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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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六条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第七条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八条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
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1.10米以下儿童免票。持一张全票的成人可免费携带1.10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要求供给座位时或携带1.10米以下儿童超过一人时,超出部分儿童须购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或“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三节旅客基准运价价目
第九条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座席基本运价为0.09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卧铺基本运价为0.15元/人千米。
第十条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由企业自主定价;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
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中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第十二条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第十三条卧铺客车运价
一、卧铺高级客车运价,高三级由企业自主定价,高二级、高一级按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60%计算。
二、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
三、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四条旅客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以同类型同等级客车运价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节旅客运价加成类别
第十五条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第十六条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是指当日20时以后始发并于次日零时以后6时以前到达终点的班车。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七条乡到乡、乡到村的客运班车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每人千米增加一分。在国省道上或起、讫点一方在县、市途经乡、村的客运班车除外。
第十八条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市)客运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执行起讫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运价。
第五节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九条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实际空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费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条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旅客负担,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按客车座位数的65%均摊计算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一条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由旅客负担,按省政府规定的0.03元/人千米标准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二条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汽车客运站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赣交综字[1997]29号、赣价工字[1997]6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
第二十三条中央空调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