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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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 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局、市统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合力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

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局 市统筹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农委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意见》(成委发〔2010〕5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机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市场化配置资源

建立“政府引导、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乡(镇)村组织、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试行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共同推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规划,做好政策宣传、技术指导、项目审核、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加强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管,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拥有土地权益的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项目(简称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乡(镇)村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履行组织农民集体和农户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的义务和责任,负责组织指导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征求农户意见,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做好纠纷调处及相关事务。

(四)市场化运作。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以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农民集体和农户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简称农交所)挂牌,寻求投资者;也可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各类投资者均可投资实施整治项目,获得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各类需求者均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简称农交所)竞购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规范项目立项,严格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明晰农村土地和房屋权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要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前提。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区域,才能申请实施整治项目。

(二)明确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整治项目根据“整村推进”的要求,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申报整治项目。

(三)明确整治项目的审批权限。整治项目包括农用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别立项,统一实施、分类验收”的原则组织申报。农用地整理项目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经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立项。项目实施完成核发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后,建设用地指标需要跨区(市)县使用、本区(市)县县城规划区使用,或建新地块

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立项。

(四)明确整治项目的申报程序。整治项目申报主体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乡(镇)政府和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整治项目申报材料,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转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在本乡(镇)、村范围内实施的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三、明确建设标准,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一)明确整治项目建设标准。农用地整理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等要求实施。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施。

(二)明确农民集中居住区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方式建设,以统规自建为主。农民集中居住区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控制在50-70平方米。统规自建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人均不大于30平方米划定(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统规统建按每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住房。

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符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等要求,按照新农村建设“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区(市)

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列入市级示范区域的,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上备案或审核后,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报建,取得开工许可后组织工程建设。统规自建农户根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户型建设新房,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按农民自建住房的规定实施。

(三)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制度。农民集中居住后,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并达到耕种的条件。乡(镇)、村要组织农民集体和农户,做好土地复垦工作,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复垦土地耕种质量。复垦质量由县级农业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耕地质量报告。复垦耕地验收合格后,按耕地管理,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签订耕地保护合同,纳入耕地保护基金发放范围。复垦后的耕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搞非农建设。

(四)扎实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应当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原则上归原农户。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预留的发展用地等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各类土地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由乡(镇)、村组织实施。实施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保护产权、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经农户同意,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通过调田撵地、互换、一次性货币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依法保障各方权益。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未落实的,项目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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