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教学提纲
刑法学分论教学大纲
刑法学分论教学大纲
根据刑法学分论的教学大纲,以下是可能的课程安排和主要内容:
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1. 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任务
2. 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分支的关系
3. 刑法学的基本原理:罪刑法定、犯罪责任与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犯罪与刑事责任追究原则等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学
1. 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构成关系
2. 犯罪的主体、客体和行为
3. 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犯罪数罪论、犯罪数罪并罚原则等
三、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学
1. 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类型
2. 刑事责任的界限:免责、追责和可追责等
3. 刑事责任的特殊问题:刑法年龄界定、精神异常、过失责任等
四、刑罚和刑罚学
1. 刑罚的概念、地位和职能
2. 刑罚的种类和分类: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拘役、死刑等
3. 刑罚执行和改造
五、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
1. 刑事政策的概念和内容
2. 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3. 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价
六、犯罪学说和刑法解释学
1. 犯罪学说的发展与演变
2. 刑法解释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
3. 刑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法理主义、实证主义、法社会学等
七、刑法学的国际比较和刑法学的发展趋势
1. 刑法学的国际比较:主要国家的刑法制度比较
2. 刑法学的发展趋势:国际刑法、人权刑法、环境刑法等前沿领域
以上仅为刑法学分论教学大纲的一个示例,实际的教学内容和安排可能会根据具体学校和教师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刑法学分论复习提纲
刑法分论复习提纲罪刑各论概述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罪状种类法定刑的种类罪名的种类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分论相当于分则,总体上按10章讲述。
分则尽管有些罪名之间也有关系,但罪与罪之间大多数没有必然的内在的逻辑关系。
按学习的不同要求,400多个罪名可进行以下分类:(1)基本不需要掌握的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少,其法条的规定也比较明确,只要根据法律理念和对法律的理解,了解有这样一些罪名即可。
(2)只掌握其关键点的罪名。
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一部分罪占很大比例。
(3)重点、详尽掌握的罪名。
主要是指常见罪和易混淆罪。
此处常见罪和易混淆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贪污罪、受贿罪等。
按照章节来划分,不要求掌握的是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要求作一般掌握是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章渎职罪;要求重点掌握的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犯罪共同特点: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死刑条文最多,最为集中本类犯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间谍罪:客观方面表现叛逃罪:主体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主体;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与失火罪区别破坏交通工具罪。
侵犯的客体,对象;客观要件中对"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实际判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恐怖组织特征;罪数形态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表现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主体;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体客观方面四种表现形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销售金额)走私罪: 客观方面几种走私行为主体罪与非罪的标准伪造货币罪: 客观方面洗钱罪: 客体客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贷款诈骗罪: 客观方面票据诈骗罪: 客观方面保险诈骗罪: 主体客观方面五种情况逃税罪: 客观方面假冒注册商标罪: 客观方面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观方面非法经营罪: 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 客观方面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法条149 156 157 17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所有内容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要件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客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虐待罪犯罪对象遗弃罪主体法条237.3 238.3 238.4 239.2 241.2 241.4 259.2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讲过的所有内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伪证罪客观要件主体招摇撞骗罪客观要件脱逃罪客观要件主体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非法行医罪主体主观要件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起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组织卖淫罪犯罪对象传播性病罪主观要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对象法条347.6 347.7 349.2 349.3 353.3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讲过的所有内容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主体法条389 390.2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主体玩忽职守罪主观要件徇私枉法罪客观要件另: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种。
《刑法分则》讲课提纲
《刑法分则》讲课提纲——以自然犯罪、法定犯罪来设定思路一、思路的由来(一)以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来区分犯罪不是新鲜的创造和发明。
自然犯罪——虽也是由刑法典或者刑事单行法规所规定或认可性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是侵犯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社会秩序规范以及对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或利益的侵害行为,一般人根据道德观念进行判断,就可确知其为犯罪并应予惩罚,而无需先要根据刑法规范进行评价才能得出结论,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蕴含着犯罪性,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使人非常明白是较为恶劣和较大的。
法定犯罪——由非刑事法律或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或创设的犯罪。
由于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国家管理的目的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违反者,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当其达到一定的程度,立法者认为应以刑事处罚手段对待之,而在非刑事法律、法规上进行特别规定,刑法典或者刑事单行法规也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相应确认时,该种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
(二)对现教学要求进行分析,按这种思路讲课有理由1、教研室决定的讲课安排:(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侵犯财产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4)贪污贿赂罪;(5)渎职罪;(6)危害公共安全罪;(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危害国家安全罪;(9)危害国防利益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
理由: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点;市场秩序是社会生存的关键;国家机关是实现公正的实体体现;社会秩序是公民社会生活的直接感受。
(其他则视时、情而定)2、上述安排的优弊(1)优点:1)充分考虑到了课时的有限性,能着眼于重点罪名的讲授;2)开场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
(2)可探讨处1)打乱了刑法分则的类罪体系,却仍依据《刑法》类罪罪名分类,如何判别《刑法》分则体系的科学性;2)只告诉学生有哪些罪,没告诉学生这些罪的由来、定罪必要性;3)只告诉学生当前某罪我国司法实践是如何认定的,没解决该罪一旦有变化,我们如何应对;4)刑法讲课仍未跳出“依条、依法讲授,以案例调节气氛”的套套,没有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刑法分则课程教学大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列是因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因此,将
它们排在一起更为合理得当。
三、刑法分则条文的构造分析
1、罪状: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有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规定两种以上
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
性相对较轻,因而排在该类犯罪的后面。当然,刑法分则中各类犯罪中的每一种
具体犯罪,并非绝对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进行排列,有时还需要顾及
犯罪性质和相互间的逻辑联系,即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理发技术因素。例
如,故意杀人罪排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首,紧接其后的是过失致
组成部分。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具有极其丰
富的内容。通过研究丰富多彩的案例,掌握分析处理相关案件的技术方法,进而
加深刑法理论造诣,提高研究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刑法分则的教学内容主要根据1997年刑法典的分则组成,分大章的形式,
研究具体罪名。教学内容都是对本章重点罪名的学习把握,以及掌握它与相似罪
本课程特别强调培养学生针对实践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所以要求学生能采
用积极发言等方式参与到课程案例探讨中来。
撰写人:金泽刚院(系)公章:
院(系)教学主管签字(盖章):×××时间:
四、法条竞合与罪名
1、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交错规定,一个行为同时
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条
文适用的情形。如刑法第127条中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第264条中
刑法学提纲
导论1、罪状的概念、种类概念:是对具体犯罪及构成特征的叙述。
/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2、法定刑概念、种类概念: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所定的刑种和制度。
/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只规定单一刑种与固定制度;@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刑法不规定刑种和制度,只笼统规定处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刑种和制度,及最高刑和最低刑。
3、法条竞合处理原则:重法优于轻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4、背叛国家罪概念、特征(四种行为)概念: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国家利益的行为。
/四种行为: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签订卖国条约、组织傀儡政权、与敌国通谋发动侵华战争。
5、间谍罪概念、三种行为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6、分裂国家罪概念: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创造名族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放火罪概念、特征(本罪是危险犯)概念: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主观方面:故意。
8、爆炸罪概念、特征(本罪是危险犯)概念:指故意用爆炸性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客体:公共安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用各种物理方法人为使爆炸物质爆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9、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本罪是行为犯)概念: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公共场所、公共水源、公共食物等)@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10、交通肇事罪概念、特征,交通肇事逃逸的几种情况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论教学大纲
刑法分论教学大纲一、引言在引言部分,我们可以简要介绍刑法分论教学的背景和意义,并概述本篇文章的主要内容。
二、刑法分论概述1. 刑法分论的定义和意义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阐述刑法分论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目的和意义。
2. 刑法分论的分类和内容以整洁美观的方式,我们可以对刑法分论的分类进行论述,例如犯罪学、刑事政策、刑罚学等,同时对各个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三、犯罪学1. 犯罪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对犯罪学进行定义,明确其研究对象是犯罪的成因、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等方面。
2. 犯罪学的主要理论以通顺的语句,可以对犯罪学的主要理论进行介绍,例如社会学解释、心理学解释、经济学解释等。
说明犯罪学在刑法中的应用价值,例如依据犯罪学理论进行犯罪事实认定和量刑依据等。
四、刑事政策学1. 刑事政策学的定义和研究内容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对刑事政策学进行定义,并明确其研究内容是关于刑法规定的制定、修订和适用等方面。
2. 刑事政策学的主要理论和方法介绍刑事政策学的主要理论和方法,例如公正原则、预防原则、适用性原则等。
3. 刑事政策学对刑法的影响和启示阐述刑事政策学对于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带来的影响和启示,强调刑事政策学的重要性。
五、刑罚学1. 刑罚学的定义和研究内容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对刑罚学进行定义,并明确其研究内容是关于刑罚的种类、目的和量刑原则等方面。
2. 刑罚学的主要理论和流派介绍刑罚学的主要理论和流派,例如报复论、教育论、预防论等。
说明刑罚学对于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指导作用,强调刑罚学在刑法领域的重要性。
六、总结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强调刑法分论的重要性和研究价值,为读者提供对刑法分论教学的整体把握。
通过以上的格式来书写文章,可以清晰地表达刑法分论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点,使读者能够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刑法提纲完整版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什么是刑法渊源?1、刑法典。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法律属性有哪些?1、刑法是部门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
2、刑法是实体法。
3、刑法是子法。
4、刑法是公法。
三、我国刑法的制定根据有哪些?(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1、宪法。
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任务;刑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的规定、宪法精神相冲突。
2、国际公约。
限制死刑乃至取消死刑就是在贯彻之;对恐怖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也是。
(二)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1、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拐卖男子的行为是否入罪?醉驾入罪?)2、为犯罪行为设置什么样的刑罚?(保留死刑。
)3、量刑要考量那些因素?(立功?从我国侦查机关的破案能力考虑。
)四、进行刑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解释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拖拉机”2、前后刑法条文的协调性。
第六章“抢夺国有档案罪”。
与第五章存在着矛盾。
3、不得脱离刑法条文的可能含义。
“将他人的宠物放生”。
与“破坏公司财产罪”矛盾。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概念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知道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基本问题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部门性2、全局性3、约束性4、法律性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基本概念题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被称为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涉及到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二、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该刑法的问题。
二、简答题一、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是如何规定的?1、属地原则。
“刑法只是在本国领域内适用”。
该原则只考虑犯罪地。
2、属人原则。
“刑法只是针对本国公民适用”。
该原则只考虑本国国籍。
3、保护原则。
“刑法针对侵害本国国家利益、公民利益的行为适用”。
该原则只考虑本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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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刑法分论课程代码:01135935课程负责人:罗世荣二、学时与学分:56学时3.5学分三、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四、适用专业:法学五、使用教材:谢望原:《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六、参考书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大、高教联合出版2019版【2】赵秉志吴振兴《刑法通论》高教出版2019【3】谢望远《刑法学》北大2019出版【4】马克昌《犯罪通论》《刑罚通论》武大2009版【5】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人大2019版【6】陈兴良《刑法哲学》《刑法的价值构造》【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2019版【8】储槐植《美国刑法》北大96版七、开课单位:人文学院八、课程的目的和任务:刑法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法学是法律专业14门基础必修课之一,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学习和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
刑法学既是一门具有严密科学体系的学科,又是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的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
这就不仅要求学生能掌握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在学习中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业务学习、案例分析,把知识转化为能力,培养成既懂理论又会司法实践的高级法律人才。
九、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刑法分论以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应当受到的具体刑罚处罚为内容,对应于刑法分则的规定,是刑法学的重要内容。
刑法分论涉及的具体犯罪数百个,需要在刑法总论原理及刑法总则规定的指导下学习,在广泛了解的基础上,着重把握实践中较为常见,具有典型意义的犯罪,尤其是其中容易发生混淆的犯罪。
对于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一般性了解。
十、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学习目标】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以及罪名的确定;明确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掌握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学习重点】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即罪状、罪名和法定刑。
刑法教学提纲
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最核心的理念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2.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1)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3.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1)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4.普遍管辖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1997 年 10 月 1 日。
(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构成1.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使用暴力”是指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如果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1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梳理与评析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梳理与评析早在两百多年前,精通英国宪法的政论家德龙(De Lolme)就曾评论道:“英国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可以做一切事情。
”[1]两百多年后的今天,英国议会虽然已经没有这样大的权力,但仍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将男人视为女人”或者“将女人视为男人”。
这种有意将明知为不同事实等同视之的法律思想或方法就是法律拟制。
[2]法律拟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与方法,它广泛地存在于法律理论及部门法中。
“法律如果没有拟制(fictio iuris),它迷人的程度至少会少一半。
因此说拟制是徜徉在应然世界的法律人独有的特权,也不为过。
我们固然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谁能阻止我们把男人视为女人?”[3]我国刑法分则中就存在着大量且纷繁复杂的法律拟制规定。
有些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在学界并无争议,但其中也有很多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拟制目前还饱受争议和质疑。
故而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呈现出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
然而,笔者认为,之所以“理还乱”,主要还是因为“理”得不够清楚、不够全面、不够深入。
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条款是否被认定为法律拟制将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将某个条款理解为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定和认定问题,从而会对刑法的适用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目前亟需在准确理解法律拟制之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规定作一细致梳理与评析。
一、法律拟制的概念及特征辨析法律拟制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古罗马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这一概念。
[4]但在其后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历史、文化的进步差异,拟制所涵摄之内容亦与时俱进,同时也造成人们对法律拟制的理解和使用出现了混乱。
学者们在运用法律拟制这一概念时往往断章取义、自说自话,以致本已显得混乱不堪的法律拟制概念愈加含混不清。
因此,有必要对法律拟制概念与特征进行科学和准确的界定。
(一)法律拟制的概念辨析拟制,源于拉丁文“fictio”,指创造、假设、假定、虚构。
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韩友谊5.18-19北京5次)
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韩友谊5.18-19北京5次)罪刑各论第一章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
特点: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二)罪名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如第121条、239条、240条、317条第2款、383条第1款第2项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浮动法定刑(机动刑)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如“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法条中表现的、供法官选择适用的刑种与刑度。
宣告刑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确定的特定刑种与刑度。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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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
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3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
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
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这里的造成伤害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如果是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此时该款就属于注意规定。
如果是过失所为,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一:这里的伤害限于重伤。
如果是轻伤,就仍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注意二:如果过失致人死亡,不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条文中没有如此规定,所以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注意三,如果在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过程中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6)抢夺罪→抢劫罪。
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这属于法律拟制,将一种特殊的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
(7)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论处。
首先,其中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就故意所为而言,该条就是注意规定;就过失所为而言,该条就是法律拟制。
因此该条既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也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
其次,将毁坏财物按照抢劫罪论处,属于法律拟制。
将抢走财物定抢劫罪,属于注意规定。
所以该条既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也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属于法律拟制。
(9)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在ATM机上使用拾得的他人的信用卡的,应构成盗窃罪。
但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在ATM机上使用拾得的他人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该条属于法律拟制。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第310条(窝藏、包庇罪)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则该条是法律拟制。
因为卖淫、嫖娼者是违法分子,不是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罪要求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分子。
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等犯罪行为,则该条是注意规定。
因此该条既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也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
(11)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书名的美术作品的,此行为并不侵犯被假冒者的著作权,更接近诈骗罪。
虽如此,法律规定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理。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将其转卖他人的,法律规定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