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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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国家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

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是我国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为学生提供了专业化、职业导向的教育培训机会。

然而,由于经济原因,许多学生家庭无法负担中职教育的高费用,因此国家出台了中职助学金政策,以帮助有需要的学生完成职业教育。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是指在中职助学金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的经济资助额度。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A 档、B档和C档。

A档是最高档次的资助标准,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较为严重的学生。

根据国家规定,A档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申请A档助学金,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

B档是次高档次的资助标准,适用于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学生。

B档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4000元。

与A档相比,B档的资助金额稍低,但仍然可以为学生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C档是最低档次的资助标准,适用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

C档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

尽管相较于A档和B档,C档的资助金额较低,但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大的学生而言,仍然可以帮助他们减轻一定的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中职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它会根据国家经济状况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中职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也得到了适当的提高。

此外,学生还需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才能获得中职助学金的资助。

通常来说,学生需要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良好,有一定的学习潜力和发展潜力。

学生应及时了解和准确填写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总之,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中职学生完成学业而设立的经济资助政策。

通过设立多个档次的资助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生的需求。

希望更多的中职学生能够得到该项资助,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的通知》(财教【2019】110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9]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 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按规定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才能予以资助。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巳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离校实习学生国家资助金资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年级禁止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学期仅可安排不超过一周的教学实习。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对中职学校的资助政策

国家对中职学校的资助政策

国家对中职学校的资助政策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为主,以校内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一)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国家免学费国家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顶岗实习困难专业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

免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15%确定;东部地区按5%确定。

西藏自治区和新疆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所有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

(三)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奖学金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职学生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五)学校减免学费等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中职国家资助政策

中职国家资助政策

中职国家资助政策
中职国家资助政策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资助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助学金:中职学生可以申请各类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地方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助学金等。

助学金的申请标准通常是家庭经济困难或学业成绩优异。

2. 生活补助:部分中职学生可以享受国家的生活补助政策,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和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3. 贷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

4. 就业优惠政策:中职毕业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就业优惠政策,包括就业创业补贴、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等。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总的来说,中职国家资助政策旨在减轻中职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鼓励更多学生选择中职教育,并促进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财教[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中职补助相关管理规定(3篇)

中职补助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中职学校及相关部门在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

第三条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中职补助资金的种类及标准第四条中职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学费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给予学费减免或补助。

(二)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给予生活费用补助。

(三)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职学生给予奖励。

(四)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对中职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五)师资培训补助:对中职学校教师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中职补助资金的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认定。

(二)学校办学条件:根据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

(三)学生人数:根据学校在校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补助资金。

第三章中职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中职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一)学校提出申请:中职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四)公示公告: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七条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专款专用:中职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科教〔2016〕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6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 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湘财教[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教〔2006〕77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从2006年起,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一)资助对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1、持有农村特困户资助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学生;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或城市父母均失业下岗家庭学生;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学生;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6、烈士子女;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关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关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关材料归
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上级有关文件公函立卷备案。

二、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学校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会议记录等)分别立卷备案。

三、所有在校学生每人填写助学金申请表,按班级填写汇总表。

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情况逐一审查备案。

对符合资助政策学生的申请表和汇总表按班级汇总立卷备案。

四、对拟发放补助的学生名单按照学籍号码造册统计,张榜公示,并填写有关表格按月上报资助中心。

有关表格的电子文稿和纸质材料留存立卷备案。

五、为每个享受补助的学生办理银行卡,发放助学金。

学生领取记录,立卷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主要内容(一)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1.对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综合高中,不含毕业年级)就读的在校生以及在沪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生源,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二年,四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三年。

毕业学年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2.在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的来自农村、本市海岛(崇明、横沙和长兴岛,下同)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在籍在沪学生以及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另可享受专项助学政策。

其中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4000元,资助书簿费400元至600元;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2600元,资助书簿费400元至600元。

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按其所就读学校的上述标准执行。

(二)其他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

除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外,在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其学费减免、校内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补贴及其他助学金等方面开支。

二、操作办法(一)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注册情况,学校对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申报。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平均发放,主要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2010年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4号)中,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农林牧渔类32个专业具体包括: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我区纳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有29个县,分别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田阳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天等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规范有序实施,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结合我国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权利;2. 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3. 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三、资助范围及标准1. 免学费政策(1)资助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资助标准: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 国家助学金(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比例: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10%确定。

(3)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4)申请程序: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一并递交到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额外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正式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3. 国家奖学金(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3)评选程序:每学年根据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由学校组织评选,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职责分工1. 职业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管理。

2. 教育财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和完善资助政策,编制财政资金的预决算,做好中职资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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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
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县(市、区)
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3:2:5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公办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分级负担办法和比例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市县分担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第八条资助对象评选。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直接将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1),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学校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的资助比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第九条资助对象的审核确定。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2)报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资助学生人数审核汇总后认真填写《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3)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学校要将学生申报材料及批复的助学金名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

国家助学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制度。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上一年度国家助学金实际资助人数及结算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全年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预算。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实际资助人数及结算金额,对缺口部分追加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县相应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拨付。

国家助学金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将助学金预算下达同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开学后每月10日前,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同级学校上月助学金发放清单,加盖公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报送用款计划或拨款
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助学金发放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代发银行开具直接支付令,由代发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内部结算户将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的“中职学生资助卡”中。

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各地代发银行向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结果,作为国家助学金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结余资金管理。

每年年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的本年度实际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数和发放助学金金额,确定结余资金额度,并在安排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时相应抵顶各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严禁用上级国家助学金结余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擅自将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金政策落实负主要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审批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代发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及
时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的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公办和民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本办法,二年级在校生仍执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07〕115号)。

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本办法全面施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07〕11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07〕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备案。

附件:2-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2-3.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2-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注:专业代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中专业代码填写。

附件2-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人:复核人:主要负责人:
注:1.招生类型按照春季、秋季分别填写;
2.学生类别按普通中专(由省招办审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分别填写;
3.其余填写要求和格式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信息数据模板;
4.享受助学金类型:涉农专业学生填“1”、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农村学生填“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3”。

附件2-3:
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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