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罪、抢夺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罪、抢夺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董全吉律师接受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人胡某担任其盗窃、抢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查阅了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胡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1、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胡某出生于2000年3月3日,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胡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2、被告人胡某在参与抢夺的犯罪活动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属于主犯。
但被告人胡某在参与盗窃的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则属于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在盗窃罪中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盗窃犯罪活动完全是受人指使,盗窃的犯意并非由被告人胡某提出。
从被告人罗某、胡某的询问笔录证实(P86、P106、)是被告人罗某与莫某先有盗窃摩托车的犯意,并由被告人莫某选定作案目标。
依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辩护词审判员: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陕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被告人刘某和其监护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陕县人民检察院陕检刑诉[2005]176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某。
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刘某,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倾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
我们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
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以后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
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爱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他的惩处,也是对他的挽救。
辩护人认为,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依照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动身,对被告人刘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刘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在侦察、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了自首。
二、依照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首先,从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隐秘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既没有窃取更多财务的办法,更没有暴力抢劫的念头;其次,我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的三个氧气瓶经价格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从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相对较小;再次,被告人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盗窃案辩护词
关于XX盗窃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经过仔细认真的研究和严密的分析。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XX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还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XX在案发时年仅16岁,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因此,被告人XX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二、被告人属于初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XX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
被告人XX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XX的盗窃行为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It is not the high mountains in the distance that makes people tired, but a grain of sand in the sho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辩护词是先表明辩护态度,即犯罪嫌疑人罪轻,然后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等说明罪轻的理由,理由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属于从犯、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存在悔过自首或者是坦白等情节等,说明犯罪嫌疑人存在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理由。
一、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宁夏**ls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父亲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刑法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庭审人员:
本案被告对所犯的偷窃罪,深感懊悔和自责。
我作为被告人,
郑重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此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对法庭给予谅解和从轻处罚的
考虑。
一、悔罪表现和悔过行为
我对自己的错误深感忏悔,并意识到偷窃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
取性。
我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并向其赔偿了全部损失。
此外,我还主动参加了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以帮助我的错误,并寻找行
为改变的途径。
通过这些努力,我希望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产生了真
正的悔罪、悔过和改过的态度。
二、社会贡献和个人品行
在以往的生活中,我一直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尽
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曾参与多个志愿者组织,帮助弱势群体,为
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爱。
此外,我的个人品行一直良好,从未有过任
何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的错误行为应被视为我的意外失控,而非我
平时的真实反映。
三、请法庭从轻处罚的理由
鉴于我深感悔罪和悔过,并主动做出了赔偿和行为改变的努力,我请求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我理解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
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我保证此次事件绝对不会再次发生,且会积
极改造自己,重新做一个有价值的社会人。
请法庭考虑我的年龄、教育背景和社会贡献,判决时给予我可
以矫正错误的机会,并依法从轻处罚。
我将严格遵守法庭的判决,
并以一名合法、守法的公民,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请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 [姓名]
日期: [日期]。
盗窃罪辩护词 (2)
盗窃罪辩护词I. 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为他的无辜辩护。
今天,我们将讨论的是盗窃罪,这是一项严重的指控。
然而,在我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之前,我希望我们能够采取一个公正、客观的立场,审视所有的证据和理据。
我要求你们在听取完这份辩护词之后,保持开放的心态,并对我的辩护进行深思熟虑。
II. 提供合理疑点在这起盗窃案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疑点,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这起罪行中可能存在无辜。
1. 证据的可靠性首先,我们需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的审查。
是否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是否有任何证据可能被误解或被提供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
我们必须认识到,证据是构建整个案件的基石,它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2. 证人陈述的真实性控方所依据的证人陈述也需要被质疑。
证人可能存在记忆的失误、个人偏见或其他影响他们陈述的因素。
我们将会逐一地分析每位证人的陈述,并尝试找出与他们陈述相矛盾的证据。
3. 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我不得不关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受审讯期间是否受到了任何恶劣对待、威胁或心理压力的问题。
我们将调查这一点,并寻找任何可能表明当事人认罪不是出于自愿的证据。
III. 提出合理解释除了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陈述外,我还将提供几个合理的解释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无辜。
1. 证据链不完整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建立起当事人的罪责的重要性。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证据链的完整性,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可能不存在于整个案件中。
2. 被冤枉的可能性我的当事人可能是被他人冤枉的无辜之人。
在这个社会中,盗窃案件的证据往往是间接的,容易被误解或被用于针对无辜之人。
通过提供关于当事人良好的品格和过去行为的证据,我们将证明他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而不是一个盗贼。
3. 对他人的帮助行为被误解有时,我们的善意行为可能会被误解为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可能只是在帮助别人,而不是盗窃。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李松平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李松平未成年人辩护词引出的未成年犯罪成因总结尊敬的审判长:我受灌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胡某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胡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
一、胡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胡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92年10月16日,在2009年9月5日、14、15日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胡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2、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计划实施犯罪,到犯罪的实施,直至到最后赃物的销售这一系列行为,被告人胡某均不处在主导作用,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都是被动参与。
因其年少无知,在他人的鼓动下,经不住物质诱惑,才有了盗窃行为,盗窃也只是满足一时之需,主观恶性小,并且盗窃的物品已经基本发还给失主,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相对较小。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2.写明盗窃事情经过及盗窃情形比较轻微。
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尽量把犯罪形态变成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或无罪。
写上时间签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补充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犯罪事实方面1、第7起犯罪事实:A、****做了三次陈述,第一次、第二次均声称有现金、银行卡、佳能相机等被盗,未提到涉案相机;第三次称还有一台明基相机在储物箱中也丢失,但是发票、丢失的时间均不清楚,并且在前两次报案中均未陈述,显然违反常理。
其声称不知该相机是何时丢失的,那么只有两种情况,即10月28日当天丢失或者在之前就已经丢失。
并且****以上三次均称车窗后玻璃被砸。
B、*****交待该起事实,称在三新路同一地点、基本上同一时间对同一车辆实施两次盗窃行为,时间大致都在十月底。
*****在悔过书中称在三新路上仅盗窃一次。
****称这一次是****到汽车里面实施盗窃,称盗窃的相机是黑红色的,而****称丢失的相机是黑色的,并称卖赃所得300元。
该赃物卖与谁也并没有查实。
C、****称该次盗窃发生在11月、12月某天,时间方面和****所称不符,并且先称是自己进入到车内实施盗窃,,后来又称是****进去实施盗窃,卖赃所得500元。
这也和*****所述有较大区别。
后来又称盗窃到的是红色SONY数码相机,与****所称不符。
并且供述128页称自己10月20日从看守所释放出来,自己称在家半个月左右才回到上海,也就是说该案*****并没有作案时间。
其在2010年3月3日称从看守所放出来两三天后一起偷的,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因为放出来之后其就已经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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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和葛汝国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付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付xx 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今天,四个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
我们即为他们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
我们认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付xx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付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检察院指控付xx参与了三起犯罪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付xx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1,2021年10月19日犯罪,其它三被告的供述和四位被害人的陈述都证明了以下基本事实:其一,付xx对被害人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其二,付xx被李x叫来时并不知道是要抢劫,事后也没有获得任何赃物。
显然,在这次抢劫中,付xx没有劫财的主观目的,更没有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助威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不具备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付xx尚未达到为本次抢劫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2,在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二、三起犯罪中,付xx均处于次要地位。
2021年11月1日抢劫中,犯意是由xx引起,在整个过程中,付xx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在2021年11月11日的抢劫中,被害人xxx、xxx的陈述证实,这次抢劫活动是在xx追孟x回来后进行的,付xx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付xx在三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没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辩护词
审判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陕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被告人刘某和其监护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陕县人民检察院陕检刑诉[2005]176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某。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在侦察、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了自首。
二、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
首先,从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既没有窃取更多财务的想法,更没有暴力抢劫的念头;其次,我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的三个氧气瓶经价格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从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相对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刘某,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们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辩护人认为,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刘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成员: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件进行辩护。
首先,我想对指控被告进行的盗窃行为提出质疑,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告的清白。
一、证人证言
我们拥有亲友和邻居的证言,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并未离开家。
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被告当时在家中,与被指控涉案时间和地点无关。
二、物证
我们提供物证,包括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被告在案发当天并未出现在被指控盗窃发生地。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被告的手机定位数据,证明他当时身在其他地点,无法进行盗窃行为。
三、犯罪手段
我方请示鉴定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了一些物证,例如指纹或工具痕迹。
经过专业鉴定,指纹或工具痕迹均不属于被告,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与案件有关。
四、证据匹配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案件发生后不久,警方已经逮捕到了另一名嫌疑人,并且其有关盗窃的供词与我们提供的证据相符。
我们认为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清白。
以上证据明确指出被告的无辜,为此,我们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
指控。
同时,我们要求将犯罪嫌疑人的焦点转移到新的嫌疑人身上,
并要求警方重新开展调查以找出真正的罪魁祸首。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处理此案,并相信正义会战胜一切。
感谢法庭给予我表达观点的机会,我认为我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
告的无罪。
谢谢。
(声明:以上案情为虚构,旨在展示撰写辩护词的技巧和格式,与任何实际案件无关)。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被告人XXX的律师,受其委托担任第一审辩护人,现在为其进行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询问了被告人,并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
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的意见,我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现在,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其涉嫌盗窃犯罪的定性,我不持异议。
然而,结合法庭调查和事实法律,我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较少,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所盗窃的财物价值为2250元,属于数额犯罪。
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恳请法庭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
二、认罪态度良好,改过自新的愿望强烈。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强烈改过自新的愿望。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已经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
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既有利于对其的改造,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能够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XXX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且是在喝酒之后没有控制住自己贪小便宜的念头,临时起意的偶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以上是我对被告人XXX的辩护意见。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 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
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最初
实施盗窃前,只是知道出去“转转”,并没有和孙XX、王XX事先预谋好,而
是在到达现场后被诱导情况下,临时起的犯意,所以其危害性和事先经过精心
预谋的犯罪是有区别的。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认是非的能力尚
有欠缺,具有可挽救感化的条件,请求法庭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
二、被告人在三次盗窃中系被王XX带领下实施的,且第三次盗窃中只是起到望风的作用。
而在实施完成三次盗窃行为后,都是将赃物交给了孙XX,被告人并没有分到赃物赃款,自己只是和王XX拿了XX元生活费,从以上等细节中
也可以看出三人主次作用的分工,被告人受XX系孙XX、王XX指挥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对次要的,请求法庭根据以上细节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
犯、偶犯。
案发前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被告人的本质并不坏,此次系一时糊
涂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较浅。
四、被告人XX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主动对三次盗窃供认不讳,在今
天的法庭上,被告人XX交代诚恳,认罪态度好,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
愿望。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关于盗窃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控犯有盗窃罪的被告人,我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深感懊悔
和愧疚。
在此,我想向法庭和受害人表示诚挚的道歉和忏悔。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我并非一个心存恶意、存心要伤害他人
的人。
我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为了生活和家庭,我不得不去做一
些错误的选择,但我并不是一个坏人。
我在家庭中是一个负责任的丈夫和父亲,我一直努力工作,以
维持家庭的生计。
然而,由于最近家庭遇到了一些不幸的事情,我
陷入了经济困境。
我曾经尝试过向银行贷款,但由于信用记录不佳,没有一家银行愿意借款给我。
在这种情况下,我感到非常绝望和无助,我不知道该如何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
正是在这种绝望和无助的情况下,我做出了错误的选择,选择
了犯下盗窃罪。
我并不是因为贪婪或者其他恶意的动机,而是为了
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
我深知这并不是一个借口,但我希望法庭能够理解我的处境,并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此,我向受害人深深地道歉。
我知道我的行为给您带来了损失和困扰,我感到非常内疚和愧疚。
我愿意赔偿您的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惩罚。
我保证,我将会从这次错误中吸取教训,重新做一个守法、诚实的人。
最后,我再次向法庭和陪审团表示诚挚的道歉和忏悔。
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愿意接受法庭的惩罚。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谢谢法庭和陪审团的聆听。
以上就是我对盗窃罪的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XXX盗窃案辩护词
XXX盗窃案辩护词审判员:受海淀区法院的指定和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XXX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XXX的一审辩护,并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XXX,认真研究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京海检字[2006]第573号),尤其是通过与XXX的法定代理人其父XXX通话,对XXX的情况有了更全面的掌握。
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认为:被告人XXX在本案中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一、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是1989年1月15日出生,2005年10月21日盗窃被害人XXXIBM牌R50型笔记本电脑时,不满十八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的法定代理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XXX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李建胜听说女儿犯罪后,非常后悔和自责,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显然对被告人XXX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XXX时,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其后悔,再三表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给家人造成了痛苦,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羁押后,XXX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认罪态度好,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肯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人,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他进行辩护。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将向法庭提供一系列事实和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以证明他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鉴于他是一名未成年人,我希望法庭能够对他进行特殊处理,并帮助他重新赢得社会的接纳和信任。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被告人的年龄。
根据我提供的身份证明,他目前只有17岁。
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引导,缺乏足够的成熟和判断力。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的行为完全归咎于他个人的意愿和决策。
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家庭、社区和教育等因素在形成一个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要提及被告人的个人背景。
他来自一个单亲家庭,他父母离异后他一直与母亲生活。
由于母亲长时间工作,被告人经常独自在家。
缺乏家庭关爱和指导,他可能在孤独中感到无助和不稳定。
此外,社交圈子的影响也给他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我相信这些背景信息对于评估他的行为和其对他人产生的影响至关重要。
进一步观察被告人的案发行为,虽然他在这起犯罪事件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但我要强调的是,他是在他人的引导和威胁下参与了此事。
他当时感到恐惧并担心自己的安全。
请注意,这并不是为他的行为开脱,而是强调他的行为并非基于他完全自主的意愿。
鉴于以上情况,我要提出的请求是,法庭能够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他仍然是一个未成年人,我们有责任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建议法庭考虑将他送往少年教育改造机构,或者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等机会,以便他能够重建自己的人生,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声明,我所提供的事实和观点是为了客观地展示被告人的情况,并寻求法庭的理解和宽容。
我并不是试图为他的行为开脱任何责任。
被告人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懊悔,并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对他进行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我请求您能够认真审视被告人的情况,并根据他的年龄、个人背景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做出宽大的判决。
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页眉可删)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导读: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辩护词的内容包括标题,前言,辩护理由,辩护人姓名,辩护词制作的时间。
在一份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当中,首先,辩护人必须要交代自己的合法地位,同时说明辩护人在事前所做的这些基本的工作,在前言部分可以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一、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盗窃罪辩护词(未成年)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所接受XX家人的委派,并征得被告人XX的同意,指派我所李浩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本案中,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
被告人人XX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XX主观恶性不大,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归案前就由其家人将物品退还,受害人的损失基本上已经全部得到了弥补。
这属于积极退赃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点第8条之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犯罪的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基于被告XX的这种情节,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本人也同意,因此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是1997年11月19日出生的,到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XX应当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新整理又聋又哑的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辩护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又聋又哑的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辩护词李某某涉嫌盗窃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我受XX人民法院的指定,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犯罪形态应当是盗窃未遂,属于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实如下:其一,盗窃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属于结果犯。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实行盗窃违法行为即刚拿钱包时就被受害人宋某某当场发现,且这一发现并追讨行为从未间断过,事实上被告人李某某也被受害人宋某某当场(在店门口)制服,其犯罪行为已被完全制止,被告人最终也并未窃得任何财物,盗窃目的始终未实现过;而且,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尚未完全非法占有过这个钱包,或者说并未完全取得过对这个钱包的实际控制权,也没有造成财物对受害人来说无法掌控或者近乎无法掌控的事实,相反,钱物一直都处在受害人的掌控之中或者说可控之下,且从未脱离过受害人的视线之外,事实也说明,钱物已被受害人当场追回,且一分钱都没少,一切都完好无损,被告人的盗窃始终“未得逞”。
其二,根据 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部分第“(二)”项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未遂犯。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本案中,“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即是受害人的反抗和群众的协助制止。
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导读: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是当事人参与入室盗窃三起,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仅逾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参与的三起入室盗窃均是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实施入室盗窃行为,被告人赵某跟随、等候,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
一,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中原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赵某提供辩护。
本人接受指派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被告人赵某,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赵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理由如下:二,被告人赵某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1、被告人赵某1992年2月出生,自年7月间至2008年10月期间,参与入室盗窃三起,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仅逾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赵某参与的三起入室盗窃均是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实施入室盗窃行为,被告人赵某跟随、等候,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有悔罪表现。
1、从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乐的欲望,参与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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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陕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被告人刘某和其监护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陕县人民检察院陕检刑诉 [2005]176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某。
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刘某,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
我们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
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
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
辩护人认为,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刘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在侦察、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了自首。
二、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
首先,从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既没有窃取更多财务的想法,更没有暴力抢劫的念头;其次,我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的三个氧气瓶经价格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从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相对较小;再次,被告人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刘某应当处以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
被告人刘某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刘某长期脱离家长、学校的管束,经常逗留于网吧,包括这次盗窃的赃物所卖来的钱也是用于上网。
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
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也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缓刑的适用”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鉴于本案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告人的父母及外祖父积极退赃,均表示愿意尽监护职责,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刘某处以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潘海涛曹红星
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