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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1、医疗机构的概念
(Medical Institution) 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
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
活动的社会组织。
3
Medic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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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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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制定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994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年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009年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则是:“医务人员 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 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41
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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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医学证明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
书,主要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 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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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资格、权限与程序 《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
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
病历的保管 保管责任的承担:住院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共92张PPT)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共92张PPT)
⑩其他诊疗机构。
第七页,共92页。
(二)医疗机构药学服务
药学服务是药师在预防保健,药物治疗前和过 程中及恢复等任何时期,围绕提高生活质量这一 既定目标,为公众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 物治疗有关的服务。
第八页,共92页。
(二)医疗机构药学服务
医疗机构药学工作模式的转变
第三阶段 药学保健模式 第二阶段 以病人为中心的临床药学模式

析和改造产品和工作质量,并实行对

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等一整套确保产品
质量的管理工作体系。
第二十三页,共92页。
(三)药剂科的管理模式及方法


量化管理

( quantitative management )

在特定范围内按量化指标实施考核
评价。
第二十四页,共92页。
(三)药剂科的管理模式及方法

Section 1 Health system institutions and institutional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第五页,共92页。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及类别
医疗机构(institutions)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
保护人们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 组织。
第一阶段
以药品为中心的保障供应模式
第九页,共92页。
(一)医疗机构药事的概念
医疗机构药事
(institutional pharmacy affairs)
医疗机构药事,泛指在以医院为代表的医疗机构中 ,一切与药品和药学服务有关的事务。
第十页,共92页。
(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institutional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ppt课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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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药剂科
第三节
调剂和处方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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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剂科性质
专业技术性 经济性 监督性
7283
门 诊 调 剂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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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的任务
28
药剂科人员配备
29
药剂科人员分为
7309
药剂科专业技术人员
药剂士 药师 主管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任药师等
32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 门负责人
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 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 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 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 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 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 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 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 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33
第一节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药剂科
第三节
调剂和处方管理
34
处方管理
2007年5月1日起,全国所有医 疗机构开始施行卫生部发布的 《处方管理办法》。
35
处方( Prescription )
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 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 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调配、核对,并作为发 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 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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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机构与人 房屋与设


设备
物料
卫生
文件
配置管理
质量管理 与自检
使用管理
6825
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请的品种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含有未经SFDA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中药注射剂; 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与许可证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需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证》。
许可证管理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执业许可证,不 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如需变 更执业登记事项,需向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疗机构的名称规范与标牌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 医疗机构概述 • 医疗机构设立与审批法律制度 •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 医疗机构财务与资产管理法律制 度
• 医疗机构监督与法律责任
01 医疗机构概述
医疗机构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医疗机构的定义和分类是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
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有关规定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
THANKS 感谢观看
名称规范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 医疗机构命名规范的规定,不得 使用误导患者的名称。
标牌管理
医疗机构的标牌应清晰、醒目, 标明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 和医生姓名等基本信息。标牌的 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03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
医疗机构岗位分类
根据医疗机构的业务需求 ,将岗位分为医疗、护理 、行政、后勤等类别。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评估制度,对新技术、 新疗法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风 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 医疗技术风险问题。
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文书 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
、保管和使用。
医疗文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课件-新版.ppt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课件-新版.ppt

施行)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 别: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 (二)妇幼保健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 •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 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 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
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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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 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 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 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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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 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 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 批机关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
最新文档
•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 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 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 和动态监管。有关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令 第12号
最新文档
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 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最新文档
• 修订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
则 1994年8月29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 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 (四)、(五)、(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申请个体
行医以及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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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者的资格
•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申请个体 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 医。
23
开业管理
• 个体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进行监督管理。
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
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
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
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
义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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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医院的分类
• 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 (一)依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医
院、集体所有制医院、股份合作制医院及个体医 院; • (二)依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区 域,可以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 (三)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地方医院、军队 医院、企业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 (四) 根据收治病人的范围,分为综合医院 和专科医院两大类
• 药柜仅限常见病治疗和急症抢救药品。 • 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 • 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 • 不得自行加工制剂。对有特殊疗效的配方,由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指定有条件 的医药机构代为加工。代制药品应接受药政部门 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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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
• 个体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定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报告书和 证明书等;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ppt课件(完整版)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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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⑥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 ⑦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药费用,
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 医疗机构除开展疾病诊疗外,还必须承担 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 基层卫生工作等任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分类别、 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的设置规 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 总体规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的人口、卫生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 分布状况,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①设置申请书; •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
•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 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 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 名称。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所列的名称为限; • (二)前条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 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 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 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 医疗机构名称的规定:
•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 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 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 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 以及卫生部规管理的一般规定
• 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立法管理:
• 医疗机构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 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是 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医疗机构可分为:
•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康复医院;
和卫生技术人员; •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
• ①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 ②所有制形式; • ③诊疗科目、床位等; • ④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义务:
• ①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 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
•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 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 政区划名称;
• 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
• ③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 ④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⑤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
•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 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 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的,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设 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 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 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
• 非营利医疗机构
• 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立法管理
医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 ①公平性原则; • ②整体效益原则; • ③可及性原则; • ④分级原则; • ⑤公有制主导原则; • ⑥中西医并重原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 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 可办理其他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2)妇幼保健院; •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 (4)疗养院; •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 (7)村卫生室(所); • (8)急救中心、急救站; • (9)临床检验中心; •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 (11)护理院、护理站; • (12)其他诊疗机构。
•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此后, 卫生部陆续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 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等规章。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 医药管理局八部门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 见》。之后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 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 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2000年5月15日,卫 生部、对外经济合作部还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 行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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