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孔子的民本思想
孔子的民本思想孔子的民本思想据古代典籍记载孔子至少有四句十分明确表达他民本思想的话,其一为:“古之为政,爱人为大。
”其二为:“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其三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其四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礼记·哀公问》记载孔子曰:“古之为政,爱人为大。
”朱熹在《仪礼经传通解》做注道:“人为国本,是以为政之道,爱人为大。
”爱人为大就是爱民为大,人为国本就是民为国本。
孔子认为国家政府的行政应以爱人民为首要目标。
《礼记·礼运》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国家大治的时候,天下是百姓所公有的。
《尚书·泰誓》记载:“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天意都是听从民意的,可见民意就是天意。
《尚书·五子之歌》记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人民才是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固了,国家自然安定。
前两句出自《礼记》,为后人收集记录孔子之言。
后两句出自《尚书》,相传是孔子所作,收集记录前人之言。
《尚书》真伪有争议,虽然可以肯定是属儒家思想,但不能确定为孔子所作。
《尚书》还有许多民本思想的言论,若真为孔子所作,无疑有力的体现了孔子的民本思想。
其实即使除去《尚书》这些非常明确表现孔子民本思想的言论,《论语》之中依然有大量记载孔子民本思想的言论。
《论语·尧曰》记载孔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孔子主张应国家政府应引导鼓励民众做对自己有利的事,国家政府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
《论语·尧曰》还引周武王之言说道:“虽有周亲,不如仁人。
所重:民、食、丧、祭。
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悦。
”虽然有至亲,不如仁爱人民。
一切以民为重,粮食、丧礼、祭祀则为其后,宽厚待民就必得民心,对民守信就自然受民拥戴,勤敏为政就会建功立业,追求公道天下百姓就会欢喜。
此段话无疑表达的就是十分明确的民本思想。
《论语·宪问》记载孔子曰:“修己以安百姓。
”孔子主张君王及国家治理者官员们皆应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以便更好的为民服务,造福百姓,使百姓安乐。
儒家“民本”传统及其历史命运
民主是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的理想追求。
儒学是中国思想文化传统之核心,而“民本”传统则是儒学中很重要的思想内容,对中国人的思想与行为及中国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均有重要影响。
源于上古文化传统的原始儒学、尤其是孟子所提出的“民本”思想,本具民主精神特质,但在后世却不仅未能“一线”开出具有近代意义的民主政治和民主文化,而且更成为专制君主用以愚弄民众的饰物。
这是由传统中国农业一一宗法社会和王权专制主义的现实所决定的。
迨至晚明清初、尤其是晚清以来,随着农业一一宗法型社会的逐渐解构、专制王权的愈益式微,以及近代化进程的不断推演,启蒙学者多返归元典儒学,借重倡“民本”论以建构其民主思想。
至于或以“民本”传统了解、宣传以至吸纳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和民主思想文化,或以近代西方民主对“民本”传统作出适应时发展需求的新诠释,或将“民本”传统与近代西方民主冶于一炉而提出其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思想,均大有其人。
并且,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建设角度看,儒家的“民本”亦非毫无价值。
一、上古文化传统与原始儒学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无法单独生存,只能联合成群,共同劳动、共同消费,这就决定了在集体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在首领的选举或撤换、劳动的组织、产品的分配、纠纷的调解、战争的指挥以及与外部部落的联系等公共事务中,人们逐渐形成了由全体氏族或部落成员共同决定一切大事的民主习惯。
这就是原始民主制度,恩格斯称之为“自然长成的民主制”和“无限制的民主制”,并赞道:“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可是,丝意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
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1同世界上诸多民族一样,上古之世,中国的初民也生活在没有贫富悬殊、没有阶级分化的原始民主制社会里。
儒家的民本与民主
儒家的民本与民主一“民本”一词出自儒家经典《古文尚书·五子之歌》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如果说“古文”《尚书》不尽可信,那么“今文”《尚书》中也有明确的民本思想。
如《尚书·皋陶谟》记载舜帝与皋陶、大禹讨论政务,皋陶说:“在知人,在安民。
”大禹说:“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黎民怀之。
”这里的“知人”是执政者要知人善任的意思,而“安民”就是为政的宗旨。
皋陶又说:“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
”中国上古时期以“天”为最高的信仰对象,而“天”的意志又服从于民的意志,这就是儒家的“天民一致”思想。
《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舜之间的禅让:“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于是乃权授舜。
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
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
”这就是说,尧为了使“天下得其利”,而不是为了“利一人”,所以他把帝位禅让给舜,而没有传给自己的儿子丹朱。
在《尚书·周书》中有更多的民本思想的记述。
如“古文”《泰誓》篇中有:“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前一句为《左传》、《国语》所引,后一句为《孟子》所引,故这两句都是《尚书》中的原文。
《洪范》篇记载周武王说“天阴骘下民”,意为上天在冥冥之中保佑安定下民。
《召诰》篇总结夏、商、周更替的历史教训,说“天亦哀于四方民”,凡是“不敬厥德”的王朝,就“早坠厥命”。
《多方》篇说“天惟时求民主”,意为天总是寻求能够“敬德保民”的人作民之君主。
“古文”《蔡仲之命》篇有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此句亦为《左传》所引,所以也是《尚书》中的原文。
“皇天无亲”就是说天命不专佑一家,“惟德是辅”就是说天只辅佑能够“敬德保民”的君主。
综合《尚书》中的民本之说,“民”一是相对于“天”而言,即天的意志服从于民的意志;二是相对于执政者而言,即“安民”或“敬德保民”是为政的宗旨,凡违背了这一宗旨的,就失去了政治的合法性,于是有新的执政者代行“天之罚”,取而代之,成为新的“民主”。
“人本思想”与“民本思想”辨析
“⼈本思想”与“民本思想”辨析
“⼈本思想”与“民本思想”辨析
⼈民版⾼中历史必修Ⅲ第⼀专题《儒家思想的演变》讲到了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认为孔孟思想包含“仁者爱⼈”“民贵君轻”等内容。
怎样理解“⼈”和“民”两个概念?孔⼦的思想到底是指“⼈本思想”还是“民本思想”呢?
中国古代象形⽂字,民是弯腰拿⼯具劳动的,⼈是空⼿站⽴的。
“民”和“⼈”不是⼀个阶层。
孔⼦的⼈本思想学说是以贵族为本,⽽⾮以劳动⼈民为本,理由如下:
孔⼦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可近,不可下”;弟⼦求教于孔⼦种⽥之法,却被骂为⼩⼈,可以看出孔⼦对劳动⼈民的态度;中国的封建历史注重笼络仕⼈之⼼;当时的“礼崩乐坏”实质上也是因贵族之间的利益冲突引起,解决之道就是要以这些“⼈”(贵族)为本。
上述事例都是儒家思想⾮民本思想的佐证。
最早系统提出民本思想的是管仲,管仲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以难治也,富民是治国的核⼼。
管仲的王霸之道上的民本思想不同于孔⼦的仁义。
综上所述,古代“⼈”的含义有⼴义与狭义之分。
⼴义的“⼈”指⼀切⼈群;狭义的“⼈”仅指⼠⼤夫以上阶层的⼈。
此处
的“⼈”与“民”相对⽽⾔,可见其⽤法为狭义(上层⼈)。
“民”是指普通劳动⼈民(下层⼈)。
儒家思想论文:
儒家思想论文:儒家民本思想探析摘要:儒家民本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主流,有其独特的内涵。
它以调和君民关系为核心,以维护封建专制为目的,并以人文关怀为导向,对历代统治者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我们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剖析了儒家民本思想的利弊,以有助于实现儒家民本思想的现代转变。
关键词:民本思想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制度建设在中国传统思想史上,民本思想十分丰富,它既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治国之术,又是中国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传统哲学思想,而儒家的民本思想因其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对现实的正面反映成为中国民本思想的主流。
对儒家民本思想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而且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儒家民本思想的基本内涵中国古代儒家民本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家从社会现实的正面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的人文精神,提出爱民、利民、重民、养民的思想。
作为古代占据主流地位的统治思想,儒家民本思想是中国两千多年统治阶级治国的要略,对中国古代政治学说和君主政治实际运作具有深远的影响。
它以君主民从的既定关系为前提,讨论设君之道和治民之道,其最终去向是通过规范君主对民的政治行为实现国泰、君尊、民安。
(一)以调和君民关系为核心儒家民本思想是关于君民关系的政治理论,其核心论点是:国家为君主之本,庶民为国家之本,所以安定民生为政治之本。
“重民”思想最早萌生于西周初年,在春秋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重民轻神”成为社会上的普遍思潮,《左传》中的有关论述,都突出宣扬了“恤民以德”的主题。
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继承这些宝贵资源,系统形成了“以民为本”的政治主张。
儒家民本思想的奠基人孔子整理出一套以“仁”为核心的学说,其“仁爱”精神推及社会,“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即为外王,亦即“德政礼治”。
他将政治和伦理相结合,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以德教为本,德刑相辅,宽猛相济。
孔子还反对厚敛、攻伐与独裁,要求统治者正己以正天下,所谓“政者正也”,正是对统治者提出了严格的道德要求。
论儒家文化中的人权思想
论儒家文化中的人权思想二千五百年前由孔子开创,并经历代后继者孟子、荀子、董仲舒、朱熹等等儒学家地不断地解释,补充和发扬而形成的儒家学说,开始时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
后来经过百家争鸣,特别是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后,儒学实际上上升到国家哲学的地位,成为国家实行制度,政府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成为人民一切思想和行动都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
它是以民本主义为其哲学基础和基本特征的.儒家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观念,其主要表现是倡言良心自由和人格尊严、法律平等和公正处罚、思想言论自由、爱国和大同世界。
这些人权理念对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发生了深刻影响。
“人权”一词,作为“人”的权利一般形式的概念,最早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明确提出来的。
但人权思想的基因或萌芽,无论中外,都早已有之。
探究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不同文化传统,都普遍含有尊重“人”、“爱人”的积极因素。
因此,汲取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发展人权的内涵,对推动现代人权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儒家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儒家学说是关于伦理道德的学问。
儒家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世界观是人文主义的。
儒家很少直接谈论人权,但是儒家通过谈论人伦和道德问题,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天人关系。
表达出了许多人权思想,儒家宣扬人性、仁爱、至诚、民本、仁政、中庸、和为贵、以及天人合一等思想。
在这些思想中,包含着积极的人权思想。
同时,儒家认为人是有人格尊严的,也有他们自己本身的信仰和志向。
孔子还抱有崇高的政治理想,渴望建立一个人人互敬互爱,人人个得其所的和谐的社会。
儒家文化是以人本主义为其哲学基础和基本特征的。
也是其人权理念和思想的根本出发点。
它的集中表现就是重视人、尊重人、爱护人、以“仁爱”待人。
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是讲“仁”。
“仁”则是人性的具体体现。
“仁”的中心意义是“爱人”,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最高标准。
孔子说过:“仁者,人也”。
“仁”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强调了仁性的重要性。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儒家的民本与人权一关于儒家的民本与民主的关系,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1]中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民主(democracy),就其基本的或主要的涵意而言,是指一种与君主制、贵族制相区别的由人民治理(the government by the people)的政治体制(或管理形式)。
我认为,儒家的民本(regarding the people as foundation)与君主制相联系,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其二,君主的权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巩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前者属于价值判断,后者属于事实判断。
二者合一的典型表达是皇帝起居室里的一幅对联:“惟以一人治天下,岂将天下奉一人”。
从政治体制上说,民本与民主是相对立的;但从价值观上说,民本思想中蕴涵着从君主制向民主制发展的种子,这一种子的萌芽表现在明清之际黄宗羲等人的政治思想中。
人权(human rights)是近代以来不断发展进化着的观念。
“第一代人权”[2]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思想,《英国权利法案》(1689)、《美国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是反映第一代人权思想的代表作。
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权利等等。
显然,第一代人权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人权观念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严复所谓“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人权又需要从民主制度得到承认和保障。
就此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中是否包含人权的观念,似乎不宜作出笼统的判断。
民本在政治体制上与民主相对立,儒家思想中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设定,因此似可说,民本思想中没有第一代人权的观念;但就民本的价值观而言,其中也包含着第一代人权的某些因素。
儒家经典与人权观念尊重与个体价值的平衡
儒家经典与人权观念尊重与个体价值的平衡在当代社会中,尊重个体价值以及推崇人权观念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
然而,尊重个体价值与儒家经典的思想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儒家经典与人权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
儒家经典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学的核心思想是“仁”。
儒家重视人际关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和力、责任和义务。
他们主张个体应该追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强调个人的履责和奉献。
相比之下,人权观念注重每个人作为个体的权利和尊严。
这包括言论自由、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等。
儒家经典中的儒家伦理,可能对某些个人权利造成限制。
然而,就像许多其他大家领域的思想家一样,儒家经典的实践应该灵活适度地运用到当代社会。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强调和谐和义务,并非剥夺个体权利。
在传统儒家观念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儒家经典与个体权利,是需要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首先,需要对儒家经典进行合理的解读。
儒家经典的思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提供了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系,注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在当代社会,我们可以将这种思想延伸到尊重每个个体的权利和尊严,任何对个体权利的限制都应该是合理的,并且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平衡。
其次,儒家思想应该与现代人权观念相结合。
现代人权观念注重个体权利的保护,儒家思想则强调的是个体责任和义务。
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的。
儒家思想可以为现代人权观念提供一种社会伦理基础,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提醒人们权利的行使应该有所限制,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和整体的社会利益。
第三,平衡个体权利和整体社会利益。
儒家经典中重视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这也是尊重个体价值的基础。
建立一个平衡的社会,并不是完全以个体权利为中心,也不是完全以社会稳定为重。
为了达到这种平衡,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个体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个体权利的行使是否损害了整体的社会利益。
最后,教育是实现儒家经典与人权观念平衡的重要途径。
儒家传统与人权
儒家传统与人权儒家传统与人权儒家传统与人权一“人权”概念之发展及其意涵“人权”(humanrights)的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这已是一个公认的事实。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但未发展出“人权”的概念,连“权利”的概念都付诸阙如,这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人权”与“权利”这两个词汇都是中国人在近代与西方接触后,透过翻译而引进的。
过去流行一种说法,认为:中国文化以义务为本位,西方文化则以权利为本位;这种说法似乎为一般人、甚至不少学者所接受。
但是这种说法大有商榷的余地,因为它把问题过分简化了。
这种说法之不当,可由以下的事实看出来:直到中世纪结束,在西方的主要语言中并未出现明确地表示现代“权利”概念的字眼。
梁漱溟也曾强调中西文化之对比:“在中国弥天漫地是义务观念者,在西洋世界上却活跃着权利观念了。
”但是他同时指出:西方文化的这种特色是近代的产物,其形成是由于对中世纪基督教文化的反动。
“权利”的概念尚且如此,“人权”的概念就出现得更晚了。
研究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学者大致同意:“人权”的概念是西方启蒙运动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第一份正式文献是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国民议会于17**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这份《宣言》不但正式采用了“人权”这个字眼,而且也对“人权”概念作了全面而有系统的阐述,对“人权”概念的发展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所发生的种种严重违反人权的暴行,“人权”概念进一步被提升到国际政治的层面,成为普遍的要求。
在《联合国宪章》里,人权成为一项重要的原则。
《宪章》的前言便强调“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
其第一条规定联合国之宗旨,而在第三款要求各会员国“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但是《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内容并未作具体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见于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这份《宣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东西冷战刚开始的历史背景下拟定的,故仍不免带有西方意识形态的痕迹。
儒家与人权关系研究
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儒家与人权关系研究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20040401摘要儒家和人权的关系问题,是人权这一波及全球的新的社会理想在中国的具体缩影,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逻辑基点之一。
鉴于对此一论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深刻认识,本文以厘清儒家和人权的关系为目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为方法论原则,重点探究了儒家和人权联姻的理论基础,具体剖析了儒家思想内容和人权理念的关系,并揭示了儒家潜在的人权思想要点和人权意义。
最后对正确处理儒家和人权的关系提供了部分智识上的建议,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构想。
全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
绪论部分以简明、精练的语言提出了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介绍了关于此问题几种主要的观点,旗帜鲜明地阐明了作者自己的观点,从而导出全文。
第二部分提出了论题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作者首先对理论界的研究现状做了概括性检视,对各种观点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
然后从价值角度提出并论证了必须峰持理论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辨证方法论原则,为文章的深入研究确立了基本的方法论前提。
第三部分考究了儒家和人权联姻的理论基础。
作者分析借鉴了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的“自然”、“人为”、“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现象三分观,糅合米尔恩的人权哲学和权利理论,揭示了道德和习俗是权利的基础性来源及其在人权理论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它们在儒家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和价值:礼由俗出,综合导出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低限道德权利的论点,摆脱了人权以西方自由主义哲学为模板的窠臼,从而为儒家和人权的沟通确立了人权哲学的学理根据和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对儒家思想内容的分析。
以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方法为指导,批判了理论界否认儒家和人权不相容的四个常见论据。
然后橛括分析了儒家视野内的人权思想要点及其人权意义。
第五部分提出:正确处理儒家和人权的关系,合理发掘“仁爱”思想,建构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
论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论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康复医学系戒康1031班蓝文平第一:从政治文化角度看,“民本”观念是作为儒家传统思想的重要内容。
然而先秦的儒学所倡导的“民本”思想渊源于上古文化传统,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并在后世有一定影响。
第二:从总体上考察,其并没有能够像新儒家期望地那样“一线”转出近代民主,其是与政治中的王权有着内在的联系。
虽然这样,但并不代表儒家“民本”传统毫无价值意义可言。
因为在当今社会我国的民主政治中儒家“民本”传统思想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讲述儒学的民本思想。
第一、上古文化传统与原始儒学;第二、儒家“民本”传统与王权主义;第三、儒家“民本”传统与中国文化的近代化。
第一、上古文化传统与原始儒学儒学的产生也与上古文化存在着渊源的关系。
如下:“中国在文明国家出现以前,原始的社会组织虽已具相当规模,且这组织中也有管理者,但由于其时尚无阶级分化,故而担负管理职能的君政刑长,其性质基本上是调节仲裁,而非阶级压迫,目的是要团结民众,所谓“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
”(1)生活于其中的所有人都能自由表达意见,管理者对之亦甚表欢迎,如《古今注》说尧立“谤木”以鼓励人民提出批评和建议:“尧设诽谤之木,今之华表也。
……或谓之表木,以表王者纳谏也。
”并且,“选贤与能”,在《史记·五帝本纪》记其事曰:“舜父瞽叟顽,母嚣,弟象傲,皆欲杀舜,舜顺适不失子道,兄弟孝慈。
欲杀,不可得;即求,尝在侧。
舜年二十以孝闻,三十,帝尧问可用者,四岳咸举舜。
”如此等等。
上古文化传统对原始儒学的影响确实十分深巨。
《礼记·哀公问》记孔子之言“古之为政,爱人为大。
所以治爱人,礼为大。
所以治礼,敢为大。
……是故君子兴敬为亲,舍敬是遗亲也。
弗爱不亲,弗敬不正。
爱与敬,其正之本与!”孟子否认“尧以天下与舜”的说法,认为三代禅让制度并非出于天子个人的意志,因为“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摘要】儒家思想注重以“民本”为中心,强调人民的利益和福祉。
儒家对人权的理解包括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提倡仁爱和礼义。
与现代人权理念相比,儒家注重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平衡,强调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政治和社会治理中,儒家主张政治权力和社会责任的平衡与协调。
儒家传统对人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强调了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的统一,为当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参考。
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仍具有重要的价值,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理念和指导。
【关键词】关键词:儒家、民本、人权、思想、理念、社会协调、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社会责任、对比、平衡、传统、启示、现代社会、价值。
1. 引言1.1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概念儒家思想一直以来都强调“民本”,将人民的利益和福祉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儒家的理念中,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不可侵犯的,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尊重,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儒家也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责任,认为个人的幸福和发展不能脱离社会整体的利益。
在当代社会,儒家的民本思想与人权理念仍然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比和分析儒家思想与现代人权的异同,可以更好地理解儒家对于社会协调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观点,以及对政治权利和社会责任的观点。
儒家传统对人权问题的启示和在当代社会的应用,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思考。
2. 正文2.1 儒家思想中的民本理念儒家思想中的民本理念强调以民为本,尊重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儒家经典中,有许多关于民本的论述,比如《大学》中就提到“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强调国家的治理应当以民众的利益为根本目标。
儒家认为君主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的支持,君主应当以民众的利益为重。
儒家思想中的民本理念还包括了对人民的责任和关怀。
儒家注重君臣之间的仁爱关系,君主应当像父母一样关心和保护人民,确保人民的安定和幸福。
儒家强调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认为只有君臣民三者和衷共济,社会才能安定繁荣。
儒家思想中的民本理念是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强调尊重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保障人民的尊严和福祉,建立君臣之间的仁爱关系,以实现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
儒家“民本”思想的基本内涵
儒家“民本”思想的基本内涵2019-08-17在中国五千多年的⽂化历史长河中,儒家民本思想⼀直占据着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主流位置,民本思想早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开始萌芽,经过儒家学说的继承与发扬,成为了儒家学说政治哲学的核⼼理念,是⼀种以⼈为本,重视百姓、民众的政治学说。
这种思想在政治⽅⾯的体现是注重百姓的意见,在经济⽅⾯的体现是重视百姓的⽣计,在思想⽅⾯的体现是重视百姓的⽂化教育。
儒家的民本思想对我国古代君主治理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
为君主统治国家奠定了政治基础。
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今天也极具现实意义,体现了中国悠久历史⽂化的内涵,也有利于当今以⼈为本执政理念的形成。
儒家“民本”思想的基本内涵主要概括为以下⼏个⽅⾯:⼀、民贵君轻商周时期⼀直被认为是民本思想的萌芽时期,⽽到了先秦时期,儒家民本思想开始不断的丰富与发展,逐渐形成了系统的儒家民本思想。
这⼀时期,孟⼦提出“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 提倡“民贵君轻”说。
唐宋时期,黄宗羲提出“民为主, 君为客”,“天下治乱在万民之忧乐, ⽽不在⼀姓之兴亡”的思想。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民贵君轻的呼声依旧没有停息。
王夫之指出“⼀姓之兴亡, 私也;⽽⽣民之⽣死, 公也。
”从历时的⾓度来看,关于民本思想,历朝历代对于“民”的地位和重要性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孔⼦也⼀直主张“仁政、德政”,在治理国家上⼀定要亲民、爱民,在治理国家上⼀定要给民众以充分的物质保证,给民众以良好安定的社会秩序。
他还把军民的关系⽐作是⽗⼦关系,主张君主要像爱护⾃⼰的⼉⼦⼀样爱护民众。
这些都是民贵君轻思想的充分体现。
儒家主张统治者要爱民、亲民,因为只有认识到⼈民是⼀个国家的基础,只有爱护好⼈民,使⼈民的⽣活安定,重视⼈民的社会作⽤,肯定⼈民在社会中的社会地位,不轻视、轻贱⼈民,才能得到⼈民对国家的拥护,才能达到真正的民治君安。
⼆、民为邦本⼀直以来,传统的民本思想仍然是在肯定君主专制的统治地位的前提下。
儒家传统人权观 -回复
儒家传统人权观-回复儒家传统人权观,是指儒家文化中对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价值的认可和强调。
儒家传统人权观的核心理念是“仁”,即对人的关爱和普遍化。
在儒家的视角下,人权被视为天赋而不可侵犯的,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逐步探讨儒家传统人权观,从儒学的根本原则到具体的人权实践案例。
首先,儒家传统人权观的根本原则是“仁”。
仁是一种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内在品质。
儒家学者认为,人性本善,每个人都有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这与其他哲学传统的自然法学说不同,后者认为人权是从神或自然状态中得来的。
儒家认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来自于与他人建立的关系,特别是尊重长辈、孝道和友善等儒家伦理观念的实践中。
接下来,儒家传统人权观强调个体的自由。
在儒家思想中,个体独立思考、自由选择的能力被认为是尊严的体现。
孟子提出的“罔两者而处”(不可两立,只能一立)的观点,突出了个体在权利选择上的独立性。
这种个体的自由不仅仅是对于外在限制的摆脱,也包括对于内在追求的实现。
也就是说,儒家传统人权观认为人不仅可以追求个体权利的满足,也应该通过追求道德成就和精神追求来实现自由。
进一步地,儒家传统人权观注重人类的平等。
在儒家伦理体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被视为天赋性和社会性的,而不是人性本身的不平等。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尊重和对待,无论其地位、阶层或性别。
儒家经典《大学》中明确指出:“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强调了人们应该以品德和才能为基础进行社会地位的认定,而不是凭借血统或其他不公正的标准。
儒家传统人权观的实践有许多典型案例。
例如,孔子在《论语》中提供了许多关于人权的案例。
当被问到如何为政时,他回答说:“爱民,正己。
”这意味着先要关注人民的利益,作为统治者要率先做到道德的人。
此外,在儒家经典《礼记》中,也强调了尊重他人的权利和需要。
儒家思想家认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正是这些实践使得儒家传统人权观得以在古代中国社会得以深入人心。
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与启示
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与启示1. 引言1.1 民本思想的定义民本思想是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指以民众为本、以民众的利益和福祉为最高价值取向的思想理念。
民本思想强调人民至上,以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为出发点和归宿,主张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发展都应以民众的需求和利益为根本标准。
在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贯穿于儒家、道家、佛家等各种思想流派之中,体现了对人类尊严和福祉的高度关注和尊重。
民本思想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的追求,更是一种政治、经济制度的指导原则。
通过民本思想,人们可以不断思考如何更好地服务人民、造福人民,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繁荣稳定的目标。
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不仅具有深刻的历史底蕴和文化积淀,更蕴含着丰富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传承。
1.2 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意义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是指将人民置于最重要的位置,强调以民为本,为民谋福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体现了对人民的尊重和关爱,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和仁爱。
这种思想通过各种方式传承下来,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民本思想的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让人们意识到人类共同体的存在,提倡和谐、和平、合作的社会关系。
在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使人们相互尊重、互相扶持,共同建设美好的生活。
通过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我们可以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存的,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
只有尊重人权、尊重人的尊严,才能建立起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民本思想的传承和发扬,对于当代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2. 正文2.1 儒家思想中的民本思想儒家思想中的民本思想主要体现在孔子的政治理念中。
孔子认为君主应当以民为本,关心民生,使民众安居乐业。
他强调君主应当以仁爱之心治理国家,推崇民主亲民的治国理念。
在儒家思想中,民本思想体现了尊重民众、关心民生的核心价值观。
孔子强调君主应当以民为本,因为国家的根基在民,民众的幸福才是国家的幸福。
儒家思想与人权
NO.04,2010青年科学2010-0431儒家思想与人权□梁居峰(广州大学法学院08级广州510000)摘要:儒家的民本思想与强调人的独立人格和个人权利保障的近代"人权"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关键字:儒学、人权、一中国儒家思想中关于人权的学说儒家作为一门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的学说,其中包含着一些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权相关的思想。
一民本思想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由来已久。
早在商周时代,社会中就有"保民"、重民的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都有涉及对民本思想的讨论。
孔子提出"仁者爱人",孟子进一步提出了"仁政"学说和"民贵君轻"思想,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上》)。
这些观点的提出,表明春秋战国时期的民本思想已经趋向成熟。
秦汉以后,民本思想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儒家民本思想论述的问题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民与君、人与神和人与自然。
其中与现代人权最相关的就是民与君的关系。
在这一点上,儒学在一定限度上是重视民的价值,尊重民的主体地位,也提出了一些重民抑君的思想。
儒家还通过对人性善的张扬和对犯罪的社会原因的分析,指出犯罪原因在于民的"无食"、"无耻",因而强调教育和防范的重要性。
可以说儒学确实包含了一定的文化理念和对人的关怀。
但本人认为不能因此认为儒学中产生了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权相近的思想。
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儒家眼里的民从来就不是个体上的人,而是一个集合体,相当于现在的"老百姓",儒家关注的从来就不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力。
一个普通民众并不是一个具有完整独立人格的个体,而是处于礼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民本思想实际着重的还是整个社会的秩序,而不是个人的权利。
其次,儒家所言的"民本"具有极强的工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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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儒家的民本与民主的关系,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1]中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民主(democracy),就其基本的或主要的涵意而言,是指一种与君主制、贵族制相区别的由人民治理(the government by the people)的政治体制(或管理形式)。
我认为,儒家的民本(regarding the people as foundation)与君主制相联系,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其二,君主的权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巩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前者属于价值判断,后者属于事实判断。
二者合一的典型表达是皇帝起居室里的一幅对联:“惟以一人治天下,岂将天下奉一人”。
从政治体制上说,民本与民主是相对立的;但从价值观上说,民本思想中蕴涵着从君主制向民主制发展的种子,这一种子的萌芽表现在明清之际黄宗羲等人的政治思想中。
人权(human rights)是近代以来不断发展进化着的观念。
“第一代人权”[2]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思想,《英国权利法案》(1689)、《美国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是反映第一代人权思想的代表作。
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权利等等。
显然,第一代人权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人权观念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严复所谓“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人权又需要从民主制度得到承认和保障。
就此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中是否包含人权的观念,似乎不宜作出笼统的判断。
民本在政治体制上与民主相对立,儒家思想中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设定,因此似可说,民本思想中没有第一代人权的观念;但就民本的价值观而言,其中也包含着第一代人权的某些因素。
儒家的民本思想源于中国上古时期(尧、舜和夏、商、周三代)的宗教政治观。
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中写道:在记载夏、商、周三代史迹的《尚书》中,政治上的最高权威是“王”,而思想观念上的最高崇拜者则是具有人格和道德意志的“天”(神)。
天神所具有道德,也就是“保民”、“裕民”的道德;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
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
民之上是王,而王是天所选择的能够秉承天的道德意志而“敬德”“保民”的统治者。
天所选择的王称为“天子”,因天子能够像父母般地爱护、保护人民,所以他才能成为王。
……如果王违背了天的道德意志,肆虐于人民,那么天“惟德是辅”,“改厥元子”,选择另外一个诸侯,讨伐暴君,取代他为王。
我曾设了一个比喻,即:“在夏、商、周三代也潜含着三权分立的观念。
因为天的意志代表民的意志,而王又须按照天的意志来执政,那么民似乎具有立法权,王则行使行政权,而对王的选举、监督和罢免权则属于天。
”《尚书·皋陶谟》说:“天工,人其代之”,意谓统治者是代表天命而行事。
就统治者必须“敬德”“保民”、服从于人民的意志而言,我们也可说是“民工,天其代之”,亦即人民把监督、节制君王的权利委托给“天”了。
在此结构中,人民并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其意志的实现要靠统治者对“天”的敬畏、信仰或尧、舜、禹、汤、文、武等“圣王”的道德自觉。
[!--empirenews.page--]儒家的政治设计一直未脱夏、商、周三代的原型。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周天子的权威名存实亡,天神的观念受到怀疑甚至否定,统治者的私有观念也愈发膨胀,在此形势下,儒家更主要以“仁”的思想启发统治者的道德自觉,寄希望于“仁者得天下”,“君仁莫不仁”,“天下定于一”。
面对现实中的君主的非道德,孔子提出“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论语·先进》),孟子提出“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孟子·离娄上》),荀子也主张“社稷之臣”对君主要实行“谏、争、辅、拂”(《荀子·臣道》)。
孟、荀都肯定了“汤武革命”之说。
但在孟子的思想中,这种“革命”的权利还是源于“天”对桀、纣的“所废”和圣王之受命(“天与之”,参见《孟子·万章上》),就一般情况而言,只有“贵戚之卿”才能“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对于“异姓之卿”,只能“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1993年出土的郭店楚墓竹简《语丛三》中亦有“不悦,可去也;不义而加诸己,弗受也”)。
荀子将“汤武革命”称为“权险之平”,这是从“天下归之之谓王”,“非圣人莫之能王”(《荀子·正论》)的意义上说的,就一般的“臣道”而言,只能是“事圣君者,有听从无谏争;事中君者,有谏争无谄谀;事暴君者,有补削无挢拂,迫胁于乱时,穷居于暴国,而无所避之,则崇其美,扬其善,隐其败,言其所长,不称其所短,以为成俗”(《荀子·臣道》)。
总之,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虽然包含着人民的利益构成君主权力的基础的意思,但并没有赋予人民以监督、节制和罢免君主的权利,而是把这种权利寄托于“天”,这也就是后世君主纷纷以“符命”、“谶纬”、“奉天承运”来建立自己权力的合法性的原因。
秦王朝以暴力取得天下,而自谓承受了天的“水德”。
汉承秦制,是“居马上得之”,但也以承受了天的“水德”或“土德”自居。
当汉武帝“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时,儒家的“五伦”已渗入法家的因素而成为“三纲”,君主对于臣、民的权力被绝对化、神圣化,尽管董仲舒仍有“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和“屈君以伸天”(《春秋繁露·玉杯》)用“天人相与之际”来儆戒人君的思想。
在“三纲”的原则下,君、臣、民的关系是:“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
”(《韩昌黎集·原道》)显然,在君主集权的体制下,人民是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可言的。
《美国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果遇到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
曾经参加美国独立战争并且参与《法国人权宣言》起草的启蒙思想家潘恩(Thomas Peine, 1737-1809)指出,各种政府由之产生并据以建立的根源可以归结为三大类:“第一,迷信。
第二,权力。
第三,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类的共同权利。
”“第一种是受僧侣控制的政府。
第二种是征服者的政府。
第三种是理性的政府。
”“这样,我们就很容易发现,政府不是出自人民之中,就是凌驾于人民之上。
”[3]就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构成公民权利的基础而言,潘恩说:“[政府的]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人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一国的国民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他们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他们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
”[4][!--empirenews.page--]与以上思想相对照,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包含了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的意思。
就孟子所说“[天]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孟子·万章上》)而言,甚至可以说儒家的民本思想中部分地包含了“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的意思。
然而,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并没有真正设定人民的天赋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它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
儒家所设想的政府,是根源于“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根源于“人类的共同权利”,而秦以后的历代王朝虽然仍挂着“天命”和“民本”的招牌,但实际上如潘恩所说,是“建立在暴力之上,将利剑冒称王笏……为了利用每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手段,他们把欺骗和暴力相结合,建立了一个他们称之为神权的偶像”[5]孙中山先生曾把美国总统林肯所谓“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译作“民有、民治、民享”,他说:“要必能治才能享,不能治焉不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
”[6]我认为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包含了民有、民享的意思,但惟独没有民治,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实际情况却也正如孙中山所说“不能治焉不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
“人权”的观念中既有民有、民享,又有民治。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提出:“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
”[7]这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来说,是具有深远、重大意义的。
二儒家的民本与“第一代人权”的关系,除了从政治制度上进行探讨外,还应该从社会伦理的方面进行分析。
就此而言,儒家伦理与西方的人权不仅有着时代的差异,而且也表现出中西文化各自不同的特点。
在中国近代史上,严复最先明确地认识到中西文化的根本差异是“自由不自由异耳”。
他说: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
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
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
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
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
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
中国理道与西法自由最相似者,曰恕,曰絜矩。
然谓之相似则可,谓之真同则大不可也。
何则?中国恕与絜矩,专以待人及物而言。
而西人自由,则于及物之中,而实寓所以存我者也。
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以生。
粗举一二言之: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重讥评……[8]严复在列举了由“自由既异”而衍生的中西文化的种种差别后说,这些差别“并存于两间,吾实未敢遽分其优绌也”。
从现在看,这些差别许多属于时代的差别,是可以分出优绌的;但其中也确实含有民族文化的差异,值得我们深入进行探讨。
[!--empirenews.page--]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打倒孔家店”与“尊孔”的斗争同巩固共和与复辟帝制、搞假共和的斗争联系在一起。
在五四新青年看来,中国的首要之务是“输入西洋式社会国家之基础,所谓平等人权之新信仰,对于与此新社会新国家新信仰不可相容之孔教,不可不有彻底之觉悟,猛勇之决心;否则不塞不流,不止不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