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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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附件2

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进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 ]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经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进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规划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新村(聚集点)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的地理优势和地方建筑材料,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和山水田园风

貌,塑造自然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特色。

第十条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把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和发展需要作为规划的出发点。

第十一条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时,应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把握村庄基本情况,解读《县(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其主要内容为:

1、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现场踏勘、走访调查和问题探讨。

3、分析新村(聚集点)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人居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4、分析新村(聚集点)在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院落布局、建筑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

5、分析新村(聚集点)及其相邻地域的水文、地理特征情况。地震、山洪、泥石流等各类灾害发生及防治情况

6、收集村民关心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提出规划应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7、根据《县(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提出规划原则和建设标准;明确新村(聚集点)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明确灾害防治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

8、科学合理地进行新村(聚集点)用地布局;并根据其自然

环境、历史文化、现状院落布局、建筑风貌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建筑方案选型及总平面布局。

9、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新村(聚集点)实际,明确包括道路在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及布局规划。

第三章规划成果的内容和深度

第十二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两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及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应对规划成果进行翔实而简洁明了的解释说明。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十三条规划图纸与应表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区域关系图(比例1:500~1:5000)(可用附图表示)

与所在镇(乡)的区位关系,交通、经济联系。

(二)新村(聚集点)用地分析图(比例1:500~1:1000)(可与综合现状图合并)

自然环境与地形地貌分析

受洪水、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影响的,不适宜修建的地段位置及其范围。

(三)新村(聚集点)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1:1000)

农户宅基地范围、入户路、庭院绿化、建筑(含附属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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