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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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
为加强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监督储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变化状况,防止出现陈化粮,减少因粮油储存自然陈化劣变带来的损失,规范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受天津市粮食局、财政局委托承担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条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的依据是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采用的检验方法为国家统一颁布的粮油检验方法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执行标准顺序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天津市市级储备粮在储存过程中必检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储备粮油还包括卫生指标。
第四条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半年检验一次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第五条对即将轮换出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如果轮换出库日期与最近检测日期相差不超过一个月,可不再进行检验,以最近检验结果出库依据;相差超过一个月以上,则应进行出库前检验。
第六条检验取样工作由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派出具有抽样资质的抽样员到各库取样。单仓容量在5000吨以上的以500
吨为一个检测单位,其它仓型按有关规定执行。食用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为一个检测单位。
第七条小麦质量检验,执行GBl351—1999标准。检验内容为: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容重、色泽、气味:小麦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验,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检验内容为: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粘度、面筋吸水量。
第八条食用油质量检验,执行GBl534~1537—86,检验内容为:色泽、气味、滋味、酸价、水分及挥发物、杂质、加热试验、含皂量;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验,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E2000〕143号),检验内容为:酸价、过氧化值;卫生标准指标检验,执行GB2716--85,检验内容为:浸出油溶剂残留量。
第九条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要及时分析处理检测数据:
1、将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编入天津市粮油质量信息数据库,并经计算机网络及时提供给市粮食局、财政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将检验数据汇总后提供给承储单位。
3、对异常数据,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承储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国家粮油质检中心仲裁,仲裁费用由错误方承担。
第十一条天津市质量检测中心提供的检验结果出现错误,
或由于检测结果不准造成储备粮油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天津市粮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