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包括所有学科门类。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具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教育坚持全日制研究生与学院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诚信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指导,提供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平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
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八条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录取政策,招收具备相应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录取标准,综合考虑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学术背景、科研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学校要及时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并通知录取的学生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籍等。
第三章培养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培养方案,明确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安排。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学术报告、学术论坛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展示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导师制度管理,建立良好的指导关系,确保硕士研究生得到充分的学术指导。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进展监督,定期组织学术评审,评估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进展和成果。
第四章学位授予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培养期满,经学校审核合格,达到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程序,明确学位授予的流程和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授予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评审,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责任导师)管理条例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管理办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任。
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了充分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导师综合素质,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管理(一)导师的职责1.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导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不仅要在研究生端正治学态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严格要求,还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成长。
3.导师要根据本学位点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来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认真执行培养计划,重视所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等环节的培养。
4.导师要积极主动地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要为研究生讲授一门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或作导师专题学术讲座一次,并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
5.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导师与导师组应定期(至少两周一次)组织研究生进行交流,了解、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切实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6.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鼓励,同时提出进一步培养意见,使其更好地发挥才能;对品行不端、学习成绩不合格、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7.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
8.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教学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给予科学地指导,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成绩考核。
中央戏剧学院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名额的规定
中央戏剧学院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名额的规定
为了规范研究生的教学,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将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名额规定如下: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当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3名(含3名),三年内总计招生不得超过9名。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2名(含2名),三年内总计招生不得超过6名。
(三)年龄在59岁以下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因本专业方向发展需要,可以招收硕士研究生,但三年内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9名(含9名)。
(四)新遴选并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每年限招收1名硕士研究生(3年内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3名)。
该导师指导的首届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后,从第4年起,每年最多可以招收3名硕士研究生。
(五)新遴选并聘任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每年限招1名博士研究生,另可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每年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3名,3年内招收博士研究生和。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一)招生工作开始时,首先由各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所在的教研部拟定初步的招生计划,再由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高招办的具体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招生计划。
(二)将编制好的招生计划报校委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三)我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二、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简章(一)招生简章由研究生部统一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由各学科编制,送交研究生部汇总、审定。
(二)招生专业目录具体要求:1.应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编制。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
3.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公布。
4.必须包括本学科、专业初试设两门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考试科目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5.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三)我校编制的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部及时报送上海市高招办。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一)命题原则专业课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有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主要测试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工作1.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
各学科由相应负责人组织成立____人命题小组,其中一人为组长。
2.命题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长期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
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门课的命题工作。
3.命题工作结束后,应由组长仔细核对各题内容、评分标准,确认无误后,装入信封密封。
同时在信封上注明考试专业、科目名称、命题教师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川北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一:川北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更好地规范川北医学院硕士生导师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是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与之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正在从事医疗、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人员。
第五条 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近五年来,发表或出版有论著、学术专著、全国规划教材,或获得科技成果奖,或取得发明专利。
具体科研成果标准参照当年导师遴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目前必须承担有厅、局级及其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的课题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具体科研经费额度对照当年导师遴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至少能够系统地讲授一门硕士研究生课程并能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最新的科研动态。
第九条熟悉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的工作,或承担过研究生辅助指导教师的工作。
第十条掌握一门外语并能指导研究生阅读相关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导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第十三条根据我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师资情况及我院研究生招生计划,提出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意见,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报主管院长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硕士生导师工作岗位数。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硕士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高级专门化知识和工程实践能力的科研人才,具备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科学工程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超过3年的需要经批准。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和研究,达到规定的学术要求和课程要求。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等环节。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当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制,学生由导师负责指导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学习第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方案由学校研究生院制定,并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内容包括学术课程、实验、实习、学术报告和学术论文等。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应修满一定学分,并顺利通过考核。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学习和考核活动。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训练是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导师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密切关注学术动态,参加学术讲座和研讨会,提高学术能力和素质。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应当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并提交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且经导师指导和审核后方可提交。
第四章实践能力培养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包括实习、实训和实践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实习和实训活动。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各学院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导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具体要求为:(一)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1.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3.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1.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2.积极招收研究生,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3.在研究生入学时,做好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1996]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2023年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研究生导师1.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经验。
2.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有指导学生的潜力和热情,能够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3.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每学期至少与学生进行一次面对面的指导讨论,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帮助学生提高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
三、培养计划1.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与导师确定培养方案,包括学习课程、科研任务和实践训练等内容。
2. 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和研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 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等活动,拓宽学术视野。
四、课程学习1. 硕士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修满学分要求,并通过期末考试或其他形式评估。
2. 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兴趣选择选修课程,但必须与导师进行沟通和确认。
3. 硕士研究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通过学位论文的相关课程,为顺利申请毕业做好准备。
五、科研任务1.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开展,按时完成科研任务。
2. 硕士研究生应撰写科研计划和中期报告,与导师进行讨论和指导。
3. 硕士研究生应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并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
六、实习实训1. 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导师的指导,选择适当的实习实训机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实训任务。
2. 实习实训期间,学校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实践经验和能力培养。
3. 实习实训结束后,学生需要撰写实习报告,与导师进行讨论和评估。
七、学位论文1. 硕士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研究课题并完成学位论文。
2.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应遵守学术规范,确保论文的原创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委会根据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学位论文成绩。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1996年11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第八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国家教委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
其职责是:(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三)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中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四)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河北科技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河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体现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的原则,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确保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遴选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原则(一)有利于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二)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三)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四)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并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两年工作经历。
(三)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近三年至少主持一项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纵向科研课题。
申请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三年至少主持一项横向课题。
(四)有在研项目,科研经费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要求。
对于工、医学科,近三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对于理、经济、管理学科,近三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对于文、法、教育、艺术学科,近三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对于工程硕士类,近三年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2万元,且主持的单项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5万元;对于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类,近三年到校经费超过2万元,且主持的单项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
(五)近三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SCI、SSCI、EI检索期刊论文1篇,或A&HCI、CSSCI、《新华文摘》全文收录论文1篇,或重要期刊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3篇。
(六)参与1门以上与本学科领域有关的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一)申请人向相关硕士学位授权学科领域所在学院(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教学〔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3年9月15日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实施纲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硕士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硕士导师选聘应着眼我校学科建设长远发展,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学校限于在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或专业硕士学位点)设立硕士导师岗位。
全日制硕士导师分学术型(以第一导师身份负责招生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实践型导师两类,学术型导师以本校在岗教师为主,实践型导师从校外实践单位聘任。
第四条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
学术型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包括研究实践经费,学术规范,课程学习、学位论文以及研究生管理)全面负责。
实践型导师与学术型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应用实践。
第五条硕士导师实行任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延续任职资格。
具有任职资格的导师,由学院聘任上岗。
第六条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学术型导师,其所在单位须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同时所在单位须与我校签订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协议,按本办法规定评聘和参加我校任期考核。
校外导师为第一导师招生者,所在学位点须为其配备校内副导师,负责所招研究生的日常培养管理。
第二章学术型硕士导师管理第一节申请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的条件与评审程序第七条申请我校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须同时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和科研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评选.第八条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自觉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坚持教书育人,保证培养质量。
(二)我校在岗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身体健康,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校研〔2013〕1号为适应全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新形势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保持合理研究生和导师的师生比结构,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硕士生导师”)招收研究生做如下规定: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
1.每个经审核合格的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届只能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级基金的可以适当放宽至3名,每位非博导的硕士生导师每届招生范围不得超过2个二级学科学位点,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范围不得超过三个二级学科学位点;“闽江学者”以上或者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以上的导师可招收4名。
候补和新增的硕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导在完成指导第一个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出现学位论文送审不合格、论文查重率超过30%现象者,才能突破每年招收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限制,才能增列专业,最多在2个二级学科学位点招生。
2.外聘硕士生导师每年限招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隔年招生。
外聘导师的校内协助指导教师每届最多协助指导2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3.校内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在招生时须满足如下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的要求:纵向科研项目中省级项目排名位于前二名,国家级项目排名位于前三名,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位于前五名,横向科研项目排名位于前两名,且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为福州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福州大学选聘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对于新进的副教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主持的校级科研启动经费才有效,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
4.外聘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与上述一致,一般应与福州大学有合作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以不是福州大学。
5.处于在读研究生阶段的硕士生导师不得招收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1.每个经审核合格的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届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人。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 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招生办公室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生计划,并公布招生简章。
2.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由各学院或研究所根据学科特点和人才需求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研究生教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3.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学科和培养计划的需要,学校可以对一部分学生实施加速培养或延长学制的政策。
4.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导师指导计划。
学生导师要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科研指导和职业指导,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
5. 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课程设置应当符合学科发展的需要,旨在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灵活性和选择性较强。
6. 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应当由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并监督完成。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完成科研计划和相关的学术论文,经导师审核后进行答辩。
7. 对于不符合培养要求和学术水平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对于顶岗实习期间擅离职守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终止其培养并取消学位评定资格。
8. 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奖励和奖学金设置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进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和科研项目,提高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9.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评定由学校研究生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评定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学位授予仪式应当庄重举行,体现学校和社会对学生取得硕士学位的认可和鼓励。
10.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可以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也可以选择从事科研、教育、行政等相关工作。
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就业并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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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校研〔2013〕1号
为适应全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新形势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保持合理研究生和导师的师生比结构,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硕士生导师”)招收研究生做如下规定: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
1.每个经审核合格的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届只能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级基金的可以适当放宽至3名,每位非博导的硕士生导师每届招生范围不得超过2个二级学科学位点,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范围不得超过三个二级学科学位点;“闽江学者”以上或者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以上的导师可招收4名。
候补和新增的硕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导在完成指导第一个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出现学位论文送审不合格、论文查重率超过30%现象者,才能突破每年招收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限制,才能增列专业,最多在2个二级学科学位点招生。
2.外聘硕士生导师每年限招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隔年招生。
外聘导师的校内协助指导教师每届最多协助指导2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3.校内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在招生时须满足如下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的要求:纵向科研项目中省级项目排名位于前二名,国家级项目排名位于前三名,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位于前五名,横向科研项目排名位于前两名,且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为福州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福州大学选聘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对于
新进的副教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主持的校级科研启动经费才有效,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
4.外聘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与上述一致,一般应与福州大学有合作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以不是福州大学。
5.处于在读研究生阶段的硕士生导师不得招收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1.每个经审核合格的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届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人。
每位导师每届招生的范围不得超过1个专业学位点(工程硕士不得超过1个领域)。
候补和新增的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导在完成指导第一个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出现学位论文送审不合格论文查重率超过30%现象的,才能突破每年招收1个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限制。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在招生时须满足如下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的要求: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为横向经费,或纵向应用型科研项目经费,并且在一般科研项目中须排名前三名或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位于前六名的科研项目经费有效,校内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福州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福州大学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对于新进的副教授以上人员,或具有满两年基层实践工作经验的刚毕业的博士,主持的校级科研启动项目经费才有效,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
3.外聘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与上述一致,一般应与福州大学有合作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以不是福州大学。
4.处于在读研究生阶段的硕士生导师不得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每个导师每届招收的各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人。
四、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校内导师每年招收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6名。
外聘导师所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每年不超过3名。
五、除引进的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人员外,其他新增硕导须获得高等教师资格证书且到校工作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硕导和招收硕士研
究生。
六、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
1.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中,五年累计3次毕业与学位论文学校查重超过30%(含30%),暂停下两年度招生;
2.近五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抽查不合格1次的,即暂停下年度各类研究生招生;累计抽查2次不合格的,暂停各类研究生招生3年;
3.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中,学校论文抽查送审,三年累积送审成绩3次不合格者,暂停研究生招生1年,三年累积送审成绩,5次不合格者,暂停招收研究生3年。
七、各学院可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要求,并将要求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八、其他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实行,原《福州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研〔2011〕2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涉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