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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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博弈
作者:韩润生王宇琨
来源:《财税前沿·理论版》2013年第06期
摘要: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在现代世界法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追根溯源,英国法是英美法系得以发展的根苗。纵观英国法的发展,不难发现,英国曾经一度呈现出这样一种景象,一套法院系统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而另一套法院系统则在矫正着这种不公正。在这两套系统的相互作用下,发展出了英国法所特有的法律体系,即普通法与衡平法。
关键词:英国法;普通法;衡平法
英国法是英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宗教传统、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长期发展的产物。自欧洲中世纪以来,英国人不仅展示了他们在土地耕种以及采矿等方面的高超技术,更显示了他们非凡的勇气和法律智慧。
英国法的结构是十分独特而有趣的。除普通法法院的普通法外,还有“衡平的补救办法”,即衡平法的存在。这种双重结构的形成,诚然是诸多因素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英国普通法固守“程序优先于权利”的理念则是其直接诱因。在最初的阶段,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间的关系还较和谐。然而,不久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渐趋紧张,出现一套法院系统实施的规则,却被另一个法院系统斥之为不正义或不公正的现象;直到1873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司法组织法》,取消了各自独立、彼此竞争的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组成了统一的法院体系,规定任何一个法官既可以适用衡平法也可以适用普通法,此后经过长期的发展,才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趋于统一。由此可以看出,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博弈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和谐与相互辅助阶段、斗争与相互对立阶段、妥协与相互融合阶段。
一、和谐与相互辅助阶段
当最初(如13世纪)各种诉请被呈贡国王并请求他施恩或网开一面时,国王的回复通常都是,“让他诉诸普通法”!而并没有诉诸任何特殊的法律。后来到15世纪,当大法官脱离国王及其御前会议的阴影而自行作出判决时,他并不认为自己是在施行一种不同于普通法的法律体系。在大法官看来,他只是在正义因常规程序或人的缺陷之妨碍而无法通过正当程序予以获得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途径来保证正义和法律得以实现。他不是在而且也不可能摧毁法律而只是在实现它。而且,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僵硬之前,有证据表明大法官法庭和普通法法庭之间的关系曾非常和谐:两个中央普通法法庭(指皇家民事法庭和国王法庭)的法官经常前来文秘署提供法律意见;针对有人说“衡平法庭是良心法庭、并不依据法律判案”的说法,1676年,一位大法官以下面的话来反驳衡平法完全依靠其内在良心的观念:“我审判案件所依赖的良心只是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并与某些规范相连”。因此,从历史来看,衡平法和普通法之间不是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而是前者协助后者的君臣辅佐关系,其关系曾经非常和谐;衡平法不是为了摧毁普通法,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之。
二、斗争与相互对立阶段
由于衡平法突破了普通法的僵硬规则,审理费用较低、效率较高,使得那些在普通法法院得不到救济的当事人,在衡平法法院这里也得到了正义。因而,15世纪到16世纪期间,衡平法体系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随着大法官审理案件的与日俱增,其司法管辖不断扩大,这直接导致对普通法的尊严、名声和利益有所触犯。特别是到了17世纪,二者的冲突不断升级并趋于政治化,使得国王詹姆士一世亲自裁决:原则上衡平法须遵循、弥补普通法,如果发生冲突则衡平法优先。而且1875年的《司法法》第25条也规定:在所有事务中,如果相关普通法原则和衡平法原则相悖或不同,则衡平法原则优先。以上这些都表明,衡平法不再只是普通法的补充。在这几百年间,英国一直呈现出这样一种景象:一套法院系统做出了所有不公正的判决,而另一套法院则在矫正着这种不公正。两种系统都声称出自于作为正义之源的同一个国王,都声称实行的是同一种司法权力,都膜拜于同样的法律圣殿,都自称依据法律主持正义。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不再是“辅助”的关系,而是相互对立甚至直接冲突的两套系统。
三、妥协与相互融合阶段
衡平法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在初期深受欢迎,但因其主要是靠大法官的“良心”和个人素质决定,很不稳定且标准也不统一,发展到17世纪便受到批评。正如约翰·塞尔登法官所讥讽的:“衡平法随大法官脚步的大小而变化。”为此,从有“近代衡平法之父”之称的诺丁汉大法官年一年开始,进行了将衡平法不确定规则改变为定型制度的尝试。于是,衡平法也渐渐像普通法一样采取了先例主义原则,衡平法原理逐渐实现了规范化和条理化。到了18世纪,衡平法发展到了黄金时期。它与普通法的关系也处理的恰到好处。正如柯帕勋爵所说:“现在衡平法并不是法律的一部分,而是一种道德效力,以限制、缓和和改善法律的严苛、冷酷以及尖锐,同时又是普遍真理;它还在法律的构建出现缺陷和弱点的时候为其提供帮助以及保护其免受狡猾的规避、欺骗以及新出现的人为制造用以规避和迷惑普通法的轨迹,由此拥有了不容置疑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救济。这就是衡平法的职责,支持和保护普通法免遭朝令夕改和违背法律正义原则的诡计的侵害。因此衡平法既没有摧毁普通法,也没有创造普通法,而是为其提供帮助。”由此可以看出普通法和衡平法这两种曾经敌对的法律体系竟然能相互融合!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著.外国法制史(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 夏新华著.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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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曹雨.英国衡平法产生原因探析[J].钦州学院学报,2010(10).
[5]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韩润生(1988-),男,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王宇琨(1988-),女,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