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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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功利观念,无非是指人们正常的趋利避害的倾向心理,控制着人们做选择或指示自己行为时,都会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作出决定。也可以说这是一种结合了人的本能反应的自然性和外在条件的社会性的思想。

杰里米.边沁,12岁就进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神童,生于律师世家,被认为是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全部法学理论都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上,是功利主义的积极倡导者和捍卫者。他认为法律的实质内容是“避苦求乐”的本性,明确反对自然法理论。他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诠释了功利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给人民带来幸福总和大于痛苦总和,否则不能产生有利的效果,属于惩罚无效的法律。边沁更是提出了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通过这两种值的比较而得出效能,把主观的现象进行量化的方法来评价法律。

边沁的功利原理倡导法律的功利化,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说,主权者在管理和统治一国国民时,法律是其使用的工具,而评价这种工具的使用效果就是给人民带来幸福和快乐的相对值,当法律制定时考量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了小部分人的利益或是约束了人的小部分权益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则此法律是为良法。它要求法律体现为统治者的意志时,更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当二者高度重合时,才能使法律被遵守和有效,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从实施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律的实施需增加社会的幸福值,不能造成相对更大的痛苦值,边沁认为处罚一个人需考虑相关因素才能判定他所为的行为是否为恶,如人的主观无恶,属于无意识违法或犯罪行为,此行为本身并非为恶,如果对其惩罚则会带来无谓痛苦的结果,不能产生任何效果。如果此时把处罚本身当作成本的话,则处罚的结果视为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社会的总利益是处于流失的状态,而法律处罚这种成本的付出是强制性的,一但流失几乎是不可逆的。功利原理不但要求从宏观角度管理社会利益的总量,而且要求从微观角度确保社会成员的利益,恰到好处地成为衡量统治者管

理效果的一把卡尺。

作为一个刚入法律门的学生,我们在肯定边沁功利原理的同时,也要看到这种法哲学思想的盲点,因为功利原理要求人们首先作出价值判断。在任何社会的任何阶段,价值判断只有主流方向而没有量化标准,而用宏观的价价值判断去评析微观的个体行为时,却可能是完全相反的。例如,杀人作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但当某个人的杀人目的是为了消除被杀者的痛苦或经被杀者要求而实行的行为时,即安乐死现象,用功利原理来判断,此处的杀人行为对于被杀者来说是带来的幸福大于痛苦,但仍然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不同的国家处理的结果并不一样,这就是价值观所带来的分歧,如果强行适用功利主义,那也只是片面的功利主义,即主观功利主义。边沁为我们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思维,一种法律角度,试着用科学的量化的尺度来衡量主观的价值,即使它的结果并不科学,但这种新的视角仍然具有跨越性的指导作用,而且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是法律制定实施必考量的因素,因为它是人的本能体现。

参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博学法学系列)/何勤华,2005-8-1版 ---- 吴颖(1021027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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