件;(三)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案件;(四)其他不适宜适用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

三、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实行异地交叉管辖,但存在第二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原告起诉时可以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对应法院(见附表),选择异地交叉管辖。

四、异地交叉对应管辖法院,由本院根据有利于公正审理、方便诉讼的原则,综合审判力量情况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1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立军,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长山街道9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红梅,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长山街道9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小方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朱家坛村。

法定代表人:方立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小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朱家坛村。

法定代表人:方来法,执行董事。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瞿国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马法,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山末址村10组47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马祥,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山末址村10组48号,系被上诉人之弟。

上诉人方立军、方红梅、杭州小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方木业公司)、杭州小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方贸易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马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6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2日,方立军、方红梅与朱马法签订借款协议书1份,协议书载明:方立军、方红梅向朱马法借款300万元;该款在2007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100万元,同时支付利息60万元;在2008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100万元,同时支付利息50万元;在2009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100万元,同时支付利息30万元;小方木业公司以其拥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市场出租的收取租金权由朱马法享有,用以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朱马法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内容。

同时,小方木业公司承诺将本公司的整个市场的收取租金的权利由朱马法享受,至借款还清为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法院:6月3日,杭州地区二级法院系统和二级劳动仲裁机构联合召开了杭州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座谈会。

与会代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OO九年七月二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作为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届点。

第二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适用仲裁申诉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此前的社会保险,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或者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如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书面承诺之日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现金补贴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执前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中法〔2020〕30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执前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中法〔2020〕30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执前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执前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中法〔2020〕30号【督促范围】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除生效法律文书系公告送达、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先行督促履行。

执前督促重点关注商事仲裁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为履行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

其他适合督促的案件也可开展执前督促履行。

执行立案审查时,应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进入执前督促程序。

适用执前督促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督促流程】适用执前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立案人员以“督”字编号登记后,由执行工作经验丰富的执行员或调解员进行督促。

督促成功的,以“执督”案号归档留存;督促不成的,转至执行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将材料归入至执行案件卷宗。

【督促办理】办理督促案件的执行员或调解员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全面告知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必要时约谈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方案。

对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督促相关权利义务人提供已履行的相关材料,由法院审查后出具履行完毕证明,并随卷存档。

对于明确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记录在案,告知法律义务及后果,待案件正式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立即履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督促期限】督促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督促期限的,报局长批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编者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直是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所在,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的扩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类案件的二审被改判率连年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出台后,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中保协、法院、当事人对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产生意见分歧,这为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

鉴于此,民一庭继2005年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后,再次将该类问题作为2008年的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向全市十三个基层法院广泛征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就现阶段审判情况走访部分基层法院,经提炼总结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再于2008年4月23日在富阳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讨论。

经过充分研讨和论证,对审判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已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

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问题(一)诉讼主体问题1、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或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的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

鲁子滢、钱大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鲁子滢、钱大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鲁子滢、钱大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辖终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峰【审理法官】盛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鲁子滢;钱大荣【当事人】鲁子滢钱大荣【当事人-个人】鲁子滢钱大荣【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鲁子滢【被告】钱大荣【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钱大荣诉请鲁子滢归还借款本金等,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钱大荣,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鲁子滢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4-21 21:46:52【二审上诉人诉称】鲁子滢上诉称,涉案款项系案外人夏东明通过中间人钱大荣向滢盛公司的付款,不是鲁子滢向钱大荣的借款。

本案系钱大荣企图侵占经手的款项,将鲁子滢骗至人烟稀少的地方逼迫签字,因鲁子滢乘机逃跑未遂后,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不是民间借贷纠纷。

双方之间未签订合同,也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应适用确定管辖权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章伟、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章伟、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章伟、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12274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章伟;沈星星【当事人】章伟沈星星【当事人-个人】章伟沈星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章伟【被告】沈星星【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章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16842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57:20章伟、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民终1227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星星。

审理经过上诉人章伟因与被上诉人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16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舒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章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16842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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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杭州市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规范杭州市破产管理人服务行为,发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精神,制定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实施方案。

一、破产管理人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管理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2、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二、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报表;
2、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3、章程;
4、本单位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
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清算师资格证书);
5、执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2015年-2017年的年度业务收入证明;
7、受到表彰的荣誉证书、分类管理等级证明等材料;
8、行业协会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处罚情况的证明。

9、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近三年办理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的民事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和相关裁判文书,并附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人民法院案件编号、工作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近三年办理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的非诉讼案件数量和情况简介(不超过1000字),并附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近三年办理清算审计的业务数量和相关审计报告,并附委托审计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人民法院的案件编号、资产总额、工作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2.近三年办理具有较大影响的、与企业、公司有关的会计审计的业务数量和相关审计报告,并附委托审计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资产总额、工作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上一年度行业协会排名情况。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的名单、人数、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主要包括近三年办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等案件的数量、办理情况报告(不超过1000字)、相关裁判文书,并附企业的名称、破产财产总额、债务总额、职工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等目录;
5.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9.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鉴定处,负责具体工作。

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

逾期申报的,本院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

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

2、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走访相关部门以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征询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

3、本院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并适当兼顾申报人的地域分布情况确定初审名册,并在本院网站及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4、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审定后的名册将在本院网站上正式公布,同时报省高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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