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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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粮食科技与经济|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652022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 一般原则2.1 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 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

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2.4 粮油安全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2.5 国家对粮油收购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 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专用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粮库管理制度

粮库管理制度

粮情、粮质检查制度一、粮情粮质检查(检测)严格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温、湿度检测。

包括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每天至少巡测一次(定人、定时)。

保管员每周两次进仓检查粮情,不定期进仓随机设点抽测粮温.巡测、抽测结果做好记录。

对温度发生异常变化部位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风雨后要及时检查粮情,检查粮仓有无渗漏现象。

遇有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所有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回到粮库,坚守自己的岗位.三、水分检测。

结合测温点的布置,分层抽取样品(每层间隔不应大于2M),每层一份样品,不少于1㎏,测定粮食水分。

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季节转换时尤其是在夏秋和冬春季节转换时,随时抽样检查监测粮堆表层水分变化。

四、品质检测.参照水分检测的取样点,分层抽取混合样品,并随机抽取易受环境影响,品质易劣变部位的粮食样品。

检测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抽样检测一次。

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试行)》的规定,检测储粮品质.对储粮不符合“宜存”指标的粮食,应申请尽快轮换。

五、害虫检查。

散装粮每仓共取15个点,分上、下两层取样,每层不少于1kg,检查害虫。

装具器材按2%-5%比例抽样检查,以件计算害虫头数。

空仓,货物、铺垫物,按散装粮面选点办法设点检查,每点按平方米计算害虫头数,粮温低于15℃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温在15—25℃时,10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

按各取样点分别计算害虫头数,并以严重的点代表全仓害虫密度。

做好检查记录。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

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积极使用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津粮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17〕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粮食局编制了《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销售,是指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粮食出库销售和政策性粮食销售。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粮食入仓质量,维护粮食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粮食仓储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

二、粮食入仓检验管理流程1. 粮食入仓前检验(1)粮食入仓前,检验员应对粮食进行外观检验,包括检查破损、霉变、异物和潮湿等情况;同时还要对粮食进行抽样,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含水率检验等。

(2)检验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粮食进行检验,一切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能有任何偏颇。

(3)粮食入仓前检验合格的,方可入仓,否则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 粮食入仓中检验(1)粮食入仓后,检验员应对入仓的粮食进行质量抽查,包括颗粒大小、杂质、异味等情况。

(2)对于入仓的粮食,应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检验员还应对入仓的粮食进行称重,记录入仓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3. 粮食入仓后检验(1)对入仓的粮食进行定期抽查检验,确保粮食的质量稳定。

(2)定期对入仓的粮食进行贮存条件的检验,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3)定期检测入仓的粮食的化学成分和微生物含量,确保粮食的安全。

三、粮食入仓检验管理的措施1. 加强检验员的培训,确保检验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仓库和设备进行维护,确保粮食的贮存条件良好。

3. 定期组织检验员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员的综合素质。

4. 建立健全的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 对不合格的粮食及时处理,确保不合格粮食不会进入市场流通。

6. 建立检验结果的通报制度,对检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粮食入仓检验管理的意义1. 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

2. 维护国家的国家利益,防止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

3. 促进粮食仓储企业的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4. 提高检验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保障检验质量。

五、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的执行1. 所有粮食仓储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情况。

粮油检测 管理制度

粮油检测 管理制度

粮油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油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粮油生产企业、经销商、批发商等。

所有粮油产品均需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三、检测机构1. 粮食局设立专门的检测机构,对粮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2.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进行认定和监管。

3. 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自身进行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检测项目1. 对粮油产品进行化学成分、微生物、重金属等方面的检测。

2. 对粮油产品的储存环境、包装材料等进行检测。

3. 对粮油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4. 对进口粮油产品进行进口质量检验。

五、检测方法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

2. 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检测方法和仪器。

3. 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和报告,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六、检测流程1. 接受委托: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书,确定检测项目和范围。

2. 采集样品:按照相关规定采集样品,并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代表性。

3. 检测准备: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检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 检测操作:按照检测项目和流程进行检测操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 结果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定,形成检测报告。

6. 报告出具: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报告,委托方收到报告后进行相应处理。

七、检测记录1. 检测机构应当对所有检测项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样品信息、检测方法、操作过程等。

2. 检测记录应当保存完整、清晰,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

3. 检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八、检测结果1.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粮油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粮油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粮油检验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粮油检验机构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质量技术部门、检测部门、实验室和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

3.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以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管理人员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岗位,包括机构负责人、检测部门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

2.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应的管理工作。

3. 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质量体系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引等,确保检测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定期评估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五、工作流程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样品接收、标本制备、检测分析、数据处理、结果报告等环节。

2. 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检测设备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包括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

2. 检测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确保检测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检测失败或结果失真。

七、样品管理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样品管理制度,包括样品接收、存储、保管、标识等环节。

2. 样品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样品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样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八、数据处理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数据处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存储、传输等环节。

2. 数据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粮食质检实施方案

粮食质检实施方案

粮食质检实施方案为了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粮食质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粮食质检实施方案,以确保粮食质量的可控可测,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粮食保障。

一、建立健全的质检体系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粮食质检体系,包括设立专门的粮食质检机构,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建立完善的质检设备和工作流程。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粮食质检的全方位覆盖。

二、严格的质检标准我们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严格的粮食质检标准,确保每一批粮食都能够进行全面的检测。

同时,对于不符合质检标准的粮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杜绝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

三、完善的质检流程我们将建立完善的粮食质检流程,包括取样、检测、评定、备案等环节,确保每一步都能够严格执行,不留死角。

同时,加强对质检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我们将加强对粮食质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质检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对于发现的质检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确保质检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五、推动信息化建设我们将推动粮食质检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粮食质检信息平台,实现质检数据的实时共享和交换。

同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质检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六、加强宣传教育我们将加强对粮食质检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对粮食质检政策法规的解读和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粮食质检工作。

七、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将加强与国际质检机构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质检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粮食质检工作的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总之,粮食质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国家粮食安全,我们将全力以赴,严格执行上述实施方案,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的粮食保障。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津粮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规范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2023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三章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第四章质量检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含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含小麦、稻谷、玉米)、成品粮(含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原油和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稳妥处置,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粮食质检机构实施方案

粮食质检机构实施方案

粮食质检机构实施方案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提高粮食产业发展水平,加强粮食质检工作,制定并实施粮食质检机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立健全粮食质检机构。

1.建立国家粮食质检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粮食质检工作,制定粮食质检技术规范和标准。

2.设立地方粮食质检机构,分布在各省市,负责本地区粮食质检工作,配合国家粮食质检中心开展技术研究和实验。

3.建立农民合作社粮食质检小组,由当地农民组成,负责对本地农产品进行初步质量检测,提高基层粮食质检能力。

二、完善粮食质检体系。

1.建立全程追溯制度,对粮食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粮食质量可追溯。

2.建立粮食质量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粮食质量的因素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3.加强对粮食质检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提高质检效率和准确度。

三、加强粮食质检技术研究和培训。

1.加大对粮食质检技术研究的投入,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粮食质检水平。

2.组织开展粮食质检技术培训,提升粮食质检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推动粮食质检工作向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3.加强与国际粮食质检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粮食质检水平。

四、强化粮食质检监管。

1.建立健全粮食质检监管体系,加强对粮食质检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粮食质检工作的公正和严谨。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粮食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建立粮食质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粮食质检结果和风险预警信息,增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五、推动粮食质检工作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1.推动粮食质检设备的智能化升级,引进先进的智能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度。

2.建设粮食质检信息平台,实现粮食质检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质检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对粮食质检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他们对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能力,推动粮食质检工作的信息化发展。

粮油检化验制度

粮油检化验制度

粮油检化验制度1、粮油检化验主要包括:入库前的检验、入库过程中的检验、储存期间的检验、出库时的检验。

2.样品切割1)入库前的扦样。

凡外出取样均由粮库质检员感官鉴定一批粮食外观、色泽气味、查看粮油储存档案,在符合入库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扦样方法扦取样品。

2)在仓储过程中,仓管员应协助粮库质检员切割样品。

必要时,粮库质检员直接取样。

3)出库时由责任粮食保管员扦样质检员协助。

4)采样点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粮油储运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以确保切割样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实行切割样品责任制。

3、检验方法及程序1)所有送检样品必须首先进行感官鉴定,首先确定颜色、气味和颗粒饱满度是否正常,然后确定是否有霉菌、昆虫和严重发芽。

感官鉴定合格后,送质检室检测。

否则不再进行检测,视为感官鉴定不合格。

2)化验室对所送检样品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检验标准及操作方法进行检验操作。

3)检查程序a)样品登记。

原始样品送入检验室后,首先要进行登记。

登记的项目包括:扦样日期、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样品来源、代表数量、检验目的以及产地和生产年度、存放地点和方式、扦样部位、质量情况以及扦样者姓名等,原始样品要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样品容器存放,防止吸湿、害虫感染或其它污染等。

b)样品分离。

待检样品应在检验前进行分割。

原始样品充分混合后,通过样品分离器分为平均样品和保留样品。

平均样品用于检验和分析,保留样品应按样品储存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特别是,如果谷物在检验中不合格,必须保留样品进行重新检验。

c)检验。

检验时应根据各样品检测项目和时效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做好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操作步骤及方法均执行国家标准。

4.检查项目和时间1)收购或调拨入库期间,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有容重、纯粮率、水份、杂质、不完善粒、色泽气味、害虫感染、水浸霉变等。

2)储粮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测,每年3月和9月进行一次品质检测和分析,以区分粮食的老化情况,检测结果应在每月25日前送交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以便填写报表,及时提供与质量有关的卡片和书籍。

粮油检验管理制度

粮油检验管理制度

粮油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检验工作,保障粮油质量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油检验工作的单位,包括粮食仓储企业、食品生产企业、贸易企业等。

第三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粮油检验管理制度第六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油检验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粮油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方法,指导检验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油检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油检验质量监督制度,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三章粮油检验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三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仪器,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进行样品采集和标识,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对检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粮油检验结果处理第十七条粮油检验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当事人,并提供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应当包括检验结果、检验方法、检验日期等内容,并经过检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粮油检验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检验结果的存档和归档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津粮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轮换操作,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2020年9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等量轮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需要,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不含进口小麦)轮换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推陈储新、在储存年限内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根据轮换计划自主轮换”的方式,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

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元/吨·年;稻谷:88元/吨·年;食用油:120元/吨·年。

进口小麦采取费用财政兜底的轮换方式,如轮换国产小麦则按上述方式和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退出储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退出储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退出储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津粮市场[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退出储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津粮市场〔2013〕5号)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所属单位,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为加强我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维护承储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成品粮油储备长储常新和储存安全,切实做好我市粮食保供稳价工作,经研究,对承储企业退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退出原则按照企业自愿,承储有规、退出有据、规范运作、进退有序的原则,建立承储企业退出机制,确保我市成品粮储备(指我市面粉、大米、小包装食用油储备,下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退出情形及核准程序(一)市粮食局根据实际需要做出重大调整与承储企业终止合同的,由市粮食局商市财政部门研定承储企业退出方案,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先期告知,并于合同终止后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二)承储企业不认真履约且整改无效被取消资质的,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粮食局批准后,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做违约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储企业担负。

(三)承储企业因经营不善及资质发生变化等原因申请退出的,经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核实同意后,无经济损失的,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与承储企业商洽处理相关善后事宜;有经济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在受理申请期间承储企业仍要执行有关规定和履行合约,否则责任自负。

三、有关要求(一)已确定不再承担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尽快同粮权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动用自身储存规模的,还原至初始阶段;协调解决建立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的,由粮权单位收回原粮。

(二)在移交期间,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成品粮油储存安全,并及时向市粮食局反馈有关情况,随时掌握移交动态变化。

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津粮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粮规〔2018〕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有农业区粮食购销公司: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现将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7月24日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天津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实现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良性循环、结构合理、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结合《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一)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承储企业按照规定,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执行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自主轮换”的方式,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元/吨·年;稻谷:88元/吨·年;食用油:120元/吨·年。

在异地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和进口小麦的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三)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自负盈亏。

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国粮办展[2009]281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规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质量,我局制订了《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粮油仓储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评价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

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自我评价活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公司直属企业的仓储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三条粮油仓储企业是指以粮油储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大于92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大于80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大于60分)、“不达标”企业四个等级。

第二章评价机构及程序第五条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前,应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工作。

评价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条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时,必须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成立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成立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成立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
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2.02.09
•【字号】津粮储基[2012]6号
•【施行日期】2012.02.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成立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领导
小组的通知
(津粮储基〔2012〕6号)
局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十二五”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周庆平天津市粮食局副局长
副组长:吴维吉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总裁
成员:于存江天津市粮食局财务处处长
高春生天津市粮食局储备基建处处长
李志国天津市粮食局人事处处长
朱庆忠天津市粮食局储备基建处副处长
刘廷清天津市粮食局财务处副处长
钟铁砚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市“十二五”期间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确保我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按期完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钟铁砚兼任。

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粮发[2003]1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中规定的“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的检验工作,规范扦样行为,我局制订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粮食局2003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被扦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的扦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扦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

第五条扦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采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完整解读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一)

完整解读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一)

完整解读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一)当前,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国家储备粮油质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稳定,国家发布了“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别针对粮油检查扦样的程序和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对于各级检查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下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背景粮油储备是国家战略性物资之一,而储备粮油的质量是保证其在长时间贮存中始终符合使用要求的关键。

质量的监管和管理一直是国家的重中之重。

然而,在检验中常常会出现不规范的情况,该办法便是针对这一问题出台的。

二、检查统筹1.检查计划制定该项计划制定需要符合国家统一的计划规划,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

在制定计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各个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

2.检查范围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下属单位和储备粮油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接受检查。

此项规定的制定,对于确保政府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扦样检验1.扦样检验人员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和相关经验,在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培训和教育,并严格按照要求展开扦样检验工作。

2.扦样方式该办法规定了三种扦样方式:随机扦样、抽样和现场取样。

三种方式的选择应该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来定。

3.检验标准严格的检验标准是保障检验结果的关键。

办法规定了检验各项指标以及检测标准,力求真实、准确、可靠。

四、统计评估该项工作主要针对扦样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检验结果的分类、评估标准、数据汇总等。

统计评估过程的准确计算对于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质量监管的高效管理至关重要。

五、总结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是针对储备粮油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规范化扦样检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粮油储备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办法。

科学、规范的操作使得政府粮油储备规范化、长期储存更加可靠。

各级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贯彻并执行,为保障国家粮油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

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打样检验活动,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法规及国家粮食局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省级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省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杆样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粮油质检站)具体承担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杆样检验工作,制定杆样检验方案。

第二章打样第六条省粮油质检站在开展打样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杆样器、样品袋(瓶)、封条、标签、拍照设备等工具,明确要求,做好打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杆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油质量托样检验工作能力和经验,杆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明确专人和运输车辆,尽量缩短样品在途时间,及时将样品送达,确保样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在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保证样品存放安全。

样品应保存3个月。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粮食性质、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入库等级、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托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杆样。

第八条托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打样点;杆样的所有流程应在杆样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托样过程不得离开打样人员视线范围。

第九条散装粮食杆样。

以一个仓房(盛间)为一个检验单位;杆样点的布置应以托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托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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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
为加强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监督储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变化状况,防止出现陈化粮,减少因粮油储存自然陈化劣变带来的损失,规范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受天津市粮食局、财政局委托承担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条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的依据是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采用的检验方法为国家统一颁布的粮油检验方法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执行标准顺序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天津市市级储备粮在储存过程中必检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储备粮油还包括卫生指标。

第四条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半年检验一次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第五条对即将轮换出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如果轮换出库日期与最近检测日期相差不超过一个月,可不再进行检验,以最近检验结果出库依据;相差超过一个月以上,则应进行出库前检验。

第六条检验取样工作由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派出具有抽样资质的抽样员到各库取样。

单仓容量在5000吨以上的以500
吨为一个检测单位,其它仓型按有关规定执行。

食用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为一个检测单位。

第七条小麦质量检验,执行GBl351—1999标准。

检验内容为: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容重、色泽、气味:小麦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验,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检验内容为: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粘度、面筋吸水量。

第八条食用油质量检验,执行GBl534~1537—86,检验内容为:色泽、气味、滋味、酸价、水分及挥发物、杂质、加热试验、含皂量;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验,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E2000〕143号),检验内容为:酸价、过氧化值;卫生标准指标检验,执行GB2716--85,检验内容为:浸出油溶剂残留量。

第九条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要及时分析处理检测数据:
1、将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编入天津市粮油质量信息数据库,并经计算机网络及时提供给市粮食局、财政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将检验数据汇总后提供给承储单位。

3、对异常数据,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承储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国家粮油质检中心仲裁,仲裁费用由错误方承担。

第十一条天津市质量检测中心提供的检验结果出现错误,
或由于检测结果不准造成储备粮油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天津市粮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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