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深财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财行[2009]49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我们制定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 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三条“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自2010年起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全国招募总数,并根据各省乡镇数量、“三支一扶”计划开展情况等因素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额,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中小微企业划型声明函
企业划型声明函
本企业郑重声明,本企业为在深圳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获得独立法人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企业属于(请填写:小型或微型)企业。
此声明函作为本企业及员工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规定申领相关就业补贴的申请材料之组成部分。
本企业同意接受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声明函内容进行的核实(本企业经办人:电话:)。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声明函自签署日期起12个月内有效。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建议修改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仅为划型标准,虽符合该标准但不符合深人社规〔2016〕9号文件关于申领相关就业补贴
的规定的,仍然不能获得相关就业补贴。
”
建议增加:“企业名称处应填写深圳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独立法人证照记载的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名处由该证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深人社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了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二)从事餐饮服务。
(三)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四)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灵活就业方式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条件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是深圳市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而设立的一项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深圳市就业,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申请获得就业补贴。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申请操作办法。
一、申请条件1.毕业证明:申请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能提供相关毕业证明文件。
2.户籍:申请者须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3.就业情况:申请者须在深圳市找到正式工作或成为自主创业人员。
4.年龄:申请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申请流程2.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专门申请窗口或指定领取地点。
三、补贴标准1.经济适用住房租金补贴:对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低于市场价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所在区的政策执行。
2.直接经济援助:对就业创业遇到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性或分期的财政支持,具体标准根据所在区的政策执行。
3.应届毕业生购车优惠:对在深圳购买首辆车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购车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根据所在区的政策执行。
四、注意事项1.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需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伪造行为,将取消申请资格。
2.申请者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申请,逾期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
4.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得申请,如有违规操作,将取消申请资格。
总结: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是深圳市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而设立的政策,申请者需满足相应条件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领取。
申请时需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遵守规定的申请时间和领取要求。
通过获得补贴,可以帮助高校毕业生更好地顺利就业和创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原劳动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补贴申请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除提交《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本人签字及灵活就业工作地点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确认的证明资料(以下简称证明资料),内容包括具体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联系电话以及雇主信息(包括雇主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二、资料审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核实通过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经核实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补贴拨付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对复核通过的,按规定向申请人银行账户拨付补贴;对复核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
公告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一体化,根据《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起,个人和单位新申请下列公共就业服务,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一)失业人员申请下列服务,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1、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5、职业技能培训备案;
6、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7、就业困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0•【文号】人社部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2021届高校毕业生规模达909万人,在国内外环境和疫情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促进就业任务更为艰巨。
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统领,以品质就业服务为支撑,精准施策,多方发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政策拓宽渠道。
各地要切实抓好就业政策落实,充分释放政策效力促进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
拓展企业就业主渠道,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政策,加大以工代训实施力度,激励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毕业生就业。
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扩大招聘毕业生规模和公开招聘要求,加快扩招任务落地。
开拓重大战略就业岗位,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雄安新区等建设需要,及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搭建供求信息对接平台,引导毕业生到重点领域就业。
鼓励支持基层就业,落实就业补贴、高定工资档次、购买服务等政策,围绕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农业技术等人才紧缺领域开发岗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
稳定事业单位招聘规模,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二、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各地要结合创新驱动、新兴产业发展,积极支持有意愿、有潜能的毕业生投身创业创新。
将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针对毕业生特点提供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网络创业等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深人社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覆盖范围,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一)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我市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990元/月;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97元/月。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1年以上处理。
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深人社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精神,提高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现就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规定的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本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
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的条件为,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可在毕业学年内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每人仅限申请享受一次。
本市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后取得以上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可按《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6〕14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在职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人社厅函〔2024〕104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促进工作,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行动主题助力攻坚就创青春二、行动时间2024年7月-12月三、服务对象(一)2024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二)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青年(包括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四、行动目标聚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求职关切,以实名登记台账为支撑,集中提供政策落实、招聘对接、困难帮扶、能力提升、权益维护等不断线就业服务,力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年底前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五、工作内容(一)抓好新一轮政策落实落地。
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承接,推动政策能出早出,能出尽出,提高政策精准度。
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开展政策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把政策讲清讲透,提高政策知晓度。
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大力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方式,推动资金补贴等政策集中兑现,提高政策落实率。
(二)及时发布求职就业指引。
毕业生离校前,地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种媒介,集中发布一封公开信和三个服务清单,即致2024届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清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就业创业服务清单,为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求职指引和便利。
深圳市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指南
深圳市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指南深圳市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指南深圳高校毕业生补贴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临时生活补贴。
以下为大家了深圳市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补贴工程本方法涉及的补贴工程包括:本市高校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职业介绍补贴等。
(一)本市高校应届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
2、补贴标准: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
(二)本市高校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高校于毕业年度内在我市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的小微企业招用本市高校(于毕业年度内)、或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该企业可申请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对该企业为毕业生缴交社保局部给予1年期补贴。
(四)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的人力资源效劳机构,通过中介效劳推荐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该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可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后,按实际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申请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经认定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接收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付见习学员临时生活补贴,并为见习学员购置不低于每人每月13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后,可申请见习岗位补贴、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以下简称《办理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部分补贴项目提出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增优化部分项目。
新增“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3个政策。
将“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优化调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高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4个政策。
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自《办理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
“就业见习实训补贴”“疫情期间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等4个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实施。
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深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
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高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与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我市用人需求信息,采取专场招聘、校园招聘周、大学生就业“双选会”等多种方式,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途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加大力度从深圳本地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到社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的渠道。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深人社规[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本市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依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和标准。
第四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机构,或得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的机构,可承担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深财规〔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补助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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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号:深人社规〔2012〕9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33号)和《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凡我市普通高校(含深圳大学城内院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我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属毕业2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可享受企业招用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见习培训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和临时生活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现就各项补贴申请发放的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申请的备案流程各项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由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网上操作。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和“见习单位录用见习毕业生奖励”等补贴项目时,用人(见习)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通过网上注册方式,成为《系统》的外网平台用户,并在实际招用(见习培训)行为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备案。
(一)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以下均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中企业应缴交部分的80%(金额保留到元)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查询确认所招用高校毕业生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中有效数据后,可依照指引进行网上招用申报;3.招用申报确认受理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与所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备案。
备案时需携带《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4.用人单位未能在30日内完成备案的,则本次招用申报失效;5.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6.备案成功后,所招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之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并被用人单位录用,需先由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流程进行招用申报和备案,申报时注明为职业介绍方式。
用人单位备案完成后,人力资源机构可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依指引完成相应的申报和备案,无需另行向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备案;3.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4.相应的招用备案成功后,所招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1.经认定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见习学员参加见习计划,见习单位和见习学员可享受如下补贴:(1)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见习期间应由见习单位先期按月支付给见习学员;(2)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3元。
见习期间应由见习单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3元的标准为见习学员购买和垫付费用;(3)见习单位岗位补贴:见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如期完成见习工作项目后,按照接收见习学员数量,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见习单位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计划,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查询确认所招用高校毕业生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中有效数据后,可依照指引进行网上接收申报;3.接收申报确认受理后,见习单位在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备案。
备案时需携带《深圳市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备案表》。
4.见习单位未能在30日内完成备案的,则本次接收申报自动失效;5.见习计划完成后,见习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6.见习计划进行期间,见习学员暂不能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在此期间见习学员被所在见习单位录用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见习单位可申请提前支付已发生时段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四)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见习单位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学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6个月之后,按每人500元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见习单位同时可申请“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2.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就业,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依照指引进行网上录用申报,申报时注明为:见习录用;3.录用申报确认受理后,见习单位在30日内与所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备案。
备案时需携带《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4.见习单位未能在30日内完成备案的,则本次招用申报自动失效;5.备案成功后,所录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二、补贴申请审批流程(一)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3)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岗位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就业登记情况、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接受职业介绍服务的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1)《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明细表》;(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岗位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就业登记情况、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1.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明细表》、《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补贴明细表》、《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明细表》;(3)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等凭证;(4)见习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以及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四)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见习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录用奖励,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明细表》;(3)见习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岗位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就业登记情况及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五)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申请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2.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深圳市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2)本人失业证和家庭户口本;(3)困难类别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属于“零就业”家庭需提供家庭相关成员失业证,属于残疾人家庭的提供相关残疾证明;(4)个人银行帐户。
3.审核支付。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资格以及审查所出具的相关凭证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三、其它事项(一)本通知所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也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
毕业后升学、留学、应征入伍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的高校毕业生不列入本通知范围。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汇总“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信息”和“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报到信息”相关数据。