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抵押房产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范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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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量化动态登记

房地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量化动态登记

房地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量化动态登记作者:季峰徐松红陈诗梦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2期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实行房地分散登记,并形成了各自的登记规范和登记习惯。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实行房地一体登记,解决了信息不共享、群众办事不方便等许多问题。

但在实质性深度融合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依据相关规则明确土地按宗,房屋按幢、层、套、间确定不动产单元,存在一宗土地对应多个房屋单元,如何确定不动产单元成为难题;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整宗抵押,而小业主购买商品房后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如何解押部分已竣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小业主登记办证;查封登记时已预售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在查封范围也是一个困惑。

一、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探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寻找切实可行的办法我国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没有限制,而土地实行公有制,土地所有人只能是国家和集体,在所有权层面上土地和房屋就成了权利分开的不动产。

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交易的客体,房屋所有权人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无法取得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由此出现了房屋所有权没有正当土地权源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上借鉴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立法例,在所有权和使用权或经营权两权分离方针的指导下,出现了“土地使用权”这一名词。

其中,最常见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社会机能在于调和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房屋不能脱离土地而存在,两者必须相互结合才能发挥经济效用。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划拨、出让的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土地的使用权,是一种建造和保有房屋的权利。

实际上,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又具有类似所有权的一些权能。

在处分上,我国《物权法》进一步确立了“房地一致原则”,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虽采房地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但坚持房地一体处分。

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要把握好土地与房屋的物权关系,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要遵从市场经济基本法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二、主旨:房屋土地权利一致原则。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权利主体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一致。

一、房地权利一致原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分离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罗马法采取“地上物属于土地”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虽然解决了土地和在该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分离而产生的问题,但是这是以损害在他人土地上建房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因此,在以后,法官开始承认在他人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可以获得与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几乎相同的权利,从而产生了罗马法上的地上权概念。

其后,这一观念为德国、瑞士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例如,在德国,在地上权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视为地上权的组成部分,在地上权消灭时,满足法定条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土地的添附,转归土地所有权人。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独立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和土地虽然是不同的不动产,但是二者在客观上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特别规定“房地权利一致”的问题,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

“房地权利一致”的原则在我国法律和实践中一直得到遵循。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的转让、抵押”,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书”。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设定抵押权后房地产关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由于房屋具有依附土地存在的特性,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必然产生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一并转让的问题。

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由于土地的所有者不同,因此允许土地与房屋分别转让与不同的受让人。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仅有使用权,而且都是因自己所有的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如果对土地没有使用的权利,就无权在该地上建房或使用房屋。

因此,我国在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

所谓“地随房走”就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所谓“房随地走”,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转让。

根据上述原则,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也就是说,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比如,某甲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给某乙,与此同时,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

又比如,某法人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对某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内,他欲将该土地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抵押。

需要指出的有两点:第一,本条所指的房屋抵押,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

民法典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同时抵押规则有什么规定现实社会中对于房产抵押⼤家都⽐较熟悉了,也有⼟地进⾏抵押的⾏为。

但是抵押要符合⼀定的条件下才可以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同时抵押规则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同时抵押规则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以建设⽤地使⽤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并抵押。

抵押⼈未依据前款规定⼀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并抵押。

⼆、房屋所有权与⼟地使⽤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与⼟地使⽤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将房屋与⼟地使⽤权同时抵押的原则。

表现在两个⽅⾯: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范围内的国有⼟地使⽤权同时抵押。

即所谓的地随房⾛。

2、以出让⽅式取得的国有⼟地使⽤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即所谓的房随地⾛。

法律作出这⼀规定,其理由在于:(1)离开⼟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性,不能独⽴的构成抵押标的。

任何房屋都是建⽴在⼟地上的,⼟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地使⽤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移转的,因此必须地随房⾛。

(2)房屋虽然不是⼟地的本质组成部分,⼟地本⾝可以独⽴的移转,但是如果允许⼟地使⽤权单独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进⾏抵押,就可能出现⼟地使⽤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致的状况,从⽽发⽣权利的冲突与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防⽌这种权属不⼀致的⽭盾,就有必要将房屋与⼟地视为⼀个整体,从⽽要求房随地⾛。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那么该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两者是同时进⾏的,如果抵押⼈并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财产也视为⼀并抵押。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房屋的使用肯定会涉及土地使用权,这是国家的有关法律进行规定的,但是对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大多数住户都不太清楚,在实际运用中就是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就是自己土地使用的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房屋的使用肯定会涉及土地使用权,这是国家的有关法律进行规定的,但是对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大多数住户都不太清楚,在实际运用中就是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就是自己土地使用的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主体,在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原则或“地随房走”原则,其源于房产与地产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国家实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统称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一致,即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从权利客体角度说,是房屋土地合一的原则。

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动产法律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认为,房屋和土地是一体的。

物理上,房屋的基础必须深入土地,房屋是附合在土地上的不动产。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解释:以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或乡镇、村企业建设⽤地使⽤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百零⼀条 依照本法第⼀百⼋⼗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百⼋⼗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地⽤途。

【解释】本条是关于以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使⽤权抵押的,其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本法第⼀百⼋⼗条第⼀款第三项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荒地等⼟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第⼀百⼋⼗五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使⽤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于农村⼟地承包经营的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为了保护我国农村集体⼟地,防⽌农业⽤地的流失,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地使⽤权的流转应当坚持⼟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地⽤途不变的原则。

以荒地的⼟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地的所有权不得转移,仍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也不得擅⾃改变⼟地的原有⽤途。

西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西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县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三)抵押人依法预购的商品房屋;(四)抵押人所有的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在建工程;(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七条以房屋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登记;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登记。

房地产法(1)

房地产法(1)

形成性考核一1、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受一定所有权支配的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

对2、房地产的特点是:不动性、长期性、特定性、资源有限性.错3、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使用、开发、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4、按照本课程房地产法教材的观点,房地产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7种。

错5、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土地公有原则,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对6、《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对7、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人也是可以去农村承包土地的。

错8、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对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对10、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8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8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错11、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开垦、谁复垦”的原则。

错12、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建设项目所需要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包括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城市基础没施等一切建设工程所需用地和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的用地。

错13、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45公顷的(折合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5公顷的(折合1 050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民法典物权编解读1

民法典物权编解读1
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按照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交纳出让金的因此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还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民法典物权编解读1
汇报人:XXX
目录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权
3
居住权
4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归属如何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
一、如何理解民法典上的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 第 362 条规定: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 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以下要点: 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样, 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 农民使用宅基地是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应当如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进行补偿
《民法典》 第 358 条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 因公共利益需要 提前收回该土地的, 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 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期限。 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 58 条的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由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 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实践中, 当事人一般也在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提前收回的情况作出约定。 原国土资源部和 原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已失效) 就有提前收回建设用地 的内容: "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报批, 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 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西北工业复试试题《房地产法》题库

西北工业复试试题《房地产法》题库

房地产法1.按照所有权形态不同,房产可以分为()。

A.独有房产B.共有房产C.建筑物区分所有D.私有房产答案:A|B|C2.房地产交易包括()。

A.房地产转让B.房地产抵押C.房屋租赁D.房地产信贷答案:A|C3.按照开发内容的不同,房地产开发可以分为()。

A.土地开发和再开发B.房屋开发和再开发C.新区开发D.土地房屋一体开发答案:A|B|D4.房屋拆迁关系人包括()。

A.拆迁人B.拆迁单位C.被拆迁人D.管理部门答案:A|B|C|D5.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A.行政合同B.格式合同C.单方合同D.合同条款具有强制性答案:B|D6.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的情形包括()。

A.土地灭失B.提前收回C.强制收回D.期限届满答案:A|B|C|D7.在我国,拆迁安置补偿的主要方式包括()。

A.所有权保留B.货币补偿C.实物交换D.产权调换答案:B|D8.下列哪些房屋不得租赁?()A.房屋所有权证遗失B.法院就房屋权属争议的判决已经生效,但尚未执行的C.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D.家庭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答案:C|D9.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种类有()。

A.城镇土地使用税B.契税C.房产税D.土地增值税答案:A|B|C|D10.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

A.停止侵害B.消除危险C.排除妨害D.赔偿损失答案:A|B|C|D11.从房地产法的渊源来看,我国房地产法的体系由()构成。

A.房地产法律B.房地产法规C.房地产规章D.司法解释答案:A|B|C|D12.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房地产物权关系B.房地产债权关系C.房地产管理关系D.房地产税收关系答案:A|B|C13.下列关于土地使用权表述正确的是()。

A.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地使用权B.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会因为土地使用权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C.我国土地使用权为一种新型的物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处分答案:B|C14.下列情形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是()。

民法典中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抵押是债务担保的⽅式之⼀,⽽财产需要满⾜⼀定条件才能抵押的,抵押财产要签订抵押合同,有些财产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那么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抵押物的范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海域使⽤权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海域使⽤权;(四)⽣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第三百九⼗九条【禁⽌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地所有权;(⼆)宅基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地的使⽤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的成⽴的⾮营利法⼈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担保的范围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之后,债务⼈届满未履⾏债务,债权⼈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

它是抵押效⼒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

(⼀)民法典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及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般应当以当事⼈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不包括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或者仅包括其中的⼀项或若⼲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旦出现债务⼈届期不履⾏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房地产估价作为一项中介服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估价结果更是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我们对房地产估价需求的多样化及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深化和拓展,旧版《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不适合当前的需求,进而有了新版“规范”的产生。

新版“规范”对长期评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梳理,更加全面细化完善各章节内容,调整了章节划分;对房地产估价术语、概念、对象描述进行了更全面的解析与统一;对估价方法做出了适用调整,为各种目的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的估价提供技术支持;细化、完善了估价原则、估价程序、估价方法、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估价职业道德等内容,保证了房地产估价质量。

新版“规范”的制定在法律依据上不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法律支撑,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

以下就以章节形式分述《房地产估价规范》部分内容的差异及延伸引向:估价原则新版“规范”中,区分了市场价值评估与其他价值评估和价格评估应遵循的原则应遵循的原则,明确规范中所载5大原则仅为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其他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的评估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随意;强化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将其提至各原则之首;将谨慎原则正式列入房地产估价规范;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中,区分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估价原则的修正调整,凸显了估价的公平性,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作业过程中不偏不倚、实事求是,以对各方估价厉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形成的价值或价格;面对不确定性,需充分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格或价值偏低、偏高的因素,作出保守、稳妥选择,构建诚信评估的高位平台。

估价程序估价程序的精细化不仅体现在新增受理估价委托、审核估价报告、交付估价报告三个步骤,同时将内部审核流程正式纳入房地产估价规范中,估价对象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并纳入存档材料。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其上的建筑物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其上的建筑物的规定有哪些?

⼟地使⽤权抵押后其上的建筑物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2021.1.1⽣效)第三百九⼗七条【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以建设⽤地使⽤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并抵押。

抵押⼈未依据前款规定⼀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并抵押。

伴随着社会信⽤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信⽤借贷关系越来越多。

有很多⼈选择某些东西为⾃⼰的借贷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有很多⼈选择以某⼀块⼟地的使⽤权作为抵押物,因此有很多⼈搞不明⽩抵押后其上的建筑物是否可以再抵押或者是应该归属于⼀并抵押,⼀般情况下来说,应该算是⼀并抵押的。

⼟地使⽤权抵押后其上的建筑物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房地⼀体原则,应该⼀并抵押《》(2021.1.1⽣效)第三百九⼗七条【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以建设⽤地使⽤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并抵押。

抵押⼈未依据前款规定⼀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并抵押。

⼆、如果⼟地上的房屋是后来新增的,根据房地⼀体原则,应该⼀并拍卖,但是⼈不能就房屋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建设⽤地使⽤权抵押后,该⼟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地使⽤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权优先受偿。

其他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七条【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以建设⽤地使⽤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并抵押。

抵押⼈未依据前款规定⼀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并抵押。

第三百九⼗⼋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使⽤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使⽤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试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试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判断题(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或错误,你认为正确的打“√”,认为错误的打“×”。

注意:答题错误倒扣分,总得分最多扣至0分)1.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解决房地产开发用地问题的主要方式。

(错)出让2.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对)3.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但可以不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错)4. 国家对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在其期限届满之前,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对)5. 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无偿收回。

(对)6. 当事人从事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转让、抵押,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同时转让、抵押。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商品出让和转让,也可以用于抵押。

(√)8.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之抵押。

(×)9. 需要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补充: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对哪些是抵押财产已经约定,抵押权只及于已确定的抵押物上。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但是房屋是定着于土地上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不能只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涉及新增的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应当归该房屋所有人,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的权利10. 承租人只能将承租的土地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目的,不得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用途。

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

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

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债务⼈或者第三⼈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第⼆,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那么对于抵押权财产的范围有什么规定呢?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下⾯的额内容吧。

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债务⼈或者第三⼈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1)债务⼈或者第三⼈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2)债务⼈或者第三⼈对抵押财产享有⽤益物权,法律规定该⽤益物权可以抵押。

⽐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该房屋占⽤范围内的⼟地使⽤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范围内的⼟地使⽤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式取得的⼟地使⽤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3)债务⼈或者第三⼈根据法律、⾏政法规定,或者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占有、使⽤的财产抵押。

⽐如《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5条规定,国有企业根据⽣产经营的需要,对⼀般固定资产,可以⾃主决定出租、抵于甲或者有偿转让。

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

建筑物包括住宅、体育馆等。

其他⼟地附着物指附着于⼟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桥梁、隧道、⼤坝、道路等构筑物,以及林⽊,庄稼等。

2.建设⽤地使⽤权。

建设⽤地使⽤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的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荒地等⼟地承包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式承包荒地,不论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都可以依法将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4.⽣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产设备包括:⼯业企业的各种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机械等。

原材料指⽤于制造产品的原料和材料,⽐如⽤于炼钢的铁矿⽯、⽤于造纸的纸浆,⽤于⽣产家俱的⽊料,⽤于制作⾯粉的⼩麦,⽤于建设⼯程的砖、⽡、沙、⽯等。

仅抵押房产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有多大

仅抵押房产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有多大

仅抵押房产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有多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抵押房产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土地。

下面将详细介绍“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取的。

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个人或组织,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标、协议等。

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归于受让人,用于公益事业或集体经济建设。

租赁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租赁土地的期限一般较短。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划分,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村宅基地等。

不同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也不同。

1.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是指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

住宅用地的范围一般包括住宅主体建筑、附属建筑(如车库、花园、车位等)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带等)。

2.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建设商业设施的土地,如商业中心、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

商业用地的范围包括商业主体建筑、停车场、广场、商业用房等。

3.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建设工业设施的土地,如工业园区、厂区等。

工业用地的范围包括工业主体建筑、生产设备、仓储设备、办公设施等。

4.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保留的一个农户的居住用地。

农村宅基地的范围包括农户的住宅主体建筑、院落、农田等。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并不包括地下空间以及地上的其它土地用途。

例如,地下车库、地下商业空间等属于独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例如用地性质、用地年限、土地面积等。

在中国,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70年,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

用地年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将归还国家。

此外,土地使用权还受到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变更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百四⼗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处分。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地使⽤权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流转⽽⼀并处分的规定。

●⽴法背景 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范围内的国有⼟地使⽤权同时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范围内的⼟地使⽤权同时抵押。

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或者共有⼈,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范围内的⼟地使⽤权。

⼟地使⽤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范围内的⼟地使⽤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33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范围内的⼟地使⽤权随之抵押。

实现“房地⼀致”,有两种⽅式⼀种是“房随地⾛”另⼀种是“地随房⾛”。

两种⽅式都已经被法律实践和社会⽣活普遍接受了的。

本法第146条对“房随地⾛”作了规定,第147条相应地对“地随房⾛”作出规定。

●⽴法背景 本法第147条和第146条规定⼏乎是“~个硬币的两⾯”。

从结构和内容上都可以把第147条看作第146条的反转。

这两条实际上是⼀个整体,只要建设⽤地使⽤权和地上房屋有⼀个发⽣了转让,另外⼀个就要相应转让。

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转让给分别不同的主体。

此外,本条中所讲的附属设施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有可能是⼀宗单独的建设⽤地使⽤权,也有可能是共同享有的建设⽤地使⽤权中的份额,特别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

转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不可能也不应该导致对业主共同享有的建设⽤地使⽤权的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本条外,还要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才能全⾯确定当事⼈的权利义务。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36⼀条,《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24条、第33条。

仅抵押房产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范围有多大

仅抵押房产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范围有多大

仅抵押房产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有多大借款合同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抵押人将单独所有的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给债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未将抵押的建筑物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也就是所谓的“房地分离”。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实质是在我国目前房屋抵押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分属不同部门办理的情况下,对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的倡导性规范。

第二款则是针对当事人未按照上述第一款规定一并抵押时的处理,即由法律直接规定为“视为一并抵押”。

依照该规定,抵押人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建筑物及其所占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问题来了,如何理解抵押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是指抵押的建筑物实际占用的范围?还是整综土地?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信”系统“类案检索”中检索涉及此类问题的判例,主要有如下三种裁判观点:第一种观点:案例一魏任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25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原临国用(94)字第1050102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该宗地“用地面积”为112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 56平方米。

长城公司根据《抵押物处理协议》,有权通过拍卖处置抵押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魏任凭关于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6 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损失应予赔偿的主张,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对于仅抵押建筑物,未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该建筑物产权登记的四至面积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就是房产部门登记的建筑物位置和面积是什么情况,与之相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样的位置、面积一并抵押。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题库(3)之欧阳治创编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题库(3)之欧阳治创编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题库一、单选题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才能够转让。

(A)A.25%B.30%C.35%D.50%2.2007年6月,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宗住宅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3月开工建设。

2012年6月,甲企业将该项目转让给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则乙企业受让时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B)A.55年B.65年C.68年D.75年3.张某从其母亲李某处继承了一处房产,该房产原登记在李某名下。

现张某计划将该套房屋进行出售,并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其应该向中介机构提交以下那份书面材料?(C)A.产权人为李某的《不动产权证书》B.确认房产归张某继承的《继承权公证书》C.产权人为张某的《不动产权证书》D.李某身前所立《遗嘱》4.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B)A.20B.30C.40D.605.陈某和其女儿李某(已成年)欲共同购买一处商品住房,陈某户籍地为上海,丧偶,无社保证明。

其女儿李某为本市户籍,已婚,名下有1套住房。

则根据目前的限购政策,以下那项说法是正确的( C )A.陈某和李某可以购买,但陈某需提供无房证明B.陈某和李某可以购买,因为李某为本市户籍,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购房C.陈某和李某不可以购买,因为陈某不是本市户籍且无社保证明D.陈某和李某可以购买,但李某需提供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

6.经济适用房自购房之日起年内不得上市交易?(D)A.2B.3C.4D.57.企业购买本市限购区域的住房,需满年方可上市交易?(B)A.2B.3C.4D.58.下列哪类房产可以出售?(D)A.甲某于2016年3月1日办理了购房入户手续的房产B.甲某于2014年3月1日购买的经济适用房C.杭州市中院于2017年3月1日进行查封登记的甲某名下房产D.甲某因拆迁安置取得并已登记至其名下的房产9.关于中介代理的二手房网签流程,以下哪项做法是正确的?(C)A. 买卖双方就买卖事项达成意向,但未签订纸质房屋转让合同,操作人员自行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范围的探讨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范围的探讨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范围的探讨在建工程抵押问题一直以来存在很大争议,作为一种主要的融资渠道,在建工程抵押已成为银行及开发企业的双赢选择,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为将来建成的房屋,且其具有标的物价值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资金量大,风险高等特点,如一旦遇到融资困难或市场变化,资金链断裂,导致贷款无法偿还时,就会产生对抵押标的物进行处置问题。

这其中自然就涉及到优先受偿权,而优先受偿权中又涉及到对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认定问题,若处理不当,势必会引起纠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为此,笔者通过对《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学习并结合工作实践,就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抵押范围的设定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他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就在于,在建工程标的物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属不特定的物,在主体完成之前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物质形态,故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由于抵押物在建设过程中,其建筑面积也处在不断变化的状态,由此带来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变更、注销登记十分频繁,产生的问题也十分复杂。

正是基于在建工程抵押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一些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避登记风险,甚至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另一些学者也赞同上述观点。

出于融资便利的需要,实践中又会经常出现在建工程抵押情形,为此《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款、《房屋登记办法》从第五十九至第六十二条专门对在建工程抵押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即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在当事人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设定、变更、转移、注销等情况下,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这就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易造成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的范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集中表现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将设定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的全部(含土地)均纳入登记范围,包括办理抵押登记后的新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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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抵押房产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有多大借款合同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抵押人将单独所有的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给债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未将抵押的建筑物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也就是所谓的“房地分离”。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实质是在我国目前房屋抵押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分属不同部门办理的情况下,对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的倡导性规范。

第二款则是针对当事人未按照上述第一款规定一并抵押时的处理,即由法律直接规定为“视为一并抵押”。

依照该规定,抵押人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建筑物及其所占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问题来了,如何理解抵押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是指抵押的建筑物实际占用的范围?还是整综土地?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信”系统“类案检索”中检索涉及此类问题的判例,主要有如下三种裁判观点:第一种观点:案例一魏任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25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原临国用(94)字第1050102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该宗地“用地面积”为112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 56平方米。

长城公司根据《抵押物处理协议》,有权通过拍卖处置抵押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魏任凭关于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6 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损失应予赔偿的主张,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对于仅抵押建筑物,未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该建筑物产权登记的四至面积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就是房产部门登记的建筑物位置和面积是什么情况,与之相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样的位置、面积一并抵押。

笔者将该种裁判观点概括为“登记说”。

第二种观点:案例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约定的抵押物明确包括案涉土地使用权在内,双方当事人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均有明确预期。

即使案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建行分宜支行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亦享有抵押权。

一审判决以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令建行分宜支行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观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抵押权,其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人有权就该建筑及所占的整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将该裁判观点概括为“宗地说”。

第三种观点:案例三上诉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上诉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宁商终字第00805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所称“占用范围内”主要用来界定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所属关系,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指与设押建筑物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宗地上有数栋建筑物,且该建筑物不属于区分所有,权利人以其中部分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该设押建筑物所占该宗地的应有份额一并抵押。

在案涉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未作变更,也未进行宗地分割处理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兼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本案应当以抵押建筑物面积占规划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案涉土地权益的基本依据。

裁判观点:当宗地上有数栋建筑物,且该建筑物不属于区分所有,权利人以其中部分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兼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应当以抵押建筑物面积占规划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案涉土地权益的基本依据。

笔者将此判例观点概括为“比例说”。

关于三种观点的理解上述三种裁判观点均是以建筑物上的所有权非区分所有权为前提的,实践中也是针对该类建筑物与抵押土地相分离发生的争议。

因为,建筑物上的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典型的是小区内的居民住宅。

某一业主单独抵押其房屋时,不可能会使整个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故不涉及土地抵押的问题,本文不予讨论此种情形,仅讨论建筑物上的所有权是非区分所有权的情形。

(一)关于“登记”说该观点认为“建筑物占用范围”指该抵押的建筑物产权证书登记的四至确定的实际范围,指客观形态上建筑物占用、坐落的那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超出部分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对此观点,加以细化的话,又派生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平层建筑,应以建筑物的四至来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另一种情形建筑物是多层或高层,就应该以容积率来确定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容积率来判决的案例笔者未检索到,实践中的“登记说”不论是单层或多层(高层)均以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四至来确定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种观点有不足之处,当整宗土地上只有该一处建筑物时,双方当事人均有将该宗土地作为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意思表示,抵押权人亦有合理的期待,法院仅对建筑物登记的四至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优先受偿权,有些欠妥。

类似观点的案例还有:案例四赵龙梅与杨骅力、安徽天马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50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认定红豆杉公司工厂、轩皇寺庙宇庙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本案债权约定的抵押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案例五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银祥、王洪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342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鄂尔多斯银行呼市分行只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二审判决认定鄂尔多斯银行呼市分行对磴国用(2011)第107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巴彦淖尔市房他证字第104041301047号《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房屋抵押权7416.45平方米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2条、第187条之规定。

(二)关于“宗地”说所谓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和空间,以“宗地”将绵延无垠的土地特定化。

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登记均已宗地为单位。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一个宗地可以是一个建筑区划,也可能是多个建筑区划。

此种观点认为,无论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平层还是多层或高层,在抵押建筑物时,均应以宗地范围来确定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应该以建筑物的四至或容积率作为确定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准[1]。

理由如下[2]:1.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登记均以宗地为单位,一块总地上只能有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只存在于一块总地上。

一宗地只有在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准后,才能通过土地分割登记被分为数块宗地,分别成立数个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第2款“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应当是指当建筑物所有权是单独所有权时,抵押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范围”应指“宗地范围”。

2.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应当认为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宗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既然抵押土地时,地上的所有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那么抵押建筑物时,所占用的宗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

此种观点的缺陷是,当整棕土地上有多栋具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时,抵押人仅就其中的一栋或部分建筑物做了抵押,如果视为整综土地一并抵押的话,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是否其他未抵押的建筑物也视为一并抵押了呢?实践操作中,如果一刀切的话,与法律相违背。

除非将来不动产登记部门就一综土地上仅办理一个独立的建筑物产权证,便不会引起该问题。

类似观点的案例还有:案例六山东由尼机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7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仅为7080.46平方米。

由于伟达电力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租赁协议》所出租的租赁物并非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而是车间、场地、设备,而房产、设备已在出租之前即已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武城支行,对房产设定抵押权时间在前,出租时间在后,所以,上诉人主张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在承租人由尼机械公司未对所租赁标的物之上的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权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其应承担所租赁标的物被一体处分给其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其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关系不得对抗在先成立的房屋抵押权。

案例七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星云化工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再审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64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上述事实看,担保公司与京泰公司就案涉5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2006年9月1日,该土地上9处房屋已于2003年8月20日抵押给西胜支行,并于2005年11月23日由吉林中院根据生效判决确权给西胜支行。

星云公司亦通过生效判决和执行裁定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

因此,本案形成案涉5万平方米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的客观情况。

原审判决认定京泰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以9处房产为西胜支行设定抵押时,该9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已抵押,2005年11月23日,(200 5)吉中执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将9处房屋确权给西胜支行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案涉5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亦归西胜支行所有,京泰公司于2006年9月1日将9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担保公司,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并无不当。

(三)关于“比例说”该观点认为在一块宗地上存在数栋建筑物,而仅以部分建筑物设定抵押,该设定抵押建筑物所占该宗地的应有份额一并抵押,即按照地上建筑物的实际面积之和与宗地面积之比例确定拟设定抵押物所占宗地比例,从而对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

我国实行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制度。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让人、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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