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原则】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贯彻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移民优先、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办移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移民〔2021〕101号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由省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减少对停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发布《停建通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已经确定,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已经完成意见征求。

具体申报要件包括:(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批复文件或省级及以上水利发展规划。

(二)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施工总布置规划和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审查意见。

(三)大型水利工程方案(工程规模及总体布置方案)意见;中型水利工程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停建范围的专题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界桩布置设计图、工程占地区红线图。

(五)省级、市(州)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政府对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的意见。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界桩布设、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二、申报办理程序(一)《停建通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工程建设征地所涉及的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相关市(州)政府联合或分别上报省政府。

(二)省政府收到发布《停建通告》请示后,转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停建通告》报件清核工作,形成办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 号令)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 号令)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号令) 颁布时间:1994年07月11日实施时间:1994年07月11日时 效 性:有效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地征地补偿的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实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查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 县级 (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六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地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doc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doc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3〕1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5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评估是指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可能引发重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研究,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判断,制订对策措施,有效规避、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工作过程。

风险等级按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

第四条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法治、民主、科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五条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涉及区域市(州)人民政府负总责。

实行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2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编制风险分析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为风险评估主体,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论证,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科学客观的结论。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川水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3]1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水利厅2013年12月31日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结合,局部与整体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1994年7月6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县级(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4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通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违反停建通告的,新增实物不予补偿,迁入人口不予安置。

第六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通告发布后,会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调查结果应由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可并公示。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并报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

第七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参与移民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7号2005年3月4日)为了顺利推进国家西电东送战略性电源基地建设,培育我省水电支柱产业,加快实现“三个转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即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库区复建、移民后期扶持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主动承担、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工作。

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做好全省的征地移民工作。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并根据需要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工作。

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列支,办公经费在移民工作管理费中解决。

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征地移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参与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开展本行政区内的移民迁建安置、扶持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编制。

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移民资金,配合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安全。

2.按批准的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移民迁建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本级管理的移民迁建安置配套建设项目,落实与移民迁建安置相关的社会发展项目的投资。

负责所管辖移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配合移民安置综合监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九)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及后期扶持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导后期扶持实施工作。

(十一)组织移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十二)协调处理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职责为:(一)对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出具书面意见,并确认实物调查成果。

(二)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

(三)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

(五)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六)直接或授权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

(七)确认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第八条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协调和配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出具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意见,下达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三)委托开展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与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配合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四)指导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审批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五)审核申报设计变更,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权限内的内部审计和稽查,配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审计和稽查。

(七)配合开展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和有关项目验收,汇总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建立健全移民信息公开、参与、协商、诉求表达等机制。

(九)负责移民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十)组织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第九条市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

主要职责为:(一)参与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

(二)提出发布停建通告的申请,并依据停建通告开展相关工作。

(三)协调项目法人开展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在移民签字认可后,对实物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公示。

(四)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定、社会稳定工作。

(五)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

(六)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与移民和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七)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相关工作的管理协调。

(八)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并上报验收申请,组织开展后期扶持项目验收。

(九)组织编报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十)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协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

(三)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制订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编报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四)负责移民政策宣传解释,组织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配合主体设计、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五)提出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

(六)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工作。

(七)编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负责移民信息统计,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档案。

(九)组织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学习。

第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是移民工作的重要主体,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保障移民安置资金、参与移民安置实施。

依法承担以下主要工作:(一)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与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等工作。

(二)提出发布停建通告的申请。

(三)组织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和工作方案,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在移民签字认可后,对实物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在充分尊重移民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前提下,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与省扶贫移民局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定期通报主体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等情况。

(五)参与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向与其签订安置协议的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按计划或协议及时拨付移民资金,确保移民资金足额到位,配合审计和稽查工作。

(六)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及重大问题的处理。

(七)提交相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八)负责做好库区因蓄水影响导致的滑坡塌岸的监测、防护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规划设计单位是移民工作的技术保障单位,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的技术牵头和设计归口,确保移民工程设计质量,对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技术成果质量负责,依据合同约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根据委托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参与实物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所需数据和材料的收集工作。

(二)根据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实施的综合设计(设代)工作,承担设计交底、委派现场设计代表、技术把关和归口管理,编制设计文件,协助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和实物指标分解、移民人口界定、建档建卡、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编制等工作。

(三)负责移民资金概算分解,配合移民资金审计和稽查工作。

(四)根据委托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

(五)参与移民安置验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

(六)协调处理移民工作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是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监督评价的单位,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共同委托其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监理单位对其提供的监督评估工作质量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依据合同约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对移民安置进度计划、资金计划进行研究,对移民安置实施的质量、进度、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三)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处理,对移民安置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四)参与移民安置验收,提供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体报告,协助建档建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移民及迁(复)建相关企事业单位是移民工作的重要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通告,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移民安置规划管理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分为形成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发布停建通告、制订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并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前,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县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确认。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要求:(一)应包括前期调查主要实物成果、调查依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现场标识、实物调查、成果确认等内容。

(二)应对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进行规定,对实物调查工作组织成立及人员分工做出合理、科学的安排。

第十九条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省扶贫移民局确认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停建通告的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停建通告。

第二十条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等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