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之死与自由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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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与自由的民主

“人们有资格享有文明社会的自由,其资格正与他们愿意用道德铰链约束他们欲望的程度成比例: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热爱正义甚于热爱掠夺成比例。”

——艾德蒙·柏克(Edmund Burke)

苏格拉底之死,是一起影响深远意涵丰富的历史事件。我们可以从不同层面不同维度对它进行思考。也的确有许多人从不同层面不同维度对它进行过思考。柏拉图,在《申辩》中,显然认为苏格拉底死于民众的愚昧——与其说是不宽容不如说是不明智。[1]色诺芬,在《回忆苏格拉底》中,似乎认为苏格拉底是“自己活得不耐烦”了。

[2]西方近代政治学的主流解释,认为苏格拉底死于民主制下“多数的暴政”,[3]苏格拉底之死由此成为当代种种不信任民主政治之观念的思想源头。现代报人斯东,在《苏格拉底审判》一书中,控诉苏格拉底死于思想和言论自由未受保护[4]——这实际上是用现代自由宪政和法治的话语来向古代雅典人说话。我国法学界,则流传着一种与斯东观点相近而并不完全相同的解读:苏格拉底之死“并不是雅典民主的污点,而是雅典法制的耻辱或悲剧”。[5]

苏格拉底之死,作为发生于两千五百年前的历史事件,仍能激发现代人持久不衰的讨论,只是因为经由这一事件而昭显出来的种种问题及其意义,对于现代人而言仍然极其重要。这种种问题及意义之中,最显而易见因而也最无可回避的就是:苏格拉底之死,真的表明自由

和民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吗?或者说,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如何处理(政治)民主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呢?

耶稣基督诞生前400多年,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公元前399)在雅典的普通法院,七十高龄的被誉为西方孔子的哲学家,被指控“不敬国神”、“另立新神”和“败坏青年”的罪行。起诉苏格拉底的三人分别是:代表雅典政治家和手工艺的阿尼图斯、代表诗人的美勒托和代表公众的演说家素康。在受审期间,苏格拉底从始至终都在为自己的行为和思想申辩,以平素一贯的淡定自如的高贵态度为自己辩护,并在一次阐述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对他的指控出于“多年的错误印象”(《申辩》19a),他不仅陈述了这种错误印象的感知,而且要申辩对其指控。其后雅典法庭以281票对220票判处他死刑。在当时,雅典人民正准备祭祀阿波罗神,这是神圣而庄严的宗教祭祀活动。城邦依照其惯例认真对待准备这次祭祀活动,为保证城市的整洁将死刑一律暂缓,苏格拉底则被囚于监狱,等待祭祀结束后处于判决。期间本可以赎走或逃狱,但他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他以激情澎湃、慷慨的陈词反驳法院对自己的指控后做出了饮鸠而死的选择。

(一)全民思想弊端

雅典民主制的的价值基础是自由与平等的追求。在希腊贵族与平民、强势与弱势之间都存在着等级关系。这样的本身具有的等级关系与雅典的平等自由又相互存在着矛盾。公民个人权利的似实实虚的境况也是公民常常陷入对平等自由的过度追求。柏拉图关于雅典的民主制做过这样的定义:“一种使人快乐的无政府状态的,花俏的管理形

式,在这种制度下不分区别的把一切平等给于一切人,不管他们是不是平等主义。”

希腊的哲学家安提尼西斯把民主派的平等比作了了兔子与狮子之间的平等,来描述搭档是雅典自由平等观的窘迫的境遇。过度的追求平等与自由在自然规律中打破了原有兔子与狮子的平衡体系,雅典公民疯狂的追求极度的自由与平等,渐渐失去了希腊雅典人本身的优良品质。自由的尺度是什么呢?我们该如何界定?“自由应当是法律下的自由。因为我们服从法律我们才自由”而民主制形式下的雅典公民则由“极端奴役”到“极端自由”转化,脱离的原有轨道。雅典公民十分珍视来之不易的自由平等,他们竭力防止争取来的自由遭到破坏,反而由于他们各种无限的保护措施,让他们葬送自由的主导者。雅典公民的自由观不断走向极端,发展成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他们的自由不受到任何约束。自由变了质,在他们还没感觉到时,这迷失的自由渐渐腐蚀了他们的心。

平等自由的失控给雅典指引了一条通向灭亡的道路,是形成多数人暴政的原因。雅典公民变得十分放纵,不服对他们的各种管理。柏拉图有这么一个结论:“所有这一切总的起来使这里的公民灵魂变得非常敏感,只要谁建议稍加约束,他们就会变得受不了,就要大发雷霆。最后就像你知道的,他们不要任何人管了,连法律也不放在心上,不管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

苏格拉底用智慧引导人们自省自察,学会用理智分析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这无疑是触动了那些极端自由分子的危险而又敏感

的触角,他们心存害怕他,又深深敬畏他,因为苏格拉底的智慧拉回他们已走向极端的心。他们战胜不了真理,只好让苏格拉底死亡,让他们紊乱的心恢复到原有看似的平和与宁静。苏格拉底意识到这点其实雅典的公民也意识到了,但他们被自己的私利蒙蔽,在深夜他们无法安睡,他们内心充满了恐惧和紧张,只有苏格拉底死了,他们认为内心的恐惧也会消失,这样这些自由的雅典公民就可以大张旗鼓的追寻着那莫须有的自由平等。苏格拉底的可以认为是场谋划已久的谋杀:雅典人试图通过判处雅典人中最有智慧和最高贵的人死刑来扼杀良知的声音。他们始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公元前404年,雅典丧失了霸权。

雅典政治是一个由产生、发展到灭亡的过程,历经了光辉与暗淡。在这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雅典当时设立的政治机构独特的方式,以及机构设立的宗旨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人人平等”在各个国家机构中都有体现,它常常作为衡量民主的尺度和人们一般行为认可的尺度。国家机构的“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也是公民大会、议事会、陪审法庭的组织形式。他们都分别拥有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着反映了当时雅典分权制约的思想。相互有牵制,避免了独裁的产生,防止执法机构滥权。“少数服从多数”虽然在雅典的实行中存在的弊端,但弊端并不是方式引起的,而是由着这种方式的组成基础所致。不可否认这种方式尤其特殊的的优良性。国家公职人员的任免,虽然对其选举公职人员的选举方式不认同,但是公职人员不是靠世袭、君主任命,或靠着暴力手段夺取的。并且任

免后对其规定了期限,现在大部分国家的领导人也是有任命期限的,让位给有能力的人,雅典的政治体制我们应辩证的分析,既看到弊端又看到其中有价值的部分,雅典的政治体制之一块未开发的美玉,在岁月中摒弃坏的部分,渐渐展现其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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