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州市重点用能单位
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政办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06]47号二○○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或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和行业部门资金支出计划。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和省上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特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以工代赈建设内容根据国家要求安排。
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基础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6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有效保障“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等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0月14日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包括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
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
第三条供应土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条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用途,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五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其他用地等,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建设项目需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甘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31•【字号】甘政办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水电站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全省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做好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进一步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处置。
全面核查、评估全省水电站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整治措施。
2.依法依规、稳步推进。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水电站业主落实整改直接责任。
4.完善机制、规范发展。
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现有水电站的监督管理,严控新建项目。
(三)总体目标。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关停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全面整改;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省水电站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水电科学有序发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要求,为尽快完成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工作,进一步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提高中央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国办发〔2014〕70号文提出,“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尽快商同级财政部门,并与财政部门今年2月至3月清理结转结余资金结果相衔接,分类进行清理。
(一)清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3.《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二)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盘活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是指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尚未支付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4日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第四条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义务人;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义务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政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甘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载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紧紧抓住国内外产业加速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我省在区位、资源能源与原材料保障、土地与劳动力供应、市场潜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力度,推进大开放、大开发,促进工业转型跨越发展。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的重大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自愿合作为前提,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园区集合共建,利益分成共享,高起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引进承接单一企业与产业集群并举,配件生产和总装生产联动,产业链前后双向延伸,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相结合,发挥比较优势与实现互利共赢相协调,着力打造产业承接平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打造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示范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和大开放大开发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项目推动,促进工业结构调整。
立足比较优势,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项目为抓手,注重引进一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大项目、好项目,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工业结构调整。
--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
从各市州实际情况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承接发展重点,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甘政办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9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0日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为贯彻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动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发挥碳市场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作用,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建立碳排放权在市场主体之间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二)具体目标。
第一阶段:做好碳市场建设启动工作(2016—2017年)。
摸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基础数据,确定参与全国碳交易范围的重点企业;完成全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强化配额管理,建立提供服务的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推动全省碳市场建设关键问题研究取得积极进展,宣传引导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重点控排单位及社会各界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普遍认可和接受,确保顺利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最新甘肃省电力公司所属单位(部分)简介汇总集
甘肃省电力公司所属单位(部分)简介甘肃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二○一○年十二月目录1.刘家峡水电厂 (1)2.兰州供电公司 (2)3.白银供电公司 (3)4.天水供电公司 (4)5.金昌供电公司 (5)6.嘉峪关供电公司 (7)7.酒泉供电公司 (8)8.武威供电公司 (9)9.张掖供电公司 (10)10.定西供电公司 (12)11.平凉供电公司 (14)12.庆阳供电公司 (15)13.陇南供电公司 (16)14.甘南供电公司 (17)15.临夏电力公司 (18)16.兰州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20)17.天水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21)18.酒泉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24)19.兰州电力修造厂 (26)20.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 (27)21.甘肃火电工程公司 (29)22.风电技术中心 (30)23.甘肃电力信息通信中心 (32)24.甘肃电力设计院 (33)25.甘肃电力科学研究院 (34)26.兰州电力学校 (36)27.兰州电力技术学院 (38)1.刘家峡水电厂刘家峡水电厂是国家电网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的下属特大型企业,地处甘肃省永靖县境内,距离省会兰州75公里。
刘家峡地区气候温和、交通便利、旅游资源丰富,2008年被评为国家AAAA级风景区。
电站始建于1958年,是我国自行勘测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管理的第一座百万千瓦级大型水电站,承担着西北电网调频、调峰、调压的重任。
电站设计总装机容量122.5万千瓦,年设计发电量57亿度,1969年第一台机组投产发电,1974年五台机组全部投入运行,竣工验收核定装机容量116万千瓦,经过机组增容技术改造,现总装机容量135万千瓦。
全厂现有职工1381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56人。
截至2010年10月,已累计完成发电量1850亿千瓦时,创不变价工业总产值132.5亿元,为甘肃省乃至西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刘家峡水电厂的建设和管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悉心关怀和高度重视,邓小平、胡耀邦、李鹏、朱镕基、李瑞环、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来厂视察指导工作。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2•【字号】省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0.04.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第九条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通则》的规定,装配能源计量器具,对所使用的能源进行全面计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甘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 ? ? ?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甘肃省政务专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甘肃省政务专网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甘肃省政务专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精神,解决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中存在的网络和平台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互联互通不畅;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标准不统一,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充分发挥网络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决定,由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建设面向全省统一的政务专网和基于专网的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办公应用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原则和目标甘肃省政务专网由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办公业务网或终端互联互通形成,是面向全省各级政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办公业务专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其建设原则是:--加强领导,分级实施。
建设甘肃省政务专网是加速电子政务进程,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大工程,涉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系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协调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政务专网建设。
--统一规划,分级投入。
根据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对网络和办公应用的需求及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甘肃省政务专网实施方案》和本通知精神,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专网接入、应用系统建设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甘政办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5日)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保持国民经济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现就我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确定的方针政策,继续坚持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积极推进投资体制、农村及涉农领域、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改革,努力从体制上、机制上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围绕完成国有企业改革“376”攻坚计划,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
要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省属大中型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以引进省外资本、民间资本、境外资本为主,继续推进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川有色集团公司、兰州铝业公司等10户重要骨干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加快完成省建材、机械、电子、医药4个集团公司的改革重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州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州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6.21•【字号】省委发[1995]24号•【施行日期】1995.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州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委发[1995]24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省委、省政府同意《甘肃省地州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地州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针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甘肃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委[1994]2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地州市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为重点,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地州市的机构改革要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步伐;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组织和培育市场;有利于充实和加强基层,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首先,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
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弱化政府的微观管理职能,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其次,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精兵简政,裁减机构和富余人员。
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划清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政令畅通。
第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我省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地方工业发展极不平衡,财政十分困难。
机构改革既要贯彻中央的改革精神,又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机构设置既要注意必设机构的上下衔接,又要体现因地制宜机构的地方特点;改革的步骤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步过渡。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2006年8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保证“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
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以2005年可比价格计算,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8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0%以上,平均年节能率4%以上;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和升级,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有条件的要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三)主要任务。
1.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主要由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1•【字号】甘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0〕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现将《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十一日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能为重点,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充分发挥评议的规范、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提高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评议对象(一)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及直属机构(17个)。
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宗教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信访局、省人防办、省扶贫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2019年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2019年村庄清洁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实施方案》《2019年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温暖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深度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助残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2019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2019年城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县级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10个为民办实事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0日2019年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9年全省计划改建新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50万户以上,70%的行政村有1座卫生公厕,同步开展粪污处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粪污清运设备。
选择基础条件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整村推进户用卫生厕所改造,示范村卫生户厕覆盖率达到常住农户的85%以上。
二、奖补政策省财政安排3亿元奖补资金,市县加大资金投入。
根据计划先预拨部分资金启动改厕工作,在厕所改建新建完工并经县乡逐户验收、市州复验、省上组织第三方评估和抽查后,落实奖补资金。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先拨付到市州,市州按要求配套后,再下达到县市区。
主要用于:(一)改建新建户用卫生厕所。
按照“市县为主、省级奖励”的投入机制,鼓励市县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整合相关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农村“厕所革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兰州铁路监管局等单位关于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兰州铁路监管局等单位关于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甘政办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兰州铁路监管局等单位关于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兰州铁路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局集团公司”)《关于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6日关于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的实施意见(兰州铁路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兰州局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省境内铁路安全运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指导意见》(国铁安监〔2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筹发展与安全,全面实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地方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双段长”制,提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效能,有效净化铁路沿线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行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守好铁路安全生命线,切实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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