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及实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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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 B级
五大 条件
0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
0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 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的
0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 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的
申请留抵退税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只能为A级或者B级, 新办企业的M级以及C级和D级均不在退税范围内。另外,纳税信 用的具体等级标准,为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与申 请退税前的历史信用等级无关。
增量留抵税额=最近一期期末留抵税-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
02 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 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 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 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增量留抵税额。原则:先办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核准调整后,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03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 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2020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及实操
汇报人:
日期:2020年11月16日
目录
CONTENTS
一 政策依据 二 具体规定 三 热点问题 四 案例分析 五 实务操作
政策 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 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
目录
CONTENTS
一 政策依据 二 具体规定 三 热点问题 四 案例分析 五 实务操作
1、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01 部分先进制造业:自2019 年6月1日起,增量留抵税 额大于零
其他行业:自2019年4月税 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 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 低于50万元
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 既征既退政策的条件针对的是纳税主体而非项目,也就是说,只 要2019年4月1日后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 的留抵税额也不允许申请退税。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取得退税后,若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 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注意1.“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 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 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 多两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 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以下称20号公告)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 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以下称四类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 构成比例
其他行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 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4、公式中的“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01 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举例:某现代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9月符合退税条件,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在自2019年10 月起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留抵退税申请。 一般情况下,在10月申报期就应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是,如果发生10月以后申请退 还的,也是允许的。但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 生变化,因此纳税人申请时间的不同,对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会产生影响。
5、公式中的“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 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 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 算所占的比重。
2、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销?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 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概念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条件之一是自2019年4月1日 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若纳税人未实际取得 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 后收到退税款,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1栏+第5 栏+第7栏/附表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合计”
目录
CONTENTS
一 政策依据 二 具体规定 三 热点问题 四 案例分析 五 实务操作
1、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大 条件
0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
0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 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的
0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 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的
申请留抵退税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只能为A级或者B级, 新办企业的M级以及C级和D级均不在退税范围内。另外,纳税信 用的具体等级标准,为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与申 请退税前的历史信用等级无关。
增量留抵税额=最近一期期末留抵税-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
02 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 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 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 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增量留抵税额。原则:先办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核准调整后,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03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 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2020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及实操
汇报人:
日期:2020年11月16日
目录
CONTENTS
一 政策依据 二 具体规定 三 热点问题 四 案例分析 五 实务操作
政策 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 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
目录
CONTENTS
一 政策依据 二 具体规定 三 热点问题 四 案例分析 五 实务操作
1、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01 部分先进制造业:自2019 年6月1日起,增量留抵税 额大于零
其他行业:自2019年4月税 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 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 低于50万元
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 既征既退政策的条件针对的是纳税主体而非项目,也就是说,只 要2019年4月1日后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 的留抵税额也不允许申请退税。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取得退税后,若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 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注意1.“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 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 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 多两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 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以下称20号公告)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 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以下称四类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 构成比例
其他行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 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4、公式中的“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01 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举例:某现代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9月符合退税条件,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在自2019年10 月起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留抵退税申请。 一般情况下,在10月申报期就应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是,如果发生10月以后申请退 还的,也是允许的。但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 生变化,因此纳税人申请时间的不同,对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会产生影响。
5、公式中的“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 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 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 算所占的比重。
2、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销?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 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概念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条件之一是自2019年4月1日 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若纳税人未实际取得 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 后收到退税款,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1栏+第5 栏+第7栏/附表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合计”
目录
CONTENTS
一 政策依据 二 具体规定 三 热点问题 四 案例分析 五 实务操作
1、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