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区汽车运价,规范汽车运输价格的计算标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我区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

凡在我区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以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运价另行规定。

第四条地、州、市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七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并执行低票价政策。

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当地政府应给予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八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包车客运可分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计算。

第九条跨省际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2009年12月22日执行)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2009年12月22日执行)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和客运车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除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以外的其它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本细则是制定我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和计算我市道路汽车旅客票价的依据。

第四条制定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综合考虑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运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运价制定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及票价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测算并公布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主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跨主城区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其他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至区域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跨省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客运票价在公布前7个工作日内,应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道路汽车旅客运价根据汽车客运的类型、特点以及市场竞争等不同情况确定。

(一)道路班车运价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二)旅游班车运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运价核定1.运价核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充分竞争以降低运价并提高服务质量。

2.运价核定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运输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

3.运价核定应采用差别化的方式,区分短途和长途运输,不同地区的运价也应有所区别。

4.运价核定机构应设立独立的专业机构,由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进行核定工作。

三、运价计算1.运输成本包括燃料费、维修费、人工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2.运价还应考虑车辆类型、载客量、路线长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测算。

3.运价计算应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和竞争状况,避免价格过高造成不正当垄断。

4.运价计算应融合数字化技术,建立电子运价系统,实现运价计算和调整的自动化。

四、运价公布1.运价公布是指将核定好的运价结果公开发布给车主和乘客,确保信息透明。

2.运价公布应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如报纸、电视、网络等。

3.运价公布应注明运输线路、车辆类型、运价标准、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4.运价公布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更新,及时反映当前市场价格。

五、运价监管1.运价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运价核定和公布进行严格监管。

2.运价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确保运价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运价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车主和乘客的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4.运价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不合法运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总结: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山东省内的汽车运输市场,保障车主和乘客的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该细则包括运价核定、运价计算、运价公布和运价监管等方面内容,旨在通过合理的运价机制和公开透明的运价公布,推动汽车运输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密切合作,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促进山东省汽车运输市场的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区汽车运价,规范汽车运输价格的计算标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我区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

凡在我区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以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运价另行规定。

第四条地、州、市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七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并执行低票价政策。

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当地政府应给予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八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包车客运可分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计算。

第九条跨省际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津价费[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价费〔2010〕6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管)局、处、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计价标准第三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四条计费里程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最新《中国公路运营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运营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城市市区里程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汽车运价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成本和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湖南省汽车运输市场的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运输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的经营者。

(二)定价原则汽车运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三)管理方式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对于农村道路客运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运输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其他客运和货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客运运价(一)计价单位客运运价以元/人·千米为计价单位。

(二)车型分类及运价标准根据车辆类型、等级和座位数等因素,将客运车辆分为不同类别,并制定相应的运价标准。

例如,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等,不同车型的运价有所差异。

(三)计费里程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车辆在站内的停歇里程。

运输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实际里程计算;车辆在站内的停歇里程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票价构成客运票价由基本运价、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等构成。

(五)儿童票价优惠身高 12 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 12 米至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儿童票按照半价计算。

(六)行李运价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重量在一定范围内免费,超过规定重量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收取行李运价。

三、货运运价(一)计价方式货运运价分为整车运价、零担运价和集装箱运价等。

整车运价按照车辆的载重吨位和运输里程计算;零担运价按照货物的重量和运输里程计算;集装箱运价按照箱型和运输里程计算。

(二)运价标准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距离、运输条件等因素,制定不同的货运运价标准。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爱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交通运输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治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治理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物资运价。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方法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依照线路、车型、任务等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治理形式。

(一)农村道路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本条(一)所列外,座席、卧铺客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客运加班车、定线旅行客运),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

经营者能够按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上限票价,依照市场情形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三)轿车客运、包车客运、非定线旅行客运以及竞争充分的线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剂价,由经营者依照市场情形自主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 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2、《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上没有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3、都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运算;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都市市区20公里,省辖市市区6公里,县、市(含省直管市)城区3公里运算。

4、班车客运的旅客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动身地至到达地的区间的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加动身地、到达地的市(城)区里程运算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区汽车运价,规范汽车运输价格的计算标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我区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

凡在我区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以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运价另行规定。

第四条地、州、市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七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并执行低票价政策。

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当地政府应给予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八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包车客运可分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计算。

第九条跨省际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

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

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

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价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第五条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按下列规定计重: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

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2005(187)

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2005(187)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物价局陕交发[2005]187号关于颁发《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交通局、计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客运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客运市场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

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随文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公路客运班线旅客票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汽车站和乘客集中的公共场所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乘客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细则》的顺利实施。

二、公路客运运价实行政府定价,任何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均不得擅自抬高运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运输企业、经营者不论何种经营主体均执行统一运价,公平竞争。

三、全省公路客运班线旅客票价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制定基本运价率;跨省班线和省内高速公路班线的旅客票价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省物价局负责具体核定;省内非高速公路跨市、跨县班线的旅客票价由各设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县、乡班线的旅客票价由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班线旅客票价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对等运价原则制定。

四、新增客运班线须经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旅客票价后方可营运。

五、公交车、出租汽车客运运价,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备案。

六、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要按照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做好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七、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客运票价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汽车客运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三优三化”的服务标准,以乘客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服务,要公开班线旅客票价。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交财[2002]39号关于颁发《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 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交通局、物价局、省运管局、各市、州(地)、县<市)运管处<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1998]50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以国家指导价为主,汽车货物运价为市场调节价。

本实施细则中的货物运价标准为参考标准,供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托运人参考。

汽车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优质优价。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四条散装货物重量的确定:如砖、瓦、砂、石、土、矿石、竹、水泥电杆等按体积或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详见附表一)。

无换算标准的,可按货物体积抽磅折算,大宗货物可在车厢内划线计重。

第五条木材、人造板重量的确定,按贵州省林业厅、交通厅、物价局[1991]黔林计字第083号“关于下达全省木材、人造板材各换算重量标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第六条普通货物运价普通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基本运价。

第七条特种货物运价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60%。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六条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第七条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八条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10-
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1.10米以下儿童免票。

持一张全票的成人可免费携带1.10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要求供给座位时或携带1.10米以下儿童超过一人时,超出部分儿童须购儿童票。

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或“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

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三节旅客基准运价价目
第九条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我省座席基本运价为0.09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我省卧铺基本运价为0.15元/人千米。

第十条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由企业自主定价;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
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中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第十二条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第十三条卧铺客车运价
一、卧铺高级客车运价,高三级由企业自主定价,高二级、高一级按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60%计算。

二、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
三、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四条旅客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以同类型同等级客车运价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节旅客运价加成类别
第十五条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第十六条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是指当日20时以后始发并于次日零时以后6时以前到达终点的班车。

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七条乡到乡、乡到村的客运班车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每人千米增加一分。

在国省道上或起、讫点一方在县、市途经乡、村的客运班车除外。

第十八条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市)客运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执行起讫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运价。

第五节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九条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实际空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费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条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旅客负担,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按客车座位数的65%均摊计算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一条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由旅客负担,按省政府规定的0.03元/人千米标准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二条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汽车客运站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赣交综字[1997]29号、赣价工字[1997]6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

第二十三条中央空调服务费
中央空调服务费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间后,由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等级汽车客运站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停开或没有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汽车客运站一律不得计收空调服务费。

第六节旅客票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计程旅客票价
一、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附表一)计算。

二、计程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及中央空调服务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票价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1元以上10元以下,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确定。

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二十六条县(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县(市)-乡、乡-乡、乡-村的旅客运输票价,其余旅客运输票价由设区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和对开线路间的衔接,实行同线同类型车辆同价。

第二十七条票价浮动
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状况,旅客票价可上下浮动。

平时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10%,下浮不限,但下浮超过票价20%的,须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的20%.大专院校的学生在学生证注明的乘车区间内凭学生证乘车,春运期间票价不准上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运输经营者实行票价浮动应提前1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示,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运输经营者应保持票价的相对稳定,除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外,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三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七节行包运价
第二十八条免费携带行包重量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全票(包括优待票)免费10千克,每儿童票免费5千克。

第二十九条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超出部分按行包计费。

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条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运输经营者利用客车行李舱剩余运能开展快件运输时,由其自行确定运价。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江西省交通厅。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江西省交通厅和原江西省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江西省公路运输客货运价管理规定》旅客运价部分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