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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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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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5年1月29日ຫໍສະໝຸດ 修订的办法修订的办法
(2015年1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自2015 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 章的决定》修正)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 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款物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县级人民政府减灾 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灾害风险,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和非工程性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暴雨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按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三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防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 负责;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第四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技术要求(试行)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技术要求(试行)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技术要求(试行)××××—××—××发布××—××—××实施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目录前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的基本规定 (2)5滑坡 (4)5.1一般规定 (4)5.2滑坡的力学计算 (4)5.3滑坡防治的主要工程措施 (7)5.3.3 支挡工程 (8)6崩塌 (8)6.1一般规定 (8)6.2崩塌治理的主要工程措施 (9)7泥石流 (10)7.1一般规定 (10)7.2泥石流形成区的主要防治工程 (10)7.3泥石流流通区的主要防护工程 (11)7.4泥石流堆积区的主要防治工程 (11)8地面塌陷 (11)8.1一般规定 (11)8.2地面塌陷的主要工程措施 (11)9潜在不稳定斜坡与地裂缝 (12)9.1潜在不稳定斜坡的防治 (12)9.2地裂缝的防治 (12)10抗滑桩 (12)10.1一般规定 (12)10.2设计荷载及计算 (13)10.3构造要求 (15)11重力式挡土墙 (15)11.1一般规定 (15)11.2设计荷载 (16)11.3挡土墙设计计算 (18)11.4地基与基础 (20)11.5构造要求 (20)12预应力锚杆(索) (21)12.1一般规定 (21)12.2设计荷载及计算 (21)12.3构造要求 (24)13滞洪拦渣工程 (24)13.1一般规定 (24)13.2设计荷载及荷载组合 (25)13.3计算 (27)I14排水工程 (27)14.1一般规定 (27)14.2地面排水工程 (27)14.3地下排水工程 (28)14.4排水工程计算 (29)14.5构造要求 (30)15 其它工程 (31)15.1一般规定 (31)15.2清方减载与回填反压 (31)15.3遮挡、拦截工程 (31)15.4注浆加固工程 (31)16监测设计 (32)16.1一般规定 (32)16.2监测网点布设 (32)附录A(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分类 (33)附录B(资料性附录)抗滑桩计算参数 (38)附录C(资料性附录)滑坡计算参数 (40)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般边坡设计高度及坡率控制参考表 (45)附录E(资料性附录)特殊边坡设计坡率参考表 (49)附录F(资料性附录)滑坡稳定性安全系数、稳定性系数与推力系数的关系 (51)附录G(资料性附录)滑坡推力零界面、推力临界厚度、推理特征分界面及滑坡推理计算 (53)附录H(资料性附录)各种荷载条件下的滑坡推力计算 (54)附录I(资料性附录)崩塌影响最大范围的确定 (56)II前言为适应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工作标准化的需求,加强对该工作的指导,并使其更加规范,质量可靠,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编写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技术要求》,以统一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工作。

贵州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 (2)

贵州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 (2)

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方法( 2009 年 11 月 25 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文)第一条为明确惹起地质灾害责任,依法对地质灾害推行治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惹起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肩负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解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惹起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是指对在边坡开挖、地下洞室掘进、弃渣、爆破、抽汲地下水和矿山开采,水库、电站施工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中,惹起地质灾害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地质灾害责任的认定由申请人按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二)与认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 日内作出可否受理的决定,并恩赐回复。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拥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以下称鉴定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成因解析论证后认定。

判断单位按以下资质等级规定承接解析论证工作,并对成因解析论证结论负责:(一)特大型:死亡30 人以上也许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受威胁人数1000 人以上也许预估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由拥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二)大、中型:死亡 3 人以上30 人以下也许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也许预估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由拥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接;(三)小型:死亡 3 人以下也许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 人以下也许预估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由拥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15年)前言贵州省国土面积176128万km2,全省总人口3798.51万,省内山高、坡陡、降雨频繁。

由于受地理和地质条件的影响,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质灾害频发,是我国地质灾害的多发区和易发区,也是我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

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8个,面积达37893km2,占全省面积的21.5%,主要分布在贵州西部的毕节、六盘水以及黔北等地;地质灾害中易发区16个,面积11512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5.4%,主要分布于黔中、黔西南、黔东南等地,自1993年以来,全省发生较严重的地质灾害2406处,造成866人死亡,2449人受伤,毁房68000余间,毁坏耕地12000公顷,经济损失达21.5亿元,还严重威胁贵阳、印江、铜仁、思南、沿河、大方等7座城市,威胁学校152所。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为活动的增加,地质灾害发生次数明显增多,分布范围不断扩大,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直接影响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每年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和危害,严重地影响并制约了贵州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资源,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活、生产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年-2015年)、《贵州省国土总体规划》(2000—2020年)、《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全省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及近年来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成果的基础上,编制《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规范》的总体布署,2015年前争取省内190处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得到防治,基本改善全省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局面,使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日益突出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发生率和损失量有明显降低,力争使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国内达到较高的先进水平。

《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886号)有关精神,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大数据平台“1155工程”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贵州工作实际出台了《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一、出台《办法》的背景2018年9月,贵州省成功入围全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重点省份,目前中央资金已到位4亿元,省级安排2亿元。

未来5年,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将成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抓手,几乎涵盖全部项目及资金。

根据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重点省份需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组织和实施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并作为重点省份绩效目标管理内容。

同时,我省现行的《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为2006年8月制订,至今已超过12年,管理范围和措施要求无法适应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更满足不了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要求。

二、目标任务为规范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制订措施,统筹解决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中遇到的工程进度缓慢、资金配套不到位、审计过程漫长等方面问题,有效减少地质灾害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文件依据该《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886号)。

四、内容解读《办法》,包括总则、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验收与管护、监督检查、附则共6章,分28条。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二)开发矿产资源;(三)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热、地下水资源;(四)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五)铁路、机场、公路、水库和干渠、发电站(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

第九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一)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居民生存影响的评价;(二)对地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状况,设置和完善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资料分析、保存和利用;对发现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及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2号《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规划第三章风险防控第四章应急准备第五章监测预警第六章救援救灾第七章恢复重建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冰雹、暴雨(雪)、低温冷冻、雷电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四条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贵州省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

贵州省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

贵州省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试行)××××—××-××发布××—××-××实施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目录前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及定义 (1)4总则 (2)5基本要求 (2)5。

1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原则 (2)5。

2调查内容 (3)5。

3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确定 (3)5。

4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3)5.5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设计的编制 (3)5。

6地质灾害调查成果的编制 (4)6调查工作方法 (4)7地质灾害分类和分级 (4)7。

1地质灾害分类 (4)7。

2地质灾害分级 (5)8地质环境调查 (6)8.1 一般要求 (6)8。

2 地形地貌调查 (6)8。

3 地质构造调查 (6)8.4 岩土体调查 (7)8.5 地表水和地下水调查 (8)8.6 降水调查 (8)8。

7 植被调查 (8)8。

8 人类工程经济活动调查 (9)9滑坡调查 (9)9.1 滑坡分类 (9)9。

2 滑坡的调查内容 (9)9.3 新、老滑坡的判别 (11)9.4 滑坡稳定性的判别 (11)9。

5 滑坡灾害的实地调查 (11)10崩塌的调查 (13)10.1 崩塌的分类 (13)10。

2 崩塌的调查内容 (13)10.3 新、老崩塌的判别 (14)10.4 崩塌稳定性的判别 (14)10。

5 崩塌灾害的实地调查 (14)10。

6。

崩塌灾害的核查 (14)10。

7 崩塌灾害的测绘 (15)11泥石流的调查 (15)11.1 泥石流的分类 (15)I11。

2 泥石流的调查内容 (15)11。

3 新、老泥石流的判别 (18)11.4 泥石流稳定性的判别 (19)11。

5 泥石流灾害的实地调查 (19)11.6 泥石流灾害的核查 (19)11.7 泥石流灾害的测绘 (19)12地面塌陷调查 (19)12.1 地面塌陷灾害的调查内容 (19)12.2 地面塌陷灾害稳定性的判别 (20)12.3 地面塌陷灾害的实地调查 (20)12。

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及防治对策

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及防治对策
达 21 . 6亿元 _ 。 4 J
的灾 种 。这类 灾 害 突发 性 强 , 害 性 大 , 易 防 范 。诱 危 不 因多为采 矿 引起 的 斜 坡 岩 土 体 应 力 分 布 特 征 的 变 化 。 在 贵州省 , 主要发 生 在地 形 切 割 强 烈 的西 部 产 煤 区 , 常
见 于“ 硬下 软 ” 一 特殊 岩 性 组合 地 层 。因采 矿 诱 发 上 这 的崩塌灾 害 , 造成 的直 接经 济损 失达 12亿元 。 .
地质结构 由上硬下软的岩体组成 , 特别是位于地形较陡 的逆 向坡脚 的煤 矿 山 , 易 发 生 这类 地 质 灾 害 , 极 以织 纳 矿 区和毕 节地 区较 为 常见 。位 于 上 硬 下 软复 杂 山体 之 下 的开 阳洋水河 矿 区西 南 段 的崩 塌 、 坡 规 模较 大 , 滑 且
屡见 不鲜 。
矿 山泥石 流灾 害 , 大部 分物 源是 堆放不 当 的矿 山废 渣( 尾矿 和废石 等 ) 。主要 发生 在地 形较 陡 、 谷发育 的 沟 山区矿 山 。就 矿种 而言 , 矿 山发生 的频率 大 于非金 属 煤 矿 山 , 金属 矿 山一般 因开采 量较小 , 渣量不 大 , 而 废 物源 不太 丰 富 , 生泥 石 流相 对 少 。就 地 势 而 言 , 发 贵州 高 原 向北 向南 和 向东丘 陵过渡 的斜坡 地 带 的矿 山, 较易 发且
2 4 地 面塌 陷 、 面沉 降 、 裂缝 . 地 地
滑坡 和崩塌 这 类 矿 山 地 质 灾 害 , 仅 分 布 于 煤 矿 不 山, 而且 也 多见 于非 煤矿 山 。它 常发 育 在水 流不 畅 、 河 如 加 0 舳 加 ∞如 ∞ 0 床狭窄的中小河流的复杂山体脚下 。这些复杂山体 的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更名并调整成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更名并调整成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更名并调整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黔府办函〔2017〕119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更名并调整成员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挥,省人民政府决定将贵州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更名为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并调整充实指挥部成员。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挥部组成人员指挥长:钟勉(副省长)副指挥长:朱立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周乐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张志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朱江(省编委办副主任)王嶒(省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黄健(省教育厅副厅长)宛会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温贵钦(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惠明(省民政厅副厅长)赵翰飞(省财政厅副厅长)肖才忠(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程(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毛方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潘海(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杨朝晖(省水利厅副厅长)朱征明(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汪文学(省旅游发展发委副主任)沈晓春(省林业厅副厅长)景亚萍(省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朱继明(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开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李钢平(省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罗文波(省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卢建明(省公务员局局长)兰海平(省能源局副局长)罗有铭(省扶贫办副巡视员)汤越强(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总工程师) 陈本金(省地震局副局长)刘曙光(省气象局副局长)张玉成(省武警总队副参谋长)卢明安(武警水电第一总队副总队长)林优芹(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副主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7]37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7]37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7]37号2007年4月17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促进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条例》《条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怀和重视,是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条例》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打击地质环境管理违法行为的武器,是所有地质环境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重点掌握《条例》新的规定和精神。

如关于地质环境管理职责划分;关于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关于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关于地质遗迹保护等。

省厅将分期举办《条例》培训班,一期是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地质灾害管理干部培训班,二期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培训班。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工作,做好对县级地质环境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地质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的集中学习培训。

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9月7日)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的工作程序,有效地消除地质灾害的威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点实施的工程治理。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实行属地管理。

县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治理;跨行政区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

凡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除应急治理外,要实行项目招投标。

招投标工作由组织治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应急治理工程可由组织工程项目实施的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地质灾害等级和应急治理工程由项目审查批准部门组织专家调查研究后确定。

地质灾害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特大型: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者预估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二)大型: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三)中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24日)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每年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入库数的10%;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入库数的10%;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数的5%。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搬迁避让工程、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核算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

各市(州、地)、县财政也要设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

上报项目未获批准的或获准立项的,其经费或补助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三)中型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地、县财政出资解决;(四)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放宽地方配套资金比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83139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83139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二)开发矿产资源;(三)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热、地下水资源;(四)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五)铁路、机场、公路、水库和干渠、发电站(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

第九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一)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居民生存影响的评价;(二)对地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状况,设置和完善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资料分析、保存和利用;对发现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及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切实保护和改善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安全为出发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大力实施“净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综合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让多彩贵州山青、天蓝、水清、地洁。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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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

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和矿坑突水等。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和裁决;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九条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时,必须作出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及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

第十条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须开展地质环境勘查评价。

第十一条承担地质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其成果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成果的审批,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及相应规范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

未经审查批准的成果报告,不得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依据,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批准。

第十三条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必须按国家、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成果资料的汇交,按照《全国地质档案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的范围,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不得进行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活动。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核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和重点区域地质环境的监测。

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在有地质灾害的隐患区域,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危及本地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

所获监测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布。

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三章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九条主要由人的行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其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责任。

主要由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

对于一时难以认定是人的行为或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

第二十条主要由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治理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实施。

项目竣工后,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投资不足5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须经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实施。

项目竣工后,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区域性地质灾害生物治理项目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的设施、场地及设备。

地质灾害的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能改正的,对单位视情节可处以10000元以下、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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