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税额的产生及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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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的产生及其抵扣

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对于试点范围的兼营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

和应税服务的原一般纳税人来说,试点之前货物和劳务的挂账留抵进项税额(以下简称留抵税额)如何在试点之后抵扣和核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留抵税额的产生及其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如果把试点之日前货物和劳务的留抵进项税额在试点之日后抵扣,就会出现本应抵扣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的进项税抵扣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销项税额,造成中央财政收入“吃掉”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所以,2011

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

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中设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并未将购进货物、接受劳务的进项税额与接受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列,也就是说,对于试点兼有“营改增”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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