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3.03•【文号】国税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三日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加强对纳税服务经费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和标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其他用途。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国税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纳税服务经费预算。
(一)“一上”预算。
编制“一上”部门预算时,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按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纳税服务工作开展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纳税服务经费的需求数,提供项目文本和预算支出明细数据等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由税务总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
财政部下达纳税服务经费“一下”控制数后,由纳税服务司商财务管理司确定分配原则、标准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由财务管理司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逐级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预算。
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按照确定的“一下”控制数填报项目文本和编制具体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部门编入“二上”预算并逐级上报,由税务总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本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省局独立起草、制定、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省局牵头,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本局转发上级税收业务文件时,加注了规范性文件的要素,使转发文件成为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上溯时限以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始时期为准,截止日期到2010年12月31日。
三、凡本局原文转发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其效力以原上级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四、本公告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要求,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XXX拟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逾期没有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
六、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发文时间,凡2006年1月1日之后制定的,其目录体现在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当中;凡2006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其目录体现在拟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当中。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保障基金收入,根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下简称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是基金征收的辅助凭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使用、保管和缴销已缴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规费管理部门负责已缴证明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已缴证明的印制和领购第五条已缴证明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统一印制,并套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已缴证明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六条已缴证明分自开版和代开版两种。
对征收方式确定为查账征收的基金缴纳人可以使用自开版已缴证明。
对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基金缴纳人应使用代开版已缴证明。
第七条基金缴纳人申请领购自开版已缴证明时,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财务印章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领取“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03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对各地上报并经省局核定的蒙牛乳业(太原)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的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告(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部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单位产品耗用数量(吨)蒙牛乳业(太原)有限公司利乐包纯牛奶250ml×24盒牛奶1.068百利包纯牛奶200ml×18包1.068百利包纯牛奶200ml×20包1.068百利包纯牛奶200ml×16包1.068百利包高钙奶200ml×20包1.03百利包高钙奶200ml×18包1.03百利包核桃奶200ml×18包0.8百利包早餐奶麦香味200ml×18包0.8百利包优矿牛奶200ml×16包1.01百利包悦维牛奶200ml×16包1.00利乐包酸酸乳原味250ml×24盒0.36利乐包酸酸乳草莓250ml×24盒0.36百利包酸酸乳原味201g×18包0.28百利包酸酸乳草莓201g×18包0.28百利包酸酸乳葡萄201g×18包0.28百利包酸酸乳水蜜桃201g×18包0.28PET益优特牛奶饮品醇香原味50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清香菠萝味50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香甜黄桃味50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清香菠萝味35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醇香原味350ml×12瓶0.36PET益优特牛奶饮品香甜黄桃味350ml×12瓶0.36PET酸酸乳营养牛奶饮品草莓味350ml×12瓶0.36PET酸酸乳营养牛奶饮品原味350ml×12瓶0.36PET酸酸乳营养牛奶饮品原味500ml×12瓶0.36PET酸酸乳营养牛奶饮品草莓味500ml×12瓶0.36百利包草莓味牛奶饮品200ml×18包0.39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大豆原油大豆5.54山西宏海食用油有限公司陵川县石佛沟新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火麻油火麻籽5.20山西彤康食品有限公司山楂酒山楂0.60果脯山楂2.10果干山楂6.50果丹皮山楂1.90——结束——。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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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函﹝2006﹞273号
【发文日期】2006-11-29
【实施时间】2006-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备注:晋国税函[2006]483号12月5日亦转发]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建筑业营业税【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流发﹝1999﹞22号【发文日期】1999-06-09【实施时间】1999-06-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2、建筑安装行业施工台帐 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包括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 有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 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持有 《证明》的纳税人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 (副本)和《证明》,申请报验登记,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证明》最长有效 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18•【文号】财税[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营业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1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1号2012年2月14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为了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收费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年审范围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收费年审分级实施,具体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省物价局负责本局发证的在并国家机关和省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省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省直以外单位的收费年审。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年审工作。
二、收费年审主要内容(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重点年审的收费结合本年度的工作,今年年审的重点是卫生防疫收费、强制性培训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高校教育收费(本科、成人学费)。
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市物价局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和成本情况(其中强制性收费要分类测算成本,)进行认真的审验和研究,认真查找收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收费政策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物价局。
山西省2011费用定额解释
一、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三)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晋建标字[2010]473号文件)(四)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五)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各项规费文件(六)多年来,我省在制定费用定额方面积累的有关历史资料(七)建筑安装企业近三年的统计资料(八)2011年《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测算资料(九)省《投资估算指标》及《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每两个月发布的、测算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十)其他省市费用定额的编制资料和先进经验二、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一)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水平应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因此,费用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并且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制定费用定额时,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提高;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由于材料预算价格上涨,定额人工单价的变化导致费用定额有关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因素。
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简明适用原则制定费用定额时,在尽可能反映实际消耗的前提下,做到形式简明、方便适用。
要结合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特点,在认真分析各项费用属性的基础上,理顺费用项目的划分,制定相应的费率,计取各项费用的方法应力求简单。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费用定额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可能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
在编制组织措施费定额时,要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条件对某个具体工程的影响,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后制定出合理的费用标准。
在编制间接费定额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在满足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尽量压缩非生产人员的人数,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管理费用的开支,降低工程成本。
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业经2023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金湘军2023年12月7日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三条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措施。
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职责,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费数据共享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宣传活动,普及纳税缴费便民措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相关工作的宣传引导。
第七条对在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税费服务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税费服务工作:(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权利救济等事项;(二)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优惠政策;(三)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咨询服务;(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税费需求,回应合理诉求,改善纳税缴费体验;(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要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纳税缴费便利;(六)其他涉税费服务工作。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标 签】【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1-09-01【实施时间】2011-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要求,我局对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包括:本局起草、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本局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本局转发上级有关文件时加注了规范性文件要素、使之成为规范性文件的省局转发文件。
二、本次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时间范围为:1994年7月2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凡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有关文件的,其效力以原上级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四、本公告废止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要求,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布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逾期没有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拟重新公布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xls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xls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拟重新公布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晋地税函[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从执行之日起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印发的《<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发挥资源税的收入职能和调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对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对于一矿多销,没有固定购销关系的非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适用根据销量多次开具一次性使用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第三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适用范围是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按期解缴税款。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4月8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司— 2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附件1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调整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调整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2
•【字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要求,现将调整后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纳税内容(申报表样式)予以公告。
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两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样式(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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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要求,我局对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包括:本局起草、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本局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本局转发上级有关文件时
加注了规范性文件要素、使之成为规范性文件的省局转发文件。
二、本次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时间范围为:1994年7月2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凡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有关文件的,其效力以原上级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四、本公告废止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要求,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布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逾期没有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拟重新公布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文日期文号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省外原煤管理的通知2007.09.26晋地税函[2007]250号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具
体征管规定的通知
2007.09.30
晋地税发
[2007]140号
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神华铁路发运环节煤炭可持
续发展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8.04.02
晋地税函[2008]62
号
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4.29
晋地税函[2009]83
号
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金、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2010.04.20晋地税函[2010]75号
附件2: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