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税额的产生及其抵扣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一 、一般企业留抵退税
3.退税程序问题
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 抵税额。
一 、一般企业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 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 请办理留抵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Presented by 202007
政策背景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过去一 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 额,实行出口退税。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进项抵扣范围 不断扩大,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呈现总量越来越大、涉及纳税人越来越 多的显著特点。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日益改 善,各界对留抵退税制度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
•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 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纳税人的出口和内销分开处 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 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一 、一般企业留抵退税
填写基本信息, 勾选“留抵退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 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一 、一般企业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0号公告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 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 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 量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留抵退税是指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因应税项目产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可抵扣的留抵税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退还这部分留抵税额的法律制度。
留抵退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留抵退税的法律规定、操作流程、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抵退税法律规定1.法律依据留抵退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留抵退税范围留抵退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
3.留抵退税条件(1)企业应依法纳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2)企业留抵税额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税;(3)企业留抵税额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企业留抵税额的退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4.留抵退税程序(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留抵退税申请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开具《留抵退税通知书》;(4)企业收到《留抵退税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5.留抵退税金额计算留抵退税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留抵退税金额 = 留抵税额× 退税率其中,退税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税收优惠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月或按季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30施行日期2004.08.30文号国税发[2004]112号主题类别增值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概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因纳税额超过应纳税额而产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
该政策通过减少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本文将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行解读,包括政策背景、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税款退还、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一、政策背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为了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中,增值税是企业主要的税收类型之一,对企业运营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稳定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有时会出现纳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况,这就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推出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提高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适用范围包括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纳税期限和留抵退税货物范围的企业和纳税人。
三、申报条件和流程企业在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并正常经营的纳税人;2.企业应当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并超过应纳税额;3.企业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报送给税务机关。
申报流程如下:1.企业首先需要填写增值税留抵退税申报表,将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2.然后,将填好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属税务机关;3.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如果审核通过,税务机关将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退税操作;5.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退税款项。
四、税款退还根据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规定,税款退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一种是直接退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企业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到银行进行领取。
另一种是抵扣方式,即将退还的税款抵扣到企业未来的应纳税款中。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退还方式。
五、注意事项企业在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提供虚假资料;2.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避免耽误退税的机会;3.及时了解新的退税政策和规定,以便及时申报和领取退税款项;4.合理规划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以最大程度地获得退税的机会。
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形成原因及制度的探讨
90大众商务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简称“2019年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简称“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此制度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全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修订] 》(简称“20号公告”),对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征管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
2019年9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简称“84号公告”),该公告增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金额,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进一步放宽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本文以2019年的上述三个公告及我国近年来税制改革的其他各项措施为背景,探讨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形成原因、留抵退税制度的本质及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形成原因增值税留抵税额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形成:第一,行业特点导致的企业建设周期长。
一些行业,如制造业、基建等行业,企业建设周期较长,在前期投入比收入多,必然有大量的增值税留抵。
第二,市场因素、政策因素导致的价格倒挂。
如果企业在购入产品时价格高,而出售时价格过低,那么就会发生明显的由于进项过大导致的增值税留抵。
第三,季节性原因。
这一点对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的影响尤为显著。
在农产品收获季节,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一般会大量收购农产品,然后在全年根据销售进度分期加工、销售。
因此,在收获季节,因其购买产生的进项税额由于没有发生相应的销售而产生留抵税额。
第四,税制原因。
目前,我国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3%、9%、6%、0%四档,多档税率并存。
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适用税率低,而税额抵扣适用的税率高,则很容易出现增值税留抵税额。
考点: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财会处理与实务
的
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通俗地说,销 售时的增值税就叫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
财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会
值税额,通俗地说,进货时的增值税就叫进项 税额。期末(按月申报的是月末,按季申报的
处
是季度末)汇总计算增值税应交税金时,当销 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当期需要缴纳增值
[例 2]假设例 1 中 A 企业 2018 年 8 月份除了上述业务情
况外,另外还采购汽车取得进项税额 8 万元。那么,8 月增值
税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8-9.6-8=-5.8
26
纳税与会计
纳税类
(万元)。 则 A 企业 8 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0,期末留抵税额为
[解析]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6-5.8-8=2.2(万 元)。
则 A 企业 9 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2.2 万元。会计分录 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
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
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
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月
林
份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
云
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
税”科目。
2“.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当月月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上期未抵
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滚动到下期继续抵扣税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是指在中国税制中,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项税制改革措施。
根据这项改革,企业可以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增值税税率向消费者收取增值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减少税负。
然而,在营改增实施前,很多企业已经在交纳营业税时积累了一定的留抵税额,即留存未抵扣的税金。
那么,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是否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呢?本文将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企业在营改增后继续征收和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1. 一次性抵扣法:企业可以将以前的留抵税额一次性抵扣到税款中。
在营改增初期,这是一种简化办法,可以快速完成税款结算。
2. 分期抵扣法:企业可以将以前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期抵扣到税款中。
具体抵扣比例由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这两种抵扣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企业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盈利状况和现金流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抵扣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企业都必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抵扣过程。
一旦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以前的留抵税额将不再有效,企业将无法继续抵扣。
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企业在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企业应及时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了解具体的抵扣流程和所需材料准备,以确保抵扣过程的顺利进行。
总结起来,营改增后,企业可以继续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以减少其增值税税负。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抵扣过程,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提供所需的材料。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利享受留抵税额的抵扣政策。
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它为企业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以前的留抵税额的抵扣政策,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以前的留抵税额,减少税款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29施行日期2004.10.29文号国税函[2004]1197号主题类别增值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
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
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
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记账实操-增值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加计抵扣的账务处理分录
记账实操-增值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加计抵扣的账务处理分录一、增值税留抵退税账务处理假设A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
经核算,期末留抵税额为100 万元,税务机关核准退还留抵税额80 万元。
1. 确认期末留抵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00002. 收到留抵退税:借:银行存款800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00二、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假设B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比例为10%。
当月进项税额为50 万元,销项税额为80 万元。
1. 计算当期可加计抵减额:可加计抵减额= 500000×10% = 50000 元。
2. 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0000(800000 500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0003. 实际抵减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000贷:银行存款2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50000三、增值税加计抵扣账务处理假设C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
当月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 万元,税额9 万元。
1. 购进农产品:借:原材料9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2. 计算加计抵扣额:加计抵扣额= 90000×1% = 9000 元。
3. 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时:假设当月销项税额为200000 元,进项税额(不含加计抵扣)为90000 元,期初无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10000(200000 90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00004.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0000贷:银行存款10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扣)9000。
留抵退税政策
留抵退税政策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留抵退税政策成为许多国家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和促进出口贸易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
留抵退税政策指的是将企业在进口原材料和设备中支付的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款,抵扣后用于抵扣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支付的其他税款,以此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本文旨在探讨留抵退税政策的定义、优势及其在国际经贸中的应用。
一、留抵退税政策的定义留抵退税政策是由国家设立的与进出口相关的税收政策,其核心原则是对企业支付的关税和增值税进行抵扣,以减少企业的税负并提高其竞争力。
留抵退税政策分为内退和外退两种形式。
内退是指在国内对于企业购入国内生产的原材料进行抵扣,外退是指在国外对企业进口原材料和设备所支付的关税和增值税进行抵扣。
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规定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企业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报关单据。
二、留抵退税政策的优势1. 降低企业成本: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减少企业支付的进口税款,进而降低企业的成本,提升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对于进口原材料和设备所支付的关税和增值税进行抵扣,让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取必要的生产要素,增强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 鼓励创新和发展:留抵退税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资源,能够用于技术研发、生产创新和市场拓展等方面。
这种鼓励创新和发展的机制,有助于推动企业实现升级换代和提升品牌价值,进一步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3. 促进出口和国际贸易:留抵退税政策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来国内开展生产和销售活动,促进出口,并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在国外采购原材料和设备,以及对出口产品进行关税和增值税的退税,留抵退税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
三、留抵退税政策在国际经贸中的应用1. 提高国际竞争力: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实施留抵退税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者并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例如,中国自2000年起实行了出口退税政策,允许企业对出口产品中支付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出口环境,并促进了国内制造业的迅速发展。
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相关政策讲解
背景
•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 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 退税。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试 行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的 政策。2019年3月20日,《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 署公告2019年39号)取消了行业限制,对于符 合条件的纳税人 ,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 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5.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 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 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 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 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 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 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 退税最多两次。
4月30日,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自 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就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 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公告》细化了申请时间、 明确了与出口退税衔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量留抵税 额的确认及后续事项。
增值税法定抵扣凭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4.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 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初学者指南:理解税款抵扣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作规则
初学者指南:理解税款抵扣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作规则初学者指南:理解税款抵扣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作规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款抵扣制度作为税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税款抵扣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作规则,不仅可以在税收管理方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更有效地规划财务和税务策略。
本文将为初学者介绍税款抵扣制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运作规则。
一、税款抵扣制度的基本概念税款抵扣制度是指在缴纳某项税款时,可以将其他涉税项目的税款相应抵扣掉,即把应缴纳的税款减少到实际的应缴金额。
这种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与传统的税收方式相比,税款抵扣制度不仅可以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还可以刺激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活动,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税款抵扣制度的原理1、税款抵扣制度的本质是内部转移税收。
在税款抵扣制度中,涉税项目之间形成了一种债务关系,即纳税人减少了应缴纳的税款,但同时也将其他涉税项目的税款转移到了该涉税项目中。
因此税款抵扣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转移税收,它只是将应该由纳税人承担的税款责任转移给了其他涉税项目。
2、税款抵扣制度强调以实际支出为基础计税。
在税款抵扣制度中,个人和企业的应纳税额是根据实际支出和收入计算的。
这种计税方式使得实际缴纳的税款与个人和企业的经济状况更加贴近。
3、税款抵扣制度实现税负的区间调节。
在税款抵扣制度下,个人和企业的税负不仅取决于其缴纳的税款,还取决于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中涉及的税款。
因此,通过对涉税项目的选择和经营管理的调整,个人和企业可以实现税负的区间调节,从而更好地规划财务和税务策略。
三、税款抵扣制度的运作规则1、税款抵扣适用范围。
税款抵扣制度一般适用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涉税项目。
不同的税种之间的抵扣规则和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涉税项目来进行适用。
2、抵扣的过程。
在进行税款抵扣时,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凭证和证明文件,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留抵退税税额申请报告
报告编号:_______报告单位:_______报告日期:_______一、报告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为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二、留抵税额产生原因1. 经营活动原因:我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采购原材料、购买设备等投入较大,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
2. 政策调整原因: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部分原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政策调整后可进行抵扣,从而形成留抵税额。
三、留抵税额具体情况截至____年____月,我单位累计产生增值税留抵税额人民币____元。
其中,增量留抵税额人民币____元,存量留抵税额人民币____元。
四、申请留抵退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规定,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鉴于以上条件,我单位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人民币____元。
五、申请理由1. 财政压力:近年来,我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市场环境影响,收入有所下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申请留抵退税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2. 促进发展:留抵退税政策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留抵税额会计分录
留抵税额会计分录在会计处理中,留抵税额指的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产生的可抵扣税额。
这种税额可以在未来的会计期间内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留抵税额的会计分录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进项税额的确认当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会注明进项税额。
企业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后,会进行会计分录,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2. 销项税额的确认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会注明销项税额。
企业在开具发票后,会进行会计分录,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账户,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3. 留抵税额的计算在会计期末,企业会计算当期的留抵税额,即进项税额减去销项税额。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就会产生留抵税额。
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4. 留抵税额的抵扣在后续会计期间,企业可以使用留抵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
当企业使用留抵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时,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账户。
5. 留抵税额的转出如果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足够的销项税额来抵扣留抵税额,或者企业决定将留抵税额转出,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留抵税额”账户。
6. 留抵税额的退还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留抵税额。
这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账户。
以上就是留抵税额会计分录的一般处理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会计分录可能会因为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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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的产生及其抵扣
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对于试点范围的兼营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
和应税服务的原一般纳税人来说,试点之前货物和劳务的挂账留抵进项税额(以下简称留抵税额)如何在试点之后抵扣和核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留抵税额的产生及其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如果把试点之日前货物和劳务的留抵进项税额在试点之日后抵扣,就会出现本应抵扣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的进项税抵扣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销项税额,造成中央财政收入“吃掉”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
所以,2011
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
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中设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并未将购进货物、接受劳务的进项税额与接受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列,也就是说,对于试点兼有“营改增”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