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培训课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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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程序(二)
要约
要约邀请
◆以与对方当事人直接订立合同为目
的;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不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应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应当具体明确 ;
◆具有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即可;
◆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无此意思 ; ◆一般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形
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合同属于法律事实 合同不同于事实行为 合同不是事件 合同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
合同各方主体互为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一方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 追究责任 2
合同的分类(一)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标准
范围 区分意义
当事人是否互为 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买卖、租赁、承揽、互易、 有偿运输、有偿保管、有偿委任、仓储 等;
•单务合同:赠予、保证合同等
•履行抗辩规则适用不同;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 致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不同; •合同解除的后果不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标准 范围
•有偿合同: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仓储、雇用、居间、行纪等; •无偿合同:赠与、使用借贷等; •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委托、消费 借贷、保管、运输等。 3
区分意义
当事人履行给付义 务是否以对方支付 对价为标准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 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 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关规定;
•无名合同参照类似合同适用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标准 范围 区分意义
合同成立是否需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承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
•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 告成立;
要以标的物的交
付为要件
•实践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
管合同。 4
•实践合同除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要交付标的物。
合同的分类(三)
7、预备合同 与本合同
•标准:订立阶段的联系性 •区分意义:一方违反预约则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但不直接承担本约义务; 违反本约可要求直接承担本约义务。
8、为自己订立的 合同与为第三人 利益订立的合同
•标准:订立合同时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人利益
•区分意义: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参与合同 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也无需对其事先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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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程序(一)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要约方向受约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合同法律行为形成中的一个要素,但要约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要约具有意思表示的约束力。
要约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具有签约能力的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必须具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具有具体的内容。
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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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程序(四)
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本身不是合同法律行为,它与要约的结合构成合同法律行为。
合同空缺条款的确定规则
问题:合同未包括一般主要条款,是否影响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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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条款(二)
合同空缺条款的一般确定规则:
一个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优先,如,质量条款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三个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还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合同法62条的具体规定。
义务关系,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和风险,
平衡各方利益。
目 录
01
02 03 04 05 06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释及争议处理 合同相关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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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
形式上:合同条款
合同 内容
实质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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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条款(三)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
同、贷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电信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
法 律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规 制 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 格式条款。 12 格式条款的判断?
合同法概述(一)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是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的 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特征:
1
合同法多为任意规范,贯彻 合同自由原则
2
合同法多为共同性和普遍性 规范
合同法的作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如何理解“提请注意和说明”义
务? 如何理解格式条款的“无效”? (如“逾期视为放弃卡上金额”条
款、 “最终解释权”条款)
合同法53条两类免责条款无效的 理解?
相关案例解析
一、格式条款的效力: 2007年3月,陈理峰购买了广东公司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 在截止日期2008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 解释权”。陈某认为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两审法院(广州越秀区法院、广州中院
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
信件: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 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口头形式
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约订约成本 缺点是举证困难、难以查清事实真相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9
合同的订立程序(五)
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两种情况:1、到达生效;2、行为作出时生效
目 录
01
02 03 04 05 06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释及争议处理 合同相关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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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要约的撤回——针对未生效的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
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针对已生效的要约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要约对于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法律拘束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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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概述(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与对 方善意协作,切实履行义务,在实现自 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利益,而不得 滥用权利、规避义务。
2、自愿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前提下,当事人可以 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以及合同方式等。
)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1、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2、充值期限的条款设臵的期间合情合理,并不具有合同法52条、54条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也不属于无效 格式条款; 3、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明确指向,并未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且我司对于技术不明处的解释权是符合法律规 定的。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 客户B在07年6月办理了988金卡套餐捆绑一年,至08年6月结束,在金卡套餐捆绑期间,客户享受金卡服 务。由于金卡套餐捆绑到期,且07年积分也没有达到15000以上,根据我司业务规则从08年7月份不再是 金卡服务,而客户手持的会员卡是金卡且标注有效期为09年3月31日。 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 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我司提供的,因此应作 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即按照会员卡标注有效期为准。 13
5、要式合 同与非要式 合同
•标准:合同成立或生效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方式
•区分意义:对于要式合同,如果欠缺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则不能成立或生效; 对于非要式合同无此要求。
6、主合同 与从合同
•标准:相互关联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例如贷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 为从合同 •区分意义: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从合同随主合同存在、变更或者消灭。
合同的条款(一)
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必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具有的,
合同示范文本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 示范文本本身不属于格式合同, 当事人可以依照需要进行修改、补 充、完善。
影响合同成立或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包括: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 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 任意条款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或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其他形式
如推定,《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 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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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01
02 03 04 05 06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释及争议处理 合同相关实务研究
5、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 当按照公正合理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
6、维护合同效力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
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严格 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 7
式上多为广告等。
◆通常是向相对人发出的。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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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程序(三)
要约的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拘束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
• 到达:可控状态,不论是否知悉
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
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履行义务时负有注意义务的 程度不同 ; •对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 能力人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不同。
合同的分类(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标准 范围 区分意义
法律上是否对一 类合同规定了特 定名称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合同法规定
•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相
了15种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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