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
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
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
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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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基本思想是:立法原则应遵循“尽可能使最大数量的人获得最大数量的利益”的原则。
在以前的传统法学中,立法原则都是以正义、公平以及合理为基础的,但边沁却将其改变了,他把立法原则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即把利益作为立法原则的首要原则。
边沁认为,立法原则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准则。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强调的是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基础。
这意味着所有涉及立法的决定,都应该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根据,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根据。
例如,当政府制定新的立法时,应考虑如何使最多的人受益,而不是只考虑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人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利益的最佳方法。
他认为,立法的目的不是建立永久的社会秩序,而是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满足大众的利益。
他还认为,立法不应该服从传统的固定原则,而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以更好地满足大众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当代法律制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为当代法律制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以满足最多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立法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
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
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
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摘要边沁,出自牛津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大家,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他的学说主要由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苦乐原则三大理论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对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贡献。
同时本文也对边沁的三大理论中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希望后人能带以辩证的眼光来正确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时代背景;贡献;局限前言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功利主义真正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871年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其学生密尔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功利主义作为边沁最主要的思想,其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1、在政治方面“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制度使得英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君主的地位被保留,而新兴地主阶级却并没有在政治上取得真正的统治地位。
2、在法律方面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英国在法律上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司法审判程序仍然繁多而杂乱以及诉讼程序也保持落后与僵化的模式。
3、在经济方面始于18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总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并有了“世界工厂”之称,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
也正是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才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确立,但是同时也激化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
此时,原有的自然法学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功利法学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的呼吁下应运而生。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创立了了功利主义立法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在西方法律史中颇具盛名,对于西方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不仅为英国新生资本主义夺取政治上峰提供了理论基础,还在资产阶级在的立法改革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许多国家立法活动中所借鉴的重要理论思想。
但是通过细致的研究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若想探究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积极影响,需要对其思想进行深度探究。
因此,本文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思想渊源进行总结,再对边沁的立法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具体论述,并对其思想产生的时代价值及思想的局限性进行整合,最后结合其存在和局限性,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于我国法治发展的几点启示。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绪论中将作者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与不足做了简单介绍。
其次,通过对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工业革命的发生、君主立宪制的确定、十八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残酷这三方面的论述,解读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其次,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的利益哲学以及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功利思想三位哲学家及思想家的核心思想出发,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形成的思想渊源进行追溯,掌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思想源头之所在。
再次,将边沁功利主义立法观的思想内容从主宰人性的原则-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最大幸福原则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解读。
然后,通过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核心思想,探讨出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实际意义,从功利主义原则的弊端、社会利益的体现过于简单以及公平与正义让步于效益三个方面对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
最后,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出发,并分别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优劣后,提出了我国如何利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作为借鉴,即立法应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功利主义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弘扬社会主义功利观三点。
论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在理路
第四章为边沁对于最大幸福原则的训疏。边沁扩展了功利计算公 式,将广度这一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
第五章论述了边沁的功利训疏和最大幸福训疏的悖论。两者间产 生了内部逻辑冲突,即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共同体幸福之间的矛盾。 外在表现为法律和政治领域内的邪恶利益。
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包括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第一 章主要论述边沁功利主义的理论渊源,分别论述了快乐主义、经验主 义和合理利己主义。
第二章论述了边沁对于非功利思想的批判。边沁将古往今来的思 想归结为禁欲原则和同情原则。在边沁眼中,禁欲主义者也奉行功利 原则。在同情原则的批判中,边沁重点批判了自然法观念。
The third part of the paper is the conclusion of the paper. The part describes the logic of the Thesis,and accomplished the final conclusion.
Keywords:utilitarianism ; the greatest happiness ; sinister-interest; happiness
第四章 功利的扩展:最大幸福原则 ................................... 23 第五章 两种训疏的悖论 ............................................. 25
一、内在逻辑悖论:个人利益与社会幸福.............................. 25 二、悖论的外在表现:邪恶利益...................................... 27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简评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
简评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现代人谈到功利主义,无不会想到杰里米.边沁。
杰里米.边沁,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边沁的功力主义原理,显然不是一枝独秀,他自己也认为采用功利原理不是什么创新,在他之前,就有人对功利主义做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例如普利斯特里、贝卡利亚和爱尔维修,特别是休谟的功利主义。
休谟谈及功利是为了表明束缚人类行动的惯例和习俗如何由于适合人类目的而产生并得以维持,因而具有一种其遵循者可能浑然不知的合理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从休谟那儿获益了很多,却也是有很多的不同。
边沁本人喜欢将他的功利主义原理称为“最大幸福原理”,把它当作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唯一的可接受的终极标准。
那么什么是“功利原理”呢?所谓“功利原理”,“是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的原理”,是如他后来所说“一般道德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中评判是非的标准”。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
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善”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
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
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
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基于这种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
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的提出,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甚至是在边沁去世后,很多讨论功利主义的文献对他阐述和辩护功利原理的几乎每一个论点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W.S.杰文斯、A.C.庇古等。
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一、时代背景1、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之所以能够产生巨大影响,除了自古以来的思想积累以外,和他生活的时代是密不可分的,它反映了边沁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时代的基本经济、社会要求和思想状况,并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思想观念各方面的变革。
在英国,15-16世纪的“圈地运动”把农民从土地上驱赶出去,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同时造成了旧式贵族的没落和工业资产阶级的兴起。
1688年,资产阶级进行了以取得政权为目的的“光荣革命”,以立宪君主政体取代了专制王权的统治,但是这场革命并不彻底,因此也为18世纪进一步反对特权思想埋下了伏笔。
从18世纪后期开始,英国通过进行产业革命成为了世界上科技水平最高、经济最发达、资本主义发展最迅速的国家。
在这期间,英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社会阶级结构,主要有工人阶级、中等阶级(包括工业资产阶级、商人、乡绅、城市小资产者)、旧贵族(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其中工业资产阶级的力量尤为壮大。
一方面,是以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主体,联合其他中等阶级和工人组织,一起反对掌握政权的贵族势力,要求变革既有的特权等级制度,其实质就是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工人阶级反对工业资本家的剥削,争取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其实质是激进主义内部的工人阶级激进主义与中等阶级激进主义之间的矛盾。
这两种矛盾贯穿于边沁所生活的时期,他的功利主义试图用一个终极的原理来化解这对矛盾。
2、科学精神运用于人文科学领域边沁所生活的18、19世纪是‘科学的世纪”,由于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对于自然的、宇宙的整个观念改变了,人们认识到人类与其周围的世界,一样服从相同的物理定律与过程,不能与世界分开来考察,而观察、归纳、演绎与实验的科学方法,不但可应用自然科学,而且在人类思想与行动的各种不同领域里差不多都可应用。
在边沁时代,人们希望建立一个有关道德和社会生活现象的综合科学的原则,就像牛顿原理使得整个自然科学建立在唯一法则之上一样。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受了贝卡里亚的思想的直接影响,边沁曾这样说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
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
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
”【1】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
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我们先来看看可以用功利主义分析的日常案例。
捷克共和国有一个增加香烟消费税的提案,在这之前他们做了一个分析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果让捷克共和国的人民吸烟,能让政府获利,虽然吸烟会给人们造成疾病,随之会增加医疗支出,但另一方面,销售香烟则会给政府带来各项税收,并且因为吸烟造成的早逝同样可以给政府节约医疗支出,减负养老金,减负老人们的住房开支,当把总成本和各项收支分别汇总之后,得出的结果是捷克共和国的财政收入将获得一亿四千七百万的净收益。
通过这样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被用数学上的金钱数字来精确计算了。
再看福特平托的案例,福特平托车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风靡一时的小型车,它的油箱装在车的尾部,如果发生追尾时油箱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的伤亡,因此受害者就将福特告上了法庭,在法庭调查中发现,其实福特公司早就发现了车子存在的这个缺陷,并且还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值得装上一面特殊的隔板来保护邮箱以防止油箱的爆炸,他们算出每个这样的隔板的成本是11美元,给1250辆车装上这样的隔板,共需花费一亿三千七百美元,接着也算出这些花费来提高安全性所带来的收益,预计是可以减少180例的死亡,因车祸死亡的每条人命是20万美元,可减少180例伤残,每例67000美元,加上车辆维修的费用,算上各项收益最后是4950万美元,因此他们没有安装这样的装置。
浅析边沁功利主义原理
2019年06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浅析边沁功利主义原理蒙李雯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武汉430070摘要:边沁是英国十八世纪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他的一生都致力于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建制以及它们的改革和完善,在他所提出的理论之中,他的功利主义原理贯穿始终。
哪怕是在经历了两个世纪之后,仍然闪耀着理论的光辉。
现今社会,人们有关利己主义的思想仍然占据主流,所以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的学习和运用仍然重要。
本文以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和《政府片论》为基础,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进行分析。
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介绍边沁功利主义原理的主要内容;第二,对边沁功利主义原理进行辩证的评析。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辩证评析中图分类号:D9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14-02作者简介:蒙李雯(1995-),女,汉族,广西人,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在边沁之前,亚里斯提卜、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等等,他们都是功利主义的先驱学者;近代之中,也有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和休姆等等的追随者,他们的理论研究都有着功利主义的倾向。
边沁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功利主义原理,更为细致地分类和研究人们整个的行为过程———从行为到后果所涉及的环境、意图、动机等都详细论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对西方的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等各个学科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后世很多学者均在各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对功利主义原理进行了不同地解读,使得功利主义自成一派。
至今,功利主义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由此可知,对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学习需要不断地深入。
一、边沁功利主义原理的主要内容(一)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原理边沁认为,自然会把人置于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才指示着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指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创立的一种道德哲学理论,也称为功利主义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道德的行动应该以行动所产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该理论强调行为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以下几个要点:1.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
它认为在任何行动中,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行动的主要目标。
这也就是说,任何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利益,并促进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 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应该根据该行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行为对于促进最大幸福是否有贡献,是评估道德行为的基础。
3. 反对独断和迷信边沁的功利主义反对独断和迷信。
这种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提倡通过科学思维和证据来判断行为或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他们认为,价值观和信仰应该建立在严谨的议论和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相信或传统上的偏见。
4. 民主和自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民主和自由,认为这是实现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条件。
自由和民主可以在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治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现代西方道德和行为素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理论是为了在社会公平和公正方面提供基础原则。
该理论表明,我们的行动是应该考虑最大利益以及社会的福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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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功利观念,无非是指人们正常的趋利避害的倾向心理,控制着人们做选择或指示自己行为时,都会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作出决定。
也可以说这是一种结合了人的本能反应的自然性和外在条件的社会性的思想。
杰里米.边沁,12岁就进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神童,生于律师世家,被认为是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全部法学理论都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上,是功利主义的积极倡导者和捍卫者。
他认为法律的实质内容是“避苦求乐”的本性,明确反对自然法理论。
他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诠释了功利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给人民带来幸福总和大于痛苦总和,否则不能产生有利的效果,属于惩罚无效的法律。
边沁更是提出了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通过这两种值的比较而得出效能,把主观的现象进行量化的方法来评价法律。
边沁的功利原理倡导法律的功利化,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说,主权者在管理和统治一国国民时,法律是其使用的工具,而评价这种工具的使用效果就是给人民带来幸福和快乐的相对值,当法律制定时考量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了小部分人的利益或是约束了人的小部分权益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则此法律是为良法。
它要求法律体现为统治者的意志时,更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当二者高度重合时,才能使法律被遵守和有效,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从实施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律的实施需增加社会的幸福值,不能造成相对更大的痛苦值,边沁认为处罚一个人需考虑相关因素才能判定他所为的行为是否为恶,如人的主观无恶,属于无意识违法或犯罪行为,此行为本身并非为恶,如果对其惩罚则会带来无谓痛苦的结果,不能产生任何效果。
如果此时把处罚本身当作成本的话,则处罚的结果视为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社会的总利益是处于流失的状态,而法律处罚这种成本的付出是强制性的,一但流失几乎是不可逆的。
功利原理不但要求从宏观角度管理社会利益的总量,而且要求从微观角度确保社会成员的利益,恰到好处地成为衡量统治者管
理效果的一把卡尺。
作为一个刚入法律门的学生,我们在肯定边沁功利原理的同时,也要看到这种法哲学思想的盲点,因为功利原理要求人们首先作出价值判断。
在任何社会的任何阶段,价值判断只有主流方向而没有量化标准,而用宏观的价价值判断去评析微观的个体行为时,却可能是完全相反的。
例如,杀人作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但当某个人的杀人目的是为了消除被杀者的痛苦或经被杀者要求而实行的行为时,即安乐死现象,用功利原理来判断,此处的杀人行为对于被杀者来说是带来的幸福大于痛苦,但仍然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不同的国家处理的结果并不一样,这就是价值观所带来的分歧,如果强行适用功利主义,那也只是片面的功利主义,即主观功利主义。
边沁为我们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思维,一种法律角度,试着用科学的量化的尺度来衡量主观的价值,即使它的结果并不科学,但这种新的视角仍然具有跨越性的指导作用,而且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是法律制定实施必考量的因素,因为它是人的本能体现。
参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博学法学系列)/何勤华,2005-8-1版 ---- 吴颖(1021027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