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任用回避规定
XXX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XXX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一、严格任职回避
(1)关键人员任职回避。
员工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内控、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
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2)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
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我司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3)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
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严格实行轮岗或交流制。
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二、规范业务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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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业务躲避。
我司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主动汇报法律合规部并提请业务躲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2)关键人员附加要求。
我司董事(理事)、监事及其
他关键人员除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
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
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三、细化躲避程序。
任职回避内容
任职回避内容
任职回避是一种制度,要求公务员在担任某些特定职务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情况。
具体来说,任职回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亲属关系回避:公务员在担任某些职务时,不得与其亲属存在直接关联。
例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 地域回避:公务员在担任某些职务时,不得在原籍或原单位任职。
例如,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公务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处理的问题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某种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同时,这些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确保公务员能够履行其职责,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事回避暂行管理规定
人事回避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员工之间公平、公正的工作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人事回避:
(一)夫妻关系(包括恋爱关系的);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员工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其中一人必须离职,不得在公司任职。
第五条公司在录用、晋升、调配时是必须严格审查该人员在集团及分子公司的亲属情况,入职公司的员工也有义务如实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在公司是否有亲属的情况;凡是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对因工作关系,新形成的恋爱或亲属关系,公司负责人必须按第四条规定及时对当事人作出调离或离职处理。
第六条应回避的员工,必须自行提出辞职,在三天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机构类型,其人事管理制度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更加严格和规范。
其中,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平、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回避范围1. 回避范围涵盖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招聘、考核、晋升等人事管理方面的各项活动。
例如,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招聘中不得与应聘者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以确保用人公正;晋升评定委员会成员需回避与评定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以保证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2. 同时,回避范围也包括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交易等活动中的利益关系。
比如,办公用品采购人员不得向特定供应商倾斜,以免形成利益输送;参与业务谈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避免造成不当利益得失。
二、回避程序1.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回避程序,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对于需要回避的情形,工作人员应当向单位领导层或专门设立的回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确认后执行回避措施。
2. 在进行回避时,事业单位应当注意保护工作人员的隐私和权益,避免对其声誉和人身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回避的程序应当及时、严谨,确保回避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三、回避效果1. 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利益冲突和腐败风险。
保持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性,有利于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整个单位的职业素养和形象。
2. 同时,回避规定的有效执行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强化了道德伦理和职业操守,使其更加注重职业信誉和社会责任。
这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凝聚工作人员的团队精神和凝聚力。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工作人员的利益和单位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各个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回避规定,加强回避意识和执行力度,营造公平、亲和的工作氛围,推动单位发展和进步。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一家企业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保护企业利益而设立的一套规定,要求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不得受雇于其他企业或从事与现职相竞争的工作。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通常适用于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键职责的员工。
这是因为这些员工拥有较高的权限和决策权,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企业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这些员工同时受雇于其他企业或从事直接竞争企业的工作,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泄漏企业机密。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通常规定以下内容:
1. 员工不得在任职期间内兼职或受雇于其他企业。
2. 员工不得从事与现职相竞争的工作。
3. 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现雇主进行竞争。
4. 员工要在离职前提前通知企业并签署保密协议,保护企业机密信息。
违反企业任职回避制度的员工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惩罚,包括警告、资格暂停或解雇。
这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和维护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对企业有以下好处:
1. 避免利益冲突:员工同时在竞争企业任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制度可以帮助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2. 保护企业机密:员工在离职前签署保密协议,避免企业机密信息的泄露。
3. 提高企业声誉:企业任职回避制度展示了企业对合规和道德的重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声誉。
综上所述,企业任职回避制度是企业为了保护企业利益和员工职业道德而设立的一套规定。
它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和保护企业机密,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声誉。
岗位回避制度
岗位回避制度制度名称岗位回避制度编号受控状态第1章总则第1条为建立企业公平、公正的人员引进与使用氛围,规避员工引进方面的操作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一一人力资源》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选聘过程中的岗位回避管理工作。
解析:从法理学角度上看,举贤避亲是必要的。
举贤不避亲容易导致"人事管理权力滥用""公权私用""近亲繁殖""利益链"等腐败和管理问题。
第2章岗位回避管理第3条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5.上下级关系。
第4条回避原则。
1.本制度第3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2.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
3.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5条内部招聘中,凡涉及到自己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6条内部招聘中,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
第7条内部招聘中,竞聘员工的直接上级对直接下级的任用只有建议权或推荐权,不得直接决定竞聘的结果,或在竞聘过程中主动申请回避。
第8条企业不允许有上下级关系或夫妻关系、三代以内的亲属在同一部门或有权责利益关系的部门机构工作。
第9条企业不允许各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管辖的部门工作。
第10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在职员工不允许将被推荐人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也不允许要求人力资源部私下安排或协调。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行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公司回避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回避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员工,包括在职员工、离职员工和兼职员工。
第三条公司回避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回避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公司回避管理的范围第五条公司回避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相关公司的业务活动;2. 员工家属或亲属不得在与员工有利益关联的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活动;3. 员工在参与公司业务活动时不得涉及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回避管理的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扩展和调整,但必须经由公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公司要求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回避管理的规定,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具体规定第八条对于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离职员工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违反者属于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员工家属或亲属,如果与员工有利益关联的公司要求员工家属或亲属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员工家属或亲属不得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违反者属于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于员工在参与公司业务活动时涉及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交易,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者属于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公司内部出现疑似违规行为时,员工有义务向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公司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公司回避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对于第一次违反行为,公司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口头警告;2. 记过:对于多次违反或性质较严重的行为,公司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员工档案中作出记录;3. 开除: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反行为,公司管理部门有权对员工进行解雇处罚。
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离职或被解职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对于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就相关事务进行利用或参与。
任职回避规定在现代政府和企业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道德规范,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任职回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回避范围: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主要包括利用前任职务或过去所知悉的机密信息谋取私利,或利用在现任职务期间所知悉的机密信息谋取私利。
例如,前政府官员不能在离职一段时间内参与与其过去所负责领域相关的项目或业务。
2.回避期限:一般来说,回避期限为离职或被解职后的一定时间段,以确保被调整或离职人员能够彻底脱离与原单位的利益关系。
回避期限的长度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根据行业实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3.回避责任:被调整或离职人员是主体责任人,负有自觉遵守回避规定的责任。
同时,原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回避规定的有效执行。
任职回避规定的实施是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人员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发生,提高政府和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任职回避规定的实施
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人员流动性、人才需求以及公众合理权益的平衡,以避免过度限制人员的职业发展和自由。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回避规定 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回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要求,为保证员工公正履行职责,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结合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员工”系指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岗工作及已经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待岗、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
本规定所指“亲属”是指与员工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人员:(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拟制亲属关系,包括义父母、干儿女、盟兄弟姊妹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企业员工中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企业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或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的;(四)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本企业无法解决的,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协调解决。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保障职业道德的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章员工回避的定义和原则1. 员工回避是基于员工的职务或权力与其个人利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以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员工在执行公司职务中遇到可能涉及其个人利益的事务或决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2. 员工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应当按照公司的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事,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其职权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四章员工回避的条件1. 员工必须了解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相关文件,明确了解自己的职责和权利。
2. 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3. 员工应当合理的评估自己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对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应当及时向公司上级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回避。
第五章员工回避的程序1. 员工应当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上级领导提出回避申请。
2. 公司上级领导应当根据员工的回避申请,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决定是否同意员工的回避请求。
3. 若公司上级领导同意员工的回避请求,员工应当将回避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回避。
4. 员工在回避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工作或决策。
第六章员工回避的监督和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回避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回避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2. 公司应当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依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员工回避的补偿1. 对于因回避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应当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 公司应当对因回避受到不良影响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和关怀。
第八章附则1.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小组审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履职行为,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层、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履职回避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回避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形,员工应主动回避:1. 员工与业务活动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2. 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3. 员工与业务活动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关系的;4. 员工曾参与过业务活动,对业务活动有深入了解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第三章回避程序第五条员工发现本人存在回避情形时,应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实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回避申请。
对批准回避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并调整工作安排。
第八条员工回避期间,公司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其工作不受影响。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员工未履行回避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员工拒绝履行回避义务,或故意隐瞒回避情形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在履行回避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回避义务,共同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在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中,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人员管理回避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指的是在事业单位中,为了避免因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因素对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影响,对相关人员的任职、工作安排等进行限制和规范的制度。
这一规定的实施,旨在消除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保证事业单位的工作能够在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首先,亲属关系回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事业单位中,如果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时,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例如,丈夫不能在妻子直接领导下工作,父亲不能是儿子的直接上级。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因亲属关系而可能出现的偏袒、照顾等不公平现象,保证工作评价和晋升的公正性。
其次,利益关系回避也是不容忽视的。
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本单位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那么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参与相关工作。
比如,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如果负责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就可能导致采购过程不公正,影响单位的利益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地域回避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证工作的公正性。
对于一些特定的岗位,尤其是涉及执法、监管等职责的岗位,如果工作人员的籍贯或者成长地与工作所在地相同,可能会因为熟人社会的关系网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实行地域回避,可以减少人情干扰,保障执法和监管的公正性。
那么,如何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呢?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
让每一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清楚了解回避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意义,增强其自觉遵守规定的意识。
通过定期的培训、宣传活动,使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回避规定不仅是对工作的规范要求,更是对自身职业发展和单位形象的保护。
企业职工回避管理制度
企业职工回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业职工的廉政建设,规范企业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利益,提升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职工,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工及聘用人员。
三、定义1.回避:指职工因特殊利益关系、亲属关系等原因,不适宜参与或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的工作,应当避免或者请示同意后进行处理的行为。
2.特殊利益关系:指职工个人或其亲属与与公务活动有关的利益关系。
特殊利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人事关系、婚姻关系、友情关系等。
3.亲属:指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和其他与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职工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规范,不能因个人利益而违背法律法规,损害企业利益。
2.回避规定原则: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和处理业务中,应当恪守回避规定,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公平公正。
3.依法办事原则:职工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五、回避情形1.直接利益关系:职工本人或其亲属与工作任务有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2.间接利益关系:职工本人或其亲属与工作任务间接有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3.其他不适宜参与或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的工作:职工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与或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的工作时,应当回避。
六、回避程序1.发现回避情形时,职工应当主动向单位廉政办、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情况和理由。
2.单位廉政办、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做出书面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决定。
3.经领导审批同意后,职工可按照回避决定进行操作,不得违反审批后的回避决定。
4.职工违反回避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七、强化管理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职工的廉政教育和回避制度的培训,提高职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职工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国有企业回避管理制度内容
国有企业回避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规范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行为,净化国有企业组织和人际关系,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并对其进行制度教育和培训。
三、回避原则1. 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应秉持廉洁自律的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利益。
2. 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
3. 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给予的礼品、宴请等财物,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
四、回避范围1. 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回避:(1)与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事务;(2)与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有争议的事务;(3)与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或可能有财产上、经济上利益关系的事务;(4)与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或可能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事务。
2. 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应当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主动申请回避,并向组织上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相应的事务。
3. 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应当在开展业务活动时,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避免和不良商业伙伴合作,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回避程序1. 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应当向组织上报,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2. 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 组织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回避,若批准回避,则需制定回避计划和方案,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在回避期间应当遵守组织规定,执行回避方案,不得参与相关事务,确保利益冲突的避免。
六、回避管理1.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回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回避标准和程序,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2.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并对造成损失的进行追责和处理。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在事业单位的日常运作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正常开展,人员管理回避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因亲属关系、利益关联等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决策和不公平待遇,从而维护事业单位的良好秩序和公信力。
一、亲属关系回避亲属关系回避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
在招聘环节,如果招聘人员与应聘人员存在上述亲属关系,招聘人员应当回避。
这是为了避免在招聘过程中出现偏袒、照顾等不公平现象,确保招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样,在人员晋升、岗位调配等方面,若涉及到亲属关系,相关人员也应主动回避。
例如,某事业单位有一个重要的管理岗位空缺,需要进行内部选拔晋升。
如果参与选拔决策的领导与某位候选人员存在亲属关系,该领导就应当回避此次选拔工作,以保证选拔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利益关联回避除了亲属关系,利益关联也是回避规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利益关联包括经济利益、业务往来等方面。
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到与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
比如,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如果负责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可能会影响采购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时就需要进行回避。
此外,在业务合作、项目审批等方面,如果工作人员与相关方存在利益关联,也应当回避。
这种回避机制有助于防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保障事业单位的公共利益。
三、地域回避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地域回避也是必要的。
例如,对于某些涉及地方利益、容易受到地方人情关系影响的岗位,可能会实行地域回避制度。
比如,在基层事业单位中,负责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工作的人员,如果其本人或亲属在当地拥有大量土地或房产,可能会因为自身利益而影响工作的公正性,此时就需要考虑实行地域回避。
四、回避程序与监督为了确保回避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相应的回避程序和监督机制。
公司员工从业任职和公务回避规定
公司员工从业任职和公务回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员工队伍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经公司批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除外。
第二章从业与任职回避第三条与公司员工有下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从业回避,不得招录到公司工作: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
第四条公司在招录新员工时,应要求被招录人说明与公司员工有无上述亲属关系,如隐瞒事实被招录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员工进入公司后形成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以下任职回避:(一)双方不得同在公司总部或同一子公司工作;(二)一方在公司总部或子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或财务等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另一方不得在子公司或同一子公司下属的控股投资企业担任同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三)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情形。
第六条任职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经协商提出岗位调整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三)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调整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岗位调整。
岗位调整应于三个月内完成。
由于个人原因,两次调整不成的,解聘岗位,办理待岗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原则上由较低职务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三章公务回避第八条公司员工在业务活动中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时,本人应将情况向用人单位报告,申请公务回避。
无法回避时,须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录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级别调整、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发展党员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本人和第三条所列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大学后勤集团职工任职回避规定
大学后勤集团职工任职回避规定
为加强后勤集团各岗位人员的管理,保证管理岗及员工关联岗人员廉洁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后勤事业健康发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职回避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二、任职回避规则
1.集团领导及各管理岗,不得有直接上下管理层级任职回避关系。
2.集团所属各服务经营独立核算体内,员工所在的关键、重要岗位(如财务、账务、采购、保管、检查、考核、计量、监理、技术管理等)不得有任职回避关系;员工所在的一般岗位不得有两人以上的员工存在任职回避关系,一般岗确实因工作需要存有两人属回避关系的,当事员工及核算体负责人要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明确岗位操守及管理职责。
三、违规处理办法
凡出现违反任职回避规则的,集团将严肃追究管理者及当事人责任,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在年度考核期内相关人员任职考核为
不合格。
如情节严重造成集团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损的将按相关法规处理。
四、相关要求
1.集团所属各中心(部门)是任职回避规定的主要执行实施部门,中心(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把控用工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检查考核或民意征集,及时发现、处理、上报违反回避规定的用工现象。
2.人力资源部做好本规定的宣传阐释工作,进一步完善员工信息采集和复核验证,并依据本规定对各岗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协助中心(部门)处理出现的违规问题。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行。
岗位回避制度
岗位回避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1、夫妻关系;2、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XXX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XXX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第四条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事项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2.亲属回避定义与事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具体回避事项如下:- 1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分凡涉及亲属干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间接上下级带领干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分处置工作。
(4)公司采购、贩卖部分卖力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负财务、保管、人力资本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分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干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干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行政部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工作调整。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分或公司行政部申报亲属干系,接受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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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任用回避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人事工作秩序,避免因复杂的人际关系给管理工
作造成困扰,提升整体工作效率,公司在招聘员工及提升任用时实行亲
朋回避政策。
第二条任用回避系指员工任职一岗位后,其社会关系群不得任职于密切相关的岗位,并以社会关系群中最高职位者为中心,限制总任用人数。
第三条员工的社会关系群系指:
1、直系、旁系三代以内的亲属;
2、高中、大学同班同学;
3、同村、同街道之同乡;
4、曾于同一公司工作之同事经该员工介绍入厂者;
5、曾于同一连队服役之战友经该员工介绍入厂者;
6、人事部认定之其他社会关系。
第四条密切相关的岗位系指:
1、隶属关系;
2、会计与出纳;
3、采购与验收;
4、销售与售服;
5、领料、缴库与仓管;
6、人事部认定之密切相关岗位。
第五条回避规定
1、助专(含)以上员工,社会关系群不得任用密切相关岗位。
2、以最高职位者为中心,社会关系群总人数不得超过四人。
3、严格限制同一员工的社会关系群任用同一单位及密切相关岗位。
第六条人事部门负责调查员工的社会关系群,并在员工调任及晋升时提出是否回避的建议。
同时,回避制度具有可追溯性,对社会关系群的变化而不
符合上述规定时,人事部门应重新提出回避的建议,对不符合规定者予
以调整或劝其离职。
第七条员工必须如实报告在公司的社会关系群。
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甚至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者,一经查证,一律免职。
附件6 第25页2005.5.22董事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