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任用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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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任用回避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人事工作秩序,避免因复杂的人际关系给管理工
作造成困扰,提升整体工作效率,公司在招聘员工及提升任用时实行亲
朋回避政策。
第二条任用回避系指员工任职一岗位后,其社会关系群不得任职于密切相关的岗位,并以社会关系群中最高职位者为中心,限制总任用人数。
第三条员工的社会关系群系指:
1、直系、旁系三代以内的亲属;
2、高中、大学同班同学;
3、同村、同街道之同乡;
4、曾于同一公司工作之同事经该员工介绍入厂者;
5、曾于同一连队服役之战友经该员工介绍入厂者;
6、人事部认定之其他社会关系。
第四条密切相关的岗位系指:
1、隶属关系;
2、会计与出纳;
3、采购与验收;
4、销售与售服;
5、领料、缴库与仓管;
6、人事部认定之密切相关岗位。
第五条回避规定
1、助专(含)以上员工,社会关系群不得任用密切相关岗位。
2、以最高职位者为中心,社会关系群总人数不得超过四人。
3、严格限制同一员工的社会关系群任用同一单位及密切相关岗位。
第六条人事部门负责调查员工的社会关系群,并在员工调任及晋升时提出是否回避的建议。同时,回避制度具有可追溯性,对社会关系群的变化而不
符合上述规定时,人事部门应重新提出回避的建议,对不符合规定者予
以调整或劝其离职。
第七条员工必须如实报告在公司的社会关系群。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甚至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者,一经查证,一律免职。
附件6 第25页2005.5.22董事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