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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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标 签】海关进出口税则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
【发文日期】2002-01-01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号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号05.03);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号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号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税号25.24的石棉税号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税号30.05或30.06的物品(例如,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软填料纱布绷带及类似品外科用无菌缝合材料);税号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税号37.0l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l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
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号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税号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号68.05)以及税号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及打字机色带);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号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号中最后一个税号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号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号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税号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号,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税子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 (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 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税号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税号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税号5
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揽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合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绝或来,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上
4,任何纺织材料制约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管或锭于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税号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酞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