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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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效推进阶段
3 § 行业自律阶段
1. 新版修订背景 和情况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药品收货与验收 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的自动监测 冷藏、冷冻药品储运设施设备验证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内审 药品流通过程质量风险控制
1.4 附录内容
2. 总则
第二
条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 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 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 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条款释义】
●明确了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 的基本准则 ●调整了范围,扩大了外延(经营管理和质 量控制)
●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
修改条款
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 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 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七、删除第八十一条。 八、删除第八十二条。 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企业按本规范第六 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 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专门的直调 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 业。” 十、删除第一百零二条。
保药品质量 ● 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采购
储存
销售
运输
前确认 过程监控
收货验收
验证、监 控、检查
购货核实
票据管理
设备验证 保养
售后管理 过程监控
目录
新版修订背景和情况
2
总
则
3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5
2.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条款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 目的和依据。
食药监办药化监 〔2016〕120号 2016年8月5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相关的5个附录
总局关于修改与《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相关的冷藏、冷冻药 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等5个附录文件的公 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第197号) 2016年12月26日
监督实施GSP 的阶段性目标
1 § 初步导入阶段
• 根据《国务强院化办重公厅点关于加快推进“原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 见》(国办发〔2015〕50号),将首则营企业需要查验的证件合并规 定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
突破难点
1. 新版修订背景和情况
1.3 检查要点
药品流通企业 现场检查要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 公厅《关于印发药品 流通企业现场检查要 点的通知》
新版GSP培训
2016版药品GSP管理规范 精解
目录
新版修订背景和情况
2
总
则
3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5
1. 新版修订进程
1.1 修订大记事
第一次修订 原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局令第28号公布 第三次修订 原国家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
2012年11月6日
2015年5月18日
修改条款
四、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 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 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 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五、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 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本条是《规范》的实施定位,明确了《规范》 管理的主体是药品经营行为,是对药品流通过程 中涉及的采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制定的基 本准则和管理标准。
(1)目的:
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基本目的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根本目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6年6月30日
Baidu Nhomakorabea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令第20号公布
原国家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二次修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新版修订背景和情况
1.2 修改内容
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提20高15标〕9准5号),对药品流通环节中药品经营企业如何执 行药品追溯制度提出了操作性要求
• 根据《国务完院善关于管修理改〈疫苗流通和前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68号),将《药品经营修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疫苗经 营企业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疫苗配送企订业的要求
修改条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 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 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 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 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 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 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 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 者技术工作经历。”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项修改为:“药品追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