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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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事假有关文件规定
一、病假管理规定
国发[1981]52号和劳人险局[1983]15号文件规定:
1、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则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
的80%。
(说明:病愈恢复工作者,应有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二、事假管理规定
辽人发[2000]1号文件规定:
1、凡享受年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少
于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可继续享受休假。
2、工作人员事假假期待遇:
(1)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年累计事假上述时限
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上述规定中的减发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以职务工资为基数,工勤人员
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津贴部分和人格补贴以外的补贴是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3)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4)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5)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
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婚丧假管理规定
辽人发[1991]14号和辽计生委字[1998]15号文件规定:
1、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
婚丧假。
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
程假。
2、工作人员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7天。
3、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产假管理规定
国务院1988第9 号令、劳险字[1988]2号、辽计生委字[1998]15号文件规定: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4、女职工产假期间,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
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辽宁省人事厅
辽人发[2000]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假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
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第三条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请事假批准权限是:单位正职请假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批准,3天以上的,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单位中层领导请假,由单位
主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批准。
第五条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凡享受年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少于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可继续享受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事假假期的生活待遇
1、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2、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
上述规定中的减发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以职务工资为基数,工勤人员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津
贴部分和价格补贴以外的补贴是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四)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五)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假期办法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办公室2000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