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关于行政征收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秀云【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孟士统【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秀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尚未被批准征收为国有。
XX村XX 户村民,目前绝大部分村民已签订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
原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李秀云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长安区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上)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何永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田燕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撰稿人:卞耀武何永坚田燕苗王清李建国王柏杨合庆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
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哈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哈政发〔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
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
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一、前言行政征收决定书是一种行政法律文书,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对不动产进行征收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征收的决定和权利人的权利、义务等。
为了使征收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征收决定书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本文介绍的是一份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旨在为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行政征收决定书当事人(自然人/法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收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机关决定行使行政征收权,对您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进行征收,现依法向您作出以下决定:一、征收范围及用途(1)征收范围:1.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2.房屋上的附着物权;3.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4.其它固定在该房屋上方的空中附着物权。
(2)用途:为本市环境建设基础设施用地。
二、征收标准及交纳补偿费用的要求(1)征收房屋为您的(共有)所有的房屋,且房屋系依法对外出售。
本次征收标准为公允补偿。
(2)征收补偿指标采取现金补偿方式(根据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性质等因素综合测算所得)。
(3)补偿费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存入权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为_________)。
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协议签订和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由权利人承担拆迁、运输等一切费用;(2)权利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移交房屋产权证书及相关文件;(3)权利人必须按照征收工作计划的要求,配合政府部门的征收工作,不得恶意挑战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法律后果(1)权利人应当切实履行本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否则,依法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2)权利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通知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如有异议,请在7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日益增多。
这类案件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为了帮助大家对这类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本文将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定义和重要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的权利人(通常是农民)与行政机关(通常是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
这类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关系到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和农民权益保护。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
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并依法进行公布。
四、征收补偿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补偿金额不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部分农民可能会遇到补偿金额不足的问题。
解决方法是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沟通,了解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有必要,可依法申请公开相关文件。
2.安置不当:征收补偿中,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方面可能会引发纠纷。
解决方法是与土地管理部门充分沟通,表达自己的安置需求,如达成一致,签订安置协议。
如达不成一致,可依法申请听证会。
3.补偿发放延误: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补偿发放存在延误现象。
解决方法是密切关注补偿发放进度,如有延误,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受偿对象的确定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受偿对象一般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定受偿对象时,应注意核实身份信息,确保补偿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农民手中。
六、征收补偿的发放和监督征收补偿发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在补偿发放过程中,要加强监督,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七、维权途径和注意事项1.维权途径: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如遇到不公平待遇,可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途径维权。
行政征收的范围
行政征收的范围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和公共利益,依法对个人、组织或者单位征收其财产的行为。
行政征收的范围是指可以被征收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自然资源等。
行政征收的范围是受法律法规所限定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对特定财产实施征收。
行政征收的范围包括土地和房屋。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土地征收是政府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划、城市建设等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
征收土地需要公平合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
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改善城市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对个人或单位的房屋实施征收。
在实施房屋征收时,政府需要保障被征收者的生活和居住权益,合理对待被征收者的房屋价值,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公正。
行政征收的范围还包括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对自然资源实施征收。
自然资源征收需要遵循合法程序,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政府在进行自然资源征收时,需要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公正。
行政征收的范围还包括其他财产。
除土地、房屋和自然资源外,政府还可以对其他财产实施征收,如车辆、设备、建筑物等。
这些财产的征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合规,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示例: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力,进行征收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范围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下面将就行政征收的范围进行详细解析。
行政征收的范围包括财产权。
财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在国家进行行政征收时,必须依法尊重财产权,同时也要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行政征收的范围涉及到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多种财产形式,且征收的方式和程序都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杨太平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杨太平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太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杨太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太平【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太平【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杨太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二七区政府作出的二七政房征决【2020】第0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太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二七区政府作出的二七政房征决【2020】第0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杨太平所在的焦家门村处于郑州市核心城区,其全部成员早已转为城镇居民,二七区政府对其集体所有的零星土地及个别村民拥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进行对待,对土地上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具有法律依据。
另外,即使上诉人房屋所属的土地并未变更登记为国有土地而仍登记为集体土地,二七区政府以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也并不减损其权益;其二,二七区政府对包含上诉人在内房屋进行征收的过程中,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建设郑州市轨道交通7号线的需要,取得了国家发改委建设规划批复,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做到了足额到户,专户储蓄,专款专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布,同时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再公布;二七区政府相关部门亦做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潮府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府规〔20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8日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推进征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和“百千万工程”实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
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其中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占留用地面积不超过15%。
第四条新征地项目原则上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空间规划用途确定留用地的土地用途。
涉及多种用途的,按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项目对应不同的空间规划用途,分别计算安排留用地。
其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空间规划用途为公益类用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线性工程等)部分,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空间规划用途为公益类用途的土地面积的10%给予折算货币补偿。
关于征收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关于征收的行政法规有哪些关于征收的行政法规有哪些一、概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土地等资源实施征用或收回的行为。
征收的具体程序和规范主要由行政法规来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的行政法规。
二、国家级行政法规1.《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补偿标准和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等事项。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本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征收的范围、程序和补偿事宜。
3.《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征收的范围、手续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三、地方级行政法规1.《城市规划条例》: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征收后的土地利用方式等内容。
2.《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是地方政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了征收程序和农民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办法》:此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条件和限制等细节内容。
四、地方法规1.《市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市区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等事项。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本办法是地方政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法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和安置等事项。
附件:1.《土地管理法》全文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3.《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4.《城市规划条例》全文5.《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办法》全文6.《市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全文7.《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全文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征收: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实施征用或收回的行为。
2.征收补偿:指政府对土地等资源实施征收后,向被征收者提供的一定经济或其他补偿措施。
3.拆迁安置: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家庭提供新的住房、就业等安置措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芜政[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30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一日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鉴于国家、省先后取消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和强制收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由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
具体征收标准及依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现行保留由市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工程质量监督费5项;现行保留市财政直接征收预缴的专项基金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退还条件,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退还手续。
三、我市保留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分行业差别征收政策。
1.工业项目(不包括办公用房)。
对符合市政府印发的《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芜政〔2004〕15号)的工业性项目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土地征收法(1928)
土地征收法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令兹制度土地征收法公布之此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印中华民国十七年七月廿八日土地征收法第一条国家依左列情形有征收土地之必要时依本法行之(一)兴办公共事业(二)调剂土地之分配以发展农业改良农民之生活状况(三)省市县及其他地方政府兴办前项各款之事业地方自治团体或人民兴办前项第一款之事业时亦同第二条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公共事业以合于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为限(一)关于创新或扩充公共建筑物之事业(二)关于开发交通之事业(三)关于开辟商港及商埠之事业(四)关于公共卫生设备之事业(五)关于改良市村之事业(六)关于发展水利之事业1本法业经民国二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国府令废止。
(七)关于教育学术及慈善之事业(八)关于创新或扩充国营工商业之事业(九)关于布置国防及其他军备之事业(十)其他以公用为目的而设施之事业第三条兴办事业人以其事业移转于他人时本法规定之权利义务当然一并移转第四条本法称征收者谓收买或租用称兴办事业人者谓以第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目的需征收土地之主管官署地方自治团体或人民称土地者凡宅地田园矿山沙地荒地街市道路河川沟渠池沼葬地等皆属之称土地所有人者谓被征收之土地所有人称关系人者谓于被征收之土地有权利之人第五条本法称地方行政官署者在县为县政府在市政府在特别市为特别市政府市谓依法律直隶省政府之市政区域称地方自治团体者谓县市特别市所属之各自治团体第二章征收之准备第六条兴办事业人得于通知地方行政官署及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后入该土地内测量绘图及调查但兴办事业人为地方自治团体或人民时应于呈经地方行政官署核准后行之第七条兴办事业人因测量绘图调查有必要时得除去该土地之障碍物但兴办事业人为地方自治团体或人民时应于呈经地方行政官署核准发行之土地障碍物之拆去应于三日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第八条征收土地计划确定后应由兴办事业人拟具计划书并附地图分别呈经左列机关核准(一)国民政府直辖中央各机关省政府特别市政府征收土地时由国民政府内政部核准(二)县或市征收土地时由省政府核准(三)地方自治团体或人民征收土地时由县或市转呈省政府核准其在特别市者由特别市政府转报国民政府内政部核准第九条前条核准机关为核准后应将兴办事业之人之名称事业之种类及兴办事业之地域公告之第十条土地之租用其期限在十年以内及土地之收买为扩展公共道路而无须拆毁人民之房屋者若系国家省或特别市事业得省略第八条核准手续由兴办事业之主管官署自行决定之前项土地之征收应由兴办事业之主管官署于决定后将兴办事业人之名称事业之种类及兴办事业之地域公告之并呈报国民政府内政部备案第十一条兴办事业人于国民政府内政部省政府或特别市政府核准公告后一年内不为第十二条之通知或呈请时该项核准失其效力第十条兴办事业之主管官署于决定后二年内不为第十二条之通知时亦同第三章征收之程序第十二条第八条核准机关为核准后,若系国家或省事业,应由兴办事业之主管官署通知地方行政官署,由地方行政官署公告所征收土地之详明清单,并通知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若系特别市或县市事业,即由该地方行政官署自为公告,及通知若系地方自治团体或人民之事业,应呈请地方行政官署行之。
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
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机关地址)
行政征收决定书
(字号)
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姓名)
住所:(被征收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证核实,决定对您的财产进行行政征收。
现将决定如下:
一、征收财产的种类及数量:
(具体列明被征收财产的种类、数量)
二、征收的理由和依据:
(列明征收的理由和依据,例如规划用地需要、公共利益等)
三、征收的范围与用途:
(具体说明征收的范围和用途,例如土地用于公共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征收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详细说明征收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补偿等,并列明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违约责任:
(说明被征收人在补偿款支付、交付被征收财产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六、征收的程序和期限:
(说明征收的具体程序和期限,并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
七、附带事项:
(列明与征收相关的其他事项,例如征收公告的发布等)
八、本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
(具体列明本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印章)
日期:年月日。
行政征收的范围
行政征收的范围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征收是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收归或收回的行为。
行政征收的范围包括征地、征收房屋、征用土地、征收动产等多个方面。
一、征地征地是指政府为了建设公共设施或实施城市化改造等目的,依法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征地范围涵盖了城市建设、农村建设、交通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领域。
征地是行政征收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征收房屋三、征用土地四、征收动产征收动产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对某些流动的财产进行收回或者收归的行为。
征收动产的范围可能涉及机动车、设备设施、文物珍贵品等多种动产。
政府在进行动产征收时,需要依法对动产所有者进行相应的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篇示例:行政征收是指国家政府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性收回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范围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权益等多方面因素,以下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行政征收的范围。
行政征收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国家运行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政府进行行政征收的重要依据。
在国家利益范围内,政府可以对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或者重要资源实施行政征收。
政府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可能会对某些资源进行征收,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发展需求。
行政征收的范围包括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所共同享有的权益。
政府在进行行政征收时,往往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利益。
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可能会对某些地区或者建筑进行征收,以完成公共建设的任务。
行政征收的范围包括环境保护。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凸显,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政府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可能会对某些环境污染严重或者资源过度开采的地区进行征收,以实现环境恢复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略论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
收
和
1 涉 多 方 利 益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和 征 . 牵
用行 为 牵 涉多 方 利 益 ,源于 我 国土 地 制 度
征 用
征收 是 指行 政 机关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比较 深 入 的研 究 , 孟 勇 认 为 , 者 既 有联 戴 两
徐 澜波 等 也 对 两 者 的联 系 和 区别 进 行 了讨 论 。 只有 两点 与上面 观点不 同 : 第一 , 征
系, 也有 区别 。其联 系 主要有 : 一 , 涉及 收对 象不 同 。征收 的对 象限 于不 动产 , 第 均 主要 私人 利 益和公 共利 益 的平衡 问题 。第二 。 实 是 土地所 有权 和使 用权 。第 二 。 收和征 用 征 7 社会科学论坛 圄匝固啊啊 0f
一
、
征 收 、 用 研 究综 述 征
权 、 地使 用权 、 宅基 地役 权 、 居住权 等 用 益物
以及 采 矿权 、 水权 、 殖权等 准 物权② 取 养 。 1 . 学者 的研 究 。在 起草 和 拟订 《 民法 物 权 .
权法》 程中, 过 民法学 者对 征 收 、 用进 行 了 征
要 是 研究 与征 收 征用 密切 相 关 的 “ 共 利 然 受 到 民法 学研 究 的影 响 。几 乎援 用 民法 公 益 ” “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内涵 和 外 延 等 学 研 究 成 果来 对两 者进 行 区 别 的⑥。 或 公 的
村
土
地
征
方面 , 征收 和 征 用 概念 本 身 的 研究 不 多 , 一 般 是 按 照 宪法 第 四修 正 案 的精 神 。对 原 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行政征收的范围
行政征收的范围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的行为。
这是一种国家权力的体现,旨在调节社会资源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发展。
行政征收的范围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土地、房屋、税收、罚款等。
首先是土地征收,它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种征收多见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其次是房屋征收,当政府需要拆迁或改造某一区域时,会对该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种征收常见于城市更新、城市扩建等项目。
税收征收是行政征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通过税收征收方式,从个人、企业等纳税人身上收取一定比例的财产或收入。
税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筹集国家财政支出,满足公共服务需求。
税收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多种形式。
此外,政府还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征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征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并确保征收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征收过程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以避免征收行为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行政征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其范围包括土地、房屋、税
收、罚款等多个领域。
通过行政征收,政府能够调节资源分配,推动社会进步。
然而,行政征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者的权益,确保征收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行政征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2020年10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妥善化解征收补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苏政发〔2011〕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工作要求:1、服务经济发展。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及时审理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为征收补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2、注重权益保障。
明确司法审查内容,严格司法审查标准。
促进依法征收和公平补偿,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努力让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监督征收补偿。
严格按照《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审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同时,兼顾征收效率,注重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4、多元化解纠纷。
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原则。
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房屋补偿决定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应加大调解力度,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争议,努力做到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浙政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贯彻实施《条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
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统筹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完善贯彻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相统一。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一)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工作体制。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
各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由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确定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运转。
区和其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所在市政府规定。
各设区市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式。
行政征收机关有权撤销错误的征收决定
行政征收机关有权撤销错误的征收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征收作为一种强制性和特殊性很强的行政措施,其实施管理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行政征收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主体之一,在征收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行政征收涉及到大量的社会利益,而且处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内,因此行政征收机关在实践中难以避免出现错误征收行为,对此,行政征收机关有权撤销错误的征收决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行政征收机关有权撤销错误的征收决定是基于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都对错误行政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行政征收机关的错误征收行为。
这些法律规定了行政征收机关的撤销程序,包括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
因此,行政征收机关在执行征收任务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自己的错误决定进行撤销。
其次,行政征收机关有权撤销错误的征收决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征收活动对于公民的生产、生活、财产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执行征收任务时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征收机关出现错误征收行为,将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征收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撤销错误的征收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行政征收机关有权撤销错误的征收决定是维护依法行政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行政征收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利益。
对于行政征收机关错误的征收行为,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加以纠正和补救,以确保行政征收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最后,行政征收机关有权撤销错误的征收决定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新型城镇化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需要大量的土地储备和征收,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重点利益。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行政征收机关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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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关于行政征收
;内容摘要: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确认和保护是第四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对征收制度的规定更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社会现实中征收问题的普遍和严重,亟需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征收制度作出回应和研究。
本文仅就征收的概念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进行了界定,并借鉴西方比较完善的财产保障制度的经验对我国行政征收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作了着重阐述。
; 关键字:行政征收公共利益补偿
; 行政机关致力于管理和服务社会就必然需要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通过民法或行政法上契约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如果仅依靠这两种方式并不能满足行政上的需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行政主体在必要时根据单方面意志而不是契约强之区的公民财产权,这种在行政国家时代所经常使用的行政手段就叫做征收。
由于征收主要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而该权力享有者主要是行政主体,所以征收又可称为行政征收。
; 受多年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以及当前进行的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征收行为,例如征收土地用于道路、房地产或开发区建设,城市旧房拆迁改造等。
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有关征收的统一立法,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征收的研究和讨论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可以说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征收制度。
此外个地方政府大多通过规章甚至一般的红头文件来规定本区域内的征收规则,但因囿于地方利益、基层政府官员素质等
因素的影响,各地方有关行政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者(公民或集体)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最终导致社会上有关征收的问题频发,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且综观各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条款,一般都包括两大部分:首先是规定公民财产权由宪法保障,不容任意侵犯;紧接着就是公民的财产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财产进行剥夺或限制(征收)。
表面上看来,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征收规定在财产权保护保护条款里似乎是矛盾的,实则不然。
因为在进入福利国家社会后,政府为了更好的为公众谋福利致使征收在所难免,所以在这一前提下,如何限制征收以及如何保障征收过程中的公民财产权就成了关键所在。
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则恰恰规定了有关征收的条件、规则,是对征收这一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主要活动的规制,所以对征收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正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在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以此次修宪为契机,建立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已势在必行。
本文也仅就有关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作简单构想,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用。
; 一、征收概念的厘定研究任何事物,必须首先弄清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由此之上进行讨论才能有的放矢,令人信服。
所以我们
在讨论征收这一比较生疏而且模糊的制度前更应如此。
; (一)与几个相近概念的比较1、征收与税收和收费。
此前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征收与税收和收费是一致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两种制度。
” 这种观点对我国学者的影响颇深,至今——在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仍受到部分学者的膜拜。
笔者认为,认为征收即指行政税收和收费的观点如果说在修宪之前还有“在夹缝中偷生”的余地的话,那么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它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我们应该摒弃这种观点,原因有二:一是对征收的此种定义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观点向左。
无论德国、法国还是台湾地区都把税收和收费排除在征收制度之外(至于原因将在下文介绍),因而我们若把征收仅仅定义为包括税收和收费,将不利于对西方发达征收理论的移植和借鉴,进而影响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相当于另起炉灶)。
第二个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修改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都把补偿作为征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这与以无偿为特征的税收和收费是有本质区别的。
; 2、征收与征用。
在新修改后的宪法的第10条和第13条中分别使用了“征收”和“征用”两个用语,这与先前的只使用“征用”是一个明显的区别。
这既说明了二者存在某些共同之处,所以才会规定在统一法条之中;但它们又是有区别的,否则只用其中一个词就可以了。
笔者认为,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
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 (二)征收概念的演变1、传统征收。
公民个人权利的真正享有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其中又以《人权宣言》的发表为标志。
但即使在那个人权利主义盛行的时代,制宪者们在强调“天赋人权”和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同时要求个人权利的行使要受到社会约束,符合公共利益。
当国家基于公益要求,以对公民财产加以特别限制为必要时,就需要对该公民个人的特别牺牲给予补偿,此即为征收。
传统的行政征收制度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主要是公用征收,即行政主体为了公用事业,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程序。
传统征收的特点是:(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由上可知,早期公用征收制度还只是一种国家获取财产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以满足民生设施建设的需要,此一时期的公用征收制度一般称为“古典征收”。
; 2、扩张的征收概念。
一战之后,国家的任务开始不断扩张,与之相对应,征收——国家与公民直接对抗的主要形式——的概念也在发展,表现在:(1)征收对象由仅仅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它物权扩展到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利,包括债权、著作权等;(2)征收的形式除通
过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可以直接通过法律实施征收;(3)征收目的不再限于特定、具体的公用事业,扩展为一般的公共利益;(4)征收的补偿范围变为适当补偿,而且必要时(国库亏空)可以不予补偿;(5)征收也不再以对私人财产全部或者部分的剥夺为限,只要对公民财产权有所限制而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都可以构成征收的侵害。
3、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形成了以基本法第14条为基础,辅以联邦法院判例、解释的比较完善的广泛意义的行政征收制度体系,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狭义的行政征收,也即公益征收,是指“为了执行特定的公共任务,通过主权法律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句规定范围(财产权和继承权)内的具有价值的法律地位的行为。
” (2)准征收,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
德国联邦法院之所以概括出“准征收行为”,就是为了弥补行政主体违法耽误则是受害公民如何取得救济的体系漏洞,因为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3)征收性侵害,指行政主体实施合法行政行为的附随效果对特定公民财产所造成难以忍受之侵害的行为。
例如,修建公路对周边土地价值及居民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征收性侵害是由行政主体合法行为引起的,但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因为客观上确实给受害公民造成了特别牺牲,因而需要给予公正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