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8-美国、德国、日本的房地产信托(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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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产品115 个,实际投入信托资金144.24亿元,分别 占全年信托产品总数的24.11%和29.69%; • 第三位:投资于金融市场的信托产品 106个(包括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和证券 投资信托),实际成立的信托产品105个, 投入信托资金54.19亿元,分别占全年信托 产品总数的22.22%和11.15%。
• 三、日本的土地信托 • 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 托给受托人(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管 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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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包括租赁型和处理型。 租赁型是指土地所有者在信托期结束后, 收回土地所有权; • 处理型是指土地所有者在信托期结束后, 领取土地出售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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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是对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的一个补 充,它在为信托业开辟了一块新的业务领域的同 时,也为投资者开发出一个新的投资品种。 • 这样普通百姓就可以不提前透支购房,而是通 过购买债券的方式进行投资,享受房地产升值所 带来的实惠,等到真正需要住房的时候再进行购 房。 • 这样既解决了房地产资金的来源问题,减轻了 银行的风险,又缓解了房地产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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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决策管理环节,主要表现为战略目 标不明确、治理机制不健全、决策流程不 科学等; • 二是业务经营环节,主要是表现为挪用 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 底受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 突破集合资金信托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 制、异地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及风险 管理不到位等。
• 一、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是以公司拥有 资产的形式,将股东的资金吸引到房地产 投资中,股东既可以获得类似于直接投资 房地产的一些好处,又避免了承担无限责 任及资产流动性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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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与房地产股份公司的不同 虽然房地产投资信托与房地产股份公司都 是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但二者 具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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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资金运用方式来看,110个信托 产品中,贷款类即负债产品高达62个,资 金规模达到79.90亿元,分别占到产品总数 量的56%和资金总规模的73%。 • 而直接的房地产投资产品仅有4个,资金 规模为3.6亿元。大部分房地产信托产品资 金运用方式是贷款,即“做成了负债产 品”。
•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存在的问题 • 目前我国信托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集中 在两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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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承认这种用益设 计制度,因而受让人(实际上是受托人) 是否遵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定不受法律的 约束,而仅仅是依照良心和道德来管理财 产,如果受让人不讲信用,委托人和受益 人都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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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世纪形成与普通法院分庭抗礼的衡平 法院的大法官,以尊重法但不应该忽视道 德为理由,承认并赋予了用益设计制度的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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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融资是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地产企业提供长期稳定 资金的最佳渠道。 •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公司管理的受托投资于房地 产的资金,从而使得房地产信托资金不受信托公 司本身规模的限制,同时由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 有限,房地产信托无论从交易制度和投资回报的 设计上均较符合我国居民的投资要求,从而可以 募集到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满足房地产企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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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英国和美国都有民事信托和商事 信托,但限于习惯和民事信托旷日持久的 发达,民事信托仍然是英国信托业务的主 体,而美国的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同样发 达。 • 日本信托与英美不同的是几乎都属于商 事信托,特别是在二战后特殊的经济环境 中独创了“贷款信托”,为日本的经济发 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 国外房地产信托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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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利用受托人的“人头”设计,可以 达到成功规避对财产转移的限制和不合理 税负,因而这种信托被认为是消极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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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制度崩溃,政治 上民主化,经济上市场化,凌驾于财产转 移上的种种限制和税负也纷纷取消或合理 化,人们由确保土地财产世代相传的观念 转变为以赚取利润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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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受托人 从满足消极的“人头”设计需求,转变为 能够满足受益人对提供积极、专业的财产 管理方面的需求。 • 信托和投资的结合日益紧密,营业信托 事业日益兴旺发达,积极信托主导了现代 信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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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投资公司法作了 设置监督委员会、选定保管银行、固有财 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投资范围限制等 强制性规定。 • 可以投资的房地产限于租赁居住及商业 用房地产,以及符合该条件的在建工程 (不超过信托财产价值的10%)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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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点,在于基金 资产的运用业务与保管业务的分离。
• 二、现代信托制度的发展 • (一)现代信托制度的确立 • 早期在英国出现的“信托”,称为“用 益设计”,当时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封建法 律制度对财产(尤其是土地)转移所加的 限制和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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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英国人民非常虔诚于宗教信仰, 因而有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等宗教团体 的习惯. • 但教会土地可以永久免税以致影响到封 建诸侯的租税利益,再者封建诸侯丧失了 取得无人继承土地的机会,封建诸侯不得 不出台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的规定。
第四节 我国房地产信托
• 一、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现状 • 我国现代信托发端于20世纪初,并持续 发展到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前夕。 •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 成,信托业务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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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成立。 • 经过20年的发展,全国已经有近400家信托投 资公司,总资产约占全部金融资产的10%左右。 • 许多有能力的信托投资公司都参与了房地产投 资经营活动,它们以吸收信托存款、委托存款、 代理发行房地产企业债券等形式为房地产开发企 业筹集资金,或者办理各种形式的房地产信贷业 务,或者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 (三)现代信托制度的传播和创新 • 英国虽然是信托事业的发源地,但长期 停留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信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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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60年代,因产业革命的成功而资 金充裕的英国民众,急于投资于利润丰厚 的欧美地区,但缺乏国际投资经验,于是 中小投资者集中资金交由可信赖的投资经 验丰富的受托人代为运作,双方约定受托 人只收取一定的报酬,并将投资收益返还 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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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受托人发展为专业化公司,并通 过发行等值的基金单位而募集成立了信托 基金,由此产生了“单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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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这种单位信托制度传入 美国,并发展成为“投资信托”,以后又 从美国传入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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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在于单位信托是以契约方式 运作的“开放式基金”,而投资信托是以 股份公司形式运作的“封闭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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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经营管理活动带 有消极性,即经理和雇员不直接进行房地 产的管理和运作,只是对房地产管理业务 的开展予以决策,具体的信托资产管理工 作则聘请独立的房地产投资顾问或承包商 来完成; • 而房地产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积 极的。
• 二、德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 德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投资信托公司 通过其选定的保管银行发行投资信托证券, 并将所收受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或其他特 别财产,保管银行根据投资公司的指示负 责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特别财产的保管、信 托收益分配、信托基金资产评价,以及房 地产业务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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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们对信托观念是起源于罗马法上 的“遗产信托”,还是仿效日耳曼法上的 “受托人”制度,尚有争议,但都认为现 代信托制度的发展最早是从英国封建时代 的用益权制度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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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是房地产开发商借助较权威 的信托责任公司的专业理财优势和其运用 资金的丰富经验,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 多个指定管理的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集合 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 金组合,然后将信托计划资金以信托贷款 的方式运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 获取安全、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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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2005年信托产品的投资方向,虽然 横跨三大市场,十几个行业,所涉及的领 域极为宽泛。 • 但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领域三大投 向,占去了七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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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信托资金投向前三位分别为: 首位: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产品 117个,实际投入信托资金144.87亿元(包 括投资于交通领域的信托产品21个,实际 投入信托资金38.22亿元;),分别占全年 信托产品总数的24.13%和29.83%;
第六章 房地产信托
第一节 信托与房地产信托
• 一、信托释义 • “信托”意指信任委托,是一种代人理财 的制度安排。 • 我国《信托法》中所称的信托,是指委托 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 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所指定的或者法 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财产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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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功能在于“受人 之托,代人理财”,是财产管理与金融功 能的统一,虽然它通常以股份公司的形式 出现,但同时要受到公司法和信托法规范; • 而房地产股份公司主要受到公司法的制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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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产结构、收入 结构、收益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关于资 产价值的75%以上必须由房地产、抵押票据、现 金和政府债券组成的规定,关于来自于租金、抵 押贷款利息和房地产销售的毛收入不低于总毛收 入75%的规定,关于分配给股东的金额不低于应 纳税收入95%的规定等等,从而对其业务性质作 出了强制性约定; • 而房地产股份公司的业务性质则不受法律的约 束,其资产结构、收入结构、收益分配最终体现 为股东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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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拓展了房地产业融资渠道,促进了房地产 经济的发展,但因存在着违规经营、管理混乱、 业务范围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信托业乃至 房地产业的市场秩序,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因房地 产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的边缘。 • 为了规范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1年1月9日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 28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这就使得我国信托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建立在较 为完善的法律规范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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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设计制度的合法化招致了封建诸侯 的不满,1535年亨利八世颁布了《用益 法》,将受益人的受益权确认为法律上的 所有权,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承受所有权 人地位而无法规避税负。 • 1925年英国以《财产法》废除了《用益 法》,现代信托制度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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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极信托向积极信托的转化 由于早期信托中的受托人仅仅承受信托 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对信托财产不负 任何积极管理的义务,信托财产的实际管 理权和受益权由受益人拥有,也就是说受 托人只是“人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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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二季度全国共发行信托计划 110个,资金规模达108.80亿元。 • 其中,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行业的信托 计划有30个,是总发行数量的27%,资金 规模达35.59亿元,占总规模的33%。更为 突出的是,110个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年收 益率是4.73%,而30个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平 均预期年收益率是5.32%,几乎比总体平均 数高出了0.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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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人们采取了先将土地让与他人, 再由受让人管理土地并将土地收益交给教 会,达到与直接损赠给教会时相同的目的, 从而规避了禁止捐赠土地给教会的规定。 • 人们还采取同样的方法规避了土地长子 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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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由国王、领主和佃户组成的英 国封建土地制度下,每当土地的“占有” 或“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需要交 纳大笔税金,因而人们采取了转移土地 “占有”而保留土地“用益权”的方式, 使得这种负担得以规避。
土地信托基本上是在土地所有者具有开 发积极性,而自己没有能力的时候发挥功 效,土地所有者能够在保持土地所有权的 同时,获得稳定的项目收益,因而对土地 所有者来说极具投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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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金融业的资产总共是30万亿, 其中商业银行资产就占了28万亿,信托、 保险、证券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它们的金融资产 的总和才2万多亿,不到商业银行的1/10, 这样就凸现了中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